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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教育课讲稿

苇林高中法制教育课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苇林高中的领导、老师、同学们今天给我这个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在我感到非常荣幸的同时,更感到一份责任担在肩头,因为我是第一次坐在三尺讲台,也是第一次面对同学们,如果讲得不好,也请大家多多包涵体谅。

我希望在今天短暂的时光里,能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与同学们讨论法律以及青少年犯罪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内容能让大家在繁重的功课中得到放松,也希望与大家在思想上碰撞出火花,与大家一起从另一个角度、另一种视野来理解法律,从法律的角度理解生活中有可能会发生的事件,从案例和故事中得到启迪。

我今天与大家分享的内容分三个大的方面,一是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二如何理解法律,三是青少年应该学习哪些法律,四是青少年常见、多发犯罪及预防。

一、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的生活将无法正常的运行。

法国的法学家卢梭在巨著《社会契约论》的第一话句就是: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就是说要想享有自由,就必然要受到一定约束,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约束是为了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最大的自由。

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

有了法律,社会才有和平和秩序,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一个混乱的世界,想象一下就知道那是一件多么可怕和痛苦的事情。

所以法律是如此的重要,那我们就应该要遵守法律,遵守规则。

当然,学好法律也有实际意义,法律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出生的时候母亲与医院之间是医患合同关系,如果因为医院的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婴儿出生有缺陷,那么医院就有赔偿责任;同学们去商店、食堂买东西也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18周岁以下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还有《义务教育法》保证我们受教育的权利,成年后我们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被伤害或被犯罪分子侵犯我们还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法的内涵

相信大家在平时的学习以及日常生活中已经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如果问大家法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

可能大家通过中学的法律课程对法律已经一个明确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概念很抽象,不利于我们理解法,其实法是很生动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我们可以把它学活,而不是死学。

下面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法。

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描述为:

“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汉字“法”字的来源于古代曾有神兽决狱的传说:

让我们穿越到神兽未灭绝的时代,围观一下什么是神兽决狱。

地点是黄河流域一个部落联盟,某部落组织打猎,一头庞大的野猪惊恐地从林子里突驰而出,随后跟来的是乱飞着的木制或者石制的长矛和板砖。

野猪被打倒,四周重新陷入了沉寂。

许久,一群人探头探脑地走出来。

一个稚气未脱的小鬼用一根树枝戳了戳野猪的身子,野猪没动。

小鬼一招手,那群人一拥而上,打算把猎物抬走。

“慢——!

”对面丛林里走出来一个人,神气十足地曰:

“这野猪是我打死的!

你们不许动!

”大家定睛一看,这个人正是某甲。

大家并不认识他。

于是有的抬前腿,有的抬后腿,有的抬尾巴,继续打算把猪弄走。

某甲不依不饶,扯着猪的一只耳朵,硬说猪是他弄死的。

这边的一伙人与他争辩。

虽然语言不通,但两边显然是杠上了。

最后大家决定找个人来评理。

于是喳喳呼呼地把某甲抬上,跑到某草棚子。

草棚子里走出来一个人,看上去年纪应该比较大了。

此人长了一张马脸,而嘴还突在外面,像乌鸦嘴。

除此之外,他的脸色发青。

这一切都不是我今天为了大家高兴故意糟践他,而是几千年之后的荀子刘安班固之流在自己的书里面编排的。

这个丑人就是上古时代最公正最铁面的中华首任大法官皋陶了。

其实长得丑并不是他的错,实在是由于文献对上古追述的时候总是把图腾和人串在一块儿杂写。

皋陶部落也许尊奉鸟图腾,所以把皋陶写成了乌鸦嘴。

某甲一见皋陶,顿时跪下,哭喊:

“青天大老爷!

小的今天打死野猪一头,这伙强人却说是他们打死的。

实际上他们用的是矛,而小人用的是板砖。

矛都扎在了猪屁股上,而小人的板砖拍在了猪头上。

哪个是致命伤,一目了然。

有小人带血迹的板砖为证,请大人明鉴!

”说完,双手奉上板砖。

板砖上铭着“某甲记”三个歪歪扭扭的甲骨文。

按理说,接下来的程序应该是先验明猪的致命伤究竟何在,然后鉴别出板砖上的血究竟是猪血人血还是番茄酱,事实清楚便可适用相应法律做出判决。

不过皋陶到底是皋陶,取过板砖,微微一笑,扔到一边,用低沉嘶哑的声音威严地喝令:

“牵!

”左右牵出来一头神兽。

此神兽头上有只独角,毛色发青,四足如熊,神威凛凛,令某甲不禁打了个尿战。

 皋陶一指某甲,神兽腾的扭过头来,眼睛瞪得像铜铃,发出闪电般的光芒,一步步向某甲逼近。

某甲吓得瘫软在地。

神兽越走越近,猛地张开血盆大口发出一声撕心裂肺的长啸:

“咩——”。

再次声明:

我真的不是心存嫉妒编排神兽,实在是无数古籍上确凿写着此兽长得极像羊。

这个“神羊”(《后汉书》给取的这绰号)便是獬豸,单名一个“廌”字。

也有旁的权威书籍说它长得像牛鹿熊麒麟之类,这里为了讲故事方便,就径取一说啦。

某甲一见此兽叫出“咩”来,估计是食草动物,便长舒一口气,继续以企盼的眼神含情脉脉地望着大法官皋陶。

廌走到某甲身边,定定地看着某甲,似乎要从他脸上看出事情的真相来。

而皋陶亦半睁开眼睛,神色凝重地看着廌的一举一动。

突然间--A版本,廌用角顶了某甲一下,皋陶眼睛一亮,大喝一声:

“拿下!

”某甲顿时被拿下,处刑。

此版本见《论衡》。

B版本,廌用角狠戳某甲,扎穿心脏(或者颈骨等致命处)。

某甲一手捂着心窝,一手指着廌,痛苦地说:

“你—你—”气绝身亡。

此版本见《淮南子》。

C版本,廌再次张开血盆大口,把某甲整个儿吞进肚子里去。

此版本见《艾子杂说》。

D版本,廌冲上来绕着某甲又跑又跳,一个劲地撒欢。

此版本见某甲的想象。

大家可能觉得太血腥了,那么我们看同时期列强是如何断案的:

此案如果在英国,采用的是热铁法。

取一块烧得透红的铁,令人押着某甲将其手按在热铁上,然后让人将手严实包扎,三日后看。

如无溃烂,则是冤枉;如有溃烂,则有罪无疑。

原来英国也很野蛮,那么印度呢?

印度审理此案,取一只羊脾,涂上各种毒药,让某甲吃下去。

若无恙,则为冤枉;若有恙,则有罪无疑。

大家还是觉得接受不了吧?

换古巴比伦的吧,巴比伦将某甲捆在石条上扔到河里,看他是沉还是浮……算了。

还是换埃及的。

将某甲心脏取出,称量一下。

以其轻重,决定冤屈与否,是该上天堂还是下地狱。

大家可以看出獬豸与法的不解之结,还可从古代“法”字的结构得到解答,古体的“法”字写作“灋fǎ”,而“廌zhì”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獬豸作为法律象征的地位就这样被认定下来。

由“灋fǎ”到“法”,“廌zhì”字虽然已被隐去,然而它象征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没有消失。

这个“灋fǎ”字造得很有深意,一是公平裁判、明断曲直,乃是我国古代先哲赋予“灋”字的基本涵义;二是“灋fǎ”或许代表了人民心底的向往:

“灋fǎ”应该对任何人公平如水,如遇不平,就应该坚决除去。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

(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它是社会权威力量的代名词,是社会强制力的代表,没有圣兽作为切实保障机制,法律没有神圣性,无法发挥出它的功能、威力。

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种解释提出质疑和另一种解释,比如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认为许慎的解释很不妥。

他提出:

为什么一个这个水旁在这里就一定意味着公平?

不错,水在静止状态下的特征之一是“平”,但这并不是水的全部特征或“本质”特征,甚至未必是其最突出显著的特征。

水也是流动的,水还是由高处向低处流淌的,水是柔和的,水是清的,水又是容易浑浊的,等等等等。

在所有这些明显可见的特征,为什么单单水“平”的自然特征被抽象出来了,组成了这个法字?

并且一定代表、象征或指涉了法律要求公平的社会特征和维度。

他通过对中国古典的阅读,认为在先秦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强调水“平”这一特征的文字,相反强调水流动,自高向下的文字倒是见到不少。

特别是“水”这个象形古汉字的本身。

从其线条所指涉的波纹以及波纹的方向都足以表明:

首先抓住我们古人视觉感官的是水自上而下的流动,而不是其水平。

因此朱教授对这个古“灋”字提出了另外一种或许比许慎的解释更符合我们已知史料的解释。

他认为:

法字,水旁,意味着古人强调法是由上向下颁布的。

关于古代的法,《韩非子》: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管子.任法》: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保下也”;《慎子》:

“法者,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

所有这些关于法的界定都强调了法是自上向下发布的命令。

考虑到“法”字的流行是在成文法大量出现的战国时代,这种关于“法”的解释可能比许慎的解释可能更具解释力,至于“廌”,苏教授接受许慎的解释,认定其为一种野兽;当它与其下面的去字之组合,解释为要“去”除“兽”性,意味着“明分使群”、“化性起伪”《荀子》,要启蒙,“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使人民得到法律文明的熏陶,接受法律的教育。

以上是法字的解释,法与律是在一起使用的,那么我们看一下法与律的关系。

法起于律。

中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

律字是什么意思?

再次穿越回到周朝,《易经.师卦》告诉我们“师出以律”,《周礼》中有一篇《考工记》告诉我们,前面有军队打仗,后面专门有人捣鼓各种打击乐。

上古的时候通行的就是鼓,最古老的战鼓,名字叫“皋鼓”。

军队冲锋时,击鼓手击打大而短的鼓,其声疾而短闻,收兵时击鼓手击打小而长的鼓,其声舒而远闻。

这个鼓声就是“律”。

违反了律就要遭刑。

符合了律,遭刑的就是敌军。

大家都知道秦之所以能统一六国,是因为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从此“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

我国有威武神兽,西方用什么来代表法律呢?

那就是正义和司法的女神朱斯提提亚。

她实际上象征着一种法官,她来自于哪个地方?

实际上继承了希腊文明的,在古希腊神话当中,这个正义女神有很高的地位,是天地的女儿泰米斯,泰米斯在希腊文明里面,意思是什么呢?

这个名字的意思是大地,她的引申意是生命和稳定。

在奥林匹斯山上的众神雕像当中,正义女神被塑成了一个庄严的、慈祥的母亲形象。

她手中托着一架天平,没有那把利剑,象征的就是法律它应该是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

只有这种成熟、稳重、公平、正义,才能够给人们带来一种祥和、一种生命的希望。

这个正义女神她主要的职责就是主持人间的正义,哎呀,那可忙了,忙死了,累得不行,怎么办呢?

总得有个帮手吧,总得有个助手吧,神话里边说,这个正义女神就和这个最高的神宙斯结婚了,生下一个女儿,叫狄克,那么这个女儿跟她母亲不太一样,她的性格恐怕比较暴烈一些,她也要帮她母亲主持伸张正义,可是她不是静静地坐在那个地方等待有案件来了,然后我给你主持一下正义,公平地审判,而是提着一把利剑,对那些犯罪,对破坏人间秩序的这些犯罪分子,四处追杀,杀掉他,显得跟她母亲不太一样。

我们看,罗马人塑的这个正义女神的形象,正好是把泰米斯和她的女儿狄克,把她结合起来,她是一手拎着天平,一手握着宝剑、利剑,这预示着我们对于法律、对于法官那些主持正义的人,他的职责,一个更为全面的把握,它向整个罗马人,乃至于后来整个欧洲人,甚至可以说向我们全世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法就是公平正义,就像那个天平,同时谁要是违法,破坏秩序,那就是犯罪。

就要遭到惩罚,那就是那把利剑,女神的眼睛给蒙住了,法官你要主持正义,你要了解真相,肉眼看到的恰恰是表象,恰恰不是真实。

而且我们肉眼常常容易被那种表象所蒙蔽,不要受那些外在的其他的一些现象的干扰,所以你要真正看到真实,你要用你心灵的眼睛去关照,用心灵的眼睛去洞察事情的真相。

而一个法官,你要真正了解事实的真相,要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不需要你四处去搜寻,用你这一双肉眼,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而且他的名字改了,改成什么呢?

改成朱丝提提亚,后来被英语吸收演变成为法律这个单词。

正义女神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

“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我们看图中的正义女神左天平右宝剑,脚下左右各有代表皇权和宗教权的盔甲和十字架,表示正义高于皇权和教廷。

而她首次被蒙上眼睛,代表着:

正义女神是完全客观的,即不畏权贵也不偏心,不看你的出身、财富、权力或者可怜与否,而只凭客观事实来裁决。

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

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对比之下,我们就知道东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影响了不同的法的演进,我国自古要求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时要“明察秋毫”、“明镜高悬”什么意思?

代表法官眼睛雪亮连秋天的毫毛都看得清楚,这不仅是统治阶段对法官的要求,也是老百姓对法官的要求,这就是人治也非法治。

如今东西方文化越来越融合,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用制度来约束法官。

那么今天我们主要想了解的是刑法方面的相关知道,什么是刑呢?

造字解说“刑”,金文

(“井”中加一点,表示套在头上的木枷)

(刀,刑具),造字本义:

用刀砍杀披枷戴锁的罪人。

有的金文

省去“井”

中的点。

篆文

误将金文

的“井”

写成“开”

《管子·心术》:

“刑者,恶之末也。

”《康熙字典》:

“刑者,国之罚也。

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

刑起于兵。

《汉书·刑法志》: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大刑中的甲兵指军队,对不听话的国家、诸侯,派兵讨伐你;斧钺也就是砍脑袋;中刑用刀锯和钻凿,大致是断手断脚挖洞之类;最轻的刑罚是鞭刑,严格讲扑包括鞭刑,扑刑有三种:

笞(用竹板打屁股)、杖(最早就是荆条打,所以廉颇负荆请罪就是让蔺相如对自己施杖刑的意思)、鞭(有个革字旁,用皮革抽打),鞭刑至今新加坡还在用。

所以“兵”也就是打仗,乃是刑的老祖宗,这个大刑才够得上盗窃称“大刑”,到后来封建王朝帝制的时代,衙门里“大刑伺候”叫得声色俱厉却只打几个屁股,就是笞刑,实在太小家子气了。

其实刑是一种惩罚方式,刑和法不同,比如说,我国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整个这个第232条,是一个法条,是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是“刑”。

再简单了解法律体系,以我国为例,我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刑法、民商法等多部门基本法为主干,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遵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即所谓的“违宪”,所以宪法又被形象的称为“母法”。

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主干部门法被称为基本法,相对于宪法,又被称作“子法”,当然其中按照具体功能又被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等,这里不做赘述了。

三、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请同学们注意的是:

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实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不追究责任,就是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15至18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

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

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

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

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才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6周岁:

完全行为能力人。

《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罚法》(修改前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

四、青少年常见、多发犯罪

下面我准备结合自己从事的刑事审判工作,重点向大家讲述一下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具体是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一些青少年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以此警示同学们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下面我们从直观角度尝试分析一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些主客观原因

1、缺乏宽容心。

同学之间因琐事打架斗殴,这个现象比较常见,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案件都是因为学生不能正确处理彼此之间发生的矛盾,而引发流血事件。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小时候,有一次,他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到家中向母亲诉说,我们都知道,小孩子在外面受了欺负,都喜欢回家告诉自己的家长,希望能受到家长的庇护。

而他的母亲告诉他,要学会宽容别人,因为宽容会让你拥有更多的朋友。

在克林顿长大后,他的宽容和大度使他拥有了更多人的拥护,他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总统之一,他在位期间经历了美国有史以来最长的经济增长期,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宽容是一种美德。

“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

”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所以,同学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宽容人,理解人,培养自己开朗、豁达的性格,互谅互让。

同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冷静面对突发事件,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2、青少年学生因观看宣扬色情、淫秽、暴力等方面的音像制品,因此诱发强奸罪、抢劫犯罪的也不在少数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中学生的好奇心又强,喜欢模仿,容易受这些不健康的文化制品的腐蚀而诱发犯罪。

一些音像制品里表现黑社会打砸抢的的暴力场面,如古惑仔等系列电影以及一些角色通过盗窃、抢劫不劳而获,整天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其实青少年心理多数是迷惘的。

所以我们中学生一定要引以为戒,切莫模仿,如果模仿那就印证的电影开头的字幕“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了。

3、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目前来说对青少年最具有诱惑力的不健康娱乐场所就是网吧、迪厅、歌厅等。

在这些娱乐场所空气污浊,人员复杂,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造成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影响。

不仅使青少年受到伤害,也使一些青少年误入歧途。

网吧、迪厅等场所的环境恶劣,秩序混乱,因此在此发生的伤害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会儿会讲到我们处理过的案件,韩某在亚布力抢劫的案例,韩某等人正是因上网吧消费没有钱才实施的抢劫犯罪,他们抢到的钱也用于上网吧、吃喝等消费。

网吧、迪厅是个社会闲散人员聚集的地方,人员复杂,环境恶劣,常有社会青年掺杂其中,一些惯于违法的社会青年更是经常出没于这些场所。

学生经常进出这样的场所受到伤害的机会就会很多,有的被无端谩骂,有的被殴打,有的被勒索钱财,甚至遭受更大的伤害。

另一方面,青少年学生出入此类场所,作为家长一般是不会同意和允许的,也不会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作为没有经济独立的青少年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此类消费场所也会诱发青少年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的发生我们学生为了个人的安全,尽量不要涉足这类场所。

4、携带管制刀具。

都有哪些刀具属于我们所说的管制刀具呢?

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三角尖刀等等。

我国法律是严禁公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

但是还是有很多人视法律于不在,仍然随身携带刀具。

大量的因随身携带刀具而引发的暴力犯罪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什么是犯罪?

通俗的讲,所谓犯罪就是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能作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里再讲一下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是一般违法,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总体上讲,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从犯罪的概念可以知道,犯罪有三个特征,1是犯罪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2是这种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3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我们通常所说这个人构成犯罪了,说的就是对他行为的评价完全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一般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有一些特殊犯罪,则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

比如贪污、受贿罪的主体必须还要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青少年人群常见的几种违法犯罪案例

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有些青少年,包括个别在校学生喜欢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这种习惯特别容易滋生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诱发各种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大量的因随身携带刀具而引发的暴力犯罪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例如,我们林业局山上林场曾经发生过、由我们苇林法院刑事审判庭在2009年审理的一起三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件,2009年4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孙某(17岁)、袁某在山上某林场商店门前遇到被害人钱某,(18岁),因钱某以前打过袁某,袁某想趁此机会报复。

袁某与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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