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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增值税教案整理

 

增值税教案整理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类型

各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出于财政收入或者投资政策的考虑,在确定法定增值额时,除了对一般性外购生产资料(即非固定资产项目)普遍实行扣除外,对于某一纳税人的外购生产资料中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扣除,规定不完全相同。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

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例: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类型属于()

A生产型B消费型C收入型D未定型

目前,只有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实生生产型增值税,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实行收入型增值税,90%以上的国家开征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

相比之下,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纳税人的和税负最小。

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

尽量增值税转型短期内会造成税收的减收效应,但是,由于外购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全部扣除,更有利于进行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因而,消费型增值税被认为最能体现增值税的优越性。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见资料P287-288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

电力、热力、气体。

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销售机器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房屋建筑物(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进口货物。

(关税+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他人=其他单位或个人。

2.销售代销货物。

◆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单)例:

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

B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C将外购的货物无赠送给其他个人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单)例:

甲市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是()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

C将货物移送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多)例: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

C将外购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混合销售

1.一般规定。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甲商场向乙公司销售特种空调并负责安装,空调售价117万元(含税),同时向乙公司收取了10万元的安装费。

甲商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销售货物)又涉及到营业税(安装劳务),属于混全销售行为。

由于甲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10万元的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7÷(1+17%)×17%+10÷(1+17%)×17%=18.45(万元)。

▲▲某歌厅向同一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涉及营业税)的同时销售啤酒(涉及增值税),由于歌厅的主营业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2.特殊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

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从事建筑业的甲公司将自产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并负责安装,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含税),安装调试费用为300万元。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但并非根据其主营业务一并缴纳营业税(这就是特殊之处),而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如果甲公司未分别核算的,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

①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④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六)兼营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兼营是指纳税只多元化经营既涉及到“增值税”又涉及到“营业税。

例如:

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营业税),又开设小卖部销售啤酒(增值税),如果该酒店分别核算了客房服务的营业额和啤酒的销售额,则该酒店按照核算数据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啤酒的销售额,核定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税)

(1)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的“同时”发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兼营中的销售货物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一定同时发生,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2)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针对“同一个”消费者,而兼营不一针对同一个消费者(酒店上午向“张某”销售啤酒,晚上向“李某”提供客房服务);

(3)混合销售一般情况下只合并征收一种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除外);而兼营,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

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融资租凭业务。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凭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

9、关于水泥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

◆先在车间生产,后移送到工地的,征收增值税;

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①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②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2、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1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14、林木管护。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15、软件的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八)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项目,主要有:

1.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3.融资租赁业务中,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凭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4.水泥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在建筑现场制造,无需移送的,不征收增值税。

5.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

6、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用的;

7、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8、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9、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

10、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

11、林木管护。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12、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

(九)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四、销售额的界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

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如果题目中给出了销售额,注意该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3、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如果题目中未给出销售额,首先看是否有同类货物当月(或最近时期)的平均销售价格,否则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一)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

(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4)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空调的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站在买方的角度,属于价外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属于价外收入。

※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甲公司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运输装卸费,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其中10万元的运输装卸费视为含税收入。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

甲企业(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

乙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以下见资料P200-203

五、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以下参见资料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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