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卫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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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法规标题: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法规编号:
颁布时间:
1956
制定部门:
国务院
法规内容: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厂院
第三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厂院应该保持清洁。
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
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2.5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工作场所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第十一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
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第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
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32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
措施;低于摄氏10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第二十二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
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
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第四十五条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公尺以上。
第七章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供水
第六十五条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
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
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
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
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厕所要有防蝇设备。
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
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法规标题:
劳动部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问题解答
法规编号:
颁布时间:
1956
制定部门:
法规内容:
劳动部关于《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问题解答
问:
生产合作社性质的工厂是否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人数计算是以工厂为单位还是以事业公司为单位?
答: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的大型工厂。
生产合作社性质的工厂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精神积极采取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
公私合营、合作社营的企业在计算人数时应以工厂为单位,不应以专业公司为单位。
问:
具有机械动力的标准是什么?
有的工厂只有一个电动碾子,是否算具有机械动力?
答:
确定工厂是否算有机械动力,应该看它主要的生产过程是否靠机械动力,以及是否大部分工人从事机械动力的操作。
如,某一工厂,它主要的生产过程是靠机械动力,或者大部分工人从事机械动力操作,那末,这个工厂就应该算有机械动力。
问:
在窑业工厂中挖的大坑很多,是否都需要设围栏或盖板?
答:
窑业工厂挖的大坑是为了取得原料,应视为特殊情况,不需要也不可能设置围栏或盖板。
但是,所挖的坑如果是在经常有人行走的通道旁边,工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问:
原材料、产品等堆放的高度是否应具体规定?
答:
由于各工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不同,难以作出具体规定,如钢铁厂的钢材和纺织厂的布件的堆放就不能要求一致,但是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企业特点作出具体规定。
问:
工作场所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公尺,是否指机器与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公尺,有些小工厂在执行本条确有困难时。
如何办?
答:
通道是指经常走人或运输小车的道路,不是指机器与机器之间的距离。
至于机器的排列,本条已经规定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有些工厂厂房确实窄小,经过合理的安排,通道仍然不能达到1公尺时,在取得基层工会同意,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认可后,可以在改建或扩建时解决。
问: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多少才符合操作要求?
通道要有足够的照明,其照度是多少?
答:
由于工种复杂,每个不同工种所需要的照度也不同,因而在本规定中没有作具体规定。
建委批准的“工业企业人工照明暂行标准”已在6月1日起试行,现有工业企业应参照该标准逐步改善。
问:
高温的标准是什么?
答:
高温车间的标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所指的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是指炼铁、炼钢、轧钢、热处理等车间和反射炉、玻璃窑、砖瓦窑等工作地点操作的工人。
问:
盐汽水的含盐量应是多少?
答:
盐汽水的含盐量应是0.2~0.3%。
问:
氧气瓶是否都要安全阀?
答:
第五十三条规定氧气瓶要有安全阀,是为了防止爆炸保障安全。
有些氧气
瓶如果能够从钢瓶的材料和结构上保证了安全,可以不必再装安全阀。
但是使用时减压器上要有安全阀。
问:
规程规定乙炔发生器要距离明火10公尺,有些工厂目前执行有困难怎么办?
答:
某些工厂确实因场地窄小,气瓶或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达不到10公尺时,可以采取设置隔离挡板或围墙等防护措施。
问:
地方国营企业制订细则是否要报劳动部备案?
答:
地方国营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制订的单位细则可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不必再报中央。
问:
规程规定:
“浴室内应设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这是否要求淋浴、浴池同时设立
答:
原则上要求一律设置淋浴,但旧有厂矿企业因各种条件的限制,还不能即刻全部废除池浴,一律改装淋浴,为照顾这个情况,所以做这样的规定。
法规标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法规编号:
总念字第79号
颁布时间:
1957
制定部门:
国务院
法规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二十一条的通知
(1957年10月14日总念字第79号)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经过各地一年来
贯彻执行的情况证明,基本上是切实可行的,对于改善工厂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和单位认为规程中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要求有些过高,即目前大部分高温作业地点的温度降低到摄氏32度有困难;
冬季在摄氏5度至10度时,并不太冷,可以不取暖。
因此,为了使这个规定更加
符合现实情况,特决定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修改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
氏35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5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
各有关部门应即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