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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

烟花鞭炮安全与质量

烟花鞭炮安全与质量

1.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炮)竹产品分类、安全与质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查收规则,还规定了产品的标记、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2.引用标准

GB10632烟花鞭炮计数抽样检查规则

GBJ89民用爆破器械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术语

3.1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等,以视觉为主的产品。

3.2鞭炮:

燃放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以听觉成效为主的产品。

3.3筒标:

粘贴在产品筒体上的图案或标记。

3.4招标:

粘贴在产品内包装上的商标纸或印在包装盒上的图案、文字。

3.5警语:

产品包装上的警示性安全用语。

3.6提示语:

产品包装上的相关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语。

3.7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筒体、芯杆或粘贴标纸的整体。

3.8导火线(捻子):

烟花鞭炮顶用于点火或引火的线状物。

3.9烧成:

产品燃放时达到设计成效的现象。

3.10未烧成:

产品燃放过程中,出现熄引、冲头、冲底、成效不全、炸筒(鞭炮除外)、倒筒、低炸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

3.11熄引:

导火线被点燃后,半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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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该有的将发射口冲掉或将鞭炮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3冲底:

燃放时,产生不该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4冲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焚烧,瞬时将烟火药烧完。

3.15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焚烧过程中忽然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发射的现象。

3.16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炸裂,并伴有爆音的现象。

3.17散筒:

燃放时单筒或多筒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别的现

象。

3.18空筒:

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

3.19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该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

火险:

燃放时,升空迸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着落到离地面

3m以下尚

未熄灭的现象。

3.22露白:

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3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齐整或尺寸过长而高出筒体一端或两头的现

象。

3.24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齐整或尺寸太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头的现象。

3.25成效不全: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所有设计成效。

3.26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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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8爆响率:

鞭炮产品燃放后,统计有爆炸成效的数目占燃放总数的百分

数。

3.29亮着火率:

烟火产品燃放后,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目的百分数。

4产品分类

本标准按燃产成效不一样而将产品分烟花和鞭炮两大类。

4.1烟花分为以下十类:

a.发射类:

燃放时以发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b.旋转类:

燃放时烟花主体自己旋转的产品(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

c.升空类:

燃放时,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

d.吐珠类:

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响炮等的产

品;

e.线香类:

用装修纸筒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f.地面礼花类:

燃放时搁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迸发出珠花、响炮、笛音或漂浮物等成效的产品;g.烟雾类:

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成效为主的产品;

h.造型玩具类:

产品外壳制成各样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拟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表面无造形,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i.小礼花弹类(直径不大于38mm):

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能迸发出各样花型图案或其余成效的产品;

j.其余类。

4.2鞭炮产品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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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硝酸盐炮类:

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b.高氯酸盐炮类:

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c.氯酸盐炮类:

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

d.其余炮类:

以其余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

5技术要求

5.1外观

5.1.1产品整齐,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1.2简标纸粘贴符合平坦、无掩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文字图案清楚。

5.1.3产品外型无显然变形、无破坏。

5.2导火线

5.2.1导火线应表面整齐干燥,无损坏漏药、无藕节、无空引和无霉变。

5.2.2氯酸钾导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

5.2.3吐珠类导火线应在6~10s引燃主体,小礼花弹类导火线应在8~12s引燃主体,其余各种产品的导火线应在3~6s内引燃主体。

5.2.4导火线应安装坚固,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零落:

a.产品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在10~50g,应吊起自重2倍的重物;

c.产品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的重物。

5.3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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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筒体长度在100mm或100mm以上,赞同误差为±2%;筒体长度在100mm以下,赞同误差为±3%。

5.3.2筒体外径赞同误差为±5%。

5.3.3筒体应粘合坚固,不开裂、不散筒。

5.4底座

5.4.1搁置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明过筒外径3倍者,一定安装底

座。

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添的高度)1/3,起码超出筒外径10mm。

5.4.2底座应安装正直,产品搁置在与水平成12度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3底座应安装坚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30g重量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零落。

5.5底塞

底塞应安装坚固。

跌落实验中,不开裂、不零落。

5.6禁用、限用药种和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

5.6.1产品严禁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

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

5.6.2烟花产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

5.6.3鞭炮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g以上,严禁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

分。

5.6.4烟花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含导火线药量):

a.喷花类不得超出75g;

b.旋转类:

有固定轴不超出60g,无固定轴不得超出3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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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升空类:

旋转升空产品不超出20g,大型火箭不超出20g,中型火箭不超出10g,小型火箭不超出2g;d.吐珠类不得超出40g;

e.线香类不得超出10g;

f.地面礼花类不得超出25克;

g.烟雾类不得超出200克;

h.造型玩具类不得超出15克;

i.小礼花弹类不得超出35克;

5.6.5鞭炮类单个产品最大装药量(不包含导火线药量):

a.硝酸盐炮不得超出2.0克,中炮不得超出1.0克,小炮不得超出0.2克;

b.高氯酸盐炮不得超出0.6克,中炮不得超出0.3克,小炮不得超出

克;

c.氯酸盐炮不得超出0.05克。

5.6.6单个产品装药量在10克或10克以上的赞同重量误差为±10%,在10克以下的赞同重量误差为±15%,在1.0g以下的赞同重量误差为±20%。

各种产品不得超出该类产品赞同的最大装药量。

5.7烟花类产品烧成率:

a.喷花类不小于93%;.

b.旋转类:

有固定轴的不小于96%,无固定轴的不小于93%;

c.升空类:

旋转升空不小于93%,大型火箭不小于96%。

中型火箭不小于93%,小型火箭不小于90%;d.吐珠类不小于90%;

e.线香类不小于96%;

f.地面礼花类:

珠花型不小于93%,伞型不小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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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烟雾类不小于96%;

h.造型玩具类不小于90%;

i.小礼花弹类不小于96%。

5.8鞭炮类产品爆响率:

a.硝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中炮不小于90%。

小炮不小于85%;

b.高氯酸盐炮:

大炮不小于93%。

中炮不小于90%,小炮不小于85%;

c.氯酸盐炮不小于90%。

5.9声级

鞭炮产品爆炸时最高声级不得大于150dB。

5.10烟花产品的其余要求

喷花类产品的发射高度不大于3米。

旋转类产品的赞同飞离地面高度不大于

0.5米,旋转直径不大于2

米。

5.10.3旋转升空产品发射斜角不大于45度,火箭产品发射偏斜角不大于2

0度,大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30米,中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20米,小型火箭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4手持吐珠产品的亮珠发射水平距离小于5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

10%,地面吐珠产品亮珠发射垂直高度小于4米的亮珠数不大于总珠数的10%。

5.10.5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

5.10.6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10.7造型类玩具产品德走距离不大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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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地面礼花类产品发射偏角不大于20度,发射高度不小于10米。

5.10.9小礼花弹的发射高度:

直径为25mm的,不小于20米;直径为38

mm的,不小于25m。

5.10.10各种升空类烟花产品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

5.10.11各种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10.12各种烟花产品的吊线长度应在50cm以上。

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克重量的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零落不停线。

6试验方法

6.1外观与尺寸查验

6.1.1产品外观与导火线外观用目测查验。

6.1.2长度的查验:

用直尺或卡尺

分别从相互垂直的双方向量取样品两头面距离,取其均匀值为查验结果,读数精准到0.5mm。

6.1.3外径的查验:

用卡尺分别从上部、中部和底部量取样品的筒体外径,取其均匀值为查验结果,读数精准到。

6.2坚固性与安稳性试验

6.2.1导火线坚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导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察看1min,引线能否零落。

6.2.2底座安装坚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30克重物吊起,察看1min,底座与主体能否分别。

6.2.3底塞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呈水平状拿

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3次,察看底塞能否开裂和零落。

6.2.4吊线坚固试验: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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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底座安装安稳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搁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

12度的斜面上,样品不该倾倒,样品旋转90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得倾倒。

6.3药物、药量查验

6.3.1禁用、禁配药物的查验采纳化学剖析方法。

6.3.2含药量查验:

将样品逐一解剖,剔除导火线和杂物。

单个样品含药量

在1g以上的,用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量;单个样品含药量在1.0g及以下的,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称量。

6.4燃放性能试验

6.4.1引火时间的查验:

选择两块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秒表,记录点燃引

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间隔。

若两秒表读数误差值不大于,查验结果有

效,取均匀值为导火线焚烧时间(计算精准到);若两秒表读数误差值大于0.5s,查验结果无效。

6.4.2发射高度的测定:

可采纳标杆、测高仪、经纬仪及其余仪器设施丈量

高度。

发射高度在10m以下,测高误差为±1m;发射高度在10m至50m,测高误差为±2m。

6.4.3发射偏斜角的测定:

将向来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挂放

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直线上,调理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赞同偏斜角度,察看样品能否穿过铁丝圈。

6.4.4声级的测定:

将鞭炮样品搁置(大、中炮立放,小炮平放)在空阔无

风的平川上,声级计安装在距样品水平距离2m、距地面1.5m高处,丈量最大

分贝值。

6.4.5烧成试验:

按数目将单位样品逐一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6.4.6爆响试验:

按规定数目将单位鞭炮样品燃放后,统计出未爆响,样品

燃放有以下现象之一者统计为未爆响:

冲射、冲头、冲底、穿孔、熄引和空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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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亮珠着火试验:

按规定数目将单位吐珠样品燃放后,统计出亮珠着火的数目。

7查收规则

按GB10632《烟花鞭炮计数抽样检查规则》履行。

8标记、包装、运输、储存

8.1标记

标记分为产品标记、内包装标记和外包装标记。

8.1.1产品标记即为筒标,内容应有品名、规格、商标、提示语、警语、制造厂名等,产品过小,经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不贴筒标。

8.1.2产品内包装标记内容应包含:

招标、合格证和其余标记。

招标内容除筒标所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有含药量和生产日期(或批号)。

8.1.3产品外包装标记内容包含:

品名、规格、商标、制造厂、生产日期

(或批号)、内装数目、净量、体积和危险品标记和“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

8.1.4标记所用文字要平常易懂、正确无误、使用规范。

8.1.5警语主体应不小于三号黑体字。

提示语印刷面积不小于24平方厘米。

筒标或招标不可以安排的内容,另行印刷装箱。

8.2包装

8.2.1产品一定有内包装,内包装资料应采纳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关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摆列齐整、不松动。

8.2.2外包装应使用木箱或纸箱,并捆扎坚固。

箱体体积依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最大概积不得超出0.25立方厘米。

每箱重量不超出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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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成品箱空载时应能蒙受120kg重物

正向静压而箱体无显然变形,木箱的板厚不小于12mm,最大空隙宽度不大于4mm。

8.3运输

烟花鞭炮产品的运输、运输车辆及搬运装卸,一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公民用爆炸物件管理条例》和GBJ89《民用爆破器械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相关规定。

8.4储存

8.4.1产品应寄存在专用危险品库。

库房应通风干燥,库房温度不得超出35度,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械。

8.4.2产品能够堆垛寄存或货架寄存。

堆垛(货架)与堆垛(货架)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0m宽的运输通道。

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起码保持在,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出2m,货架高度不得超出。

8.4.3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储存,有效期为2年。

附带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烟花鞭炮质量监察查验站、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察查验站负责草拟。

本标准主要草拟人:

施强、陈爱新、李后生、胡祥钰、黎越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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