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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好国际法之建议

如何学好国际法之建议

大家知道国际法课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

所以中央电大学生也必须学习这门课。

对于如何学好这门课的问题,我提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中参考。

一、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明确学习目的

我认为要学好国际法课的一个前提就是首先认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明确学习目的。

这样才会有的放矢和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学习。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是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科学交往的各个领域的法律专门学科。

是确立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标准。

它对各国和各国人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国家来讲,国际法是确定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国家都有权行使国际法确立的权利,维护和发展它们的利益。

例如,国际海洋法确立各国有划定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权利,有公海自由的权利和开发国际海底资源的权利。

各国就都可以行使这些海洋权利。

国际法在确立国家权利的同时也加诸了它们的义务,要各国遵守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及各个领域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尊重别国的合法权利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若是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甚至肆意践踏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各国有权依据国际法要求它承担国际责任,对实施国际犯罪行为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对其轰炸我国驻南联盟使馆承担国际责任,二战后成立的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日首要战犯的实践就是例证。

由此可以说,国际法即是确立国家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国家交往的法律保证,也是追究国家责任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律根据。

当然也是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对各国人民来说,国际法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国际法可以通过国家把它所确立的各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转嫁给各国人民,使各国人民得到其国家承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使各国人民与国际法发生联系。

例如,国际法所规定的绝大部分原则和规则都需要在各国国内执行,而各国都负有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义务。

因此当各国采取国内立法措施使国际法的规定在国内适用时,它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则当然予以执行,它的人民也因此享受到赋予其国家的权益和受到保护,并且也受到国际法规则的拘柬。

例如,由于各国在公海享有自由权,而各国人民就可以在公海中捕鱼或进行其他活动,但它的国家应要求他们遵守国际规章。

国际法对各国人民都非常重要,对我国和我国人民自然也不例外。

目前我国己与1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与各国及其人民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外国人来华进行投资,经商、贸易,从事科学、文化、法律、旅行、留学等活动,及我国人民到外国从事上述活动的情势迅猛发展。

这些活动都要受国际法的调整和影响。

正因为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和各国人民的生活中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联合国和有关国际机构都做出多项决议,在国际上宣传和研究国际法,使国际法在各国和各国人民中能得到广泛地传播,以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例如联合国大会1946年做出了“关于国际法教学的决议”,1981年做出了“关于联合国对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广泛了解的援助计划的决议”,1989年做出了“关于指定20世纪90年代为国际法十年的决议”,1994年发表了“关于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内国际法逐渐发展的优先地位以迎接21世纪挑战的多哈宣言”,1995年联合国还召开了联合国国际公法大会。

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世界性国际法学术团体----国际法研究院在其1997年关于国际法教学的决议中提出:

每所公认的大学和法学院应提供国际法一般(基础)课题。

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要素和提供在教学过程完成后取得较专门知识的基础。

任何学生未完成国际法一般课题不得毕业于公认的法律教育机构或从事法律执业。

尤其是在法院。

检察机关、外交机关、司法部门和有关涉外的政府各部门内担任司法职责者,必须学习好国际法课程。

作为我们中央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基础上,能自觉地认真地去学好国际法课程,目的是通过课程学习后牢固掌握国际法的基础专业知识,以便在你们现在或将来从事的工作中运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维护和发展我国和我国人民的国际法上的权益,遵守国际法律义务,促进我国与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把握好具体的学习方法

为了帮助大家学好国际法课程,我想谈一谈具体的学习方法,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了解国际法的体系和整体结构

在学习国际法的各章节具体内容之前,先要对这门课题的体系和结构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了解国际法是一门涵盖内容非常广泛的学科,它涉及国际法的性质。

渊源。

主体。

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和继承、国家责任、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居民,国际人权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

对国际法的内容有了概括了解后,形成一个整体观念,才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它的各个部分。

(二)抓住各章的重点要点

在对国际法有了概括了解后,就要进入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学习,在学习中要抓住重点和要点。

所谓重点、要点就是“国际法课程考核说明”中所列的每章(考核要求)中要求理解和掌握的内容。

你们在全面阅读教科书的基础,就要抓住这些重点,要点去反复理解和记忆。

这样即可掌握各章节的基本概念。

基本理论及主要的原则和规则。

对此,电视直播课堂的授课教师会给你们进一步讲解。

希望大家听直播授课。

(三)认真作好每章的作业

作业通常都是各章节的重点内容,做好作业不仅能帮助你掌握好重点内容,而且有助于加深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和理解。

(四)阅读辅助资料

学习国际法要以学习指定的教科书为主,此外还应阅读其他辅助资料,如有关国际法的条约、权威著述和报刊杂志。

以拓展知识面和获取新的资料、权威意见和国际法发展的新动态。

这样就会使你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有更深的理解,学的更好。

三、密切联系实际

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它去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就要主动地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能力,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去分析研究国际上发生的事件和案例,特别是与我国有关的事件或案例。

作到这一点应从以下方面切入:

一是要注意从最近的新闻报导中了解发生的事件,然后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研究。

例如,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去分析1999年5月8日美国轰炸我国驻南联盟使馆行为的非法性及我国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法律根据。

二是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案例,研究和理解法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评论及裁判所适用和阐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三是同学之间或与辅导教师、专家学者们共同探讨国际事件和案例的法律问题。

以上是我本人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它能有益于大家学好国际法课程。

 

国际法讲义

第一章导论

    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

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导学习题(请先试做,如有困难,在以下精讲学习中注意解决疑难,力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做题三项要求:

答案、考点、简要解析)

多项选择题

1、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

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

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我以为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

因此实在法学派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解释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研究渊源的目的是为了用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当然就要知道它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法律效力的。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

    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主要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

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式,因此,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

    依据法院规约,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式,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

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括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际法主体有三类: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

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

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承认,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是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三是构成国际法基础。

所有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基本原则。

    四是具有强行性质,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抑损和任意改变的。

所谓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那些要求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得抑损的,只有后来同样性质的规则才可改变它的原则和规则。

    

(二)各项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在研究这项原则的含义之前,我先说一下何为主权。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

    一、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

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

    二、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

    三、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

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

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我们首先应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

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各国包括我国的做法请大家看教科书的介绍。

导学习题解答

答案:

考点:

简要解析:

备考提示:

第二章国家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导学习题(请先试做,如有困难,在以下精讲学习中注意解决疑难,力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做题三项要求:

答案、考点、简要解析)

1、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

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做出说明,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并不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的可以管辖D、乙国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判决无效。

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

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

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存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

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宪章》的规定。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

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

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

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

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

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

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三、国家继承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

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承认。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府)。

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序和国际关系。

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

现存国家就可以承认。

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四、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国际违法行为承担的国际责任。

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

一个是存在归国于国家的行为。

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

《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列了七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动(参见教科书第77页)。

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

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

那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

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违法行动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

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并保证不重犯。

二是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

如:

恢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导学习题解答

答案:

考点:

简要解析:

备考提示:

第三章领土

    本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领土的原则和规则。

此外,还涉及南极的法律制度。

我具体讲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导学习题(请先试做,如有困难,在以下精讲学习中注意解决疑难,力求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做题三项要求:

答案、考点、简要解析)

1、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四十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

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五十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五十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五十年后,该岛主权就属于甲、乙国共有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五十年后,该岛主权仍属于甲国

    一、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领土概念

    领土是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部分,它既是国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领土由领陆、领水、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及底土组成。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

对于某个国家讲可能只有大陆或只由岛屿组成。

但无论如何,陆地总是国家领土的最基础部分。

    领水是以陆地为存在基础的水域,狭义上仅指海洋的一部分(内海和领海)。

广义上有内陆水和海洋。

本章只涉及到内陆水,其中涉及国际问题的有几种河流,即,国内河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和国际运河。

这些河流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国内河流如果没有国家允许,外国是没有航行和其他利用权的。

界河是分割两国疆的河流。

界河分界线两边分属于设岸国的领土,但整个河流是沿岸国的共同资源。

沿岸国应按它们之间的协议去利用和管理河流。

非沿国末经沿岸国的许可没有利用界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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