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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参加学生团体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准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锤炼思想政治素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一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研究生每月工作考勤情况,按月核发酬金。

第一十二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一十三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十四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一十五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

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一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七)同时有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故意拖欠赔款、退赃;

  (九)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一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条学生有遵守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义务。

有下列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现有的各种传播媒介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共财物价值不足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共财物价值在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共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打架造成人员受伤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带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三)袒护: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上述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婚同居或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或将床位转让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四)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五)破坏宿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一)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替他人或找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者,按旷课处理,累计天数达到:

  

(一)天以上天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天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一卡通、医疗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受处分者,取消或剥夺以下资格:

(一)当年奖学金评选和其他评优资格;

(二)当年获得的优秀(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研究生违纪行为,而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对于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查证并做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上报,由研究生处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讨论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重新审议;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的学生时,由研究生处负责与有关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协调处理;

  (六)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处分生效后,由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将处分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

  

(二)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三)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处分的解除与撤消:

(一)留校察看以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经考察,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

(三)解除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与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相同;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如有意见,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结婚与生育

第四十五条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鼓励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达到晚婚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求结婚者,可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在校期间结婚或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实行晚育。

符合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但全日制研究生须在怀孕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并到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年);定向委培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第四十八条全日制女研究生所生子女的入户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其他未列出内容,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在校学生婚育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原学校于年月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广师院〔〕号)、《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师院〔〕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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