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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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1.docx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1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印花税

篇一:

房地产公司哪些合同印花税可不贴

房地产公司常用印花税税目及哪些合同可不交印花税

说明:

(1)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借款合同,仅限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不征。

(3)工程监理和税务代理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4)人防车位和无产权车位出售,本质属于租赁,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

(5)股权投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6)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合同不征。

(7)服务类合同,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物业服务、保安服务、日常清洁绿化服务、质量认证服务、翻译、出版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8)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需要交印花税。

国税函[1997]505号,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电子购物虽只有发票,但存在要约、确认等痕迹,即使金额再小,也应贴花。

(9)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贴花(国税发(1991)155)。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财税(20XX)162)。

(11)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12)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不需贴花(国税发(1990)173)。

(13)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证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贴印花。

(14)企业集团内部凭证,如不用于明确双方代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不用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16)培训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需贴花。

(17)企业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改制前已贴花,改制后,仅变更合同执行主体的不再重复贴花。

(18)合并、分立、联营、兼并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的不再重复贴花。

(19)土地租赁合同、土地拆迁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单位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无需贴花。

哪些合同不交印花税?

(20XX-03-1514:

22:

00)大概如下,看实际: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

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

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

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XX]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9.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已失效规定)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

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

13.商业票据贴现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

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XX〕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

[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6.培训合同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篇二:

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相关问题及建议房地产企业印花税相关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在房地产税收相关税种中在地方性小税种,在现行的印花

税征纳过程杨宏中实行的是按房屋销售据实征收,这反映了部分纳税人、税收管理人员对此税种存在着认识不清、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的现象,为此,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就印花税的相关事项做简要分析并提若干建议如下:

一:

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含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故对于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含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

预售房款是否缴纳印花税及退房能否退还印花税问题印花税是以应税凭证作为征税对象,商品房销售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合同注明的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签订的当天。

销售合同注明的金额包括已收到和未收到的部分。

故销售商品房缴纳印花税是应该根据合同金额,而不仅仅指预收到的房款。

退房可以退还营业税和减少相应计税收入,但不能退还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98]25号)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换,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已经签订合同并取得预售款必须缴纳印花税,将来退房时,不得退还印花税。

三: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62号)规定: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税率为万分之五。

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一般于20XX年11月27日之前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20XX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征收印花税.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征收哪些印花税问题

(1)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按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土地价款的万分之五税率贴花。

(2)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房款的万分之五税率贴花。

(3)签订测绘合同时,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按测绘费用万分之五税率缴贴花.(4)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按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按勘察设计费万分之五贴花。

(5)签订建筑、安装、装修合同时,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6)签订材料购销合同时,按照“购销合同”税目,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7)签订加工、定作合同时,按照“加工承担合同”税目,按加工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

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担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贴花金额;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8)签订运输合同时,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按运费万分之五贴花。

(9)签订广告合同时,按照“加工承担合同”税目,按广告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10)签订印刷合同时,按照“加工承担合同”税目,按广告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11)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税目,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2)办理的房屋初始产权登记证,应按件贴花5元。

(13)签订地下车位转让合同时,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销售款的万分之五税率贴花;如果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则按“租赁合同”税目,按出售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4)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篇三: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房地产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被委托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

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在开发的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总则指导思想

双方视“该项目”为共同的品牌项目,力求务实、创新、高效,加快房地

产销售,为后续项目合作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独家代理销售服务。

具体销售甲方在开发的项目,销售面积共约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

第二条、销售代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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