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95229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XXX铁路客运专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X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第一管理者全面管安全,具体分管领导直接抓安全,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的责任制。

要在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XXX铁路客运专线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总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审订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4.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技术质量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技术质量部职责

1.技术质量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2.开工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3.审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安全措施,并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4.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5.协调使用好安全管理费用;

6.编写安全工作总结。

第十条工程管理部职责:

1.协调站前工程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

2.负责站前工程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3.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物资设备部职责:

1.协调站后工程安全管理与工期、技术方案、环境的关系;

2.负责工程材料、站后构配件、设备的安全性能的检查、控制与管理;

3.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控制措施的资金投入,加强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职责:

负责检查公司防火、防盗安全工作;负责检查公司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建设管段所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管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指挥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段内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

1.根据国家、省、部、局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4.及时向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

1.根据国家、省、部、局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施工单位行政第一主管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

3.设专门机构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

对涉及人身和行车安全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措施和预案;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做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有效实施;

6.及时向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

1.根据国家、省、部、局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应规章制度;

2.审核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投人的有效实施;

4.及时向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从事X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生产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客运专线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采用目标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客运专线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公司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每季、指挥部每月、监理单位每半月、各施工单位每十天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按《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259--2003规定项目进行),具体检查内容由指挥部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七条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公司监督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为现场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上级机关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环境和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紧急情况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条“三同时”制度

XXX铁路客运专线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三十一条跨越或连接铁路营业线的施工必须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办〔2005〕133号)的要求进行,并按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跨越公路、航道的施工须按照公路、航运交通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舟船和行人安全通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颁布第3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年颁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X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颁布第466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X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须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X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须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XXX铁路客运专线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经常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章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九条发生责任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后,相关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在2小时以内,直接或逐级以电话方式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司。

第四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指挥部组织,咨询、监理单位、事故单位人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及相关单位组织案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令第3号《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判定按铁道部令〔2002〕第7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营业线行车事故处理按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铁道部两个《规则》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行业和上级劳动安全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