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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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doc

附件1:

四川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国家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医院以外,由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如急救中心、分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按照院前急救120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所承担的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和转送途中的医疗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3条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院前急救120指挥机构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构成。

第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适应本地区社会发展需求,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5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性质与任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

委托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进行行业标准的制定、指导、督查和信息搜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建立本地区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体系。

  院前急救120指挥机构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各地市州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和完善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

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县(市)级院前医疗急救120指挥调度分中心,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120指挥调度职能,但受当地地市州级院前急救120指挥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指挥。

第8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省级设置一个急救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行业培训;一个地市级城市设置一个急救中心,下设县、乡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根据区域急救卫生的实际情况,吸纳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机构成为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医院,负责区域常态院前急救和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9条独立型急救中心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

挂靠型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是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功能与职责

第十一条基本功能

  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

呼救受理、指挥调度、信息处理、质量管理、预警报告和基础保障。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实施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途中监护、应急现场救援、急救信息采集。

  主要职责

  一、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职责:

  

(一)常态(受理呼救、调度资源、灾害应急、汇集信息、管理预案、规划网络、保障通信、组织培训、回访用户)

  

(二)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时,政府赋予120指挥中心、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指挥调度权限,非常态(受理呼救、调度资源、评估事件、监测事态、预警报告、提供决策、协助实施、汇集信息、监控救援、应急通信、社会联动、沟通协调、动员医院、组织救治、总结经验、修订预案)。

  (三)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统计和报告工作。

 (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所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六)承担区域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职责:

  

(一)必须服从所属院前医疗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按分流病人原则转送伤员,采集急救信息,储备急救资源。

(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三)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组织所属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在区域120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下,承担区域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

第四章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各地市州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根据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和自身资源状况设立区域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网络急救医院)、急救站,组成区域急救网络。

网络急救医院(以下简称网络医院)是指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在区域急救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状况下,联合本地区具有较高急救能力、能投入所需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共同建设的接受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中心、分中心或站。

  

(一)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及人员着装、急救器材、救护车、通信设备等配置标准应按照所属院前120指挥调度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院前120指挥调度机构对所属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工作具有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的责任和义务。

定期按照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所属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不执行规定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进行处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

第14条各地市州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应建立统一的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网络平台,由院前120指挥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监督、管理,逐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要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建立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

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

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

第十六条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的基础建设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挂靠型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及下设急救分站)、急救网络医院的准入标准由区域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依据区域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条例制定。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设施。

   

第十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执行救护车辆的配置和装备标准。

  

第十九条随车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应充足。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号码作为急救服务电话。

   

第二十二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名称,下方为英文。

    

第二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

急救服装要有明显的“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之外,还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

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

    

第二十六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救护车要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

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有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身有反光彩带。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

救护车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突发灾害性事故时,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记录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应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数据信息和患者去向,病历保存按卫生部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配备符合区域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要求的急救通讯设备,纳入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管理的各地市县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区域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对接的基于互联网的无线有线信息传输网络和平台,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急救通讯的畅通、急诊急救信息采集和传输的及时准确。

   

第三十二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制定本单位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救护车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良好。

   

第三十五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第三十六条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第七章收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院前医疗急救为有偿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当地实情,共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按照各地物价部门下发的有关标准执行。

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费发票,发票的管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院前医疗急救出诊收费,可根据实际由出诊人员在现场收取并向缴费者开具发票,所收现金缴纳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所辖地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机构考核和评审制度,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卫生厅另行颁布。

   

第四十三条受卫生厅委托,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心依据本《办法》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地市州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管理和考核评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院前急救120指挥调度机构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他车辆行人应当让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况发生时,急救人员可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伤病员医疗救治;影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侮辱殴打急救工作人员,影响急救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扣押、毁坏救护车、医疗设备,通讯装备的;

   (四)恶意干扰“120“呼救电话,影响呼救受理与指挥调度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急救行业管理标准(院前)》另行颁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四川省急救行业管理标准(院前)

本标准共包含五部分,分别为:

(1)院前急救法律风险控制指南

(2)院前急救分诊和评估规范

(3)四川省院前急救初步判断标准

(4)四川省院前急救病情及转运风险告知书【范本】

(5)院前急救病历构成要素指南

 

(一)四川省院前急救法律风险控制指南

一、院前急救总则

生命健康权优先就近救急抢救生命

2、院前急救应留存和记录的法律证据

(1)准备

设施设备:

救护车辆、医疗设备、通讯设备使用管理、维修、保养、更新、耗材补充制度与记录;检查记录;车载设备设施耗材使用记录。

人员:

医生、护士、驾驶人员:

工龄、执照文件。

工作制度记录:

人员值班、交班记录;医疗器械和药品使用管理、交接班、查对记录;

设施设备消毒隔离记录、感染控制记录。

(二)接警

1、时间:

呼叫、调度、接警、出诊时间记录。

2、事件信息:

呼叫地址、原因、人数、联系电话,初步处理指导录音,事件信息接收记录,出诊人员、车辆信息记录,不能出诊原因记录。

(三)急救现场

1、到达现场时间记录。

2、院前病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初步判断、处置措施、急救效果及依据、院内资源呼叫准备信息、出诊人员签字记录)、病情告知记录。

3、图像、录音记录

图像:

现场状况、患者面容、创伤部位,可图像留证特殊阳性发现。

录音:

非患者本人应答的问诊、病情告知、特殊情况信息、无法取得书面记录的信息。

(四)病史采集

患者本人清醒时,由患者本人提供;患者意识丧失或者无法表达,应询问报警人或者第一时间发现者(同事、亲人、邻居、路人、公务人员等)并记录联络方式信息。

(五)病情告知

1、病情告知对象:

患者本人、陪同人员、亲属,未成年人不做选择性方案告知。

2、病情告知内容:

患者病情,预后判断,医疗风险、现场急救方案。

(六)患者去向及途中特殊情况

1、患者去向记录

(1)转院

患者疾病超出诊医疗机构的抢救能力,在保证患者暂无生命危险下或者维持生命体征的情况下,可建议转专业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治疗。

危重病人转院医务人员必须随车护送,如患者或患者家属拒绝,应告知不随车护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取得其签字。

患者要求转往其指定医院,在保证无生命危险、不影响其器官预后功能前提下,可以同意其转院要求,去向应书面记录。

如患者病情危重,需要立即回院救治,应告知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及不利后果,患者或家属坚持要求转院,应取得其要求转院的书面签字记录或录音。

(2)拒绝回院

患者轻伤或轻病拒绝随车回院,出诊医务人员应告知其本人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及不利后果并取得本人签字或录音(录音本人应亲口回答已经知道风险及不利的后果,坚持不随车回院);未成年人(无陪伴或陪伴为未成年人)、无陪伴昏迷患者、精神障碍患者,均应接回医院,通知派出所联系其家人或者工作单位。

2、急救途中特殊情况录音记录

以下情况立即呼叫120指挥中心

(1)途中救护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

(2)途中有其他急救患者拦车。

(3)呼叫现场无患者、患者电话无法联系、地址不明确。

三、特殊患者处治注意

(一)对于自杀、他杀、重大交通事故、工伤、斗殴、枪伤及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患者,病历书写应准确规范、字迹清楚,检查全面仔细,病历要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或被涂毁;开具验伤单及诊断证明要实事求是,对诊疗工作以外的其它问题不能随便发表自己的看法,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

(二)对于中毒、服毒患者,应保留患者呕吐物、排泄物以备送毒物鉴定。

(三)对于“三无”患者、无名氏患者、无治疗经费的急危重患者、智障、精神病患者、吸毒、弃婴,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保障患者生命,严格病历、图像、录音记录。

四、其他

(一)重大医嘱更改

涉及辅助检查和特异性的辅助检查,应告知家属或者患者,如因患者生命体征不支持辅助检查,应书面告知家属不执行该医嘱的原因。

(2)接收转入的急诊患者

取得转出医院的病历和家属对病史的确认和描述,对于患者入院前的查体应仔细,尤其是专科检查。

 

(二)四川省院前急救分诊和评估规范

四川省院前急救分诊和评估,按常态院前急救和灾害事故现场两类进行。

1、常态院前急救

1.1首次评估筛查与标记

常态院前急救分诊和评估的工作原则为边救边分。

要求5--10秒快速进行,采用ABCD法初步筛查,按红、黄、绿、黑四色标记危重、中度、轻度、死亡四种等级。

首次评估时,只有伤员在气道阻塞或大出血两种情况时才立即处理,其他情况均在二次评估后再做处理。

A.Asphyxia——窒息与呼吸困难B.Bleeding——出血与失血性休克C.Coma——昏迷与颅脑外伤D.Dying(die的现在时)——正在发生的突然死亡

伤员出现ABCD其中一项以上明显异常,即可快速判断为重伤,红色标记,异常的项目越多说明伤情越严重;ABC三项(D项除外)中只有一项异常但不明显者,则应判定为中度伤,黄色标记;ABCD四项全部正常,则归类为轻伤,绿色标记;死亡伤病员,黑色标记。

1.2二次评估

要求在边救治边诊查后进行,优先采用改良早期预警评分(MEWS),对明确创伤所至伤病员采用创伤指数(TI)评分,评分的目的是为安全转运和后续院内急救支持提供依据。

(1)改良的早期预警评分(MEWS)

项目评分

3210123计分

心率(次/min)≤4041-5051-100101-110111-129≥130

收缩压(mmHg)≤7071-8081-100101-199≥200

呼吸频率(次/min)<99-1415-2021-29≥30

体温(℃)<3535.0-38.4≥38.5

意识清楚对声音对疼痛无反应

有反应有反应

合计

评分>3分:

提醒医务人员进行关注,及时调整处理方案

评分<5分:

大多数不需住院治疗;

评分≥5分:

有“潜在危重病”危险。

需专科或ICU支持危险增大。

评分>9分:

需ICU治疗。

 

(2)创伤指数(TI)

项目

计分评分

1356

部位皮肤腰背部肢体胸部、骨盆头、颈、腹部

伤型裂伤挫伤刺伤、撕脱伤枪弹伤、爆炸伤、骨折

脱位、瘫痪、血腹

血压(收缩压)70-100mmHg50-70mmHg<50mmHg

脉搏56-99次/分100-140次/分>140次/分<55次/分

呼吸胸痛呼吸困难、反常呼吸窒息或呼吸停止

神志嗜睡意识模糊浅昏迷、逆行健忘深昏迷、再昏迷

合计

总分≤9轻损伤;

总分10~16中度伤;

总分≥17重度伤;

 

2.灾害事故现场

2.1伤员分类

在灾害事故现场检伤分类的目的是决定转运秩序,工作原则边分边救,首先采用ABCD法初步筛查和标记,对气道阻塞或大出血两种情况的伤员,分配人力进行处置,然后再对筛选出的创伤类重伤员和中度伤用PHI定量评分,其他因素致病伤员用改良早期预警评分(MEWS),以便进行医疗资源调配。

(1)ABCD法初步筛查

A.Asphyxia——窒息与呼吸困难B.Bleeding——出血与失血性休克C.Coma——昏迷与颅脑外伤D.Dying(die的现在时)——正在发生的突然死亡

伤员出现ABCD其中一项以上明显异常,即可快速判断为重伤,红色标记,异常的项目越多说明伤情越严重;ABC三项(D项除外)中只有一项异常但不明显者,则应判定为中度伤,黄色标记;ABCD四项全部正常,则归类为轻伤,绿色标记;死亡伤病员,黑色标记。

(2)PHI定量评分法

参数

级别

分值

1、收缩压(kPa)

>100mmHg

>86--<99mmHg

>76--<85mmHg

<75mmHg

0

1

3

5

2、脉搏(次/分)

51~119

>120

<50

0

3

5

3、呼吸(次/分)

正常(14~28)

费力或表浅>30

缓慢<10

0

3

5

4、神志

正常

模糊或烦躁

不可理解的言语

0

3

5

5、附加伤部及伤型

胸或腹部穿透伤无

0

4

HI法的检伤分类标准为,将表中上述5项指标的每个参数所得分值相加,根据总的分数进行评判:

评分0~3分:

轻伤,绿色标记;评分4~5分:

中度伤,黄色标记;评分6分以上:

重伤红色标记。

2.2标记与处置

第一优先重伤员(红色标识):

很严重、危及生命需要立即转运

其次优先中度伤员(黄色标识):

严重、无危及生命需要尽快转运

延期处理轻伤员(绿色标识):

较轻、可行走可以暂缓转运

最后处理死亡遗体(黑色标识):

死亡伤病员不必转运

2.3现场急救区的划分

收容区.急救区.后送区.太平区

2.4、检伤分类的工作流程

(1)实施现场检伤分类的分检人员,应当由急救经验丰富和组织能力较强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

在检伤分类的进行过程中,必须在每一位甄别后的伤员身上,立即作出分类标志,即边分类边标识,同步完成,以防止差错、提高效率。

完成检伤分类后,由参加急救的医护人员按伤情标识给予相应的顺序处理。

(2)检伤分类标志,必须采用国际公认的四色系统颜色;标志上必须记录伤员的重要资料,伤情和注明检伤评分分值;标志一式两联、预先编好号码(两联同号),一联挂在每一位伤员身体的醒目部位,另一联现场留底方便统计。

(3)检伤分类的同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灾害现场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边分类边登记,准确统计伤亡人数和伤情程度,正确掌握伤员的转送去向与分流人数,以便及时汇报伤情,有效地组织调度医疗救援力量。

 

(三)四川省院前急救初步判断标准

为适应我省院前急诊急救特殊环境、时间需要,规范临床路径,对接国标疾病诊断ID,进行急诊急救全流程质量控制,特制定以下标准。

本标准依据临床各专业危重症和急诊救治需求出发,从16类临床症状体征和致伤致病原因入手梳理出150余种院前急救初步判断,抛弃原有专科分类模式,以利于急救能力建设和考核,以便于患者的专科救治和急救资源配置。

1.休克

1.1.待诊

1.2.低血容量性休克

1.3.心源性休克

1.4.创伤性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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