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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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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信用社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金融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及信用社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各岗位人员。

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够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联社向各岗位人员统一颁发“员工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监察部执行,联社其他职能部门发现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后转稽核监察部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

  第四条稽核监察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扣分管理时,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时准确。

  第五条构成违规违纪处理处罚标准的,按原联社及上级对于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处分、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分;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额的进行相应处分处理:

达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达到3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6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限期调出处理;达到9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信贷类

  第六条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责任人3分:

(1)、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备案发放超权限贷款的;

(2)化整为零发放超权贷款垒大户的;(3)发放冒名、顶名贷款变相垒大户的;(4)发放跨区、跨社贷款的;(5)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6)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借款人继续发放贷款的;(7)对逃避悬空信用社债务的借款人和已关停、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的;(8)向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9)自批自贷的;(10)擅自退回贷款质押品或中途更换质押品的;(10)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报销发票或类似行为的;(11)超比例发放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第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责任人2分:

(1)对不按审批程序以一人或少数人的审批贷款的;

(2)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减免利息和未执行加罚息的;(3)弄虚作假、倒约换据掩盖贷款风险的;(4)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的。

  第七条违反贷款发放操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1分: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未亲自到场或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信贷人员凭个人关系办理贷款的;

(2)无《借款申请书》或《借款申请书》填写不真实、内容不齐全的;(3)万元以上贷款(含10000)无《贷款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内容严重不实或有欺诈行为的;(4)不签订《借款合同书》,或《借款合同书》使用错误的;(5)贷后检查监控不力,贷款人资金转移导致贷款不能如期收回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每项次)扣经办人0.5分:

(1)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手续要素不全的(借款合同和凭证要素包括:

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签名、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日期、金额、借款单位章、经办人手印、担保抵押单位章、担保抵押人身份证号码、担保抵押人手印、出质人的身份证号、出质人签字、出质人手印,借款合同章、放款人章和审批人章等);

(2)贷款凭证和借款合同利率书写不规范,借款金额大小写不符的;(3)贷款展期无《展期申请书》或不符合展期期限规定的;没有经原担保人、抵押人同意办理展期手续的;(4)贷款到期前和到期后未送达和签收《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

  第九条违规发放担保、抵押、质押贷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担保单位(人)不具备担保条件发放贷款的,每笔扣2分。

(2)为逃避贷款权限发放互借互保贷款的,每笔扣2分。

(3)单位担保未出示担保法人资格证明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

(4)出质人未亲自到场办理质押手续,造成质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

(5)抵押物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抵押无效的,每笔扣1分。

(6)无《财产抵押物品清单》,办理房屋、汽车等财产抵押贷款未办他项权证或未登记、需公证而未办理公证的,每笔扣1分。

(7)未按抵押(质押)规定比率发放贷款的,每笔扣1分;(8)、存单(折)等有价证券质押,未经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监护人)和存款行(社)签章(或手印),密码存款缺少密码号的,每笔(项次)扣1分。

(9)他行(社)存单(折)质押,经办人未亲自到存款行办理签证手续,每笔扣1分。

(10)抵(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向抵押人、出质人送签《处理抵(质)押品通知书》,擅自处理抵(质)押品的,每笔扣1分。

(11)(质)押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扣收抵(质)押品的,每笔扣2分;(12)企业贷款不坚持《贷款证》登记,对企业贷款担保方也不进行登记和注明账、据贷款证号码的,每笔扣1分。

  第十条违反《贷款形态调整办法》规定,未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的,或在调整贷款形态时弄虚作假以及未设置、记载和使用贷款账、卡、簿、表而造成账据不相符的,每个科目扣经办人1分。

  第十一条发放贷款未明确贷款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的,每笔扣经办人0.5分。

  第十二条收回贷款本息当日或次日上班后未交会计人员入账的,每笔扣责任人1分;私自占用或转移的,扣责任人3分。

  第十三条违反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和收回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经办人3分:

(1)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核销呆账贷款的;

(2)将违规贷款、不符合核销条件和职工亲属贷款申报核销的;(3)借核销呆账贷款之机搞非法交易的;(4)收回已核销贷款不入账挪作他用的。

  第十四条对管理部门及联社检查出的信贷管理方面的问题,不重视,不及时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社主任1-3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

(1)收回的抵债资产由自己使用的;

(2)借款人或保证人有偿还贷款能力,故意收借款人抵贷资产的;(3)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严格管理,私自外借、自用,造成抵债物品流失,账实不符的。

  第十六条违反借款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对借款合同档案资料未建档登记;逾期以上贷款无催收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书;依法诉讼贷款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资料未及时存档登记的,每笔扣责任人及社主任1分。

  第三章会计类

  第十七条帐务没有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账,总分核对和内外账定期核对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没有达到“五无”和“六相符”,每差错一项(次)扣1分;弄虚作假弥平账目的`或造成账务长期混乱的,扣责任人1-3分。

  第十八条用支票支取现金时,未折角验印的,扣责任人1分。

  第十九条换日印章未按时更换日期的,每次0.5分。

离职不办理印章交接、业务终了印章不入库保管以及业务用章(包括个人名章)随意放置或任他人代盖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或使用不规范的,每错一个科目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项、次)从责任人扣0.5分:

(1)收到外来凭证未对诸要素及内容详细审查,不合规背书未发现,或存在漏审项目的;

(2)、账簿缺少账首、账眉、账簿账号编列不符合规定的;(3)预留印鉴卡片保管、使用不规范,以及传票使用不规范的;(4)现金收付未登记卷别或现金付款无背书的,会计凭证要素不齐全的;(5)受理或自制收款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6)受理过期、远期支票凭证的;(7)凭证、账簿、报表漏盖会计、记账、复核、出纳员名章以及有关业务用章的;(8)表外科目发生的业务未用表外科目传票处理的;(9)使用圆珠笔填制传票、记账(套写传票、账除外)或一张传票有两笔以上发生额无合计数、凭证附件未加盖附件章的;(10)错账未按规定纠正、划线、盖章,账簿有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药水消蚀的;(11)款未汇出,向外签发汇款回单;款未收妥,向外签发空头汇票和联行业务查询查复不及时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联行印、押、证、机分管制度的,未达账不及时查找和错账不按规定纠正的,每笔2分。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各表外科目以及各种账簿的,以及登记内容不全,领取人签字不全的,每次扣责任人1分。

  第二十四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1分1)未按规定管好贷款账、借款合同等信贷档案,造成合同不完整、总分、账据不符和催收通知归档不及时的;

(2)表外科目管理不规范和已核销贷款总分、账据不相符的;;(3)收回贷款本息、吸收存款及各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扣责任人1分;(4)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房租费等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存入个人储蓄账户或单独保管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

(1)截留或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私分财务收入的;

(2)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及加班费的;(3)未按规定提取信用站存、贷款和清收“双呆”贷款手续费或未全额发给代办员挪作他用及从手续费科目列支其它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自制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不符、不真实或缺少附件及虚列费用或列支用于违规活动费用的,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报销大中专及其它学习费用的,扣责任人2分。

  第二十八条利息计算错误的限期纠正,并按笔数、金额合并计算的办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差错金额每笔在100元以下的,扣0.5分,差错金额在100元以上的扣1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责任人3分:

(1)存贷比例超过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

(2)未经批准违规拆出拆入资金的;(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有价证券的;(4)利用信用社资金搞第三产业或搞账外经营的;(5)违规为私人或单位垫付、外借资金的;(6)违规列支应收、应付款项的;(6)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或挪作他用的;(7)未经允许擅自为他人或单位开具“两证一函”(资信证、存款证明、担保函)等证明的;(8)未经批准擅自购建或维修固定资产的;(9)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的;(10)在年终决算中收入不入账、虚计应收利息、费用甩下年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条上报虚假报表的,扣责任人2分;报表不按时或提留不准的扣1分,差错每处扣0.5分。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设立、使用各种登记簿或设立或不全的,每少一项扣责任人1分。

  第三十二条会计档案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传票装订、入档不及时的,扣责任人1分,造成档案丢失、虫蛀、鼠咬或霉烂等缺损的,扣责任人2分。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外借或档案造成泄密的,扣责任人2分。

  第三十四条主管会计未定期组织内勤人员学习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知识和制度,以及上级行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有学习记录),并组织落实执行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调离或调换工作岗位,未办理交接或交接不清的及离岗后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扣1分。

  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簿”、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单”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每项扣1分;对领用不记载号码、使用不进行逐笔销号、作废不按规定处理的,每次每项扣1分;对不按规定监督信用分社和信用站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储蓄存款类

  第三十七条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责任人1分:

(1)未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基本规定,对经办的账、卡、证、簿等未认真核对、换人复核的;

(2)未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规定,未登记现金券别的。

(3)对存折(单)存、取款凭条未认真审验的;现金交出纳前未清点或接出纳配款未复点;未加盖个人名章;未进行微机存、取款记账处理等情形的;(4)定期存单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项(次)扣责任人1分:

(1)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未审验存折(单)、存、取款凭条的;存款现金未复点、取款配款未清点的;未加盖个人名章及相应业务章的;未登记现金券别的;未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传票未交给记账员等情形的;

(2)需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存款的,未核对预留印鉴或密码办理的;(3)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未审核储户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未登记证件名称和号码办理的;(4)办理挂失手续存在未审核储户有效身份证明和摘记内容要点;未审核挂失申请书;未与储户底账核对并标明“挂失止付”字样;挂失后未到7天办理支取等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存款透支的,每笔扣2分;故意透支、开空头存单(折)或出具假存单做抵押证明的,扣3分。

  第四十条重要空白凭证填错未盖“作废”戳记且不随当日传票装订的,每次0.5分。

丢失重要空白凭证的,扣责任人2分。

  第四十一条在储蓄业务中弄虚作假或搞虚增(减)储蓄的,按虚假金额扣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1-3分。

  第四十二条每日业务终了,未按规定备份、打印相关报表、进行相应核和做日终处理的,扣责任人1分。

  第四十三条办理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时,未查验相应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通知书、法院冻结裁定书、协助扣款裁定书以及生效法院文书副本的,未积极协助执行,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随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的,每项次扣1分;造成被处罚等损失的扣经办人3分。

  第五章出纳类

  第四十四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分:

(1)发生收付假-币、款项不符等问题的;

(2)未坚持凭证和现金二者数据相符,有疑虑未复点、复查的;(3)收付大宗现金,未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散把点数、拆捆细点的;(4)未经复点的成捆、成把现金的封条、腰条随意丢弃的;(5)未坚持一日三碰库制度和日清日结的;(6)收入现金时,收款员未审查交款单并清查现金是否一致;付出现金时,付款员未审查凭证要素及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未按业务发生顺序编号登记现金账,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及个人名章的;(7)未按时整理散币、残币和及时上缴,造成散币、残币挤占库存,影响库款整洁和清点的。

  第四十五条现金账记载未达到清晰整洁、书写规范工整、摘要简明完整、科目归属准确、错账更正按规程处理的,每项次扣0.5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双人管库制度存在一人出入库;出库未打乱金库密码;出入库款项、实物双人没有共同办理和相互复核的,扣责任人1分,主任安排一人管库的,扣主任2分。

  第四十七条白条顶库[包括:

购货发票、未记账的支款凭证(含现金付出传票)、未支取的存款单折(单)或股金证及批条等]的,扣当事人2分;库存超限额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或未登记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簿办理大额现金支取的,每次扣0.5分,。

  第四十八条私自动用库款、营业款项、联行资金、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扣责任人3分;主任没有坚持每月三查库制度的,每漏查一次,扣1分,屡次漏查或流于形式的,扣2分。

  第四十九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存在未设立或未登记领用、使用簿的;领用未填制领用单;领用人未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信用站领用未与交账监督员核对;未定期清点库存;账实、总分不符等情形的,每项每次扣责任人2分。

  第五十条代保管质押单证管理中存在贷款未还清质物被擅自抽出;中途变更质押物;返还已还清贷款质物时,支取人未在代保管登记簿上签字等情形的,每次扣责任人2分。

  第六章交帐类

  第五十一条对信用站监督不力,信用站报账单各科目余额不衔接、发生额、余额总分不符,重要空白凭证的结存、使用(含作废)与领用不符的,每差错一项,扣0.5分。

  第五十二条对信用站报账业务审查不严,发生核算差错、大小写不符,储户签章及业务印章不全的,每差错(遗漏)一项扣0.5分。

  第五十三条未建立并账监督差错登记簿或差错未登记的,每笔扣0.5分;已发现的差错在下个报账期未纠正的,扣1分。

  第五十四条信用站重要空白凭证存在领用未登记、凭证号码与登记号码不一致、凭证前后不衔接、跳号使用或空号使用、作废凭证未交回、私自销毁或丢弃等问题的,每差错(遗漏)一项,扣1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项次扣责任人1分:

(1)交账时业务周转金未全额交回或周转金超限额的;

(2)信用站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记账员未登记、销号,同一种重要空白凭证一次领用超过一本的;(3)信用站未按交账日交账的;(4)记账员未按月对信用站进行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

  第七章计算机类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应扣分事项,现成原责任人补充完善;不按本办法处罚现任管理者或经办者;对涉外事项如贷款催收、保全、帐务核对、纠纷处理等,现任管理者或经办者应切实处理,否则按本办法处罚。

本办法由县联社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员工积分管理制度

  为促进和全方位调动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激励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加制度的执行力,满足员工的精神追求,加速健康企业文化的形成,保证公司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积分考评,是通过记录员工在企业中各类积极向上的努力和表现,将员工成长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提高员工工作乐趣的同时,使企业对员工的评价标准化、精确化、客观化。

按照评分规则评分后进行定期汇总,得出每位员工的总体得分。

员工积分可作为岗位调整、晋升、评选先进、各类荣誉、福利待遇等奖励措施的重要依据。

  一、积分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爱岗敬业、积极主动、遵守劳动纪律、忠于职守、积极创新,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严格按公司制度办事,无旷工、迟到、早退,无不挂胸牌、请假不规范行为的,每月奖励5分。

  2、爱护公共卫生,个人工作区域整洁有序、工作资料保存完整、清晰的每月奖励5-10分。

  3、各种特别意义的互帮、互助行为、积极代班,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工作需要时临危应急受命的每次奖励5-10分。

  4、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加5分,建议被采用并产生积极成效10-50分,另外申请总经理奖励。

  5、师带徒奖励,经过考核确认合格,对带出合格徒弟的师傅每人次奖励30分。

  6、多能工种奖励,公司鼓励员工学习掌握多钟技能,凡经过考核确认合格的第二工种予以奖励40分。

  7、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的,予以加5-20分。

  8、发现并及时纠正、弥补同事工作失误的,奖励5-10分。

  9、工作积极主动,受到口头表扬者每次加5-10分,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0分。

  10、全勤的员工每月奖励工龄积分5分。

  11、在各种评比中获得名次的,予以加5-20分。

  12、其它值得激励的行为。

  二、积分扣分:

处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处罚扣分。

  1、对下列行为每次扣5分:

  1)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的。

  2)参加班会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不参加会议、不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活动的。

  3)上班时间未穿工作服的、未带工作牌的。

  4)工作时间扎堆聊天、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的。

  5)工作期间窜岗离岗。

  8)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

  9)上班时间看与工作无关书刊的。

  12)报表不规范书写的或数据有误的。

  7)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的,未做好其责任区域清洁卫生工作的。

  2、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10分

  1)迟到或早退11-30分钟的

  2)无故旷工0.5日的

  3)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传达文件不到位者。

  4)代人打考勤卡的双方当事人。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不服从工作调配。

  6)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

  7)不安工艺要求操作的。

  8)首检、自检、互检马虎走过场,产生30-50个不合格品的。

  9)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

  10)隐瞒违规违纪行为的。

  3、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扣20分

  1)旷工1天的。

  2)在禁烟区域抽烟的。

  3)不按工艺要求操作的,首检、自检、互检马虎走过场,产生51-100个次品的。

  4)损坏公司财物价值100-500元的。

  5)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干私事,睡觉者。

  6)未经领导批准中止工作或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擅离岗位者。

  7)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打击谩骂诋毁报复、搬弄是非的。

  8)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9)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供应商投诉者。

  10)提供或传递工作信息失误、失实的。

  11)对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属实拒不签字承认者。

  12)在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公司组织的娱乐性质的集体活动除外)。

  13)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在5百元以上或休息日在5天以上)。

  14)因管理不到位,本部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

  4、对下列行为每次扣50分

  1)旷工2天的。

  2)质量检验工作、自检、互检严重不到位,产生100个以上不合格品的。

  3)检查、监督或工作不到位或失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打击谩骂诋毁报复、搬弄是非的。

  5)上班时间酗酒者。

  6)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7)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8)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下列行为一次扣罚100分,可予以辞退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连续旷工3天及一周年内累计旷工5天的。

  2)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害者。

  3)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4)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政法机构处理者。

  6)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7)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8)有盗窃、贪污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者。

  6、受惩罚的员工可根据其表现,经研究给以留职察看处分者

  7、其它工作表现不佳,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负责酌情扣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非故意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

  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3)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四.考评积分加奖分、扣罚分重叠的处理

  当同一事件出现加奖分、扣罚分根据不同条款重复叠加时,不实行累计加奖和扣罚,只选择最高级别的加奖分或扣罚分。

  五、处罚的实施

  1)员工可以直接向主管或办公室报告违纪行为。

  2)各部门主管对上述过失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3)总经理及办公室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凡主管对违纪员工包庇、开脱的,处以受罚员工两倍的罚分。

  六、员工申诉

  认为公司处罚不当或有过失之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准备相应的申诉材料向办公室提起申诉,在接受申诉期间,员工可以暂缓实施处罚。

  七、对本制度未涉及的情况,各部门主管报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奖惩方案

  八、连续三个月得分倒数前三名的员工,公司对其进行检查,予以处理(包括严重警告、停薪留职、开除等);

  九、对员工的考评积分每月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排行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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