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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内部编号:

(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17、简述使馆的职务

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

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

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

(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

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

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

国家解体

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④不可抗力⑤危难⑥危急情况

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

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

国家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

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⑦受害人白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

9、简述引渡的程序

1)提出引渡请求;2)被请求国审查;3)执行引

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国际保护人权机制是指国家通过条约建立的。

旨在促进国家间合作以监督保障国家履行其在人权领域内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防止和惩制违背义务行为的相关制度

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

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主要包括:

a)船旗国的管辖权

b)①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船舶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②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国的国民也不例外。

③船旗国当局意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

c)各国的管辖权,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法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主要有海盗行为、贩运黑奴、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

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

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

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

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没有找打

17、简述使馆的职务1)使馆的主要职务:

即代表派遣国: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与接

受国办理交涉:

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汇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

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

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

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

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子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

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决定问题的表决程序,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议。

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

1.联合国的宗旨:

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

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

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会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无法律约束力,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

答)引起交战国间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引起交战国间条约关系的变化(3)引起通商往来的断绝(4)对国家财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论述题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

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

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

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

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

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

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

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

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

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

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

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

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

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缴纳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沿海航运权:

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

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臵或使他人放臵某种装臵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

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

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

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

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

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

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

以及外空发射物体。

(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

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

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

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

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免:

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

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

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

条约的终止有:

(1)根据条约的规定;

(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

(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

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

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组成国际合作。

《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关于诉讼管辖

(1)概念,诉讼管辖包括三类国家

(2)诉讼管辖的范围A自愿管辖B协定管辖C任意强制管辖,对之要做说明解释。

(3)咨询管辖的含义及说明:

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

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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