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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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通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合理使用社会渠道费用,提高使用效能,在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代理佣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联通〔2009〕120号)及《关于调整部分代理佣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中国联通营销字〔2006〕293号)等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渠道费用包含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和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渠道拓展服务费(佣金)是指公司用于直接激励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电信类产品以及提供服务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渠道支撑费用(渠道补贴)是指公司用于建设或维系社会渠道而向社会渠道支付的相关费用或实物,例如房租、装修(含视觉标识)、水电费、营业设备等。

第五条市场前台部门是指各级市场部、销售部、集团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产品创新部等直接面向客户、产品及增值服务提供商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部销售部负责牵头制定本管理办法,确定用于设置佣金规则的指标要素及各类佣金标准上限,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总体协调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集团公司整体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省及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统计汇总各市场前台部门的系统功能与设置需求;设置全国统一产品或营销活动的佣金规则。

第七条 省分公司基于总部提供的佣金规则要素设定符合本省业务发展情况的佣金规则,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省社会渠道费用预算管理,分析、评估、考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各地(市)及县(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八条 地(市)分公司配置完成并执行省分公司制定的佣金规则,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地社会渠道费用管理工作,落实执行社会渠道费用预算,分析评估考核各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监督稽核本地社会渠道费用支付情况;定期提出反馈佣金规则适用情况的意见;执行总部统一设置的佣金规则。

第九条 总部、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市场前台部门设立专职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位,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管理,执行政策审批、监督社会渠道费用支付及效能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总部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的佣金计算、报表生成及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总部及各级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社会渠道费用结算报表复核及社会渠道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三章佣金分类及定义

第十二条佣金可分为销售佣金、服务佣金、奖罚佣金和清欠佣金。

第十三条销售佣金是指通过社会渠道发展用户,销售电信产品及服务而向其支付的佣金,其中通信终端、手机识别卡、有价电信卡等产生的佣金单独统计计算。

销售佣金按照支付方式分为:

(一)一次性佣金:

社会渠道完成发展用户、产品销售后,公司向社会渠道一次性支付的佣金。

(二)分期佣金:

社会渠道完成发展用户、产品销售后,公司按照规定条件分次向社会渠道支付的佣金。

其中按客户出账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周期性向社会渠道支付的佣金为分成佣金,分成佣金单列管理。

第十四条服务佣金是指通过社会渠道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向其支付的佣金。

服务佣金包括代收费手续费、各类代办业务手续费。

(一)代收费手续费是指社会渠道代收客户所缴话费或预存款而向其支付的手续费。

(二)代办业务手续费是社会渠道受理客户变更、过户、销户、补卡、换卡等业务而向其支付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奖罚佣金是指公司通过定期对社会渠道发展客户、销售产品、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社会渠道奖励或扣罚的佣金。

第十六条清欠佣金是指公司通过社会渠道追缴客户欠费,并根据客户欠费的性质及账期,按照回收欠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的佣金。

第四章 佣金规则

第十七条佣金规则是各级分公司计算并向社会渠道支付佣金的标准和依据。

佣金规则包括以下指标要素:

佣金分类、产品、客户、渠道、计算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有效期。

第十八条佣金严格用于公司各项业务的直接代理活动,禁止将包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内的各类人员人工成本、终端补贴、网络租赁费等列入佣金成本。

第十九条佣金规则的设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二)与业务发展及收入挂钩原则。

第二十条佣金规则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避免变动频繁。

由于新业务推广、新品上市和阶段性促销等确需进行阶段性调整的,报上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因市场竞争需要,社会渠道销售的特定产品(例如2G标准产品)批零差价发生频繁变动时,批零差价以折扣方式冲减收入,不做佣金处理。

第二十二条总部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设置佣金规则指标要素,监督落实省分公司、地市分公司的佣金规则设置,负责全国统一产品的佣金规则设置。

第二十三条省(区、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落实佣金规则的制定与维护工作。

工作内容包括设置佣金计算标准、支付条件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地(市)分公司的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负责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中选择省分公司配置的佣金规则并设置佣金规则中的产品、客户和渠道等内容,最终完成佣金规则配置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市分公司新增或变更佣金规则时报省分公司批准,并由省分公司进行系统配置。

第二十六条省分公司新增或变更佣金规则关键指标要素时,省分公司以公文形式向总部申请,总部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系统配置。

第五章佣金计算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佣金规则在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预先设置。

每月由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佣金并形成佣金结算报表,检查系统运算日志,并对计算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地市分公司的市场前台部门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对系统中的佣金结算表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应付佣金表上的佣金金额与历史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同时根据对社会渠道的考核结果结合代理协议的要求编制手工调增调减项。

第二十九条地市分公司的市场前台部门经理审核佣金结算表的合理性是否与实际业务发展匹配,同时根据佣金系统中的考核结果审核佣金结算表上手工调增调减事项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的奖惩办法规定,调整金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在佣金结算报表上签字确认,并提供给财务部。

应付的

第三十条对于暂时无法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的佣金,各级分公司社会渠道费用(佣金)管理岗以手工方式导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说明(包括用于手工计算佣金使用的佣金规则)。

第六章佣金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佣金的结算与支付通过系统的电子流程进行计算、审核、复核和支付后的记帐工作,并自动生成《佣金结算表》。

第三十二条各级分公司市场前台部门负责佣金结算规则在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上的设定和维护,并通过系统生成《佣金结算表》,财务部门对市场前台部门审核并提交的《佣金结算表》进行复核并负责具体佣金支付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关于佣金结算和支付的相关规定应在与社会渠道签署的《业务代理协议》中明确标注,并事先向社会渠道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十四条佣金结算金额的确定与支付应结合对社会渠道的考核评估结果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保护社会渠道的合法利益,各级分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佣金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地(市)分公司按照当地市场经营情况,每月预先制定佣金支付计划,并根据每月实际支付的情况对照佣金支付计划进行分析。

第七章佣金效能评估

第三十七条总部定期对各省分公司或地(市)的各项业务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佣金政策进行评估和对标分析,要求省、地(市)分公司对于佣金占收比过高的佣金规则及无效佣金规则进行清退,要求社会渠道费用及佣金效能较差的省、地(市)分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省分公司定期对各地市分公司的各项业务社会渠道费用使用效能、佣金政策进行评估和对标分析,要求地市分公司对于佣金占收比过高及无效的佣金规则进行清退,要求社会渠道费用及佣金效能较差的地(市)分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地市分公司定期对当地的各项佣金政策进行效能评估及对标分析,优化推广佣金占收比低的佣金规则,及时清退佣金占收比过高及无效的佣金规则。

第四十条评估项目包括各项业务、产品、渠道下和佣金规则下的社会渠道费用(或佣金)占收比、户均发展佣金、收入规模、用户规模等。

第八章佣金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各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佣金的检查工作,市场前台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对佣金管理情况实施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分公司应建立佣金管理考核制度,对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对社会渠道的管理,对于社会渠道通过编造虚假入网资料、诱导客户离网后重新入网等手段套取佣金等违规行为,采取扣罚佣金、扣罚保证金、撤消部分或全部业务代理资格等方式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公司渠道管理人员的自律教育。

对于协助社会渠道套取佣金、与社会渠道存在关联交易、违反公司有关佣金管理规定造成公司佣金损失等的公司员工,一经发现严肃惩处。

第四十三条各级分公司应加强佣金效能分析,根据效益结果适时调整相关佣金政策与标准,充分发挥佣金在社会渠道管理过程中的杠杆作用。

第四十四条各级分公司应建立与客户发展目标和收入目标相挂钩的评估考核体系,设立配套的奖罚佣金,根据考核结果对社会渠道给予相应佣金奖励或扣罚。

第九章渠道补贴管理

第四十五条渠道补贴由地市分公司市场前台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销售部、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地市分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向社会渠道提供补贴。

第四十六条单个社会渠道补贴金额超过五万的项目报省分公司主管部门审批。

省分公司对地市分公司的渠道补贴进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分公司向社会渠道提供的补贴由各级分公司社会渠道管理岗以手工方式导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补贴形式(现金或实物)、金额或折算金额、补贴用途及补贴测算依据。

第四十八条省分公司每季度对各地市分公司的渠道补贴使用效能进行评估,对渠道补贴使用效能较差的地(市)分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评估指标包括渠道补贴占收比等。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国联通销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全国社会渠道费用集中管理系统上线之日起实施。

此前下发的佣金管理的相关文件内容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佣金规则设置与计算指标要素

一、发展用户数:

本期办理新入网手续,占用中国联通号码或其他资源,并且已充值激活开始使用中国联通业务的用户数量。

以下用户不列入统计:

(一)公务公免和测试机用户;

(二)携带原联通号码由其他资费套餐或品牌转来的用户;

(三)重新启用原号码的用户;

二、出账用户数:

本期末出帐账单金额大于零的用户数量,不含公务公免和测试机用户。

三、净增出账用户数:

本期末出帐用户数与上期末出帐用户数的差额

四、用户入网时间:

固网用户为用户业务开通时间,预付费移动业务为用户首次使用联通业务的时间(使用激活)。

五、连续出账周期(月)

六、出账用户平均收入(ARPU)

七、用户有效发展率

八、卡面值总金额

九、业务使用量:

用户本期拨打的本地、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长途、可视电话通话的通信时长,数据业务流量、短信条数、彩信条数、彩铃条数等用户通信消费行为的统计值。

十、首次预存款(自由)

十一、用户预存款(限制)

十二、合约计划预存款

十三、出账应收

十四、出账实收:

向出帐用户的实际收取费用金额。

出帐实收的构成可以按照不同费用项进行配置;缴费月与计费月(公众客户)或协议缴费截止月(集团客户)相距4个月时,则用户所缴的费用不计入计费月的出帐实收;本项目不含赠款销帐,不含SP增值业务收入。

十五、渠道评分

十六、补换卡业务笔数

十七、业务变更笔数

十八、资料录入笔数

十九、代收缴费笔数

二十、代收缴费金额

二十一、欠费本金金额

二十二、欠费滞纳金金额

二十三、欠费回收率

二十四、欠费帐龄

(本办法中未定义的指标要素请参考BSS系统中的相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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