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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学
第一章商业银行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1、商业银行会计科目的设置于中级财务会计有什么不同
(1)在表内科目增加了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使表内科目变化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和资产负载共同五类。
(2)根据核算的需要,增加了表外科目。
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是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同时并存。
(3)商业银行会计科目,既有全社会簿记的会计科目,又有自身财务核算需要的会计科目。
(4)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在具体应用时,其会计科目的代号特别重要。
2、商业银行记账方法与中级财务会计有什么不同
(1)商业银行记账方法根据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记账法。
表内业务采用复式记账法,表外业务采用单式记账法,形成复式记账法和单式记账法并用的特点。
(2)根据银行表内业务的特点,银行表内记账方法必须使用能够自动平衡的复式记账法,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记账法原则上不使用。
3、商业银行会计凭证与中级财务会计有什么不同
(1)商业银行会计采用单式记账凭证,其他行业均采用复式记账凭证。
(2)商业银行大量次用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其他行业会计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严格区分,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记账凭证只能根据原始凭证进行编制,不能用原始凭证代替。
(3)商业银行会计凭证可以分为基本凭证和专用凭证,其他行业的会计凭证没有这种划分。
(4)商业银行会计凭证具有传递的功能,其他行业会计凭证没有这项功能。
4、宏观上,商业银行如何进行账务组织和核算
商业银行的账务组织是指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的账簿设置、核算程序和核对方法,这三个部分构成了完整的核算体系。
账簿设置是记录和反映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核算程序是财务核算的步骤和过程;核对方法是指会计核算中的账簿、账据、账款和账表之间的相互核对的方法,包括每日核对方法和定期核对方法。
账务组织中的三者关系,账簿设置是基础,起主导作用,有什么样的账簿设置,就应设置相应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
换句话说,核损程序和核算方法从属账簿设置。
商业银行的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或称为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
明细核算按账户进行核算,反映某个账户的资金增减变化的过程和结果。
明细核算是综合核算的具体化,对综合核算起补充作用。
综合核算按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某个会计科目资金增减变化的过程和结果。
综合核算是明细和孙的总括记录,对明细核算起着驾驭作用。
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二章商业银行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1、1993.3.1前后利息计算基本原理发生哪些变化、内容?
变化:
(1)、93年以前存入的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遵循《储蓄存款章程》办理;之后则按《储蓄管理条例》办理。
(2)、93年以前,由于其利率在存、取时时一直的,因此在手工计息时,当时是借助事先编好的利息查算表计算,每次利率调整时,都应提前结息并重新编制利息盘算表;93年之后,利息采用结息日或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或其利率计息,采用积数计息法。
(3)、93年以前出乎不需要承担利率风险;93年之后储蓄需要承担利率风险。
(4)、93年之前采用时段利率计算利息,本金*时间*利率;93年之后计息采用时点利率。
内容:
(1)、老办法的计息规定与原理(之前)
①到期支取。
在存期内,利率如无变动,按原利率计算;如遇利率调低,原利率原定存期内不变;如遇利率调高,则从调整日分段计算。
②逾期支取。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仍用原存期档次的利率计算。
逾期部分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一律从调整日分段计算。
③提前支取。
该笔存款以实际存期的相应利率计算。
(2)、现时执行的计息规定与原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①到期支取。
原定存期内不论利率是否调整,一律以存入日的利率计算。
②逾期支取。
存款至到期,按到期支取计息;逾期部分,以支取日银行挂牌的或其利率计算。
③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支取日银行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同样是时点利率。
2、2005.9.21前后利息计算基本原理有什么不同?
这条分界线主要是计算日数的规定发生变化。
在之前的储蓄存款,不论是活期还是定期,每年一律以360天计算,每月以30天计算,不论大小月、平闰年;之后,均以实际天数计算。
3、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和暂停时间、开征对象?
对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利息所得税。
单位不征收利息所得税。
活期储蓄从1999.11.1起开征个人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0%,在这之前存入的活期存款均从该日起征。
自2007.8.15起,个人利息所得税降至5%征收。
自2008.10.9起暂停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4、我国的储种有几类?
各类的特点是什么?
储种包括:
活期、定期、定活两便
(1)活期的特点:
活期储蓄指不限定存续期和存取次数的储蓄方式。
它具有存取灵活、不受限制、流动性强的特点。
最低金额起点为1元,支取时至少应保留1元人民币底数。
(2)定期的特点:
定期储蓄是指由储户在开户时约定存期,采取一次或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或分次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方式。
特点有:
①有固定期限,存期稳定。
②利率相对较高。
定期储蓄包括整存争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零存整取、积零成整等。
1)整存整取的金额起点为50元人民币,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存期档次。
2)存本取息一次性存入本金,按期分次预先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
金额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有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3)零存整取本金固定分次存入,最低金额起点5元,设置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4)整存零取是指储户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储种。
金额起点为1000元,有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5)积零成整是指每月存入的本金加上存期内的利息总和,正好是一笔整数。
设置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3)、定活两便的特点:
定活两便储蓄指存期灵活,随时可以支取的储蓄种类,兼有活期储蓄的灵活性和定期储蓄稳定性的特点。
金额起点为50元。
5、保值储蓄的原理是什么?
开办的时间?
保值储蓄是指商业银行支付的利率以及保值贴补率等于物价上涨率,储户所得的村困利息以及保值贴补利息之和,正好抵消保值期内货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原理:
(1)、以同期CPI为计算依据。
以人民币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为计算依据,计算时以环比的方式,用执行月份的CPI与三年前的同期CPI相比较,计算出每年物价上涨率。
(2)、以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为保值计算依据。
对三年期的整存整取保值储蓄,其本金加上三年的利息,再加上保值贴补利息,三者之和等于三年前的实际购买力。
(3)五年期及八年期整存整取保值储蓄可实现增值。
五年期和八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利率高于三年期利率,加上同一个保值贴补率,不仅能保值,而且还能增值。
(4)、保值储蓄的局限性:
全国只有一个保值贴补率;计算指数的样本及权重选取困难;保值储蓄的计算采用环比不够科学;保值储蓄是应急措施。
保值储蓄的时间规定:
⑴第一段是从1988.9.10至1991.11.30。
在1988.9.10之前存入的定期储蓄,只要符合规定,银行自动转为保值储蓄,时间从实施日算起,到期日按原约定计算。
⑵第二段是从1993.7.11到1996.3.31。
1993.7.11恢复保值储蓄,从1996.4.1起停办新的保值储蓄存款,原以存入的保值储蓄存款在到期日之前同样有效。
6、如何理解保值贴补率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选择性?
保值贴补利息如何计算?
保值贴补率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预测的特点,完全取决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当月执行的保值贴补率通常提前一个月公布。
存款到期月份若公布保值贴补率,则该笔存款整个保质期都有贴补;若当月没有公布保值贴补率,则整个保值期都没有贴补。
保值贴补利息的计算:
保值贴补率为年率,以存款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算,整个保值期均用同一个贴补率计算,不分段。
保值贴补利息计算公式为:
保值贴补利息=本金*保值期天数*(保值贴补率/360)
7、贴水存单的计息原理
贴水储蓄又称贴水存单,是指储户储蓄时,只存入存单面额与利息的差额,到期按存单面额支取的储蓄种类。
不可提前支取;过期支取不加息,只按面值支付;不宜发行长期存单;只能支付货币贴水,不可支付实物贴水。
贴水储蓄的计算:
1、实存金额的计算方式:
实存金额=存单面额/(1+利率*存期)
2、贴水利息的计算公式:
贴水利息=(存单面额*利率*存期)/(1+利率*存期)
贴水利息=发行价*存期*利率
8、整存整取储种之间的差别
①整存整取的金额起点为50元人民币,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存期档次。
②存本取息一次性存入本金,按期分次预先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
金额起点为5000元人民币,有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③零存整取本金固定分次存入,最低金额起点5元,设置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④整存零取是指储户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到期支取利息的储种。
金额起点为1000元,有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
⑤积零成整是指每月存入的本金加上存期内的利息总和,正好是一笔整数。
设置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个档次。
第三章社会集团存款业务的核算
1.对公存款有几种计息方法,几种原理?
对公存款利息计算方法有3种:
余额表计息法、乙种分户账页计息法、利随本清计息法。
(1)余额表计息法。
适用资金变动频繁账户。
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存款账户当天的最后余额,分别填入余额表的相关余额栏,每季度末月20号为结息日,每个结息日营业终了,银行应将本次计息期间余额表的余额相加,计算出计息期间内的累计积数。
以累计积数与相应利率相乘,计算结果为应付利息数。
计息公式:
利息=累计积数×相应利率。
(2)乙种分户账页计息法。
适用于业务量变动较少的客户。
当业务发生时应记入本次业务发生额栏和余额栏,留下本次业务不填。
待下次发生业务时再回来计算日数与积数栏。
到结息日时,计算出累计积数,以累计积数乘以相应的利率其结果为应付利息。
计息公式:
利息=累计积数×相应利率
上述两种方法会计分录相同,会计分录:
借:
应付利息——活期利息支出户
贷:
活期存款——××单位存款户
结息后应有一联利息收账通知交给存款人,可在利息清单或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代替。
(3)利随本清结算办法。
适用于对公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
2005年9月21日之前:
1当存期为整年或整月时,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年(月)利率
2当存期既有整年(或整月)又有零头天数时,公式为: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当存期既有整年(或整月)又有零头天数时,整月的按30天换算,整年的按360天换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2005年9月20日之后:
1计息期仅有整年(或整月)的,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2计息期既有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有两个公式: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实际天数)×日利率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整年(或整月)换算为实际天数时,每年按365天(闰年366天)计算,每月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有大小月之分。
2.对公存款账户有那4种账户,这4种账户的区别?
对公存款账户有: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最主要特点:
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数量有限,每个存款人只能开一个账户。
②可以支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借款需要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特点:
①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②一般存款账户无开户数量限制,但规定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必须经央行核准。
(3)临时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特点:
①允许支取现金。
②存续期最长不超过2年。
(4)专用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主要特点:
只能专款专用。
根据账户资金性质的不同,有的可以支取现金,有的不能支取现金。
3.银行对公存款2005年9月21日之前之后的变化。
①活期存款结息
2005年9月21日之前:
遇利息调整,不分段计息。
2005年9月21日之后:
遇利息调整,分段计息。
②对公定期存款存期档次
2005年9月21日之前:
存期档次氛围三个月、半年、一年共有三个档次。
2005年9月21日之后:
存期档次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共有六个档次
第四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
1、银行支付结算在97年12月1日前后,主要结算方式的变化(大)
从1997年12月1日起实行《支付结算办法》,同时废止1988年12月19日发行的《银行结算办法》,但是整体架构还是沿用了1988年4月设计的模式。
从结算原则看,再次重申和确认了上次修改过的结算原则;从结算种类看,其构建的模式仍然是以三票一卡为基础,并共同保留了传统的结算方式。
这是两部《办法》的相同的地方。
主要的区别如下:
(1)《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符合《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呈现出法律条文多的特点,许多有关票据的条文,均出自《票据法》。
(2)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清算模式。
原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结算资金时采用划付的清算方式。
所谓的划付方式,即由收款人开户行将票款存入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存款账户后,再向承兑银行清算(其做法是模仿银行汇票的清算原理)。
《支付结算办法》改为划收方式。
所谓划收方式,即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发出委托收款,承兑银行将票据到期日时从承兑申请人账户收取的票款划给收款人开户行。
由其将票款转入收款人账户(其做法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资金清算模式,与商业承兑汇汇票的资金清算方法一致)。
不论是模仿银行汇票的清算原理,还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清算原理,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时,成对银行应将票据从承兑申请人账户划出,转账在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备付。
而且,当成对申请人的账户在汇票到期日时无力支付票据的,承兑银行必须保证无条件付款。
(3)减少“银行承兑汇票”的凭证联数。
银行承兑汇票原为四联式套写凭证,分别为第一联卡片联、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第三联解讫通知联、第四联存根联。
《支付结算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修改为三联式套写凭证,即第一联卡片联、第二联银行汇票正联、电联存根联,是凭证的联次、数量及格式均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同。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凭证得到统一,方便了银行,也方便了客户。
(4)改变了银行本票的核算原理。
1989年4月出台银行本票,当时的做法有商业银行代理,代中央银行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并于每日营业终了,及时向当地中央银行清算。
商业银行属于代理业务,发行主体是央行。
《支付结算办法》采取“谁签发、谁兑付”的原则,有商业银行负责签发和兑付,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
发行主体是商业银行。
(5)制定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扣款期限的规定。
《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生延期支付的寇坤,没有规定扣款的期限。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延期支付的扣款时间最长为3个月。
同时,对赔偿金的扣收增加了每月单独扣收的规定。
当付款人在当月无力支付该笔货款时必须按规定单独扣收延付赔偿金,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单独划给收款人。
(6)修订了结算方式的最低金额起点。
《支付结算办法》修订了部分结算方式的最低金额起点,银行汇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和支票(含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没有规定最低金额起点。
在此之前这些票据都规定了最低金额起点,银行汇票为500元,不定额银行本票和各种支票都为100元。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提高了最低金额起点。
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10000元人民币,新华书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最低起点为1000元。
(7)提高了空头支票的最低罚金。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出票人签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只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
”而在此之前的规定,是每笔最低不低于50元的罚款。
单笔罚金提高了最低的处罚金额,加大了小额空头支票的处罚力度。
同时还规定持票人有权利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在此之前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没有此项规定。
(8)取消了汇兑业务使用地域的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地域的使用限制,汇兑业务以前是属于异地之间汇划的业务,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不能使用,而现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也可以使用。
(9)增加了普通支票。
《支付结算办法》增加了普通支票,规定了划线支票;取消了定额支票。
普通支票不划线,视同现金支票,不能转账。
普通支票划线,即为划线支票,视同转账支票,只能办理卡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同时保留了原来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并且规定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
这一点与原规定不同。
(10)缩短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
“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缩短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也就是缩短了商业信用的期限。
(11)取消了商业承兑汇票无款支付的罚款。
《银行结算办法》十四条第七款第四项规定: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于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
”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没有任何经济处罚的规定,只规定了退票,比原规定相比放弃了处罚措施,使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管理变成了软约束。
在法制不完善和在全社会诚信没有有效建立之前必然导致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障碍,实践证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12)重新界定信用卡名称,放宽了银行信用卡透支的期限。
《支付结算办法》对信用卡的规定在推出之时与原《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变化不大。
但在实施后不久,于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出台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次的规定比起1989年和1997年的规定,总体架构变化比较大。
主要有下列三条:
①明文界定了银行卡的种类。
将银行卡划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信用卡又划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原来定位的信用卡现改称为准贷记卡。
②放宽了信用卡透支的时间和透支利率的规定。
③规定了贷记卡免息还款期的待遇,准贷记卡不设免息还款期。
2、现行实施的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和传统结算工具。
票据有那三项内容不得更改,哪一些是即期、远期。
票据
(1)支票。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和开放式支票)三种。
(2)汇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3)银行本票。
银行卡
(1)按银行系列可划分为牡丹卡、金穗卡、长城卡、龙卡等。
(2)按银行卡能否透支可划分为借记卡和信用卡。
借记卡又可分为储蓄卡、转账卡、储值卡和农民工银行卡;信用卡又可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
(3)按银行卡的币别可划分为本币卡(人民币)和外币卡。
(4)按发行对象可划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传统结算工具
(1)汇兑结算方式可分为信汇和电汇。
1997年12月以前,汇兑只能用于异地,现行《支付结算办法》没有限制。
(2)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保留异地使用的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可分为邮寄和电寄。
(3)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地域不受限制)可分为邮寄和电寄。
从2005年1月1日起,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凭证合并为托收凭证。
票据三项不能更改的内容:
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即期支付结算工具:
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远期支付结算工具:
商业汇票、
第五章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
1、支票可划分为哪几类?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有什么不同?
现金支票有什么特备规定?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点:
①有谁出票,应为银行的存款人②由谁付款,应为出票人开户银行③明确属于及其结算工具,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普通支票:
可两用,分为划线支票和不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划线支票只能智取现金。
(2)、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可挂失,不能背书转让。
(3)、转账支票,只能办理转账,不能支取现金,可背书转让,不能挂失。
现金支票的特别规定: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现金支票只能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2、银行汇票的特点是什么?
金额栏与其他票据对比有什么不同?
(1)、定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谁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第二,银行汇票是即期结算工具,见票即付,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2)、使用规定、范围、对象:
①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③全国范围使用,只有人行和参与“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才能办理
④现金汇票的申请资格: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上填明“现金”字样;填写代理人付款人的名称。
⑤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3)、与其他票据对比,银行汇票有三栏金额栏:
实际金额、出票金额、多余金额。
3、现金银行汇票与转账银行汇票有哪些区别?
(1)、现金银行汇票需要填写代理付款人的名称;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2)、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上填明“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无此要求。
(3)、现金支票在办理时,为了防止风险,则需设置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过渡性科目来使现金流向有迹可循;而在转账支票办理时,则不需要设置此类过渡科目。
4、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1)、含义: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谁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第二,银行汇票是即期结算工具,见票即付,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相同点:
①出票人均是银行,均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②具有同一性质。
都是设权有价证券、文字证券、无因证券、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③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均具有汇兑、信用、支付功能。
(3)、区别:
①、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因此,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收款人。
②、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③、票据种类不同。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④、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⑤、提示付款期不同。
本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