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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同

合营合同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3)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合营各方的责任

6)技术转让

7)产品销售

8)董事会

9)管理机构

10)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1)公司的筹建

12)劳动管理

13)税务、财务、审计

14)合营期限

15)解散与清算

16)保险

17)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8)违约责任

19)不可抗力

20)适用法律

21)争议的解决

22)合同文本和文字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附件三、会计程序

前言

XXXX与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XX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XXXX(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XXXX

电报:

XX邮政信箱:

XX

法定代表:

姓名:

XXX职务:

XX国籍:

XX

XXXX(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XXXX

电传:

XX邮政信箱:

XX

法定代表:

姓名:

XXXX职务:

XXX国籍:

XX

第二条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XX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XXXX

英文名称为:

XXXX

2.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XXXXX

2.3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生产经营目的、规围和规模

3.1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

采用XXX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窍,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XX钻头。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生产经营范围:

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XX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它型号的XX钻头。

合营公司还从事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1)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2)研究与发展XX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生产规模:

合营公司投产后第X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年产XX只各种规格型号XX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XX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XX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XX%。

4.2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方双方以头X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

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

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甲乙双方的现金出资分两期交付。

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XX%,其余XX%在六个月内交齐。

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XX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

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合营各方的责任

5.1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2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1.3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银行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按本合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它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

5.1.11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2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1.13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2.1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六条技术转让

6.1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以合营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XX产品。

第七条产品销售

7.1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XX的产品,但最多为XX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XX的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董事会

8.1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X名,乙方委派X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X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3.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4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8.5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8.6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

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合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管理机构

9.1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X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X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X年。

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经理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0.1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10.2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X的手续费。

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10.3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公司的筹建

11.1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

筹建组由X人组成,其中甲方X人,乙方X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长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1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2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

11.2.3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4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

11.2.5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2.6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

11.3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劳动管理

12.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2.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税务、财务、审计

13.1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13.2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

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

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它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

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7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XX年。

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输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15.1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

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X,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度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15.2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15.3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15.4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保险

合营公司的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7.1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17.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18.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

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7.3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8.2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水灾、战争以及其它无法预见并且对其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

并在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函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的证明,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XXXX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1.2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21.3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担。

21.4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签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两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附件三、会计程序

上述附件的条款如有与主合同不符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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