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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百色

第六章清朝时期的百色

目录

导言

第一节清代治边政策之演进与百色行政建置历史沿革

一、清代治边政策之演进

二、清代百色行政建置之历史沿革

第二节清代百色壮族地方之政权建设及社会政治生态

一、“改土归流”政策对百色少数民族管理之加强

二、清中央政府强化对百色地方政权之建设

三、“改土归流”后百色社会政治生态

四、清代百色壮族地方政权建设之范例——泗城岑氏土司

(一)土著壮族:

泗城岑氏土司之起源

(二)设“奉祀官”:

“改土归流”后泗城岑氏土司保留之特权

1、特许管理当地瑶民

2、特许管理四村“庄田”

3、泗城岑氏土司之氏系

第三节清代百色百色壮族地区经济发展概况

一、百色山地垦荒开发与土地私有制之发展

二、制定农村经济开发惠农政策

众所周知,明末清初,政权更迭,世事多变。

1644年清军入关,建立了统一的清王朝。

其后,朝廷又继续派兵南下,平定南方各地土司叛乱。

1646年,瞿式相等两广官吏拥戴南明桂王朱由榔(1647—1661)于广东肇庆称帝,史称“永历政权”(亦称“南明政权”)在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广西成为明末“永历政权”重要的抗清中心。

顺治十三年(1673年),吴三桂在西南地区起兵叛朝廷,史称“三藩之乱”,八年后(1681年,即康熙二十年),康熙帝玄烨平定“三藩之乱”,如此祖国西南地区之社会秩序重新得以稳定。

历经明末“南明政权”之建立,李定国农民起义军之抗清和康熙平定“三藩之乱”等重大历史事件,

清朝虽为北方少数民族(满族)所建立,然中央朝廷治边之思想核心仍是沿袭汉唐以来施行的“绥靖百越”、“填抚方外”、“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恩威并用”和“以其故俗治”之方略。

这一治边方略对清代统治者产生了极为深刻之影响。

他们摒弃了前代以边疆为基地,对外进行侵略扩张之做法,采取恩威并用之双重治理边疆之方针。

如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九月,时安南(越南)之黎维祺到中国奉表贡方物(越南地方出产之物品),顺治帝福临无不嘉许云:

“朕惟修德来远,盛代之弘谟;纳款归仁,人臣之正谊。

既输诚而向化,用锡命以宣恩。

褒忠劝良,典至重也。

尔安南国王黎维祺,僻处北方,保有厥众,乃能被服声教,特先遣使来归,循览表文,悃忱可见。

……尔受受兹宠命,其益利忠节,永作屏藩,属守职贡。

”后又册封黎氏为安南国王。

【5】康熙帝玄烨即位后,亦曾云:

“朕思从来控制苗蛮,惟在绥以恩德,不宜生事骚扰。

【6】”后乾隆帝弘历亦云:

“夫开边黩武,朕所不为,而祖宗所有疆宇,不敢少亏尺寸【7】。

”又云:

“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方为良法。

”【8】在“守在四夷”、“守中治边”治边思想指导下,清中央政府把更多之精力放在治理、巩固边疆地区上。

对广西(百色)壮族地区之治理亦多接受、沿袭前代(元、明两代)在祖国西南边疆地区施行之“土司制度”【9】。

即使在雍正时期(1724—1735),鉴于西南壮族土司势力对中央朝廷之权力产生严重危害而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即土官为流官制),然亦未从根本上彻底废除“土司制度”。

此种情形,一直延至清末及民国初年,亦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西南(广西、百色)。

仍存在少量土司。

有鉴于此,当代有识见之史家认为,清中央朝廷与明代统治者更为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将汉唐以来对西南边疆“恩威并用”,“以其故俗治”之治边方略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认识到向西南边地移民有助于解决人口居住生态与解决内地(中原)汉族人口膨胀问题。

为此,清中央政府在“守边”之前提下,允许内地流民(包括汉族及各少数民族)到西南边地落户、垦荒与种地,从而推动了内地四川、云南、贵州、广东、福建等地规模空前的移民西南广西百色壮族地区进行垦荒活动。

这样就将对祖国西南边地开发治理与实现人口之合理分布联系起来,初步实现了西南地区“壮汉融合”、“壮、瑶、苗、彝、布依、仡佬等民族一体”之目标。

“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看作是全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之重要环节。

”【10】

在清中央政府沿边方略之直接影响下,西南边地百色壮族地区不仅在政治、经济、人口生态上得以改变,且壮族聚居区之原始结局亦得到改变与发展。

明清以前传统百色壮族民众大都聚族而居,如宋代安德(今属靖西)、归乐(今属平果)、路城(今属田林)、田州(今属田阳)等四州壮民,都是同姓聚居,“举垌而一姓者,婚姻不以为嫌”【11】。

后入明清,经过土司兼并战争,壮族聚居区的“羁縻州”【12】逐个被合并成较大的土司家族领地。

以凌云县“岑氏土司”为例,于明清时期,此土司乃是百色壮族地区规模最大、势力最强之壮族土司,其领地管辖今百色市凌云、乐业、田林、隆林、西林、右江区诸县(区),以及河池市巴马、凤山、天峨等县和贵州省安隆、贞丰、册亨、望谟、罗甸等全都或部分地方。

清代“改土归流”后,作为家庭标志之土司被废除,百色壮族地区自汉唐以降1000余年一姓一州一土司等基本社会组织、结局被打乱了。

自此,百色壮族地区之州、垌不再是一姓一家之世袭领地,壮族居住区部落联盟式之聚居传统被自上而下进行改造:

一姓改为杂姓,“土官”改成“流官”,“土目”改成“里甲长”,“土民”亦随之变成了封建国家之自耕民。

于是,整个西南壮族社会全都完成了“领土制”到“封建制”之华丽转身。

此外,在清中央政府治边之政策影响下,受朝廷委派到百色属地任职之流官与本地土官,他们励精图治,奋发有为,为百色属地政权建设与经济、文化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涌现出一些百色民众有口皆碑之历史人物,如清嘉庆元年(1796年),以“居官以爱民便为急务”之山西永济人崔景仪出任泗城知府,他想为民之所想,做事为民之所做,到任后积极组织泗城壮族民众大力修建被大水冲毁之“镜澄桥”、方便泗城民众出行而深受当地壮族人民称许;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江苏武进人赵翼出任镇安知府,他轻车从简,深入德保、靖西等县民间,了解民情,为民解忧,他不仅果断地铲除压在当地壮民头上之“三害”(苟捐杂税之害、边患之害与虎害),且引导德保民众从归顺州(今靖西)引进八角树种植。

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深受德保、靖西壮民拥戴,同时,赵翼还发挥他文学创作之长处,在施政之余,写下了众多反映德保山水自然风光与风土人情之诗作,为德保留下了不少有影响之文化遗迹。

因此他还在世时,德保壮民就为他建立生祠,以感激他为德保人民立下赫赫功德。

同时,在清代反对外族入侵并导致第二次鸦片战争发生之战斗中,西林县县令张鸣凤亦顺应民意,为维护国格和正义,他于清咸丰六年正月将以传教为幌子之法国神父马赖及其教徒当场处决,大长了国志士气,在中国近代史上谱写了一曲可歌可泣之爱国主义颂歌。

这些历人物和历史事件,都将永远铭记西南百色壮民之心目中。

与此同时,清中央政府较为高明之治边政策,还报大影响了祖国西南百色壮族地区之人口生态,促进了西南百色壮族地区壮、汉民族之融合。

更有甚者,在清中央政府“守中治边”之治策等影响下,百色壮族人民时刻警惕,居安思危,他们以自发、纯朴之爱国主义精神有效地抗击外来侵略者,保卫了祖国西南边疆。

总之,在清代268年(1644—1911)之历史中。

注释:

【1】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0

【2】参见《清圣祖实录》卷68

【3】【21】【22】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98页.

【4】参见《清实录》载《广西资料辑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

【5】参见《清史稿》卷527.北京,中华书局,1977.

【6】参见《清圣祖实录》卷124.

【7】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77.

【8】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16.

【9】今人余贻泽先生

【10】方铁:

《西南通史》,第681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

【11】范成大著、齐治平校补:

《桂海虞衡志校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

【12】西汉时,

【13】嘉庆《广西通志》卷93.

【14】参见《明史·广西土司传·思恩》.

【15】王守仁:

《奏报田州思恩平复疏》、载《王阳明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16】范宏贵、顾有识著:

《壮族历史与文化》。

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17】苏宗经辑《广西通志辑要》卷14,光绪十六年刻本.

【18】《清高宗实录》卷1340.

【19】【20】广西地方志编篆委员会编:

《广西通志·大事记》,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21】【22】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16页.

第一节清代治边政策之演进与百色行政建置历史沿革

(一)清代治边政策之演变

应该说,清中央政府之治边政策,是与时俱进,随着时代之发展而不断演进变化的,即是说,清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之治理政策,大体上是承袭了明代治策,并有所加强。

即是说,清代建立后,中央朝廷仍贯彻执行明代朱元璋“威德并施”、“文教以化远人”【1】之治边政策,继续实行在元代已形成的“土司制度”,同时亦又根据广西(百色)壮族聚居区之实际。

不断完善、发展一系列有利于控制、调动壮族首领和领地势力的相关政策与法令,不断完善与发展“土司制度”。

在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是基本上沿袭了明代在广西壮族地区所设置之土司办事机构和相应之土司职官。

二是继续沿袭明代土司“承袭制”及各种较完备之制度。

在此基础上,清中央政府为了完善和发展“土司制度”,以利于管理和控制壮族土司,他们颁布了一系列政令,对壮族土司内部之“承袭制”、交纳之赋税、征调土司士兵、土官傣禄、土官与流官日常交往以及土司奖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做到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

具体是:

1、“承袭”制度更完善。

2、进一步确立、推行“推恩”(办法),极大削弱壮族大土司势力。

倘说完善、发展“土司制度”,只是清中央政府治边政策之演化与微调,那么清雍正四年(1726年)后,清中央朝廷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进行之“改土归流”,则是清中央政府治边政策之大调整、大演变,亦是历史发展之必然。

为帮助读者了解清政府在西南壮族地区施行“改土归流”运动之来龙去脉,下面简介清中央政府在百色壮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前前后后之情况。

1、百色属地“改土归流”之原因。

2、“改土归流”之方式。

3、“改土归流”之善后措施。

二、清代百色行政建置之历史沿革

第二节清代百色壮族地方之政权建设及社会政治生态

一、“改土归流”政策对百色少数民族管理之加强

二、清政府强化对百色地方政权之建设

三、“改土归流”后百色社会政治生态

四、清代百色壮族地方政权建设之范例——泗城岑氏土司

第三节清代百色壮族地区经济发展概况

1、百色山地垦荒开发与土地私有制之发展

清王朝建立后,沿袭了明代之治边政策,注重以发展农业经济为立国之本,并为祖国西南边疆农业生产之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清初,因经历了明末战乱,为恢复和重建封建秩序,清中央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尤把垦荒当作恢复和发展农业之首要任务。

清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发出了鼓励垦荒之政令:

“各省地土,其不可以种植五谷之处,则不妨种他物以取利;其可以种植五谷之处,则当视之如宝,勤加垦治,树艺菽粟【69】”。

其后,雍正朝时,朝廷又作出新规定:

“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

地方官不得勒索,青吏不得阻挠。

至升科之例,水田仍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著为定例【70】”。

乾隆六年(1741年)时,清廷又批准了广西巡抚杨锡绂之上奏,允许广西各地新开垦之土地“如地如平原,田成片段,系上则、中则,水田一亩以上,旱田三亩以上,照例升科;一亩、三亩以下、永免升科。

下则田地及桑麻花米等地,更属瘠薄,民间开垦水田五亩以上,旱田十亩以上,限例升科;五亩、十亩以下,永免升科【71】”。

在统治者之励精图治下,广西全省从巡抚到各地州、县官吏莫不积极劝农民垦荒与兴修水利。

如康熙十五年(1711年),广西新任巡抚陈元龙一上任,就“循巡阡陌,劝民耕作。

携其乡荏菽之种,教以树艺之法,其利甚薄,民呼为陈公豆【72】”。

清中叶,随着中原内地人口与资源压力大及出于维护边疆社会安全稳定之需要,清廷开始将目光转向了人口相对稀少、资源蕴藏丰富之边疆百色壮族地区。

然自元代以后实行“土司制度”之种种弊端亦不断暴露出来,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采纳了云贵总督鄂尔泰之奏请对西南夷“改土归流”建议,在广西壮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将百色属地镇安府、泗城府、思明府等土州相继“改土归流”。

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使封建地主制经济在更广阔区域内得以确立,对改变百色属地落后封闭之状况影响深远,为中原内地充实人力、物力进入长期闭塞、经济发展滞后之百色壮族地区准备了条件,同时亦为各民族间之经济交往和文化支流奠定了基础,更为桂西百色壮族地区增加户数、人口和垦荒面积提供了前提条件。

据今人郑维宽《照抄还是扬弃:

明清时期广西户口数字辨析》一文统计,清乾隆五年(1740年),镇安府上报户口为“三万四百有奇,丁口十一三万九千八百有奇”;清咸丰年间,西林县“户均人口有4.5人【73】”。

到清代中后期,即从乾隆四十二年(1776年)到光绪六年(1880年),泗城府总人口从29.9万人升至36.8万人,人品密度亦由15.5人升至16.9人;镇安府则由28.1万人升至40.6万人,人口密度亦由28.1人升至30.8人【74】。

由此可见,经过清初之大规模经济移民(明清时期外籍迁居广西,倘按其迁移目的分,可分为军事移民型、政治移民型和经济移民型三类,明代主要以军事移民为主,清代则以经济移民为主),百色属地各县(区)之人口数量都有不同程度增多。

此外,由于清廷鼓励边民大力垦荒,故于清代,百色壮族地区之德保、靖西、那坡、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田林、隆林、西林、凌云、乐业诸县(区)山地垦荒面积亦不断扩大。

据清人谢启昆撰之《广西通志》统计,清嘉庆初年,在清中央政府鼓励垦荒政策推动下,百色属地,泗城府、镇安府总耕地面积分别为292顷38亩和1225顷78亩,其中开垦之山地面积约占12%【75】。

由于山地大量开垦,就增加了壮族边民因地制宜、选择种植玉米、红薯等经济作物之机会。

并以种植经济作物作为主粮之补充。

如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在今靖西县一带,壮族边民积极垦荒,利用山地种植玉米与其他杂粮,“包粟(即玉米)杂粮,前只种一造,今则连种两造,及山地坡脚,无不遍种,皆有收成,土人以此充壅餐”【76】此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清中央政府大力鼓励下,地处西南边陲百色壮族山民勤恳耐劳之品格。

如前所述,鉴于清代百色农村之土地亦同全国农村一样,仍属地主所有制(即私有制),故清统治者鼓励边民积极垦荒、鼓励农桑等举措,虽客观上推动了百色壮族属地农村经济之发展,然亦从主观上剌激了土地私有制之发展。

加之清康熙、雍正年间,朝廷又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完全改变了田赋、差役、丁银分征之局面,使赋税正项出自田赋,这一重大举措虽意味着政府放松对人口控制,减低了农民对土地之依附性,有利农村劳力向边疆地区流动,然亦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了地主土地私有制。

对此,我们亦应有一个正确之认识。

二、制定农村经济开发惠农政策

三、水稻高产与旱地粮食作物大量种植

四、农耕技术日趋进步与经济作物大量种植

五、矿产业的家庭手工业商品之发展

六、农村圩镇与城乡市场繁荣

第四节百色各族人民反帝爱国运动

注释:

【1】参见《明太祖实录》卷34.

【2】参见《钦定大清会典》史部377.

【3】参见黄家信《壮族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17页.

【4】参见昆岗等修、刘启瑞等篆: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5】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3.

【6】参见黄家信:

《壮族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19页.

【7】【8】参见《清世宗实录》卷50.

【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777.

【10】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340.

【11】参见光绪《镇安府志》卷6.

【12】参见黄家信:

《壮族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66页.

【13】参见《粤西广载要点》

(一)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96页.

【14】参见《田州岑氏源流谱叙·湖润寨岑氏支派记》,田阳档案馆收集复制,1984年.

【15】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01.

【16】参见《申报》,1875年7月6日第4页.

【17】参见《清世宗实录》卷62.

【18】参见托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19.

【19】参见《清世宗实录》卷132.

【20】参见《清高宗实录》卷767.

【21】参见许克襄:

《镇边县志》,光绪三十四年版,第1页.

【22】参见《清圣祖实录》卷124.

【23】【24】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96页.

【25】参见《清高宗实录》卷775.

【26】参见《清德宗实录》卷9.

【27】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38.

【28】参见李世愉:

《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29】参见邓敏杰:

《百色市古今行政建署考略》载《右江日报》2013年12月6日第4版.

【30】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36页.

【31】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0.

【32】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198页.

【33】参见《明史·土司卷》.

【34】参见《明史·广西土司传》.

【35】参见王誉命:

《西隆州志书·祀典》,康熙十二年版,广西第二图书馆藏本.

【36】参见《明史·广西土司一·柳州》.

【37】参见《广西通志·大事记》,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8—1191页.

【38】参见谢启昆:

《广西通志》卷88,嘉庆六年刻本.

【39】参见羊复礼:

《镇安府志》,光绪十七年刻本.

【40】参见《寓桂历史人物赵翼——热爱南疆的文化大家》第341页.

【41】参见《清高宗实录》卷775.

【42】参见《清德宗实录》卷775.

【43】参见淡琪:

《壮族土司制度》,广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44】参见《桂抚张奏造就土官变通旧例析》,载上海《申报》1907年11月27日.

【45】参见《靖西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463页.

【46】参见张仲礼著,李荣昌译:

《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47】参见刘鹗小说《老残游记》.

【48】【49】【50】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61页.

【51】参见范宏贵、顾有识:

《壮族历史与文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52】【53】参见顾有识:

《试论历史上的壮汉互为同化》,载《广西民族研究》,1999.(3).

【54】参见王誉命:

《西隆州志·风俗》

(一),康熙十二年刻本.

【55】参见王淮淮:

《西林县志·风俗》

(一),康熙五十七刻本.

【56】【57】参见《明孝宗实录》卷222.

【58】【60】参见谷口房男、白耀天:

《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64页.

【59】参见黄家信《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26页.

【61】参见粟冠昌《广西土官制度研究·前言》,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62】参见张声震主编:

《壮族通史》(中),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619页.

【63】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35页.

【64】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小组编:

《广西凌云县群英公社览金生产大队瑶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1963年.

【65】参见《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82—283页.

【66】参见黄振忠:

《泗城州岑氏土官史略》,载《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1988年第8期.

【67】【68】参见罗增麒编:

《广西凌云县志》,黄国庆抄本1981年,第409页.

【69】参见《清世宗实录》卷247.

【70】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

【71】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46.

【72】参见《朱批奏折》,雍正五年,署广西巡抚韩良辅奏.

【73】参见《河池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74】参见曹树基:

《中国人口史:

清时期》(5),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5、713页.

【75】参见谢启昆:

《广西通志》卷155—156.

【76】参见何福祥:

《归顺直隶州志》,第168页,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

【77】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

【78】参见周去非:

《岭外代答校注》卷8,第33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79】【80】参见羊复礼:

《镇安府志》卷12,光绪十八年刻本.

【81】参见康熙本《广西通志》.

【82】参见陈如金:

《百色厅志》卷6,光绪八年刻本.

【83】参见谢肇浙:

《百粤风土记》,载《粤西丛载》卷18,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84】【85】参见吴小凤:

《明清广西商品经济史研究》,第76页,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

【86】参见顾祖禹:

《读史方舆纪要》卷111,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

【87】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93页.

【88】参见《简明中国历史读本》,人民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443页.

【89】参见黄桂宁主编:

《百色历代诗歌赏读》,中国文联出版社2012年10月版,第26页.

【90】【91】参见杨新益等著:

《广西教育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

【92】【93】参见钟文典、刘硕良主编:

《中国地域文化通览·广西卷》,第377页,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1月版.

【94】参见杨象朝编:

《广西凌云史志石刻集》1992年印本,第106页.

【95】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38页.

【96】参见黄桂宁主编:

《百色历代诗歌赏读》,中国文联出版社2012年.

【97】参见钟文典、刘硕良主编:

《中国地域文化通览·广西卷》,第441页,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1月版.

【98】参见刘锡禹:

《岭表纪蛮》,转引自滕兰花《明清时期广西区域开发不平衡研究》,第248页,民族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99】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44—245页.

【100】参见钟文典、刘硕良主编:

《中国地域文化通览·广西卷》第354页,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1月版.

【101】参见李恒波、黄华司主编:

《云山放歌——广西德保古今诗词集》,广西美术出版社.

【102】参见严肃:

《马驴舞》,载《百色艺苑》,第138—139页,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103】参见《德保县志》,广西民族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567页.

【104】参见肖喀:

《中国黑衣壮》,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年7月版,第144页.

【105】参见向志文:

《经典凌云》,广西美术出版社,2012年3月版,第242—252页.

【106】参见黄家信: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40页.

【107】参见钟文典、刘硕良主编:

《中国地域文化通览·广西卷》,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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