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一策上厂煤矿瓦斯治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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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一策上厂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一矿一策"--上厂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对于《防突规定》中提及的几种效果检验方法,建议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对每种效果检验方法都应熟练掌握,不断积累经验,掌握本井田内各种条件下自身的临界指标,形成适合本矿井的防突效果检验标准,不断提高预测水平。

7、安全防护措施

采取反向风门、远距离放炮、避灾硐室、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绝式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等安全防护措施。

(1)远距离放炮

在采取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采用远距离放炮预防放炮诱导煤与瓦斯突出后发生事故,具体生产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作业规程中规定放炮距离和具体放炮地点。

(2)反向风门

为防止突出时瓦斯逆流进入进风道,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设置2道反向风门,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能沿回风道进入回风系统。

(3)压风自救系统

矿井应建立固定压风自救系统,井下各采掘作业点应配备防护自救袋。

(4)避灾硐室

避灾硐室设在各回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和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设处,采用扩散通风方式。

硐室规格为半圆拱断面,断面净宽2.2m,净高2.2m,净断面积4.8m2,避灾硐室的面积根据同时避难人数确定,但人均不得小于0.5m2,出口设向外开启的隔离门,硐室内安设压风自救袋和隔绝式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

避灾硐室内必须安装一部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放置自救器(存放在专门的自救器箱中)、1瓶氧气、1个装有急救药品的急救箱、1台苏生器、1付担架等以备急需。

此外,必须向硐室接入清水管供避难人员使用,硐室内设可供人员乘坐的长椅。

3建立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主机。

立即对现有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1个高浓度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为距掘进工作面5m内;于每个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安设1个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安设位置为距回风合流点10~15m处;于每个掘进工作面总动力开关安设馈电传感器1个;于掘进工作面每个局部通风机安设设备开停传感器1个;于每个掘进工作面风筒安设风筒传感器1个;在总回风巷设置低浓度甲烷传感器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1个、温度传感器1个、风速传感器1个;在风井的主要通风机风硐中布置压力传感器1个;在风井安全出口处的正反风门分别布置风门开闭传感器2个;风机房内的主通风机布置设备开停传感器2个;将来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其传感器种类、数量及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井下监测装置取电源的开关,应挂“监测电源、严禁停电”的警示牌;搬迁更换监测装置取电源开关或装置控制的闭锁开关时,要有保证措施,严禁搬迁或更换开关时甩掉监测装置不用。

井下监控路线应与动力路线分开布置,保证监控数据准确;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应与市县煤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联网运行,做到监测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4完善供电系统

进行供电系统改造,确保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监控中心站、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并能自动切换;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双风机。

5建立井下消防、洒水、防灭火系统

矿井已有消防、防尘水池及管路系统,但必须按《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井下溜煤斜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装载点等处设置防尘管路及喷雾洒水装置。

在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铺设的消防、防尘洒水管路每隔50m设一支管和闸阀。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运输机巷距工作面30m内的地方、掘进巷道距工作面50m内的地方设置净化风流水幕装置。

6加强矿井瓦斯管理

6.1防止瓦斯超限和积聚措施

1、瓦斯检定器配置

(1)瓦斯检查员和瓦斯队队干,测风员和通风队队干,及通风管理人员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入井时必须携带。

(2)其他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应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

(3)仪器必须完好、准确、读数清晰。

2、瓦斯检查内容

采掘工作面和采用局扇通风以及需进行放炮作业的地点必须派专职瓦斯检查员,原则上一个瓦斯检查员只负责一个施工队或一台局扇通风巷道的瓦斯检查。

瓦斯检查职责是负责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相关区域内各井巷、机电设备、硐室、钻场、密闭及其它零星作业地点的CH4、CO、CO2、温度检查,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负责执行“一炮三检制”,重点检查爆破点20m范围及回风瓦斯浓度,并填入瓦斯检查手册;负责协助跟班队长和班组长观察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一旦发生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再向调度室汇报;负责每班对工作面瓦斯遥测值校对,不少于三次,校核情况记入瓦斯手册,发现误差超标及时向调度汇报。

3、防止瓦斯积聚与瓦斯超限的措施

(1)通风系统合理、完善。

巷道断面按设计施工,满足通风需要;主要通风机根据选型配置,保证矿井风量足够、稳定、可靠;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减少角联风路、并联支路和井下通风构筑物;使各用风地点风量容易控制,风流稳定性好,能够保证各用风点风量。

(2)保证通风设施质量,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管理与维护检修,井下各用风地点按规定配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3)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测制度,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4)加强巷道维护和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避免瓦斯局部积聚,及时密闭盲巷、废巷,隔离采空区;瓦斯超限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

(5)加强通风、机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减少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聚。

(6)防止掘进巷道瓦斯积聚与瓦斯超限的措施。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在进风口侧新鲜风流处,供风量必须满足要求,防止产生循环风。

风筒出风口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移动,其距离不能大于5m,确保掘进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在掘进巷道中最常遇到的瓦斯积聚形式有巷道顶板附近和支架附近空洞的积聚、钻孔中和打钻时孔口附近的积聚。

采取适当增加风速,在一般瓦斯涌出情况下使顶板处的风速不小于1.0m/s;当风速不能满足要求时,在靠瓦斯涌出区段,采用帆布风幛,靠顶板挂倾斜档板等方法,局部增加风量和提高风速;巷道掘进采用光爆,对超挖部分用不燃材料填实,消除空洞。

(7)防止打钻时瓦斯局部积聚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增加打钻巷道的供风量;在巷道中安设风幛、倾斜挡板等,局部增加孔口附近的风速;当钻孔中瓦斯涌出量大,采取上述措施不能解决瓦斯积聚时,应在孔口安设专门的密封装置。

(8)防止其它巷道瓦斯超限措施

1)独头巷道扩散通风距离不超过6m,且巷道宽度不得小于1.5m。

2)所有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的要求。

3)对报废的巷道或硐室,必须及时密闭并挂牌管理。

4)加强巡回检查,防止巷道失修垮塌造成风流不畅。

4、瓦斯超限积聚处理程序

(1)凡携带CH4报警仪的人员,现场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则立即停止作业,切断动力电源、设置警戒并向调度汇报;

(2)凡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的人员(包括瓦斯员),现场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则必须视超限情况设置好警标或岗哨,切断影响区动力电源并立即组织处理。

如果处理不了,查明原因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由矿通风技术负责人到现场处理。

(3)有害气体超限严重,造成采面停产或掘进工作面停产的特殊情况,矿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指挥处理,必要时可安排救护队派人到现场处理。

6.2防止瓦斯爆炸的措施

1、入井人员穿抗静电工作服下井,以免静电产生火花引爆瓦斯。

2、严格井口检身制度,防止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3、杜绝失爆矿灯下井,严禁井下敲打、拆卸矿灯。

4、严格火工材料管理和放炮制度。

做到“一炮三检”,杜绝不正规的爆破作业。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和违章放炮,放炮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井下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实行瓦斯电闭锁。

6、井下电气设备及保护

(1)井下电气设备及保护的选择

各局部通风机采用双电源双风机配置,主电源采用“三专”供电,备用电源引自其它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井下配电网均应设过电流、短路保护装置。

低压馈出回路均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带选择性漏电保护的装置,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均选用QBZ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磁力起动器控制,井下所有电机控制设备均应设短路、过负荷、缺相、漏电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2)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当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矿井选用的所有井下开关的闭锁装置应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井下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在采掘工作面等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均应设置瓦斯断电仪,当瓦斯浓度超限时,能够自动报警并切断电源。

(3)井下电缆必须定期检查,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2)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3)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②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4)井下供电须有过流保护和漏电保护,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和管理。

5)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的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6)井下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应具有“MA”标识。

7)防爆设备入井前按照规定检查“三证”及安全性能,井下值班电工应定期巡回检查所有电器设备,如发现有失爆,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从而避免因电器失爆引起瓦斯事故。

6.3防止瓦斯灾害事故扩大的措施

1、回风井井口设置防爆门,以防冲击波毁坏风机。

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防爆门的日常管理,保证主要通风机、防爆门处于良好状态,反风时保证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之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低于正常风量的40%。

2、编制完善的瓦斯爆炸事故处理计划,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检验反风设施及反风效果。

3、加强矿井井下通风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维护工作,保证通风设施质量。

4、进、回风巷间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组闭锁的正反向风门,并安装风门开闭传感器。

5、各采掘工作面均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均直接引入采区回风上山或总回风巷。

6、加强巷道维护,保证各安全出口的断面符合规定;各风门前后20m范围内禁止堆放杂物,巷道中堆放的材料必须整齐。

7、不用的旧巷及开采结束工作面及时设置可靠的永久密闭。

6.4执行严格的瓦斯管理制度

㈠.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

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

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

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

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

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

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原相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原相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

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

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

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

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

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㈢.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作用,规范监测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1、系统功能及传感器的设置

⑴.我矿采用KJ-73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系统包括中心站、分站、各类传感器及供电、传输线缆等。

⑵.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A、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及全电压断电功能;

B、其它各种模拟量传感器的报警功能;

C、故障闭锁功能;

D、断电状况和馈电状况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E、具有防雷电功能,避雷装置必须经机电科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F、不间断备用电源保证系统不小于2小时的正常运行功能;

G、监测数据实时显现及历史数据处理功能;

H、各种图表打印功能;

I、数据传输联网功能。

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装备率要达到100﹪,备用量不小于20﹪。

⑷.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电缆连接,严禁通讯线、动力线等共用,以确保其本质安全性能,并保证监控信号电缆发生故障时,还可通过电话及时了解井下现场瓦斯浓度信息。

⑸.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传感器外,每个采区回风巷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回风立井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进行局部通风的工作面及暂时停止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要求使用瓦斯传感器。

采掘机、电机车、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由生产队组设置管理)。

2、监控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⑴.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水平、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相应的监测监控设计,施工队组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作业地点的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参数设定、信号电缆和电源线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详细的设备布置图。

⑵.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已经批准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内容,填写《安全监控设备申请单》并报请通风科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机电科负责执行。

设备断电控制部分接线必须由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人员进行操作,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⑶.安全监控设备电源取自采区变电所,并通过专用线路向分站供电。

安装前要做如下准备工作: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有此情况不得下井使用。

清理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清理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完好齐全,各插件接触接触良好,各紧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一致。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合格后方可使用。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

A、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小时通电后分三个阶段进行调试:

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隔爆检查步骤进行处理,通电时间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计算。

B、烤机完毕后,拆除电源等处连接线,盖上扣盖,作好标识,入库备用。

设备的安装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井下分站应置于便于观察、调试、检修、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并且用专用箱吊挂,其显示窗高度为1.5米.瓦斯探头必须置于专用盒内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

B、监测专用电缆必须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保持0.1米的距离,与管路同侧必须在管路上侧0.3米以上的距离,与同电压等级的电缆保持50mm的距离,悬挂点间距不得大于3米,中间不允许盘圈和盘“8”字型.

C、电缆连接要按规定使用接线盒,接线盒内电缆芯线要整齐,接点插接要可靠;电缆与设备连接时,要先测定设备的输出电压等级,确认无误后方可接线,各电缆及插头与设备连接要紧固。

D、系统安装完毕,通电15分钟后方可进行调试。

E、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实现一条线。

⑷.安全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生产、调度、安监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的水平、采区或工作面未安设监控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⑸.检修、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时,必须事先通知监控部门,若这些过程可能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或部分监控功能丧失,还必须事先征得矿值班领导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能实施。

⑹.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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