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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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docx

金华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试行)

 

2018-11-06发布2018-12-01实施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前言

随着金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及绿色智能居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尤其是智能电网建设的迅速发展,新设备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家庭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广泛使用,使得居民住宅电气工程的建设合理性、供电可靠性、运行经济性等越显重要。

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推进居民住宅配电工程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保障居民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编写了《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技术导则》,以利于指导本市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本规定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

1、总则;2、术语和定义;3、供配电系统;4、变配电装置布置;5、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6、配电自动化;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8、防雷和接地。

本导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金华市双溪西路428号,邮政编码:

321000),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参编单位:

金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

张波、赵寿生、王鹏、邹家阳、潘厥勇、胡正伟

蒋峥、葛爱莉、陈波、陈将生、舒永强

主要审查人:

潘巍巍、崔建业

1总则

1.1主要内容

1.1.1为规范金华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装置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使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装置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方便的目的,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1.2本技术导则明确了金华市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的主要技术标准,规定了供配电系统、变配电装置布置、配电线路选型及敷设、配电自动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及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

1.1.3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1.2相关要求

1.2.1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电力规划和城市规划。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规划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同步进行。

为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电力设备运维环境,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居住区应结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居住区规模等级配套建设预留相适应的供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

1.2.2居民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2.3居民住宅工程供配电设计应按照现行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规定的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1.2.4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3适用范围

1.3.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金华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10kV、380V/220V配电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工程、农居小区、居住组团等可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

1.3.2居民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技术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1.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

GB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气技术规定》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96《居民住宅设计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368《居民住宅建筑规范》

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T5029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14549《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

JGJ242《居民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03《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规范》

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DB33/1092《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33/1121《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

DB33/1006《浙江省居民住宅设计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2016版)》中国电力出版社

《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中国电力出版社

2术语和定义

2.1居民住宅小区

居民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相对封闭、独立的居民住宅群体或居民住宅区域。

2.2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用电设备及相关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电气设施。

2.3公共服务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服务机构、会所、居委会、银行、商业服务网点等)。

2.4多层居民住宅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民住宅建筑。

2.5高层居民住宅

高层居民住宅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类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建筑为二类高层居民住宅,居民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但小于100m的建筑为一类高层居民住宅。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居住类建筑为超高层居民住宅。

2.6中压配电网

额定电压为10kV的电网。

2.7低压配电网

额定电压为380V/220V的电网。

2.8小区配电室

内设有10kV进出线和中压配电装置、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室,按用途分为小区公用配电室和小区专用配电室。

2.9环网室(箱)

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再分配。

户内为环网室,户外为环网箱。

2.10低压电缆分支箱

用于低压电缆分支的装置。

2.11电能表计量箱

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2.12计量间

公共设施负荷集中计量的配电室。

2.13配电自动化

以一次网架和设备为基础,利用通信方式,实现对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并通过与相关应用系统的信息集成,实现配电系统的科学管理。

2.14配电自动化主站

配电主站是配电自动化系统的核心部分,主要实现配电网数据采集与监控等基本功能和电网分析应用等扩展功能。

2.15配电自动化终端

安装于中压配电网现场的各种远方监测、控制单元的总称,主要包括配电开关监控终端feederterminalunit(即FTU,馈线终端)、配电变压器监测终端tansformerterminalunit(即TTU,配变终端)、开关站和公用及用户配电所的监控终端distributionterminalunit(即DTU,站所终端)等。

2.16分布式电源

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且与环境兼容,可供电能或热(冷)源的发电装置。

2.17孤岛现象

光伏电站与主电网解列时仍保持对局部电网继续供电的状态。

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

2.18居民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电源接入点至电能计量表箱的配电系统,由10kV环网室,10/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及10/0.4kV小区专用配电室,10kV线缆,380V/220V线缆,380V/220V封闭母线,母线始端箱,低压电缆分支箱,路灯线路(含电缆、灯柱、路灯、路灯配电箱),分支电缆,电能计量表箱等组成。

2.19居民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电能表箱以后的配电系统,由表后进户电缆、电线,低压住户配电箱,室内绝缘线路、插座、灯具、开关等组成。

2.20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

由带通信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通信通道、后台管理系统所组成的所有装置的总和。

2.21充电设备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本技术导则中指慢充桩和快充桩两种充电桩;按使用用途分为自用桩、专用桩和公用桩。

2.22绿色建筑

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3供配电系统

3.1一般规定

3.1.1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的相关规定。

3.1.2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配电工程,不应采用架空线路配置,改建的居民住宅小区配电工程,不宜采用架空线路配置。

3.1.3居民住户采用10/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供电,装表到户。

居民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道路路灯等负荷宜采用公用变压器供电。

3.1.4当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优先采用并网系统。

分布式光伏电源并网电压等级可根据装机容量进行初步选择,参考标准如下:

8kW及以下可接入220V;8kW~400kW可接入380V,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

若中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统应明确用户进线开关、并网点位置,对接入分布式电源的配电线路载流量、变压器容量进行校核。

3.1.5为确保电网检修人员的安全,在与低压分布式电源连接的系统电网侧必须安装低压反孤岛装置,在用户侧必须安装专用开关。

专用开关具备在市电失压或电压小于一定值的情况下在预定时间内自动动作脱离电网,防止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倒送电。

3.1.6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其建设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0kV环网室,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0m2应设置一座,且每增加100000m2增设一座。

60000m2以下的小区有专变或双电源需求的,也应设置环网室,环网室的接线宜采用双环网(加母联)接线。

3.1.7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远期负荷增长等因素,规划设计时,小区公用配电室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设置应按照低压供电半径划分区域,满足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需要。

3.1.8居民住宅工程配电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确保居民住宅工程的安全用电。

居民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运行可靠、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3.2负荷分级

3.2.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2.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

(1)超高层居民住宅及一类高层居民住宅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等;

(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2.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

(1)二类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2.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5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6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由两回线路供电。

3.2.7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

3.3负荷计算

3.3.1用电负荷计算的期限

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计算分近期及远期,近期指5~10年,远期指10年以后。

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时,小区公用配电设施布点数量、平面布置、空间面积、线缆及开关设备等应以远期配置。

3.3.2用电负荷计算的方法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该两种相结合的算法。

a.单位指标法

随着单户建筑面积增加,其户内用电同时率的下降,户均最大负荷及电源配置一般可按表3-1配置。

(其中m2指建筑面积,以下同)

表3-1居民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及电源配置表

居民住宅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户)

用电负荷

普通多层、高层、

中高层居民住宅

90及以下

6kW/户

90~140(含140)

8kW/户

140~200(含200)

12kW/户

200以上

起点20kW,超出部分按50~60W/m2计算

别墅、联排式居民住宅

200及以下

20kW

200以上

起点20kW,超出部分按60~70W/m2计算

商业用电

按每m2计算

100W/m2

写字楼

按每m2计算

70W/m2

地下室公共用电

按每m2计算

10W/m2

物业管理用房

按每m2计算

120W/m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

慢充

10kW/台

快充

60kW/台

b.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

居民住宅用电计算负荷,近期以35~50W/m2(指建筑面积,以下同),远期以50~60W/m2计,其中别墅、联排式居民住宅以60~70W/m2计;小区地下室的公用负荷部分(不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平均以10~25W/m2计;配套小区公建计算用负荷,近期以60~80W/m2计,远期以80~120W/m2计,物业管理用房可适当降低(经营性用房除外)。

c.需要系数法

居民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居民住宅小区由多台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小区用电负荷的计算应按每台(组)配电变压器供电区域的户数确定需要系数。

需要系数见表3-2。

 

表3-2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表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

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1~3

3~9

0.90~1

4~8

12~24

0.65~0.90

9~12

27~36

0.50~0.65

13~24

39~72

0.45~0.50

25~124

75~372

0.40~0.45

125~259

375~777

0.30~0.40

260~300

780~900

0.26~0.30

居民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热、制冷时可酌情降低指标。

3.3.3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负荷计算在方案设计阶段可根据电动汽车停车位的数量按单位指标法和需要系数法相结合进行计算。

其中,慢充桩每台按10kW配置,不再计入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快充桩每台功率不小于60kW,需要系数按《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执行,不宜小于0.8。

3.3.4小区配电室按实际用电需求配置变压器规格和数量。

3.3.5在计算变压器容量时应综合考虑同时系数、功率因数、负载率等因数确定。

有功功率同时系数可取0.8~0.9,无功功率同时系数可取0.93~0.97。

3.4居民住宅户外配电系统

3.4.1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居民住宅建筑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个电源应能承受100%的一级负荷;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4.2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居民住宅建筑应由两回线路供电,每回线路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4.3居民住宅建筑的消控中心、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安防中心等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切换装置宜选择应灵敏、可靠的一线、优质品牌产品。

3.4.4100m以上超高层居民住宅建筑的消防负荷和一级负荷,除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外,还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并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在30秒内供电。

3.4.5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不宜使用预装式变电站供电。

严禁使用施工用临时配电设施供电。

3.4.6小区专用配电室与小区公用配电室应分别设置。

3.4.7小区沿街商业服务网点应根据容量综合考虑到户计量,网点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宜由专用配电室供电。

3.4.8小区公用配电室应遵循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小区公用配电室应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每座配电室布置变压器不应多于4台,宜采用每2台为一组供电单元。

3.4.9中、低压配电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

低压配电装置内,应留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

3.4.10环网室、配电室防火设计相关要求

a环网室、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环网室、配电室单独建造时,应满足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防火间距的要求。

c环网室、配电室设于建筑物地上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采用钢大门。

d配电室设于地上二层及以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环网室、配电室内所有消防设施均应按规定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f其他未注明处均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执行。

3.4.11环网室应同步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及相关通信设备。

配电室宜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3.4.12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相关规定

a走道、门厅、楼梯口、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b应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具备充电结束自动断电功能。

3.5居民住宅户内配电系统

3.5.1居民住宅每套用电容量小于12kW时,应采用220V单相供电,单相计量;用电容量不小于12kW时,宜采用380V三相供电,三相计量;并预留通信总线管路。

3.5.2居民住宅进户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铜芯线缆穿管暗敷。

厨房、卫生间等回路导线宜采用截面不小于4mm2铜芯绝缘导线穿管暗敷。

3.5.3居民住宅进线入户后,应在户内便于进出线及维修维护处设置家居配电箱,配电箱应暗装,箱底边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0m,配电箱内设总进线开关及若干出线回路开关。

为保证人身安全及家用电器设备的安全,总进线开关应具备过、欠电压保护、过载及短路保护功能,并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功能。

各供电回路均应具有过载、短路的保护功能。

3.5.4三相供电的居民住宅,户内每相负荷配置应相对平衡。

3.5.5户内的照明与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专用插座回路应分路配置。

每个照明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每一回路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3.5.6空调、厨房、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专用插座回路。

壁挂式分体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漏电动作电流≤30mA。

3.5.7户内电源插座的设置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浙江省居民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的相关规定(详见表3-3)。

表3-3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序号

名称

设置要求

数量(个)

1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3

2

卧室、书房

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3

厨房

IP54型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2

4

卫生间

IP54型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

≥1

5

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固定安装的电炊具

分别设专用电源插座

注:

表中序号1-4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

3.5.8户内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4变配电装置布置

4.1环网室

4.1.1环网室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并便于电力线路进出,应靠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

进出通道应满足环网室日常运行维护、消防等要求,并应预留相应数量的备用电缆管孔。

4.1.2环网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环网室宜独立设置,并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

环网室应设在地面以上,且在当地最高洪水位以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易积水的场所。

当条件受限时,可与公建设施结合,并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相邻。

b与电气设备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能在环网室内通过;环网室上一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c当环网室设在居民住宅建筑内时,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居民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d环网室长度超过7米应设二个出口,并宜设置在环网室两端。

门应向外开启。

环网室应设单独电缆层,电缆层净空不小于1.8米,设备层净空不小于3.5米,且梁下至楼板距离不小于3.0米。

4.1.3当配网公用环网室与小区建筑相结合时,应设于地上一层,选址不宜影响小区建筑使用功能,但应临近市政道路,便于电缆进出。

4.1.4环网室应采取防火、屏蔽、抗震、隔音措施,当与商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相贴邻时不应共用墙体,应采取隔墙夹层处理,噪音应满足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4.1.510kV环网室开关设备额定电压为12kV,进线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宜选用20kA,主母排采用T2铜材料。

4.1.6环网柜应选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通过型式试验,“五防”功能完备,能满足现场停电检修和维护等运行使用要求。

环网柜的数量宜按环网室的最终容量一次配置到位。

同一环网室内应选用技术参数匹配、结构一致的环网柜。

4.1.7环网室通风必须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除自然通风外,应安装智能环境控制系统,并设置防止雨、雪及小动物从通风设施等通道进入室内的措施。

4.1.8户外环网箱高压环网柜宜采用环保型气体绝缘开关设备,并加装智能除湿设备。

4.1.9户外环网箱基础应便于通风降凝露,且和周围环境协调。

4.2小区配电室

4.2.1居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小区建筑总体规划,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运行管理并留有发展空间的原则考虑小区公用配电室的建设。

4.2.2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电室,当任意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4.2.3当小区配电室设于建筑物本体内时,宜设在地上层面,并应留有电气设备运输和检修通道。

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不应设置在最底层;不得设置在仅有地下一层的地下室。

不应设在居民住宅建筑主体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居民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

严禁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4.2.4小区配电室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排风、防潮、抗震与降噪措施。

4.2.5小区配电室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干式变压器单台容量宜控制在800kVA及以下,最大不应超过1000kVA。

4.2.6小区配电室应预留10kV进出线及低压出线线路通道,环网室至各小区公用配电室之间,应预留通信光纤通道及敷设条件。

4.2.7小区配电室应采用智能分级电容器集中补偿,补偿后用电高峰时段应能保持Cosφ≥0.95,其中低压电容器容量应按变压器容量的20%-40%及以上选取。

电容器应根据功率因数值自动投切。

4.2.8小区公用配电室低压开关柜应留有带通讯接口的智能配电终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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