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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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施工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资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都是或损毁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4年,海商法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以保护。

3、在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发生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如果发生在在诉讼时效发生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只有该事件持续到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时效的效果。

4、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年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业;卫生社会福利;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大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强制监理。

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11、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单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用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3、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一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透露表弟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4、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15、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取消一年至两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6、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取消一年至三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7、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务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的取消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招标活动。

1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1、非法确定中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2、非法订立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4、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2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8、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下的,暂定级的承担工程总投资额6000万元以下的。

2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串通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五万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扶着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常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不满足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3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3、未配备合格安全生产人员的处2万以下罚款。

3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处5万以下罚款。

35、擅自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不足10万的单处或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6、生产经营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并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3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不足5万的单处或并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3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9、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一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上五千万以下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三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经济损失。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0、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及时补报。

4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3、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44、事故发生后玩忽职守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年收入40%~80%

45、恶意阻扰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出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46、对事故负有责任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位:

☞一般事故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较大事故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重大事故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2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罚款

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罚和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单位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般事故处一年收入的30%罚款

☞较大事故处一年收入的40%罚款

☞重大事故处一年收入的60%罚款

☞特别重大事故处一年收入的80%罚款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并应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49、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

50、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成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51、违反强制性标准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52、工程监理单位卫队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定制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53、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罚款。

54、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55、违反安全设施管理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56、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受到刑罚和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58、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处合同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9、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不合格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6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6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6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效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6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房屋使用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备案的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上述并对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

65、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4%罚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合同价款2%~4%罚款;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处合同价款0.5%~1%罚款;偷工减料合同价款2%~4%罚款;未取样检测的处10万~20万罚款;不履行保修义务处10万~20万罚款。

66、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2倍罚款;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2倍罚款;转让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罚款;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50~100万以下罚款;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单位有隶属关系承担该监理业务的处5万~10万罚款。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事故的,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67、保修期限:

技术设施、房屋建筑第几、主体结构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为5年;供热制冷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装修2年。

68、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的从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12、24个月具体有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证金数额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如果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69、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2倍罚款;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1倍~2倍罚款;转让勘察设计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25%~50%罚款;注册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生产厂、供应上的,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处10~30万罚款。

70、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管径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7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名称,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采取的措施。

7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到征求意见材料其10日内提出意见。

75、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化自行标准设计施工;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处20~50万罚款。

76、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

77、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强制标准设计处10~30万罚款;

78、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强制标准施工处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未对进场材料检验;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处10~20万罚款。

79、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监理,对墙体屋面保温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处10~30万罚款。

80、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警告、罚款或15天以下拘留

8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具有火灾、爆炸为限的场所违反禁令抽烟使用明火的;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过失火灾的处警告、罚款或10天以下拘留。

8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职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归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剩余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3、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8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8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期间为一年。

86、劳动关系存续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内提出。

87、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律师执业满3年的

8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89、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像人民法起诉。

90、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1、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9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之用工之日其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4、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9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6、在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97、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8、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规定的

99、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0、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101、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内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102、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10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被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社区的时机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04、用人单位违反固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2倍向劳动者支付。

10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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