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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经验主义、实在论和因果知识

 

自从康德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一直是人类知识的可能性和普遍有效性问题。

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一直是我们探究认识论问题的最重要的源泉。

按照对于康德的某种理解﹐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要被看作人类理性对于经验的构造﹐亦即经验对象在人类知性中的先验综合构成。

给出对于'先验性'的某个合适理解﹐现代科学似乎极好地示范了康德的思路的基本合理性。

但是﹐这种状况在目前已经发生了急剧变化。

现代物理学在其方法论和认识论上都与经典物理学颇为不同。

其中﹐现代物理学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它超越了可观察的宏观世界﹐进入了人类没有直接的观察接近的微观领域中。

这个变化产生了这个尖锐的问题﹕我们能够声称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确定知识吗﹖如果我们在达到这样的知识上没有保证﹐那幺什么是科学的恰当目的﹖这是科学实在论和反实在论(比如说﹐建构经验论)的争论产生的一个主要背景。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van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

因此﹐在van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

van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

然而﹐在我对van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

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tothebest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

我认为van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说明相左。

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

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

W.Salmon和van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

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

当van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

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

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

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adequacy)的检验。

当van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

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

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

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

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

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

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

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

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

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

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coveringlawmodel)。

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

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

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

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

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

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

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

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

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

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

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

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

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Bromberger1965,1966;M.Scriven1959)。

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

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

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

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

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

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

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

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

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

"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

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

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

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

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

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

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

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

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

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

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

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

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

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

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

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

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

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

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nomic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

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

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

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

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

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

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

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

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

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Popper和P.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

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

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

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幺,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

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

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

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

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

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S.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

Gilbert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

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

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

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

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

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

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

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

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

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

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

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

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

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

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

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

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

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

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

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

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

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cause)的原则中。

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

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

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

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

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

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

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

因此﹐按照IBE﹐

(SR2)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

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

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

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

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

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

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

例如﹐van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

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

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

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

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Fraassen声称﹐"[1][2][3][4]下一页

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p.10)。

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

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对于一个研究纲领的承诺。

承诺不是真的或假的,它们只是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被证明是恰当的或不恰当?

quot;(p.88)。

因为说明涉及到理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vanFraassen认为它是一个语用的事情。

因此﹐"所谓说明的成功除了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描述的恰当性提供证据之外,还能为理论的真提供证据的问题是不存在的"(pp.156-7)。

建构经验论的信条可以总结为:

(CE1)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

由于他拋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

对于van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

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

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

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

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

如果TeT*并且T*eT﹐那幺,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

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

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

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政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幺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

然而,van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政策竟然会独立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幺,任何合理的变更必须受制于(未来的)经验。

换言之﹐我们不得不"拯救现象"。

与vanFraassen的论证密切相关的一个论题是经验的不充分决定性(empiricalunderdetermination)的论题。

按照这个论题﹐如果我们能够构造一个理论﹐它在逻辑上不相容于但在经验上等价于一个给定的理论,那幺,所有理论便是经验上不充分地决定的。

这个论点经常被认为对科学实在论造成了真正的威胁。

因为如果两个理论T1和T2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有确实同样的经验后承)﹐如果T1设定了某种理论实体﹐T2设定了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实体,那幺,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任何理论实体的存在呢?

vanFraassen进一步补充说﹐如果我们试图扩展一个理论以便使之鹩诹硪桓鼍樯系燃鄣睦砺郓o那也无济于事。

这相当于说﹐对于两个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来说﹐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做出判定。

然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将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它们真是经验上等价的。

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问题上﹐vanFraassen的观点变得格外可疑。

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经验上等价的理论在我将要指出的意义上是可扩展的﹐那幺经验恰当性也不可能是理论接受的首要标准。

但是,显然我们有好的理由区分经验上等价的理论。

比如﹐假设T1和T2是两个具有同样的经验上可检验的后承的理论。

如果存在一个现象P﹐它既不是T1也不是T2的经验后承﹐但是我们能够按照某个更广泛的理论Tc来说明它﹔进一步﹐如果Tc加上某些额外的假设将推出T1而不是T2﹐那幺,我们似乎能够合理地认为P至少为T1而不是T2提供了间接的支持。

这个思想其实已经隐含在Quine-Duhem论点中﹕理论通常并不孤立地出现﹐支持或反对一个理论的证据或许来自于某些预想不到的源泉。

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某个理论来说是预想不到的﹐因为它不是那个理论的定律的后承﹐至少不是那些定律单独的后承。

但是当某些新的理论发展出现时﹐那个证据或许就变得与这个理论相关了。

一个与经验直接相关的理论通常是一个更大的背景理论的一个部份,因此﹐两个逻辑上不同的理论具有同样的经验后承﹐并不表明我们决不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其它的经验上相关的方式来区分那两个理论。

如果一个理论与另一个理论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不是纯粹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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