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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抵押合同

借款到期抵押合同

  篇一: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本合同由北京中投世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整理,实际使用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和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房产权利(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现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

  2、借款利息为_______。

  3、乙方已知该房产已向_______银行_______抵押贷款元整,贷款期限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本次抵押为余额抵押,双方约定房产权利价值为______万元整。

  4、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按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

借款__个月,到期一次性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

  5、甲方以位于___市___区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地产权号:

沪房地_________号,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的自有房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到所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产他项权利证)。

乙方在《房地产登记证明》办妥后将借款全额支付给甲方。

  6、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7、甲方承诺:

甲方抵押物在抵押给乙方之前,未出租给任何人,也未与他人签订过租赁协议。

在抵押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本条款的情节,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以国家法律法规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甲方应向乙方承担逾期的利息,逾期利息为。

  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签订地:

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如有纠纷向上海市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

中投世纪(贷款问题免费咨询查询,参考中投世纪站)

  篇二:

民间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万元整,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月年月日

  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第四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还清全部本息,如贷款未到期提前还

  款借款人应该按日支付利息给贷款人。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五条抵押物:

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房产(产权证编号:

)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第六条抵押担保范围:

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篇三:

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抵借字第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借款合

  同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据记载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承诺在借款人办理所有借款及担保手续后两日内全额发放贷款。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

  法批准的项目;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计结息

  1、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月利率%。

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利息计算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

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月利率/30。

3、结息方式

  借款人按月结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每30日为一个月,每月的最后一日为结息日。

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4、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借款人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违约金),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

  5、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

  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7、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8、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除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每日以借款金额的万分之十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3、借款人若违反约定期限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同意。

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4、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立即到期,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置抵押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借款资金用途;

  

(2)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为除贷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抵押物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投保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抵押物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等)抵押物;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借款人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承诺(含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其他借款)或其他偿债责任因违约被司法部门责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履

  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能力已受到影响;

  (8)抵押物有隐蔽瑕疵或抵押物的市场价急剧下降的,借款人应收到自贷款人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9)抵押物灭失、部分损毁或价值减少,借款人应自收到贷款人通知起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10)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但借款人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日内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抵押物予以置换或补足,并重新办理相关抵质押手续的除外;

  (11)拒不接受贷款人经办人对抵押财产进行查验或拒不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在上述查验、检查、监督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2)拒不配合贷款人的对账要求的;(13)出现其它严重危及贷款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的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后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条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2、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借贷条款部分的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4、抵押人房产如属共有房产,必须有房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

  5、抵押人仅有一套住房或抵押人房产有老年人居住的,必须由第三方承诺保证有供抵押人及老年人移居的第二住所,并出具书面承诺书;

  6、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篇四:

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

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条款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

(小写:

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率:

执行固定利率,月利率按照%计算,借款期内利率不变。

  第四条借款期限:

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

  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

  第五条提款方式选择如下第种

  

(1)于年月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提款。

  

(2)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帐户:

  收款人:

  帐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的归还选择如此第种

  

(1)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

  

(2)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

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2)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3)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第八条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律师、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抵押条款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

(1.若抵押物为房屋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2.若抵押物为车辆:

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的车辆所有权证书等:

)。

  第十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一条抵押期限自抵押权设立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十三条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条款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

若抵押物为动产,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若抵押物为不动产,自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借、抵押权人执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份。

  第十六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以下为合同签章部分)签订地点:

  篇五:

抵押借款合同(纯抵押)

  合同编号: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甲方因个人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自有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

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借款期限:

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具体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

  3、借款利息自借款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收至结清日止。

  4、甲方以位于市的合法房产(房地产证号:

;面积:

)作为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

  5、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归还本金,利随本清。

否则乙方有权处置该抵押物。

  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7、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8、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9、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向办理《委托书》公证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抵押物所在地管辖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抵押的登记、公证等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10、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的债权文书,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房地产交易中心(房管局)留存壹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____年___月___日

  篇六:

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借款

  合

  同

  合同编号(20XX)借字JS-11-号

  抵押借款合同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合同,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于经营流动金并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若有其余合伙经营者,同时提供合伙人证明;保证资金用途合法,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出借人保证资金合法。

  第二条:

借款期限:

为个月,自止。

利息支付以合同为准,本金到期日以实际放款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借款利息:

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年息%(季息月息),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按协议支付。

  第四条:

利息结算:

  第一次付息:

时间年月日,金额(人民币)计

  第二次付息:

时间年月日,金额(人民币)计

  第三次付息:

时间年月日,金额(人民币)计

  其余费用按委托协议、保证合同及付息清单支付。

  第五条:

本金支付:

以实际放款日所订立的借据为准。

  第六条:

延期违约金:

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出借人,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借款利息及保证合同项下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

借款人如果有一次逾期且从应付之日起超过十五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而不需另行通知,可以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合同数额(本金、利息、违约金),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

  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如果违约,则出借人可就此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向借款人主张,借款人并承担本合同下的利息违约金、本金违约金(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计算)及出借人主张本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

资金交接:

他项权证或签办好之日起两日内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三日内不能全款交付的,或出借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反悔的,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借款人,并支付为办理借款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但由于借款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所借款项时,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出借人,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个月,同时多支付30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补偿;出借人才予以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条:

出借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通知借款人即抵押人;借款人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及债务责任,借款人在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及债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出借人不参与借款人的经营,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违法风险,和其他任何风险。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及时承担债务责任,或其他担保法规定的影响所借款项安全因素出现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含逾期息、违约金等;而出借人无需为借款人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合同的担保。

抵押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抵押房产位于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本抵押权人享有第一顺序抵押权。

  第十四条:

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由抵押人掌管,抵押人应该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房地产。

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已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出借方或其他保证方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含交通费、律师费)。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视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其他担保。

  第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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