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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有关部门法

第三章 有关部门法

复习提示及命题预测

本章新大纲的变化体现在两点:

(1)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这是重中之重;

(2)增加了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考生要大概掌握其要点。

从当前各地出题情况来看,本章优先考核的是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出的题量比较大。

涉及其他部门法的题较少,且主要集中在刑法和民法上。

本章知识结构图

知识点详述

第一节 行政法

一、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是规定行政组织的结构、规模,行政权的范围及划分,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权限以及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行政权能够统一、协调、高效地运作,又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得以实现。

行政组织法应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三部分。

组织是指承担行政事务、享有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综合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一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的四个特征:

①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④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程序法

行政救济法又是行政法制监督法和行政责任法。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疏不卖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程序法的意义在于:

(1)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3)规范和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目前我国则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二种形式的单行法也很少,我国已经出台的仅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

三、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是指任职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在承担了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可视主观过错程度,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

公务员法是规定国家公务员权利、义务及有关公务员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制度,调整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公务员法通常由一个总法律和若干单行法律构成。

总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有关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各单行法律则分别规定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如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等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制定作为公务员总法律的《国家公务员法》,也没有制定法律层级的规定公务员具体制度的各项单行法,但国务院已发布了其内容相当于公务员总法律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也发布立了公务员法的初步体系。

四、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及其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实行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1)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享有行政权,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能行使行政职权,但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及其公务员虽然能对外行使职权,但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由他们本身,而是由所属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们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上述特征,在我国,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是: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包括:

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实施行政许可;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制裁;缔结行政合同;提供行政指导。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在:

(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行为主体上的特征。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职权、职责上的特征。

(3)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

(4)行政行为有着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这是行政行为在类型上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

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种类。

(1)以行政功能与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为。

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时也以非规范性文件表现,如针对不特定人事事的一次性适用的决定、通知等。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它主要为有书面形式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行政强制执行书等,也有非书面形式的行政决定,如口头警告、紧急措施等。

(2)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适用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而划分的种类。

(3)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为标准划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都作了详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行选择裁量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和方法等未作详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或范围内,或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确定,当法律条文有明确具体规定时为羁束行政行为,否则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主动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主动实施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申请启动的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又称主动的行政行为或积极的行政行为。

例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人进行治安处罚,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物价部门依法对经营部门进行物价检查等等。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此种行为又称被动的行政行为或消极的行政行为。

例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环境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等等,都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即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

(5)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而划分的种类。

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而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的具体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可以自行选择和采取适当的方式或形式进行,并可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按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隶属关系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其系统内的行政组织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检查与监督、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奖励和惩处等。

3.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效力由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构成。

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具有如下情形的,可视为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该行为无效:

①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而作出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的违法情形;③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④行政行为没有可能实施。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被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⑧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并有权提出异议;③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④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而取得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行政行为的无效包括所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称绝对无效,即作为行政诉讼标的被诉行政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或者说,根本就不是行政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承担司法审查职能的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的限制而接受申请人的请求而宣布其为无效的行政行为。

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尚未明确确立,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行政诉讼的原告人即丧失了诉讼权,相应地,司法机关亦不得再对该行为实施司法审查。

六、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l)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越权的行政立法是无效的。

行政立法还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和公布等立法程序。

(3)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4)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结果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的内容不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和一次适用的,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七、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一共83条。

2.行政许可及其特征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人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准予特定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能力的一种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通常应以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l)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4.行政许可程序

(1)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

(2)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3)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固定性。

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和各种社会费用的征收。

税收是国家税务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税收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各种社会费用征收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

各种社会费用征收的原则是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

九、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去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主要有四种类型:

(l)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抚恤金是最为常见的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残疾抚恤金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2)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社会保险金是指对因生(生育)、老(年老)、病(伤病)、死(死亡)、残(残疾)而导致其本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对人所给予的经济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指政府为一定标准下的低收入的城市居民提供的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

(3)社会救济、福利金。

此项行政给付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金。

(4)白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十、行政强制

(l)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限制财产流通的强制措施两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遣送;扣留或管束人身;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对在公共场所的闹事者采取强制带离现场或驱散等措施。

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等。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踌采巫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有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两种。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某种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它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

十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公正、公开原则。

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④处罚救济原则。

⑤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其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其它种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行政主体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违法事实确凿;②有法定的依据;③对公民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对单位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处罚。

(2)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

普通程序的主要过程包括:

立案;调查取证;告之相对人事实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案件调查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派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下列三类处罚,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十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或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务行政合同;

(4)行政主体对于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解决。

十三、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

(l)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是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

(2)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拘束力;

(3)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实施;

(4)行政指导表现方式灵活,根据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各种不同方式实施。

十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等。

2.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3)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复议的管辖遵循下列规定: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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