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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正义论

孔子正义论

孔子正义论是一种关于社会正义的学说,其整体的问题结构是:

仁→利→知→义→智→礼→乐。

孔子提出了礼有“损益”、即关于制度规范之变动的思想,认为决定着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的乃是正义原则。

正义原则实质上是作为良知直觉(知)的正义感的原则化。

孔子的正义原则实际上有两条准则:

正当性、适宜性(地宜性、时宜性)。

孔子认为,社会制度规范及其正义问题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作为大本大源,仁爱不仅因差等之爱而导致利益冲突,而且由一体之仁而保障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

制度规范的建构还需工具理性(智)的参与。

孔子正义论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和谐、即“乐”。

【关键词】孔子 正义论 仁 义 礼 

 

中国正义论[①]的基础是由周公和孔子奠定的。

孔学称为“仁学”,因为“仁”无疑是孔学的核心观念;但孔学的宗旨是“礼”的重建,因此,称孔学为“礼学”也未尝不可。

然而,在“仁”与“礼”之间、将两者沟通起来的,则是“义”,就此而论,孔学也可以称之为“义学”。

“仁”是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源,“礼”是社会的制度规范,[②]而“义”乃是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价值尺度,亦即正义原则。

[③]本文意在探究这种“仁→义→礼”的理论结构——孔子正义论。

一、义与礼——制度规范

孔学博大精深,犹如颜渊喟然而叹:

“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

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

”(《子罕》[④])而值得注意的是:

在孔学的诸多概念范畴中,颜渊在这里却特别点明了“文”“礼”。

在孔学中,“文”尽管并不等于、但主要就是指的“礼”(详后)。

于是,颜渊的喟叹便将我们带进了孔子的礼学视界。

颜渊所谓“博我以文,约我以礼”,其意出自孔子之语:

“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

”(《雍也》)这里,“文”与“礼”当然是有区别的,如朱熹所说:

“君子学欲其博,故于文无不考;守欲其要,故其动必以礼。

”(《论语集注·雍也》[⑤])但另一方面,“文”与“礼”也是相通的。

例如,《论语》记载:

“子畏于匡,曰:

‘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

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

’”(《子罕》)朱熹集注:

“道之显者谓之文,盖礼乐制度之谓。

”(《论语集注·子罕》)这里“文”包括的“制度”,就是礼。

孔子自己也说过:

“文之以礼乐。

”(《宪问》)所以,孔子崇尚“周礼”,却谓之“文”: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

吾从周。

”(《八佾》)孔子谈及“文献”,也是谈的“礼”的问题:

“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

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

”(《八佾》)这是因为,古之礼制,或具载于文本之中,或授受于贤者之口。

所以,《论语》所载“子以四教:

文、行、忠、信”(《述而》),朱熹集注“教人以学文修行而存忠信也”(《论语集注·述而》),将“文”与“行”放到一起解释,“学文”就是说的学礼知礼,而“修行”就是说的修礼行礼。

因此,与“文”相对的不是“礼”,而是“质”。

如孔子说:

“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雍也》)要理解这番话,有必要简要谈一谈汉语“文化”、“文明”的原义:

其一,“文”与“纹”“汶”“雯”等是古今字,意谓事物的纹理、秩序、有序化、条理化。

许慎解释:

“文,错画也,象交文。

”(《说文解字·文部》[⑥])所谓“错画”就是交错的纹理。

在社会生活、亦即“人文”中,“文”的主要形式即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也就是“礼”,例如周公的“制礼”。

《诗经·大雅·大明》“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朱熹解释:

“文:

礼。

”(《诗集传》[⑦])《国语·周语上》“以文修之”,韦昭注:

“文,礼法也。

”[⑧]反之,则是庄子所说的“浑沌”(《庄子·应帝王》[⑨]),也就是与“文”相对的“质”。

以今天的观念、其实也是孔子的观念看:

一方面,“无文”便无社会文明,有“文”则“明”,这就是《易传》所说的“文明以止,人文也”(《周易·彖传》[⑩]),这是一种“显”(显明),亦即上引朱熹所说“道之显者谓之文,盖礼乐制度之谓”;而另一方面,“无文”正是本真状态,《礼记·中庸》谓之“诚”[11],《老子》谓之“玄”(《老子》[12]第1章),亦即一种“幽”、一种“隐”。

道家以“质”为尚;儒家则进一步要在本源(质)上建构文明(文),此即孔子所说的“文质彬彬”,《中庸》所说的“诚则明矣,明则诚矣”。

其二,“化”是说的从一种状态转入另一种状态。

一方面,由质到文(建构规范)是一种“化”,此即所谓“文化”的本义,如周公的“制礼”;而另一方面,由文返质(返朴归真)同样是一种“化”,如周公的“作乐”(详后)。

后者其实是一种更高的境界,这也是“化”字的本义:

“亻”是站着的人,孔子所谓“立人”(《雍也》);“匕”是倒下的人,许慎所谓“到人”(倒人)(《说文解字·匕部》);“化”即意味着把人(主体)放倒,今所谓“解构主体性”,这正是庄子所竭力阐明的。

其实,孟子所说的“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尽心上》[13])、“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尽心下》),也是这种“乐化”的境界。

其三,由上所述,存在着三种境界:

无人、立人、倒人。

“文化”其实只是其中的第二境界而已,略相应于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功利境界”和“道德境界”(《新原人·境界》[14])。

道家似乎崇尚第三境界,然而假如未经第二境界,其实只是第一境界而已,即冯友兰先生所说的“自然境界”;儒家兼具三种境界,此即所谓“文质彬彬”,由“诚”(质)而“礼”(文)(文化、文明),由“礼”而“乐”。

礼之为文,可称之为“礼文”,即礼之文。

《荀子·非相》说:

“文久而灭,节族久而绝;守法数之有司,极礼而褫。

”杨倞注:

“文,礼文。

”[15]例如光绪年间所编的《礼文备录》,记载的就是婚礼、丧礼、吉礼等等礼制、礼仪。

礼有其文,亦有其质。

礼之质,并非礼本身,而是礼之根据,也就是“义”,谓之“礼义”,即礼之义。

如孔子说:

“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

”(《颜渊》)“质直”在于“好义”,“质”就是“义”。

于是,礼涉及到三层:

(一)礼本身、即“礼文”,有两个方面:

1、礼制:

就是制度规范本身;2、礼仪:

制度规范的仪轨表现形式;

(二)礼的根据,亦即:

3、礼义:

就是“义”、即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正义原则。

孔子曾谈到过种种“礼制”——制度规范。

例如:

“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为政》)这是谈的事亲的规范、丧葬制度、祭祀制度。

又如:

“事君尽礼,人以为谄也。

”(《八佾》)这是谈的事君的规范。

又如: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为政》)这是谈的为君上者的政治行为规范。

又如:

“定公问:

‘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

’孔子对曰: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八佾》)这是谈的君臣交际的政治规范。

又如:

“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

子曰:

‘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八佾》)这是谈的古代告朔制度(天子于季冬向诸侯颁布来年的月朔,诸侯于月朔以特羊祭祀于其祖庙)。

又如:

“能以礼让为国乎?

何有!

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里仁》)这是谈的国家的行政行为规范。

孔子认为所有一切社会行为应该规范化,否则,“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这些行为规范,有些可以、而且应该制度化。

礼一般是泛指所有一切制度规范,诸如家庭、国家、天下、祭祀、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制度规范。

但有时也有较狭义的用法,仅指某些方面的制度规范,如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为政》)这里的“礼”不包括政治、行政、刑法的制度规范。

这是古代汉语中“浑言之”与“析言之”的区分。

而一般来说、即“浑言之”,“礼”可以涵盖所有一切制度规范。

这些礼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礼仪”。

《论语·乡党》篇中记载了孔子言行举止的许多礼仪,诸如:

入公门,鞠躬如也,如不容。

立不中门,行不履阈。

过位,色勃如也,足躩如也,其言似不足者。

摄斋升堂,鞠躬如也,屏气似不息者。

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

没阶趋进,翼如也。

复其位,踧踖如也。

但正义论的主要课题,则是研究“礼义”、即礼之义的问题,特别是礼与义、或曰文与质的关系问题。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

第一、礼的时空变动性,孔子谓之“礼”之“损益”;第二、这种变动、即制度评判与制度建构的根据,也就是所谓“义”。

当然,礼作为制度规范,一旦建构起来,就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

在这种规范面前,人们应该“克己复礼”:

颜渊问仁。

子曰:

“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

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颜渊曰:

“请问其目。

”子曰:

“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颜渊》)

若不遵行这种行为规范,一个人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所以孔子强调“立于礼”(《泰伯》)、“不知礼,无以立也”(《尧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子才批评管仲“不知礼”:

子曰:

“管仲之器小哉!

”或曰:

“管仲俭乎?

”曰:

“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

”“然则管仲知礼乎?

”曰:

“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

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八佾》)

   但是,“克己复礼”、遵纪守法只是孔子关于“礼”的思想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则是:

礼是可以改变的:

子张问:

“十世可知也?

”子曰: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为政》)

   这就是孔子所主张的“礼有损益”。

这是孔子制度伦理思想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充分表明了孔子绝非任何意义上的“原教旨主义者”。

例如:

“颜渊问为邦。

子曰:

‘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

’”(《卫灵公》)这就是说,在孔子心目中,现存既有的礼制、礼仪,未必总是我们必须遵守的。

这里赖以进行判定的价值尺度,就是“义”、即正义原则:

子曰:

“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

”(《里仁》)

这也就是说,在孔子看来,“义”是比“礼”更为根本的,正义原则是比制度规范更为根本的。

此即孔子所说的“义以为上”:

子路曰:

“君子尚勇乎?

”子曰:

“君子义以为上。

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

”(《阳货》)

孔子有一段议论,是人们往往误解的: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

孔子对曰: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颜渊》)

其实,孔子这里提出的并非任何具体的制度规范、即“礼”,而是一种形式化的、普世性的原则、即“义”。

他只是说了:

在一种生活方式中,假如存在着君臣,那么,君应该象君的样子,臣应该象臣的样子;假如存在着父子,那么,父应该象父的样子,子应该象子的样子。

如此而已。

他并没有说君、臣、父、子具体究竟应该是什么样子。

那么,具体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呢?

这就需要根据“义”的原则来进行“礼”的建构安排。

所以,孔子这里所涉及的是普世的正义原则。

在这种正义原则(义)的指导下,我们进行制度规范(礼)的建构。

而社会的制度规范,总是表现为一套名份体系,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例如孔子所处的春秋(以及战国)时代,正是中国社会的第一次大转型,旧的一套制度规范逐渐坍塌,也就是所谓“礼坏乐崩”,这表现为“名实淆乱”。

所以,孔子提出了“正名”的主张。

所谓“正名”,实质上是重建社会的制度规范,而表现为重建一套名份体系。

故《论语》载:

子路曰:

“卫君待子为而政,子将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

“有是哉?

子之迂也!

奚其正?

”子曰:

“野哉,由也!

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子路》)

孔子“正名”的主张往往被人们误解,以为是“恢复周礼”,孔子也由此被原教旨主义化,被批判为“保守”、“复古”、“倒退”乃至“反动”等等。

这是由于人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孔子“礼有损益”、“义以为上”的思想。

事实上,恢复曾经历史地存在过的周礼是不可能的,孔子不仅知道当时已经“礼失”而“文献不足征”,而且明白礼本来就应当有所“损益”。

后来的儒学史也充分表明,儒家事实上总是在不断地重建着社会的制度规范。

于是,我们就理解了孔子正义论之中的这样一个问题结构:

义→礼。

二、义与利——利益冲突

   上文讨论了如何建构制度规范(礼)的问题:

根据正义原则(义)进行建构。

但我们还没有追问:

一个社会为什么要建构制度规范?

其实,一般来说,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规范,是因为群体生活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需要加以调节。

这就是说,礼制、正义问题的提出,乃是基于利益问题的存在。

这也是一般正义论所要探究的一个基本课题。

因此,就其实质而论,正义的礼制是对利欲的一种节制,有子所谓“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荀子所谓“内外上下节者,义之情也”(《荀子·强国》)、“礼者,节之准也”(《臣道》),故“礼”亦谓之“节”、谓之“礼节”。

在这层意义上,“利”乃是“礼义”的对立面,所以“子罕言利”(《子罕》),而是更多地倡导礼义。

孔子说:

“放于利而行,多怨。

”(《里仁》)假如人们都依据利欲而行事,那么这个社会必定充满怨恨祸乱;所以,必须充分地申明正义的礼制的意义。

这就是孔子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的意思:

小人唯明晓于利欲,君子更明晓于正义。

但是,历史上人们对孔子关于利欲的观点却也长期存在着误解,以为孔子以“义”反“利”,拒斥利欲。

为此,这里必须指出:

按照孔子的观点,对利欲的节制并非对利欲的消灭。

孔子事实上尽管“罕言利”,却并非不言利;孔子甚至未必“罕”言利(“子罕言利”并非孔子的原话),事实上,仅《论语》所记载的孔子言利之处就相当多。

这里我们先做一个区分:

就其主体而论,利欲可以分为两类:

私利(利己)和公利(利人)。

这两类利,孔子都有相当充分的言说。

   先谈公利或利人。

其实,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孔子、儒家的全部关怀所在,就是群体的公利,亦即“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修己以安百姓”:

子贡曰:

“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

可谓仁乎?

”子曰:

“何事于仁?

必也圣乎!

尧、舜其犹病诸!

”(《雍也》)

子路问君子。

子曰:

“修己以敬。

”曰:

“如斯而已乎?

”曰:

“修己以安人。

”曰:

“如斯而已乎?

”曰:

“修己以安百姓。

修己以安百姓,尧、舜其犹病诸!

”(《宪问》)

孔子进一步所关注的,乃是如何济众安人,如何达致公利。

例如:

“子夏为莒父宰,问政。

子曰:

‘无欲速,无见小利。

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

’”(《子路》)这里是谈的为政,此所谓“利”当然不是子夏为自己谋私利,而是要谋鲁国之邑莒父之利,对于子夏来说,这当然是一种公利。

孔子的意思是:

公利也是有大、小之分的。

“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显然是在讨论如何达致更大的公利的问题。

又如:

子张问于孔子曰:

“何如斯可以从政矣?

”子曰:

“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

”子张曰:

“何谓五美?

”子曰:

“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

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

欲仁而得仁,又焉贪?

君子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

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

”……(《尧曰》)

这就是说,君子从政应该“惠而不费”,具体来说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这儿有三层意思:

其一、“惠”是仁爱的意思,这里就是爱民;其二、既然爱民,就要利民;其三、利民之方,乃是因民之自利而利之。

对于人民来说,这是私利,而这是君子应该给予尊重的;对于君子来说,这是公利,是君子应该谋求的。

孔子另一处的说法,也与此相应:

子谓子产:

“有君子之道四焉:

……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公冶长》)

显然,“养民也惠”对应着“惠而不费”,是说的爱民;“使民也义”对应着“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是说的利民。

这里,“利”与“义”是一致的。

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务民之义”:

樊迟问知。

子曰:

“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

”(《雍也》)

显而易见,“务民之义”就是“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对于孔子、儒家来说,公利与正义是完全一致的。

再说私利或利己。

细检《论语》、乃至所有相关的先秦文献,孔子从来没有要求消灭私利。

这个道理其实是很简单的:

消灭了私利,其实也就取消了礼义问题得以提出的前提。

这是因为:

礼制、正义问题的提出,恰恰意在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礼记·礼运》的说法值得参考:

大同之世,是不需要什么礼义的,因为那时“天下为公”,人们根本没有私利;礼义之所以是必要的、而且“如此乎礼之急”,恰恰就是因为这是小康之世,人们已有了私利,“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这才需要“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孔子所要求于人们的并非彻底摒除利欲,而是“见利思义”:

子路问成人。

……曰:

“今之成人者何必然?

见利思义,见危授命,久要不忘平生之言,亦可以为成人矣。

”(《宪问》)

孔子曰:

“君子有九思:

……见得思义。

”(《季氏》)

所谓“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并非以义去利,而是以义节利:

子曰:

“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述而》)

谋求自己的“富且贵”,当然是一种私利。

关于这种私利,那种“不义”而富贵,孔子当然是反对的,这也是孔子正义论的必然要求;但是,假如“义”而富贵呢?

孔子是否反对?

子曰:

“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述而》)

孔子的意思是:

如果富贵是“可求”的,我就会“为之”。

所谓“可求”的,就是合乎礼义的。

故孔子说: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里仁》)

这里,孔子并没有否定人们欲富贵、恶贫贱的意思,并没有反对人们追求私利;他所要求的只是:

这种私利应该是“以其道得之”。

此“道”也就是渊源于仁爱的礼义。

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

“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

”(《泰伯》)

但凡涉及利益问题,必然存在竞争问题。

对此,孔子认为:

“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

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

”(《八佾》)乍看起来,“君子无所争”与“其争也君子”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孔子这里所说的是不同意义的“争”:

“君子无所争”是对“争”的否定,因为这是无礼义的争;“其争也君子”是对“争”的肯定,因为这是有礼义的争。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一个结论:

对于孔子、儒家来说,私利与正义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孔子正义论的宗旨所在,正是要解决私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解决之道,就是根据正义原则来建构起一种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

于是,我们看到,孔子那里有这样一个问题结构:

利→义→礼。

三、义与仁——仁爱情感

但是,这里又可提出一个问题:

群体生存中为什么总是会有利益冲突呢?

进一步说,人为什么总是会有利欲呢?

对于这个问题,孔子以后的儒者往往是诉诸某种人性论,例如荀子有“性恶”论,孟子有“性善”论。

问题在于:

假如这种人性论是形上而学意义上的本体论,“性”是给出所有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体、终极根据,那么,“性恶”论就无法回答“善何以可能”的问题,“性善”论也无法回答“恶何以可能”的问题;宋儒试图通过提出“天地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区分来回答这个问题,却陷入了二元论,而且仍然还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念模式。

而在孔子那里,恐怕原本并没有这样的形而上学人性论。

按《论语》,孔子只说过: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阳货》)此所谓“性”,未必就是后儒所理解的那种形而上的本体。

孔子讨论礼义问题,往往直接诉诸一种情感:

宰我问:

“三年之丧,期已久矣。

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

“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

“安。

”“女安则为之!

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

今女安,则为之!

”宰我出。

子曰:

“予之不仁也!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

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阳货》)

孔子这里首先谈及的是一种情绪“安”、“不安”,进而诉诸一种感情“仁”、“爱”。

按照孔子的意思,三年之丧的礼制乃渊源于对父母的那种爱的情感。

或许我们可以说这种情感就是“性”、或者所谓“性之所发”,但是我们仍然很难说这种情感就是后儒所说的那种本体论意义上的“性”。

在孔子那里,仁爱首先是一种情感,这一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并且同时,这种仁爱情感就是所有一切的大本大源,孔学也因此而称为“仁学”,这一点同样是确定无疑的。

所以孔子才说:

“人而不仁,如礼何?

人而不仁,如乐何?

”(《八佾》)在礼之中,孔子所看重的并不是外在的礼仪:

“礼云礼云!

玉帛云乎哉?

乐云乐云!

钟鼓云乎哉?

”(《阳货》)他所看重的也并不是礼制本身:

“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

”(《八佾》)[16]他所看重的甚至也决不仅仅是礼义,而是更其本源的情感:

“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吾何以观之哉?

”(《八佾》)

因此:

“林放问礼之本。

子曰:

‘大哉问!

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

’”(《八佾》)显然,孔子在这里所看重的不是礼仪、礼制,而是仁爱情感。

这里的“戚”(哀戚)就是一种情感,这种情感乃是对父母的爱之情感的一种表现,所以是丧礼的“本”所在。

这里,孔子对“本”与“质”进行了区分:

上文谈到,礼之“质”就是“义”;而这里谈的则是:

礼之“本”乃是情。

有子也说: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学而》)这里并不是说的“仁”之本,而是说的“为仁”之本。

此“本”并非后儒所说的那种作为形而上者的“本体”,而是说的本源、亦即仁爱情感(孝弟也是对父母的爱的一种表现),也可以称之为“源”。

一个人正因为在本源上原来就是“仁”的,才可能“为仁”。

从《论语》全书看,孔子所说的“质”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是说的形下层级的“义”(“义以为质”之质);广义的还包含了本源层级的“仁”,即是指的“仁义”、情义。

其中作为“仁”、“源”情感的“质”(“文质彬彬”之质),孔子也称之为“素”(素质):

子夏问曰: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为绚兮’,何谓也?

”子曰:

“绘事后素。

”曰:

“礼后乎?

”子曰:

“起予者商也,始可与言《诗》已矣!

”(《八佾》)

显然,所谓“绘后于素”或者“文后于质”,就是“礼后于仁”,也就是说,制度规范是渊源于仁爱情感的。

(前引《说文》对“文”的解释“错画”,“画”即是“绘”。

)这是孔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与前面谈“三年之丧”礼制源于仁爱的观念乃是互相呼应的。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孔子正义论中的这样一个问题结构:

仁→利→义→礼。

但这可能立即遭到某些儒者的强烈抗议:

“照这么讲,利欲竟是仁爱导致的。

仁爱怎么可能导向利欲!

”这似乎确实是骇人听闻的。

然而这也正是我们这里想要着力研讨的一个重大课题:

仁爱如何导向利益冲突。

由仁爱来说明利益冲突,这其实本来是学理的要求:

不论是将仁爱设置为作为形而上者的本体,抑或是将仁爱理解为不仅给出形而下者、而且给出形而上者的本源所在,那都意味着必须以仁爱来说明所有一切存在者之存在何以可能,当然包括说明善、恶、利欲、利益冲突何以可能。

所以,得出仁爱导致利益冲突的结论,这是思想理论之彻底性的必然要求。

这里的一个基本环节就是:

利欲乃源于爱。

对于这个问题,荀子是有专门的表达的,谓之“爱利”,意谓“爱而利之”、爱人利人。

(《荀子·强国》王先谦集解)生活情感的实情就是:

我们爱一个人,便欲利这个人。

其实,上文所引孔子谈到“惠而不费”(《尧曰》),其中已经包含了“爱而利之”、亦即仁爱导向利欲的意蕴。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

对于孔子、儒家的正义论要有一个最完整的理解:

尽管正是仁爱导致了利益冲突,但也正是仁爱解决了利益冲突。

为此,必须对儒家的仁爱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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