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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法提起了上诉或抗诉。

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否则即不产生第二审程序。

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

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这里所讲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与抗诉的主体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但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定代理人作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

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

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应当指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享有请求抗诉权,而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定则不享有这项权利。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髙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关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关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

换言之,抗诉的理由是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对地方各级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最髙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四、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上诉可以以书状形式,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口头上诉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用上诉状提出上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对于口头上诉,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诉人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幵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的规定处理。

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五、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一)上诉状的内容与制作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上诉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这部分应写明以下事项:

(1)标题,写明“刑事上诉状”字样。

在上诉人栏内,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在被上诉人栏内,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案由,写明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上诉人因XX—案,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XXX)X字第XX号刑事XXX,现因不服该XXX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主要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部分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采用驳论手法,在反驳中正面说理,阐述上诉的根据。

这部分写完,正文即结束,下面写:

“……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判)。

此致XXX人民法院”

附项及尾部。

附项按规定写明下列事项:

本上诉状副本X份。

尾部为,在右下角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二)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刑事抗诉书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如下:

XXX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X检X抗字[年度]第XX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

有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XXX……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XXX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XXXX年XX月XX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XXXX年XX月XX日向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

……(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

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

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

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

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

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

层次是:

(1)“本院认本”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2)再明确指出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

]

理由写完之后,另起一段,写明适用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依法提出予以抗诉、请求改判的请求。

其写作格式如下: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尾部部分,首先写明致送单位名称:

“此致”“XXX人民法院”。

接下来是检察人员署名。

最后写明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在其上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

附项部分应写明以下几点:

(1)被告人现在何处;

(2)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 

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

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査,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査。

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

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之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

据;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意见。

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写出审查报告。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

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的一项原

则。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脘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就是我国关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该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因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

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2008年5月12日最髙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法释〔2008〕8号〉,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该批复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

期。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

理的有四类: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齒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

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对上诉案件,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

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5)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二审开庭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方式,既要全面审查,又要突出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申请人宣读。

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

(1)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3)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5)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死刑案件,应当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查明有关情况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在第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行为需要查证核实的。

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

必要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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