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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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省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务卡由省直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

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预算单位根据“还款汇总表”确定支付金额,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在用途栏注明“公务卡消费”字样,传支付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填写银行结算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银行结算凭证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和银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银行结算凭证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结算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

对账单按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项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与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四十三条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

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省直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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