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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花沟学校章程

安定区花沟学校章程

(201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安定区花沟学校。

地址:

安定区西巩驿镇新街村。

邮编:

743021。

  第三条学校定西市安定区教育体育局和西巩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开展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花沟学校为公立小学。

  第五条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六条学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

把学校办成一所让人民满意的学校。

把养成教育渗透到教学全过程,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合格人才。

  学校的工作目标是:

建设一支团结协作、积极肯干、有高度的责任感的班子队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抓好课堂教学主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体活动,构建好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学有特长,全面发展、德智双全,身心两健,学会求知、敢于创新。

具体包括: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审美情趣。

  第七条学校的办学理念:

一切为了学生主动和谐的发展,为祖国的未来着想、为孩子的未来着想。

  第八条校风:

爱国、守纪、民主、创新

教风:

踏实、严谨、慎思、进取。

  学风:

乐学、静思、自主、合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第十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教导主任、办公室主任,团支部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总务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岗位。

  第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行政负责人。

校长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

遵循育人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2、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

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1、决策权。

校长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2、人事权。

校长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负责对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3、财务权。

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和学校其它经费,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由学校教师会议通过后执行,并接受上级审计。

对校舍和设备合理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4、按照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打击报复。

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3、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校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党支部书记职责

1、支部工作

(1)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做好组织建设。

(2)做好每年的党费收缴工作。

(3)完成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工作。

2、配合校长工作

(1)校长因外出开会、培训、请假等离校后,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2)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工作安排监督和评价,处理日常事务。

(3)受校长委托进行来客接待和各类问题的化解。

3、安全维稳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2)做好各时段安全负责人的安排、监督工作。

(3)协调安监、公安等部门以及家长关系,做好周边环境及校园的综合治理。

(4)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问题。

(5)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

(6)每周一次进行校园安全排查。

4、组室协调

(1)服务协调工会、德育处、少先队工作关系。

(2)为学校各处室的活动提供物质保障。

(3)参与指导一个教研组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置教导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按教学计划,对教学进行管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教导主任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负责学校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3、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评价、有总结。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制度,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

让不同层面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素质有所提高。

  5、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质量抽查,定期进行“六认真”检查。

  6、做好校长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做到教书育人。

  2、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3、不断提高课堂效益,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教给学生良好的学习方法,重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4、结合教育教学实践,进行教改探索,不断提高教育科研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全校教职工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教职工就服从校长的工作领导,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做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中心开展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和劳动教育,为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整体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鼓励教师成为科研型教师,每学期开展经验交流和论文评比活动,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四条每位教师都应成为德育工作者,了解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做好学生思想教育。

定期为学生写出有个性、有激励作用的评语。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学校所有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坚持听课制度,校长每期听课不少于60节,行政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由校长决定,并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规定学生每日在校的时间。

课余、节假日,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三十条学校贯彻教育体育局对作业量的规定:

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作业,三、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三十一条学校一律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批的教材,不得为学生购买各种教辅资料。

  第三十二条学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其他科目以平时考查为主。

一律实行等级制。

学校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管理,增强学生体质,定期举办运动会,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抓好美育教育工作,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利用课余兴趣活动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第四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每年招收村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随班就读的形式招收残疾儿童入学。

学生一经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班级。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防止学生无故辍学。

  第三十八条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二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九条学校办学经费全额由国家拨款。

在地方政府的努力下,学校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舍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建立校产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贫困生实行“两免一补”及一切惠民政策。

  第四十二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经费支出审批“一支笔”制度。

经费预算报教育局审批,决算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四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工作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3.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5.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6.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7.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8.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9.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辖区派出所、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11.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每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专(兼)职校医,开展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环境、校舍、图书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七条定期举办卫生健康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四十八条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要求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全校教职工实行“一岗双责任”,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抓好岗位安全工作。

教职工有义务按上级要求值班护校,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九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学校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需报请教育局批准。

第六章后勤保障

第五十条学校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的要求,拟订后勤工作总体规划,制订每学期总务工作计划,搞好学校的基本建设,保证教学、办公及师生生活、工作、学习所具备的良好条件。

2、经常对后勤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认识,使他们不断改善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3、按时购买各种教学设备、仪器、教具、图书,购置体育、文艺、卫生医疗、办公、生活等方面的器材或用品,保证办公、教学、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4、管理好学校财产。

经常向师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将公务损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建立必要的总务规章制度,使公务从购入到使用都清楚明白。

组织好登记、检查、保管、维修等工作。

5、协助校长管理好学校财务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健全财务管理账目。

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反对和防止贪污浪费,使学校经费使用恰当,能发挥最佳作用。

6、要以服务教学、服务教师、服务学生为宗旨,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强有力的保障。

7、组织勤工俭学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8、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经常深入食堂督查,按制度、规程办事。

9、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

负责管理和维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创建一流的校园环境,为师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工作乐园。

10、完成校长和主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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