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A规范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化学物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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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A规范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化学物质

规范:

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

化学物质

ICH三方协调指导原则

在1999年

10月6日ICH指导委员会上进入ICH进程的第四阶段,被推荐给二方管理当局

采纳。

1介绍

1.1

指导原则的目的

1.2

背景

1.3

指导原则的范围

 

2—般概念

2.1

定期试验

2.2

出厂与货架寿命认可标准的比较

2.3

过程检验

2.4

设计和开发中考虑的问题

2.5

有限的申报数据

2.6

参数释放

2.7

可替代的方法

2.8

药典方法和认可标准

2.9

技术进展

2.10

原料药对其制剂规范的影响

2.11

参比标准品

 

3指导原则

3.1

规范:

定义和论证

3.1.1规范的定义

3.1.2规范的论证

3.2常规试验/标准

3.2.1新原料药

3.2.2新药制剂

3.3专属性试验/标准

3.3.1新原料药

3.3.2新药制剂

4术语

5参考资料

6附件

规范:

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测试方法和认可标准:

化学物质

1介绍

指导原则的目的本指导原则旨在尽可能建立起一套全球性的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的规范。

它提供了化学合成的新原料药及其制剂认可标准的制定、论证和试验方法的选择的指导,这些新药尚未在美国、欧盟、日本注册。

1-2背景

规范由一系列的试验、有关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组成,认可标准以限度值、范围或其他描述来表示。

规范建立了一套新原料药和/或制剂都必须遵循的、与其用途相适用的认可标准。

“符合规定"是指原料药和制剂按照给定的方法试验,结果符合认可标准。

规范是重要的质量标准,它由生产商提出和验证,由管理机构批准并作为批准产品的依据。

规范是确保原料药与制剂的质量和一致性的总方案的一部分。

方案的其他部分包括制定规范所依据的研发期间的产品全论证的试验方法、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中的检验、稳定性试验等。

规范是用来进一步论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而不是确立所有性质。

故在规范中应着重检验能反映药物安全、有效的性质。

1・3指导原则的范围新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是由其设计、研发、生产过程的控制、GMP控制和生产工艺的论证,以及研发和生产中使用的规范所决定的。

本指导原则所阐述的规范,即其中所含的检验项目、方法以及认可标准在评价新原料药与制剂释放时和货架寿命期间的质量上起重要作用。

规范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内容。

上述所列举地各部分对确保生产高质量的原料药及制剂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指导原则只涉及批准上市的新药制剂(包括复方制剂)或原料药,不涵盖临床研究阶段的药物。

本指导原则可适用于合成及半合成抗生素和低分子合成肽;然而它尚不适合应用于高分子肽、多肽、生物/生物技术制品。

ICH指导原则规范:

“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阐述了对生物/生物技术制品的规范、试验项目和方法。

本指导不涵盖放射药物、发酵制品、寡聚核昔酸、草药和来源于动植物的粗制品。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所有的新原料药和制剂都应建立的认可标准,即常规的认可标准;也提供了对某些原料药和/或制剂的专门的标准。

但它不包罗万象。

新的分析技术在不断发展,现有技术在不断改进,这些新技术经论证后应于采用。

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剂型包括固体口服制剂、液体口服制剂和非肠道用制剂(大、小容积)。

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剂型,也并不限制指导原则对其他剂型的适用性。

规范中所提及的剂型可作为例子,这些例子可用于其他未讨论到的剂型。

对于其他剂型如吸入剂(粉末剂、溶液等)、局部用药制剂(霜剂、膏剂、凝胶剂)和透皮吸收剂,也鼓励应用本指导原则中的概念。

2一般概念

下列概念在起草和制定协调性规程中非常重要,虽然他们不普通适用,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应逐项进行考虑。

本指导原则对每一个概念进行了简洁的定义,并指出其应用环境。

通常情况下,建议申报者在实施这些概念前应经论证并经有关当局批准。

2.1定期试验

定期试验是指投放市场前对预选批数和/或在预定时间间隔进行的特定试验,而不是逐

批检验。

前提是认为未测定的批次仍符合这一产品的所有的认可标准。

这表示试验次数少于整个试验计划,因而在执行前必经论证并报有关当局批准。

这一概念可应用于固体口服制剂残留溶剂和微生物试验等。

申报时可能只有有限的数据(见2.5)o因此,本概念通常批准后

才能实施。

定期试验结果如有不符合认可标准的情况,应通报有关管理机构,如果这些试验结果证明需恢复常规试验,则需进行逐批释放试验。

2.2出厂与货架寿命认可标准的比较

对于药物制剂,出厂和货架寿命规范的认可标准可以不同。

制剂出厂标准比货架寿命标准更严格,如对含量和杂质(降解产物)的限度要求。

在日本和美国,这一概念只用于内控标准,而不是法定标准。

因此在这些地区,法定的认可标准从出厂到货架寿命期均相同。

但申报者可选用较高的内控标准作为释放标准,以确保产品在货架寿命期间仍符合法定的认可标准。

在欧盟,当出厂和货架寿命的标准不同时,管理机构要求提供各自的标准。

2.3过程检验

本指导原则中所述的“过程中检验”是指在原料药和制剂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检验,而不属于出厂前正式批检验。

某些生产过程中的检验,仅仅是为了在某一操作阶段内调解工艺中的参数,如包衣前片芯的硬度和脆碎度及片重,在规范中可以不包括这些检验。

某些生产过程中的检验项目,其认可标准与出厂要求一致或更严格(如溶液的pH),当这些项目收载于规范中时,可能更充分地满足规范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应论证试验结果或产品的各项特性从生产阶段到成品均不改变。

2.4设计和开发中考虑的问题在新原料药和制剂研发中积累的经验和数据是制定规范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可建议删除或替代一些试验。

举例如下:

原料药和固体制剂的微生物试验,在开发研究中表明其不支持微生物的存活和生长。

(见判断图#6〜#8)o

药品容器的渗出物,已被反复证明在药物制剂中未发现渗出物或其量在可接受的安全性标准之内。

粒度试验也属于这个范畴,根据产品性能可在生产过程中检验或在出厂时检验。

溶出度试验由易溶于水的原料药制成的立即释放的固体口服制剂,如果在开发研究中已证明有稳定的快速释放特性,其溶出度试验可用崩解试验来替代。

[见判断图7

(1)-7#

(2)]o

2.5有限的申报数据

在申报时,由于仅有限的数据可被采用,所以会影响认可标准的制定。

因此,如果在原料药或制剂的生产中获得新的经验(入某一特定杂质的认可限度),有必要建议修订认可标准。

申报的认可标准必须在注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制定。

当申报时只获得有限的数据时,有必要随着更多资料的获得,对最初批准的试验和认可标准重新审核,必要时可以降低或提高认可标准。

2.6参数释放

在某些情况下,经管理机构批准后,对制剂来说,参数释放可替代常规的释放检验。

最终灭菌制剂的无菌检验就是一例。

在此情况下,每个批次的释放取决于对特定参数的监测结果的满意度,即对制剂生产最终灭菌阶段的温度、压力和时间。

这些参数通常可以被更精确的控制和测定,因此在判断无菌结果时,它们比最终产品的无菌试验更可靠。

在参数释放的方案中,可包括适当的试验室试验(如化学或物理指示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出参数释放前,无菌工艺应该经过充分论证,并定期重新论证,以表明其始终保持在有效的状态。

2.7可替代的方法

可替代的方法是指在测定某个项目时,它与法定的方法相比,在控制原料药或制剂质量的程度上相当或更优越。

女口:

片剂在生产中不降解,出厂时可用光谱法来代替法定的色谱法。

但货架寿命期间的产品仍应以色谱法来检定其是否符合认可标准。

2・8药典方法和认可标准某些方法在每个地区的药典中都有收载,只要合适,都应使用药典方法。

不同地区的药典方法和/或认可标准会存在差异,只要所有地区的管理机构都能接受协调后的方法和认可标准,就可能得到协调一致的规范。

本指导原则的充分利用,取决于在新原料药或制剂规范中,是否能对一些常规项目的药典分析方法进行协调。

欧洲药典、日本药局和美国药典的药典讨论组(PDG)已承诺尽快统—这些分析方法。

一旦取得协调,统一的方法和认可标准就可以在三个地区的规范中采用。

例如,达成协调

后,使用日本药典方法得到的无菌数据以及它的方法和认可标准在这三个地区注册时,均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为体现这些方法的协调,三国药典已同意在有关章节中附加说明:

来自三国药典这些项目的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是等效的,因此可相互替换。

鉴于本指导原则的总体价值与药典的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的协调程度有关,Q6A专家工作组一致同意:

三国药典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已达成协调的各论。

按照药典讨论组对已经协调的各论和章节的修改的程序,“任何药典在批准和出版后均不得擅自修改任何各论和章节”O

2.9技术进展

新的分析技术在不断出现,现有技术在不断改进,当认为这些新技术能提供更进一步的质量保证或经证明其合理性,就应予采用。

2.10原料药对其制剂规范的影响

通常,原料药中已控制的质检项目在药物制剂中不必重复。

女口:

制剂中就不必检查意在

原料药中控制过的并且不属于降解产物的杂质。

在ICH“新药制剂杂质”指导原则中有详细

说明。

2.11参比标准品参比标准品或参比物质系指在含量测定、鉴别、纯度试验中作为标准的物质。

它应具有与其用途相适应的质量要求,常通过增加常规试验以外的方法来检验和评价。

用于新原料药含量测定的参比标准品,其杂质应严格地鉴定和控制,其纯度应用定量的方法测定。

3指导原则

3.1规范:

定义和论证

3.1.1规范的定义规范由一系列的试验、有关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组成,这些认可标准以限度值、范围或其他描述来表示,它建立了一套新原料药和制剂都必须遵循的、与其用途相适用的认可标准。

“符合规范”是指原料药和制剂按照给定的方法试验,结果符合所建立的认可标准。

规范是重要的质量标准,它由生产商提出和验证,由管理机构批准,并作为批准产品的条件。

除了出厂试验外,规范中可能还列出了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见2.3)、定期试验和其他不必每批必检的试验。

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者应申明哪些试验是每批必检的,哪些试验不必每批必检,并对实际的实验频次进行论证和说明。

在没有进行每批必检的情况下,应能保证原料药或制剂一旦被检验,其结果应符合认可标准的规定。

应注意,如要修改经批准的规范,事先需经管理部门批准。

3.1.2规范的论证

规范最初提出时,应对每一个方法和每一个认可标准进行论证。

发资料、药典标准、用于毒理和临床研究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试验资料、性研究的结果;另外,还应考虑分析方法和生产可能波动的合理范围,的。

论证包括有关的研究开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全盘考虑是非常重要

指导原则中未提及的一些其他方法也可以使用和接受。

如用其他替代的方法,申报者应论证其合理性。

论证应以新原料药的合成和制剂生产工艺中获得的数据为基础。

对某一给定方法或认可标准的论证,可以考虑理论偏差,但无论使用哪种方法,应由所得的实际结果来决定。

制定和论证规范时,应考虑稳定性和生产规模放大论证批次的试验结果,特别是初步稳定性试验批次的结果。

如果计划有多个生产场所,在建立最初的检验项目和认可标准时,应考虑这些场所的数据,因为在任何场所,所得到的越来越和制剂的生产经验是有限的。

如果根据一个有代表性的场所的数据来制定检验项目和认可标准,那么各个其他生产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应符合该标准。

以图表形式呈报试验结果有助于合理评价各自的认可标准,尤其是含量和杂质量。

呈报的试验结果中应包括研究开发工作的数据,还应包括拟上市生产的新原料药或新药制剂的稳定性数据。

删去规范中的试验项目,应已开发研究中的数据和工艺论证的数据为基础。

3.2常规试验/标准实施以下各节推荐的内容时,应考虑ICH指导原则“分析方法论证文本”和“分析方法论证:

方法学”

3.2.1新原料药

以下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新原料药

(a)性状:

对新原料药状态(如固体、液体)和颜色的定性描述。

若任何一种性质在贮藏时发生变化,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b)鉴别:

理想的鉴别试验应能很好地区分可能存在的结构相似的化合物。

鉴别试

验对原料药应具专属性,入红外光谱(IR)。

仅以一个色谱保留时间作为鉴别是不具专属性的,但用两种具不同分理原理的色谱方法或用一种色谱方法与其他试验结合,女口:

HPLC/UV

二级管阵列、HPLC/MS或GC/MS通常是可接受的。

如果新原料药是盐,对每个离子应有专属的鉴别,还应有一个对盐本身专属的试验。

具光学活性的新原料药,也需进行专属性鉴别或进行手性含量测定。

进一步的讨论参见本指导原则3.3.1(d)o

(c)含量测定:

应选专属性强、能反映产品稳定性能的方法测定新原料药含量。

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使用同样方法(如HPLC)测定新原料药含量和杂质量。

如果认为含量测定采用非专属的方法是可行的,则应该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来补充完善其专属性。

女口:

若新原料药用滴定法测定含量,应同时选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杂质。

(d)杂质:

杂质包括有机、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参见ICH指导原则“新原料药杂质”和“药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具体内容。

判断流程图1#阐述了如何从开发研究中所得到的数据群中推测杂质的合理限度。

在申报时,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来评估工艺的连贯一致性,因此,在申报时就建立一个能完全合适所有批次数据的认可标准是不合适的(见2.5)o

3.2.2新药制剂

以下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新药制剂

(a)性状:

应对剂型进行定性描述(如:

大小、形状、颜色)。

若在生产和贮藏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应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措施。

认可标准应包括对最终可接受外观的描述。

如果在贮存中颜色发生变化,可考虑进行定量分析。

(b)鉴别:

制剂的鉴别试验应制定其所含的新原料药的鉴别,该试验能区分可能存在的结构相近的化合物。

鉴别试验对该原料药应具专属性,如入红外光谱。

仅以一个色谱保留时间作为鉴别是不具专属性的,但用两种具不同分理原理的色谱方法或用一种色谱方法与其他试验结合,女口:

HPLC/UV、二级管阵列、HPLC/MS或GC/MS通常是可接受的。

(c)含量测定:

所有新制剂的含量测定要用专属性强,能反映产品稳定性能的方法。

在许多情况下,含量测定和杂质测定可以用同一种方法(如HPLC)。

如果含量均匀度的方法也适用于含量测定,新药制剂的含量均匀度的结果可用于制剂含量的测定。

如果认为含量测定采用非专属的方法是可行的,则应该用另一种分析方法来补充完善其专属性。

女口:

若新药制剂在出厂时用滴定法测定含量,应同时选用适当的方法测定杂质。

当证明用非专属性方法进行含量测定时辅料有干扰,应要采用专属性的方法。

(d)杂质:

杂质包括有机、无机杂质(降解产物)和残留溶剂,详见ICH指导原则“新药制剂杂质”禾口“药品中的残留溶剂”o

新原料药降解产生的有机杂质和该制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均应在新药制剂中检测。

应对单个的特定的降解产物(包括已鉴定的和未鉴定的)及总的降解产物的限度进行规定。

新原料药合成中生成的杂质通常在原料的检测中已控制,因此不包括在制剂总杂质限度中。

但当合成的杂质同时也是降解物时,应检测其量并列入到总降解产物的限度中。

当通过适当的分析方法学,以大量有意义的数据证明,药物原料在指定处方、指定贮藏条件下不降解,经管理机构批准可减免对降解产物的测定。

判断流程图2#阐述了如何从开发研究的数据群中推测降解产物的限度。

在整理上报时,

不可能有足够的数据来评价工艺的连贯一致性,因此,在申报时,是不适宜建立一个能完全合适所有批数据的认可标准(见2.5)o

3.3专属性试验/标准

除上述常规试验外,以下试验项目可在各种原料药或制剂试验时根据具体情况逐项考虑。

当其中某一个试验对原料药和制剂批间质量控制有影响时,规范中应包括这项试验及其标准。

在特殊情况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可能还需要进行下列试验以外的其他试验。

3.3.1新原料药

(a)物理化学性质:

如水溶液的pH、熔点/熔距、折光率。

测定这些性质的方法通常独特,

又无需作太多的添置,如毛细管测熔点,阿贝折射仪折光。

这类试验项目的设立取决

于新原料药的物理性质及其预期用途。

(b)粒度:

对一些要制成固体或混悬制剂的新原料药,粒子大小将显着影响溶出速率、生物利用度和/或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应用适当方法测定粒子大小,并建立认可标准。

判断图3#提供了在何情况下需考虑粒子大小试验的附加指导原则。

c)多晶型:

有些新原料药以不同晶型存在,不同晶型物理性质不同。

多晶型也可能包括溶剂化物或水化物(亦称假多晶型)和无定型物。

药在某些情况下,形态不同可影响新生制剂的质量或功效。

如果不同晶型会影响制剂的功效、适的物利用度或稳定性,就应规定合固体晶型。

物理化学测试和技术常用于测定是否存在多种形态,这些方法举例如下:

熔点(包括热

层显微镜)、固体形态的红外光谱、粉末X■衍射、热分析法

[差热扫描esc)、热重分析UGA)和差热分析(DTA)]、雷曼光谱、电子扫描显微镜、固态核磁共振光谱(NMR).

判断图4#

(1)〜(3)对何时和何检测和控制多晶型上提供了附加指导原则。

注意:

应按这些判断图的顺序来判断。

图#1和图#2考虑原料药是否有多晶型及不同晶型对药物制剂是否有影响。

图#3只用于已确证原料药具多晶型且表明会影响这些性质。

#3考虑在制剂中多晶型的潜在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是否影响其性能。

测定制剂中多晶型的变化,在技术上通常很困难,一般可用替代方法(如溶出度)[见

判断图4(3)]来监测产品性能。

多晶型的含量在无其他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才作为一个试验项目并列出认可标准。

(d)手性新原料药试验:

如果一个新原料药中主要含一个对映体,则由于另一个对映体很难定量,故在“新原料药中的杂质”和“新药制剂中的杂质”这两个ICH指导原则中都没有给出手性杂质的测定和鉴定限度。

然而,根据这些指导原则中所确定的原则,应对手性新原料药及其制剂中的这些手性杂质进行另外的处理。

根据下述的概念,判断流程图5#概况何时或是否需要对新原料药和新药制剂进行手性鉴别试验、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

原料药:

杂质被开发为单一对映体的手性原料药,其另一对映体必须用与其他杂质相同的方式进行控制。

然而,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不能采用相同的定性或定量的限度。

经论证,可以通过对原料药及中间体进行适当的检验来进行控制。

含量测定规范中应包括对原料药对映体的测定,为此,可以采用手性含量测定方法或把非手性含量测定与控制对映体杂质结合起来的方法。

鉴别当原料药为一个对映体时,其鉴别试验应能区分开两种对映体和其外消旋体混合物。

对于外消旋体的原料药,通常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它的出厂/认可的试验中需要进行立

体特异鉴别试验:

(1)当外消旋体被对映体取代的可能性极大;或

(2)当有证据显示所选择的结晶工艺可能产生不需要的非消旋体混合物。

制剂:

降解产物有必要控制制剂中的另一对映体,除非在制剂的生产和储存中已表明外消旋化微乎其微。

含量测定在制剂的生产和储存中已表明外消旋化微乎其微,非手性含量测定就足够了。

否则应采用手性含量测定方法,或者可以采用非手性含量测定方法并结合采用经论证的可控制另一对映体存在量的方法。

鉴别在制剂的出厂规范中通常不必列入立体特异鉴别试验。

如果制剂在生产和储存中外消旋化微乎其微,则立体特异鉴别试验更适合列入原料药的规范中。

如果制剂中会发生外消旋化,制剂的手性含量测定和对映体的杂质检查的方法可以用作鉴别。

(e)水分:

若已知新原料药易吸潮或吸湿后降解,或原料药含结晶水,则此项试验是重要的。

可以根据结合水的多少或吸湿的数据来验证认可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用干燥失重。

然而,应首选对水专属性好的测定方法(如费休氏法)。

(f)无机杂质:

在开发阶段就应根据生产工艺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对无机杂质(如:

催化剂)

的试验内容和认可标准。

硫酸盐灰分/炽灼残渣的检验方法和认可标准可以参照药典方法。

其他无机杂质可用其他合适的方法来测定,如原子吸收光谱。

(g)微生物限度:

有必要规定需氧菌的总数、酵母和霉菌总数和不得检出的特定致病菌(如金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沙门菌、铜绿假单胞菌),这些都可用药典方法测定。

微生物试验的种类和认可标准应根据原料药性质、生产方式和制剂预期用途而定。

例如,在生产无菌原料药时,要做无菌试验。

用于生产供注射用制剂的原料药,要做内毒素试验。

当必须有微生物限度这一项目时,判断图6#提供了附加的指导原则。

3.3.2新药制剂

在特定的新药制剂中应包括附加试验和认可标准,下面选择的提供了新药制剂及其合适的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的典型实例。

这些特定的剂型有:

固体口服制剂、液体口服制剂和非肠道给药制剂(大小容积)。

其他剂型的申报可参照这些指导原则。

注意,有关含有光学活性的原料药和要做出固体形态制剂的内容,在本指导原则的3.3.1部分中讨论。

3.3.2.1下面的试验适用于片剂(素片和包衣片)和硬胶囊,其中某些试验也适用于软胶囊和颗粒

剂。

(a)溶出度:

固体口服制剂的规范中通常包括测定原料药从制剂中释放的试验。

对立即释放的剂型,通常进行单点测定。

对修饰释放的剂型,应建立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取样方法,例如,对持续释放制剂,应采用多时间点取样,对延迟释放制剂,应采用二步试验(连续或平行使用不同的溶剂)。

这些情况下,在试验设计和制定标准限度时,应考虑服药者的个体差异(例如:

老年的胃酸缺乏者)。

有时[(见3.321.b)崩解],溶出度试验可用崩解来代替[判断图#7

(1)]o

对于立即释放的制剂,如果已证明溶出速率的改变会显着影响生物利用度,就应研制出能辨别那些生物利用度不好批次的溶出试验条件。

如果处方和工艺的改变显着影响溶出度,而这些改变又不能用规范中的其他项目来控制,也应采用能区分这些变化的溶出试验条件

[见判断图#7

(2)]o

如果溶出度显着影响生物利用度,设置的认可标准应能剔除生物利用度不好的批次,否则就要制定仅能让符合临床认可批次通过的试验条件和认可标准[见判断图#7

(2)]o

对于延迟释放的制剂,如果人体利用度数据可反映制剂的不同的释放速率时,就用体内/体外相关性来设置认可标准:

如果没有这些数据,而且药物释放与体外试验条件显示依赖关系时,则应根据临床有效的批次数据来建立认可标准。

一般在任何指定的时间点,平均释放速率的允许变化值不得超过标示量的土10%(即:

总变异为20%:

如规定50±10%,贝I」

可接受的范围是40%到60%),除非生物等效性研究支持一个更宽的范围[见判断图#7

(3)]o

(b)崩解:

对于在生理范围内溶解性很好的原料药(在pHI.2-6.8,“剂量”除以“溶

解度”所得的体积小于250ml),其药物制剂能很快速溶出(在pH1.2、4.0和6.&15分钟内溶出度大于80%),—般做崩解试验可以替代溶出度。

当崩解与溶出度有很好的相关或崩解比溶出度更能显示其溶出特性时,则崩解试验更合适。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必进行溶出度试验。

在研发中,通过对做溶出度还是做崩解检查的选择的研究,可对处方和工艺的耐用性进行评价[见判断图#7

(1)]o

(c)硬度/脆碎度:

通常硬度/脆碎度试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控制(见2.3节),在这些

情况下规范中通常不必包括这些项目。

如果硬度和脆碎度对制剂质量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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