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一章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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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一章参考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史称“昏因”或者“昏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
男女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这是婚姻法律层面的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结构。
家庭指家庭的总体构成,包括以下种类:
单身家庭,即终身不婚,或者丧偶、离异后独居生活者的家庭;
单亲家庭,即丧偶、未婚或离异后单独与子女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即仅有一对夫妻而无子女者组成的家庭;
核心家庭,即由一对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直系家庭,即有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联合家庭,即由一对夫妻或夫妻中的一方与已婚子女及其第三代、第四代组成的家庭;
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结婚的种类与方式:
从求妻的方法考察中国古代的结婚方式,大体存在过几种方式:
即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
(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掠夺婚曾是原始社会群婚向个体婚过渡的一种婚姻习惯。
特是:
第一,以暴力为手段;第二,以迫使女子与其结婚为目的。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曾记载:
“娶妇以昏时,故曰婚。
”后人解释说,娶妇应在晚上,因为此时容易掠夺女子。
掠夺婚是在原始社会存在过的一种不文明的求妻方法,用这种方式形成的婚姻制度很不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方式逐渐被其他方式取代。
(二)有偿婚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这种有偿婚是把女子当作货物,由男方用财物来换取。
(三)聘娶婚
所谓聘娶婚是指男子对女子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金、聘礼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他是继有偿婚之后产期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主要的求妻方法。
他在中国产生的时间最早,实行的时间最长。
这种结婚方式是在宗法制度下,由氏族社会的习惯经过不断演变、总结而来的。
西周始创聘婚制的"六礼"程序,同时也是聘婚制的内容。
"六礼"的主要内容是:
1、纳采
即男方家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女方家答应议婚之后,男方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方家收下,故称为“纳”。
这要凭“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长看中女方,通常要门户相对,就派个媒人到女方家提亲,明确说明要为自己的儿了找个对象,是对方家的什么人,这个就叫纳采。
一般要带一个大雁去,因为大雁是个“信物”,是讲信誉的,不是开开玩笑的,如果女方说可以,就进入第二个程序。
古人认为,大雁“夫唱妇随”,感情专一,值得学习。
2、问名
男方家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曰,然后卜于祖庙,把女方八字摆在神位上,看三日内家中有无碗盏敲碎、饭菜馊气、家人吵嘴、猫狗不安等“异常”情况,占其吉凶,卜的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
3、纳吉
都问清楚后就到算命先生那里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说不好,那么就算了,如果说好,就进入第四步。
看年庚是否相配、生肖有无相尅。
旧时有人迷信男婚年龄逢双,女子十九不嫁;谓鸡狗(鸡犬不和)、龙虎(龙虎相斗)、虎羊(羊落虎口)、蛇鼠(蛇吞老鼠)难相配,待认为周全后始议亲。
4、纳征,也叫纳币。
这是最为关系的,送聘财,一旦女方收了,那么这个婚姻实际上已经成立。
唐律明确说:
如果聘财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彩礼“不索”,就是白送了。
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话,家长要被“杖六十”,就是构成犯罪了。
5、请期
纳征之后,男方家选择良辰吉曰作为婚期,备礼去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男方派使者与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
后来在日历上干脆印了,宜什么不宜什么。
6、亲迎
新朗亲迎至女方家迎娶。
到了明清时还作出新的规定。
就是结婚那天,新郎可以去官府里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种大红的。
这就是现在人们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来历。
在旧中国,迎亲之后,还要履行"成妻之仪"和"成妇之仪"。
"成妻之仪"即为婚礼,形成夫妻关系;"成妇之仪"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妇的地位,这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六礼"的实质:
1、"六礼"贯穿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
整个过程是男主女从,男尊女卑。
2、"六礼"充满鬼神迷信色彩。
迷信在六礼中几乎无处不在,如此才认为是"天作之合"。
3、"六礼"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结果。
按封建法律,纳征之后,女子再许他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四)入赘
入赘是聘娶婚的变态。
入赘是"女娶男嫁",夫从妇居。
女婿上门只是一种补充。
男方入赘,或出于家贫,或出于补代(女方无儿,由婿补代),或出于富人为保持家财而招婿,或出于当地的传统习俗。
《汉书o贾谊传》:
"家贫子壮则出赘",是入赘的主要原因。
入赘女婿的地位比较低下后世,赘婿的处境稍好一些,但远远比不上在家迎娶的女婿。
赘婿在妻家往往备受折磨,不仅可能遭受妻家亲属的打骂,甚至会受到妻家婢仆的揶揄。
原因有二:
一则入赘者多为贫人,二则入赘有背宗法制度。
(五)童养媳
童养媳制度是男女结婚的另一种方式。
童养媳的出现,可能在买卖婚姻盛行之后。
穷人结婚缺少钱财,便以比较少的代价娶的一个未成年女子,以待成年时结为夫妇。
有时,父母在儿子尚未出生之时便把儿媳既接来,叫做"插朵花儿待儿生",这更是为了节省费用或其失去的劳力。
富人也可能娶童养媳。
(六)冥婚
冥婚也叫阴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
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
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夭折后,家中父母或长辈老人们出于疼爱,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责任。
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
另外,旧时人们普遍相信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就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
阴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
由于阴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
¤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
(一)肯定的结婚条件
1、父母之命
清律总结为: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
在我国古代社会,主婚权也有等级性。
皇帝可以决定臣民婚事,主人有权支配奴仆婢女婚事。
2、媒妁之言
我国古代有官媒和私媒之分。
西周之时,出现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叫做媒氏。
古代媒氏掌管结婚、立婚的登记事宜。
结婚除在媒氏处登记外,还必须经过私媒。
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两面讨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
封建社会的官媒,不再管理男女合理的登记事宜
媒人,古称“冰人”。
古俗春秋为嫁娶吉时,而冰天雪地的冬季才是媒人为男女撮合牵线之时,故媒人才有“冰人”之称。
(二)否定的结婚条件
1、同姓不婚。
同宗异姓也在此列
2、良贱不婚。
杂户,奴婢,乐工不许与良户通婚
3、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
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僧道不婚。
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
如地方官吏不能在管区内与当地民户结亲。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
如居丧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婚。
三从四德
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德行(德)、言辞(言)、容貌(容)、技艺(功)
新三从四德
服从,听从,跟从
生日要记得,心思要懂得,花钱要舍得,挨打要忍得
¤中国古代离婚的条件
“七出”、“三不去”
下面开始介绍七出之条,男同胞们注意,古代离婚的七种武器登场了。
1,不顺父母
正解,不顺父母因其逆德。
孟子说过“娶妻为养”,就是事奉丈夫的父母。
古代有这么个例子,汉代的名人鲍永孝养老母。
有一天他老婆当他老母面骂狗,鲍永认为妻子不知孝道,就按不顺父母之条离了。
2,无子
正解,无子为其绝后。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古人碰上这种情况,立马可以去妻,不但自己可以,而且朋友还可以代为出头。
3,淫僻,
正解,淫僻为其乱族,为其乱族。
4,恶疾
正解,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恶疾的覆盖面有很多种啦,比如喑、聋、盲、疠、秃、跛、佝,遍身烂灼,毛发凋零,指节自解等等,
5,嫉妒
正解,嫉妒为其乱家,
这方面的例子多的是,比如唐朝房玄龄的老婆,就是有名的悍妇,被李世民听说了,召她入宫劝诫,喝到:
“你是想死还是想接着嫉妒?
”
房嫂根本不鸟李大帝,掐腰叫到:
“不嫉妒,毋宁死!
”
太宗威风扫地,气了个发昏,说好好好,有你的,老子成全你,拿毒酒来!
而她亦不畏。
谁知房嫂视死如归,接过来董董董,喝了个干净。
其实是一壶醋。
太宗看得目瞪口呆,气焰全无,回头对房总理嗫嚅道:
尊夫人别说是爱卿了,就是我当皇上的都怕怕,你就,你就忍了吧。
。
。
这就是”吃醋的典故。
6,多言
正解,口多言,为其离亲也;长舌妇,多嘴妇人最招人厌。
要按古代的办法,现在八卦周刊的女性娱记,人文网站的女性主管,斑竹,统统应该被老公抛弃。
7,窃盗,
正解,为其反义也。
藏小金库,贴补娘家。
怪不得,现在人人都说要生女儿了,说是生女儿好,贴心,顾娘家等等。
古人说,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
现在可好,嫁女儿好比撒出的网,做女婿的自己老豆老母不一定管,但是丈母娘家是一定要顾牢的
“三不去”:
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女人符合上述三项,男人就没办法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了呢?
也不是,还有最后一招,叫做“义绝”。
“义绝”:
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罪及妻谋害夫的情形。
这是由于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的条件。
法律上义绝是强制执行的,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这跟“七出”的执行权在夫不同。
二、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三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其基本情况如下。
1.1950年的《婚姻法》
无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
禁止纳妾与童养媳
2、1980年的婚姻法
增加了表兄妹间禁止结婚的规定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4)完善离婚制度。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1、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2、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离婚作为一种个人自由,必须以社会利益一起来权衡利弊得失,因为这种自由是建立在他人的利益之上的,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
3、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干涉儿女婚事,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自由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其婚姻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
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概念:
1、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又称个体婚制。
2、基本含义:
(1)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
(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应予以处理和制裁。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这就是说,无论公开的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不同于私有制下的一夫一妻制,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片面的,并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
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
为使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1、禁止重婚
重婚的概念: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通奸”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不动用金钱)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上没有什么后果;是党员干部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处分。
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
婚外恋、通奸属于党员干部纪律处分和道德谴责范畴。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
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
姘居双方有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于遏制“包二奶”现象。
比较
1、三者的区别
重婚通奸姘居
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无共同生活共同生活
2、联系:
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
网上嫁人违法吗?
小李的妻子一年前下岗在家,除了接送孩子上学外,无事可做,小李则因工作忙很少顾家。
为了满足妻子的要求,小李为妻子买了一台电脑并申请了上网。
没多久,小李的妻子在网上和一个自称为“温柔一刀”的网友相识,并迅速发展成了网上情人。
前不久,两人在网上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隆重的网上结婚典礼,而后便以夫妻互称。
小李发觉后,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互不理睬,而他妻子与其网上“丈夫”交往则更加频繁,甚至不管孩子。
为此,小李想告他妻子与“温柔一刀”重婚,但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
请问:
网上嫁人违法吗?
解答:
由网络“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网络“婚姻”的负面效应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重婚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配偶而重婚的”即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
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即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妻子在网上与“温柔一刀”“结婚”,似乎符合“有配偶而重婚的”情况。
然而,因这种“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亦无法定程序,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依照《婚姻法》规定,我国严格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显然,“网络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要求,自然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从而亦无法认定其为“重婚”。
小李的妻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罪,但小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做妻子的工作,让她充分认识家庭的重要和“网络婚姻”的危害及不现实,帮助她逐步从网络婚姻中解脱出来。
(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含义
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一原则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
包括男女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
既表现为权利上的平等,又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
二、内容
1、婚姻问题上的平等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家庭地位上的平等拥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的财产权利。
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
1)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
:
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精神“冷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
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
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家庭暴力受害者近15%为男性
个案1
隐忍型55岁男子遭妻追打拒绝社区帮助
王兵下岗多年,妻子陈某做生意,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两人打架大家去劝,陈某语气强硬:
“他就是个窝囊废!
不打他打哪个?
”他们两个儿女也回答:
“他没什么本事,家里都是妈撑起,我们相信她出手肯定有她的道理。
”
个案2
投降型疑出轨巴掌伺候常下跪求饶
一名28岁女子称她和丈夫都在银行工作,她比丈夫级别高,收入多,在家里很有地位。
女子:
“最近,我隔几天就打他一次,搧他耳光,看他承认不承认。
”女子说,丈夫被打后通常下跪求饶,但始终不承认有外遇。
个案3
喊冤型 妻子常先动手打人不知找谁投诉
谭明刚说,一天他10点多钟回家,发现停电,就掏出手机照明。
“她(指妻子)突然冒火,说我让她睡不好觉,故意整她。
”妻子一把将手机打落,他去拿电筒照明,妻子又起身把电筒打落,对他一阵抓咬、谩骂。
“我实在气不过才还的手。
”
经医院检查,其妻腰部骨折。
谭明刚说,妻子脾气暴烈,常常先动手打人,但每次最后被人骂的,反而是他。
110和街道调解时,都是说他不对。
“我想不通,我应该找哪个投诉?
”
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同样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和维权
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无过错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
对违法者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
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在定义了“家庭暴力”之后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
遗弃:
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2)在离婚问题上。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五)计划生育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推行、奖励一胎
严格控制二胎
杜绝、惩罚多胎
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严重
性别比指某一人口中男性对女性的比例,通常以每100个女性对应的男性数来表示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200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8.88,与正常值104—107有严重的偏离。
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河南五省的出生性别比甚至超过130。
1982年108.5,
1987年110.9,
1990年111.3,
1995年115.6,
2000年116.9有的省份高达100∶138。
2005年近120即平均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地出生了近120名男婴
目前,我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万,其中,0岁—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
这种超常规的性别比一个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婚姻挤压”。
可以预见,再过15-20年后,男女性别比差距较大的这代人进入婚嫁期,同一年龄组的男女中就有一部分男青年找不到对象,于是这部分男青年就可能到下一年龄组的女青年中找对象,如此循环下去,形成男性初婚年龄推迟,女性初婚年龄提前,夫妻年龄差异扩大。
由“婚姻挤压”形成的结婚男女年龄差就可能扩大到5-6岁甚至更大,“老夫少妻”现象将不是个别现象。
婚姻迁移掉转方向
再过15-20年,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由农村女主动找城市男的婚姻迁移可能倒过来,城市的男人可能到城镇找对象,而城镇的男人可能到欠发达的农村找对象。
由于男多女少,到时单身男子增多,可能导致非婚性需求增加,传统的道德行为遭到颠覆,男性性犯罪比例上升。
男女比例失调,会影响传统家庭的稳定,到时女离男的现象可能增多;独身男性增多,会给社会的养老问题带来困难。
在就业问题上,原本形成的男女就业格局将被打破,男性不得不涉足许多需求女性的行业,例如护士和幼师等。
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仅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
韩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时候和中国一样,出生性别比达到114,但现在已经降下来了。
主要措施就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先对医生进行培训,明确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违法终身不得行医,罚款额度也很高。
印度现在的情况也不好,从目前趋势来看它以后可能会比中国还要严重,因为印度妇女地位低,重男轻女的观念更严重
希腊男女比例失调光棍汉请求政府“进口新娘”
据英国媒体(04年)5月26日报道,由于希腊国内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未婚男女的失衡比例高达100∶66,许多大龄光棍纷纷向政府提议,希望希腊政府与邻近的保加利亚政府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从保引进“进口新娘”,以解希腊的“燃眉之急”。
也就是说如果该地区有100个需要讨老婆的男子,却只有66名未婚少女等待出嫁。
这些光棍汉都称,他们都乐意从邻国保加利亚“进口新娘”,娶个外国老婆。
一名光棍汉接受采访时道:
“在我所住的地区,未婚女性简直成了香饽饽。
为了赢得她们的芳心,小伙子们可说竞争激烈,用尽手段。
但不管怎样,总有一些人要在竞争中失败,成为可怜的光棍汉。
而听说保加利亚女性非常温柔贤慧,我们希望政府能与保政府达成一个双边协议,为我们引进一些外国新娘。
”
不过,从保国引进新娘的提议也许只是希腊光棍汉的一厢情愿罢了,毕竟,如果保国的未婚女子都嫁到希腊去了,保加利亚的男子也不会答应啊!
(六)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