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48061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docx

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模板

2018年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农业生产安全,XX市工商局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监测,委托XX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我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监测方案如下:

1.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XX市流通领域肥料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2.本方案的制定依据

本方案依据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制定。

3.抽查检验的实施

3.1监督抽查检验对象及质量特性

3.1.1抽查检验的商品类别和数量:

抽检农业用肥共151个,其中复混(复合)肥料101个、掺混肥料(BB肥)30个、精制有机肥20个。

3.1.2抽查检验的各类商品的检验质量特性及分类如下:

表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抽检质量特性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单一养分

2

总养分

3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

4

氯离子含量

5

包装标识

表2精制有机肥抽检质量特性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有机质

2

总养分

3

酸碱度

4

包装标识

3.2监督总体

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总体为江门四市三区市场中与抽取样本相同标称生产者且相同型号的商品。

本次抽查检验的监督子总体为监督总体中由单个销售者销售的商品集合。

3.3抽取样本

抽样点应在被监测单位营业场所或仓库选取,并购买取样。

仓库、大门店被抽检样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个,同一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样本数不得超过3个;一般的门店被抽检样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小的门店被抽检样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同一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样本数不得超过2个。

抽取样本前应先行了解相关抽样商品信息,避免重复抽样。

每次抽查确定3个独立包装的肥料作为一个抽样单元,从单个包装抽取样本时应按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掺混肥料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4kg,其余商品抽取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3kg。

样本的缩分:

将份样混合在一起构成集样,将集样迅速混合均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4个洁净、干燥的500mL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塑料瓶中。

封样要求:

抽取的样品应当当场封样,承检单位出具封条,加盖承检单位公章,并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市场监管)人员、被监测人三方签字确认,每种商品的4个样品分别封样,承检机构应采取防拆封措施,以防止样品被调换。

抽样的4份样品,其中1份用于初次检验,另外3份作为保留样,3份保留样中2份保存于承检机构,1份保存于被监测人处。

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应分别拍摄抽样地点(场所)、营业执照、抽样商品和样品的外观正反面照片。

抽样商品照片应能清晰显示抽样商品正面和背面的标识信息;样本照片应能完整显示已封样的4瓶样品的外观完整性。

抽样完成后应填写《抽样工作单》,与封条一并交由工商(市场监管)人员、承检单位抽样人员、被抽检单位三方确认签章。

被抽检单位拒绝的,可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在抽检工作记录上写明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名确认。

抽样工作单一式五联,第一联留承检单位,第二联留被抽检单位,第三联交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第四联交抽检机关,第五联寄抽样商品标称生产企业。

同时,对被取样肥料的包装袋,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应采取封口措施,避免因抽样后容易受潮的问题引发被抽检单位异议。

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不按要求购买样品或取样后对包装袋不采取封口措施的,工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场督促纠正。

如不纠正,立即向XX市工商局反映,听取并严格执行处理意见。

抽检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派执法人员意见明显违背XX市工商局预先设定的抽样规则或存在有重大隐瞒或者舞弊、包庇行为的,抽样人员应当场直接向XX市工商局反映,听取并严格执行处理意见。

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应填写《配合抽样工作评价意见》,全部抽检工作完成后交XX市工商局备案。

3.4样本检测

(1)按产品标准和(或)测试方法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样品的确定质量特性进行检测。

检验数据应完整准确的记录,以备查验。

(2)检验依据为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依法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若企业标准要求低于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时,仍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各抽查对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下:

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18382-2001《肥料标示内容和要求》

NY525-2002《有机肥料》(适用于2012.06.01前生产的产品)

NY525-2012《有机肥料》(适用于2012.06.01起生产的产品)

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GB/T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注:

抽检检测过程中上述各标准如有新版需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3)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

企业在7天内未能提供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按相关或最接近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项目检验和判定。

(4)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检单位应于本方案实施前向XX市工商局提交本次检验涉及到的相关产品标准文本,检验过程中应将发现的可能涉及争议的问题及解决意见告知XX市工商局。

3.5检测结果判定

3.5.1计量型质量特性

3.5.1.1规范限

将商品包装上标示或以其它方式标示或承诺的质量要求,或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作为该商品的上规范限USL与/或下规范限LSL。

3.5.1.2监督限

监督限由下式计算:

上监督限UAL=USL+cσ,c≥0

下监督限LAL=LSL-cσ,c≥0

3.5.2计数型质量特性

根据计数型质量特性对商品整体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要质量特性、较重要质量特性和次要质量特性,若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依次划分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轻微不合格三类,该次抽查商品的包装标识为计数型质量特性,在3.1.2中有规定包装标识为次重要质量特性。

规定本次检验中各质量特性的容忍系数c、质量波动标准差σ、k1、k2如表3

表3各商品质量特性的容忍系数c、质量波动标准差σ、k1、k2

序号

商品名称

质量特性

容忍系数c

质量波动标准差σ

K1

K2

1

复混(复合)肥料

总氮含量

0

0.5%

2

6

有效五氧化二磷

0

0.5%

2

6

氧化钾

0

0.5%

2

6

总养分

0

0.5%

2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0

1%

5

10

氯离子

0

1.0%

2

8

2

掺混肥料

总氮含量

2

0.5%

2

6

有效五氧化二磷

2

0.5%

2

6

氧化钾

2

0.5%

2

6

总养分

0

0.5%

2

6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0

1%

5

10

氯离子

0

1.0%

2

8

3

有机肥料

有机质

0

1%

2

5

总养分

0

0.5%

1

3

酸碱度(pH值)

0

0.5

1

\

由此可得各商品的各质量特性判定划分的界限值如下(下面表中各LAL为对应检验项目的下监督限,UAL为对应检验项目的上监督限,LSL为对应项目的下规范限,USL为对应项目的上规范限。

):

表4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样本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样本合格

轻微不合格

较严重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单一养分

x≥LSL

x≥LAL

LAL-1.0%≤x<LAL

LAL-3.0%≤x<LAL-1.0%

x<LAL-3.0%

2

总养分

x≥LSL

x≥LAL

LAL-1.0%≤x<LAL

LAL-3.0%≤x<LAL-1.0%

x<LAL-3.0%

3

水溶性磷占

有效磷

百分率

x≥LSL

x≥LAL

LAL-5%≤x<LAL

LAL-10%≤x<LAL-5%

x<LAL-10%

4

氯离子含量

x≤USL

x≤UAL

UAL<x≤UAL+2.0%

UAL+2.0%<x≤UAL+8.0%

x>UAL+8.0%

5

包装标识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表5掺混肥料(BB肥)样本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样本合格

轻微不合格

较严重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单一养分

x≥LSL

x≥LAL

LAL-1.0%≤x<LAL

LAL-3.0%≤x<LAL-1.0%

x<LAL-3.0%

2

总养分

x≥LSL

x≥LAL

LAL-1.0%≤x<LAL

LAL-3.0%≤x<LAL-1.0%

x<LAL-3.0%

3

水溶性磷占

有效磷

百分率

x≥LSL

x≥LAL

LAL-5%≤x<LAL

LAL-10%≤x<LAL-5%

x<LAL-10%

4

氯离子含量

x≤USL

x≤UAL

UAL<x≤UAL+2.0%

UAL+2.0%<x≤UAL+8.0%

x>UAL+8.0%

5

包装标识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表6精制有机肥样本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要求

样本合格

轻微不合格

较严重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1

有机质

x≥LSL

x≥LAL

LAL-2%≤x<LAL

LAL-5%≤x<LAL-2%

X<LAL-5%

2

总养分

x≥LSL

x≥LAL

LAL-0.5%≤x<LAL

LAL-1.5%≤x<LAL-0.5%

x<LAL-1.5%

3

酸碱度

LSL≤x≤USL

LAL≤x≤UAL

LAL>x≥LAL-0.5或UAL<x≤UAL+0.5

x<LAL-0.5或

x>UAL+0.5

/

4

包装标识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

3.5.3对样本单元的判定

依据所检相关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检测结论,对样本单元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不合格的样本单元,判定结果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和D类不合格四类。

在样本单元上,存在有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存在有较重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存在有次要计数型质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存在有或较重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或次要计量型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判定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

样本单元不合格分类表

计量型质量特性

计数型质量特性

不合格类型

重要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

重要特性不合格

A类不合格

重要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

较重要特性不合格

B类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严重不合格

重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次要特性不合格

C类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较严重不合格

次要质量特性严重或较严重不合格

较重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D类不合格

次要质量特性轻微不合格

3.6检验结果通知

承检机构应在抽样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4份。

工商部门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单位。

初次检验结果判定为总体不合格的,承检机构负责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5份及初检情况汇总表、抽样工作单等资料报送XX市工商局。

接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XX市工商局将检验报告、抽样工作单、抽检结果送达书寄送标称的生产企业。

3.7复验

肥料经营者或生产者如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市工商局申请复验。

复验应在重复性条件、中间精密度条件或再现性条件下进行。

最终报出结果的方法见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并采用原检验机构的备样检测,只检初检不合格项目。

复验不合格的,其费用由复检申请单位承担;复验合格的,其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XX市工商局根据需要,可以另行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4份)。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3.8对监督总体的判断

若所检样本单元为A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A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B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B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C类不合格品,判定监督总体C类不合格;若所检样本单元为D类不合格品,仅判定监督子总体C类不合格,不对监督总体进行判定。

若样本单元所检项目合格,仅表明未发现其监督总体是不合格总体,应判定样本合格,而不得判定监督总体合格。

3.9检验报告的出具及后续处理工作

3.9.1承检机构应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标准,对监督总体质量进行判定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按规定格式出具,抽样时所拍摄的商品正面数码相片作为检验报告的内容之一。

3.9.2出具相应的法定检验报告

(1)抽检结果未发现所检项目不合格的,出具本次抽检样本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

(2)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出具监督总体不合格的结论。

按《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检验报告参考式样》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中依据不合格的危害程度,按照监督总体A类(严重)、监督总体B类(一般)、监督总体C类(轻微)和监督子总体C类(轻微)四种类别对结论进行标注,并列明划分的指标依据。

3.9.3所有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均应按XX市工商局要求附上《申明》,授权XX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复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后具有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3.9.4《检验报告》出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抽样区市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给XX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

3.9.5其他

(1)未经XX市工商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检验工作内容及检验结果。

(2)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条款所规定内容实施抽查检验,违反本方案相关条款要求的,XX市工商局有权拒付或者减少检验费用,造成损失的,承检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