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电价折扣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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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电价折扣模式.docx

分布式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电价折扣模式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屋顶业主)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及乙方获取合理的发电经济效益的目标,甲、乙双方以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太阳能资源,甲方出租甲方合法所有的建筑物屋顶供乙方建设、运营期限为二十五(25)年的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电站所发电能优先供甲方使用,多余电量并入公共电网。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项目内容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下称“屋顶”或“项目屋顶”)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

屋顶地址

自发自用比例

屋顶面积

1.8万平方米

屋顶结构

彩钢瓦

产证编号

(“自发自用比例”:

甲方每个自然月实际使用乙方项目电站电量/乙方项目电站每个自然月实际发电量)

1.2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1.2MWp的光伏发电系统(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下称“项目”

或“项目电站”),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

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绿证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3为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政府所出台的针对厂房产权所有者的扶持和优惠政策,由甲方享有。

1.4为满足乙方项目电站的建设、运营,甲方同意在其合法所有的建筑物内或合法使用的土地上免费向乙方提供场地作为乙方项目电站配电房等设施设备用地(下称“设施设备用地”)。

甲方应将该设施设备用地与项目屋顶(以下合称“项目场地”)一并交付给乙方。

设施设备用地的使用期限应与项目运营期限一致。

设施设备用地面积等条件应满足项目需要,如设施设备用地在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限内,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甲方应尽力排除一切妨碍,在无法排除妨碍满足项目需求的情况下,甲方应免费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场地给乙方用于安装项目所涉设施设备。

1.5项目运营期限为二十五(25)年,自本项目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算(下称“运营期限”)。

1.6甲方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内的用电过程中应优先使用乙方项目电站所发电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经乙方通知的指定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

甲方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之日为起租日期,届时双方应当签署如附件一所示的《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

2.2项目屋顶租赁期限自起租日期之日起算二十(20)年。

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本协议应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且相关租赁条件、电价折扣不变。

2.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项目场地的租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条电费结算

3.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项目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3.2本项目节能费用=甲方在当地国家电网规定的峰、平、谷期间的实际用电量*同期当地物价部门公布的【10】kV电压等级大工业电价目录中适用于甲方相对应时段的大工业电价(简称“电网电价”)×【15】%。

甲方电网电价含附加税、随电收取的费用及其他项目等税费,若当月甲方电网电价有调整,当月电费仍按原电价进行计算,次月电量电价按最新甲方电网电价来进行结算。

(不同时享受直购电优惠)。

3.3甲方用电结算方式如下:

3.3.1甲方用电按月结算,乙方应当在每月5日前根据甲方实际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叙明付款的金额。

3.3.2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之后的七(7)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指定的账户。

3.3.3乙方收款前应按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3.3.4如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存在异议,应于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七(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

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用电量对应款项的支付。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适合建设与运营本协议所约定电站项目的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电费。

4.2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存在可能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

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项目电站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如甲方违反本款约定,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8.4款约定执行。

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

4.3.1项目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屋顶应当仍符合安装项目电站的设计要求。

4.3.2若甲方于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翻新修理项目屋顶且需要乙方拆装项目电站的,乙方免费拆装1次,第2次及以后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4.3.3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项目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项目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并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4.3.4项目运营期内,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应累计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项目电站停电之前上一正常发电月度乙方的发电收入为计算标准向乙方赔偿屋顶翻新修理期间的发电收入损失。

4.4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土地,或将建筑物、土地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促使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土地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与乙方签订协议,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8.4款约定执行。

4.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

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向拆迁单位、政府机构等有关机构协商包括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合法补偿。

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6.1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复印件一

(1)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图纸资料应标注清晰。

甲方保证资料内容正确、完整。

4.6.2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确保通向项目场地的道路通畅、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6.3向乙方免费提供场地以供乙方项目建设期间设备和材料的临时存储,具体的存放场地由双方友好协商,在此期间乙方对自己的设备和材料有保管义务,甲方对此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4.6.4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6.5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6.6甲方应将本协议项下的电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若乙方因项目融资需要需甲方签署电费付款账户确认回执等相关文件,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乙方承诺,乙方就融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签署的电费付款账户确认回执等相关文件不会增加甲方的任何额外义务或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

4.6.7协助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安全管理。

4.6.8其他项目建设、改造、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4.7若有关部门要求项目电站或项目电站所涉设施设备办理相关规划、报建等合规手续,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不给予配合所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8甲方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干预。

如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因甲方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行、操作、干预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乙方因此受到任何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5.2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5.4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电站故障系由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5.5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5.6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5.7除本协议第1.1款所述建筑物外,若甲方有其他符合光伏电站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屋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扩租的权利;本协议约定的项目运营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第六条项目的更改

6.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甲方应给予配合。

6.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

6.3当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将本项目由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变更为全部电量上网模式,若乙方选择将本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的,届时甲方应同意乙方继续使用项目场地(其中屋顶的租金含税单价不得超过元/平方米/年;设施设备用地仍应免费供给乙方使用),若乙方因变更上网模式需要进入项目场地施工的,甲方应予以配合;若乙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或甲方就乙方根据本款约定变更上网模式不

予配合的,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成本、预期收益及拆除费用):

(1)甲方连续三(3)个月或累计六(6)个月每月实际用电量低于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自发自用用电比例;或

(2)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的时间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累计超过五十(50)万元的;或

(3)甲方因停产、歇业、破产、并购重组、控制人变更等原因导致甲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

6.4本条的约定并不影响乙方追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责任。

变更上网模式后,甲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更为纯租赁关系,甲乙双方遵守本协议关于项目场地租赁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项目资产所有权

7.1项目电站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以及其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如甲方进入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乙方项目电站的所有资产均不属于甲方的破产财产。

7.3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展期的,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项目场地的乙方项目电站资产。

7.4若由于甲方对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资产损毁、灭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不可抗力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除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具体违约金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该方应被视为已违反本协议。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该等违约情形。

如果该等违约行

为在守约方要求的纠正限期内仍未被纠正,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前述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责任、成本、费用或开支。

8.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未付电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电费及违约金为止。

8.3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乙方年度理论电费收入(即项目电站年度理论发电量*自发自用比例*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余电上网的电费收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付项目场地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4若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足以影响乙方施工建设或继续运营项目电站的情况,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上述情况系甲方原因所导致,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包括项目预期收益及项目拆除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

项目预期收益以本项目上一年的月平均电费(含余电上网的电费收入)为计算依据,自甲方停止使用本项目发电之日起计算至项目运营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则受影响方应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五(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受影响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3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9.4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事件达到九十(90)日的,且在此期间双方没能协商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案来执行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场地毁损或项目电站毁损以至于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显著违背经济效益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协议终止

10.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10.2乙方在项目实际进场施工前,若乙方认为项目场地不满足乙方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不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10.3协议一方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如甲方系破产方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后,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甲方或甲方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如乙方系破产方的,则甲方行使解除权后应允许乙方取回项目资产,不得就乙方的拆除行为予以干扰和阻碍。

10.4任何第三方要求行使甲方设定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或土地上的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或土地被查封、拍卖、变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

1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双方特此确认,双方均不容忍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也不从事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包括:

违反适用法律为影响决策而向任何政府官员、国有企业或双方对本项目有影响力的人员支付任何款项或给予其它形式的好处。

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解除造成的损失。

12.3通讯信息及送达地址:

本协议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发至文首甲、乙

双方的地址(“送达地址”)。

通知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3)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另一方进行通知,若变更方未就送达地址的变更履行通知义务的,则另一方按原送达地址发出通知即视为送达。

12.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应方承担。

12.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协议由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2.7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签署页,由以下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附件一:

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

 

甲方:

【屋顶业主】

 

乙方:

【项目公司】

 

根据《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的约定,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了项目场地。

现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前述日期为项目场地的起租日。

 

甲方:

(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

(盖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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