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常见疑难问题汇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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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常见疑难问题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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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区分理解收入和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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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收入和利得的区别和联系,能够熟练地判断和运用收入和利得,需要从二者的定义入手: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最终均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并都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

二者的区别在于,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判断一项交易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到底属于收入还是属于利得时,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判断依据。

  定义中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这里的理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二是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而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则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这也构成企业的利得。

利得又进一步可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相对应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是指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根据上述定义,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接受损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所产生的利得属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另外,因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其具体的确认和计量应参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处理。

2.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常见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的交易或者事项有哪些?

为什么售后回购和售后回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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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常见的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要求的交易或者事项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关联方关系的判断等都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关。

  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企业不能将取到的款项确认为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某项资产出售给其他单位,在出售方已经收到了价款,并且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的同时,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期,以特定价格无条件将货物购回(事实上这也是购货方购买货物的前提)。

在货物购回之前,从法律形式上讲,已经办理了有关资产划转手续,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购货方。

但从经济实质上讲,由于补充协议规定了出售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必须购回所出售的商品,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出售方实质上仍然要承担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而且,出售商品时往往会出现售价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情况,若将其确认为收入将导致企业利润虚增。

因此,虽然该项交易形式上形成了一笔销售收入,但从交易的实质上看,售后回购只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并不能将其确认为销售收入。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的或外购的资产或正在使用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租回后形成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售后租回从形式上看,首先是为企业带来了收入,并且所出售商品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但实质上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是一并计算的。

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交易中的两个阶段。

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性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事实上,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方式,这种租赁对买主来讲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

因而,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会计处理正是看到了这两项业务的实质,在会计核算上并未确认收入,这也正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

3.计提减值准备遵循的是不是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应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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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是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计提各项准备都是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体现。

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有以下内容:

(1)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2)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存货跌价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注:

6701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可按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款等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抵债资产、损余物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不得随意变更,所以会计核算方法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变更,这句话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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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理解不正确。

可比性要求按照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理解,应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指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要在附注中说明。

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

  第二,是指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

5.什么是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应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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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

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

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的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1.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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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该备查簿只作为日后核查的备考。

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

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即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

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

生产成本

  贷:

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

银行存款

2.哪些事项是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

哪些事项是不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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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

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

2.不一定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存货的成本的:

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支付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就计入成本。

(2)消费税:

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存货成本中。

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在以后销售环节中进行抵扣。

3.关于外购存货中是否允许抵扣7%的运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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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属于税法考试的范围,在会计考试中如果涉及税法要求的,一般都是要看具体的题目要求,如果题目中给出7%的资料就要考虑扣除。

如果题中没有,就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不用扣除。

4.如果某一材料是专门用于生产某项产品的,如何确认材料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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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材料发生减值,但是生产的产品没有发生减值,这时材料是不需要计提减值的;

  如果材料发生减值,生产的产品也发生减值,则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其可变现净值为产成品的可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然后用计算出的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减去材料的账面价值就是材料的减值额;

  如果材料没有减值,但产品减值,这时材料也需要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1.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不一致时加速折旧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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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用日历年度制下,会计年度指从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而折旧年度是从开始计提折旧起,连续12个月的一段期间。

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时,先按照加速折旧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出年折旧额,这里的年是指折旧年度,然后按照12个月平均,再根据当期所经历的日历时间,确定本年度的折旧费用,而这里的年是指会计年度。

  在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时,如果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一致,那么只要按照公式,很好计算,但如果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不一致,那么在按照会计年度计提折旧时,应以怎样的思路来核算?

下面就该问题以实例分析的形式做一简单介绍:

【例题1】一企业于2003年4月1日购入固定资产原价为30万元,估计使用年限4年,估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则第一年度折旧额为30×4/10=12(万元)。

这12万元是指从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共计12个月应计提的折旧额,是折旧年度的概念;而2003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应为12×8/12=8(万元),是会计年度的概念。

同样道理,2004年折旧额(会计年度)的计算应为:

第一年度折旧额由2004年负担的部分(12×4/12)+第二年度折旧额由2004年负担的部分(30×3/10×8/12)=10(万元)。

  以后年度的计算依次类推。

例题1中讲解的是年数总和法,我们再来看看双倍余额递减法:

【例题2】某企业于2001年9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是2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0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个会计年度需要计提的折旧。

  分析:

本题采用的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虽然折旧的具体计提方法和上面例1年数总和法有差异,但处理思路是相通的。

  本题中,折旧年度和会计年度不同。

第一个折旧年度应该计提的折旧为20000×40%,第二个折旧年度应该计提的折旧为20000×(1-40%)×40%,而企业2002年计提折旧包括第一个折旧年度的9个月和第二个折旧年度的3个月,以此类推……所以:

  2001年应提折旧=20000×40%×3/12=2000(元);

  2002年应提折旧=20000×40%×9/12+(20000-8000)×40%×3/12=7200(元);

  2003年应提折旧=(20000-8000)×40%×9/12+(20000-8000-4800)×40%×3/12=3600+720=4320(元);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最后两年是按直线法来计提折旧的,本题中固定资产的使用期是5年,2001年9月购入,从2001年10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到期日是2006年9月份底,最后两个折旧年度是2004年的10月份到2005年的9月份和2005年的10月份到2006年的9月份,所以:

  2004年应提折旧=(20000-8000-4800)×40%×9/12+(20000-8000-4800-2880-200)÷2×(3/12)=2160+515=2675(元);

  2005年应提折旧=(20000-8000-4800-2880-200)÷2=2060(元);

  2006年应提折旧=(20000-8000-4800-2880-200)÷2×(9/12)=1545(元)。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

在会计年度和折旧年度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折旧计算难度加大了,但还是有规可循的,基本的思路就是先以折旧年度为期间,计算每一折旧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然后再按照每一个会计年度所具体涵盖的期间段来分析计算相应会计年度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准确计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净利润的核算,对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有重大意义,所以企业在计提折旧费用时务必要严谨认真。

2.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如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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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再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时,对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例题:

甲企业2000年12月30日购入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原价为1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使用年限为10年,2001年年末,由于经济因素的不利影响,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

要求:

计算每年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并做出购入至2001年年末的相关账务处理。

解答:

2000年12月30日购入,应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计提累计折旧。

2001年年末应计提的累计折旧=100/10=10(万元),分录:

借:

管理费用10

  贷:

累计折旧  10

计提完折旧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90(万元),而此时可收回金额预计为60万元,所以应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分录:

借:

资产减值损失  30

  贷: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

2001年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00-10-30=60(万元),在剩余的9年内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应计提=60/9=6.67(万元)。

3.计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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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折旧的基数是减去担保余值的账面价值,担保余值相当于净残值。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折旧期间:

分为两种情况考虑:

一、如果承租人在到期日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此项固定资产的权利,应按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计提折旧。

例如:

租赁期为20年,租赁期界满后还可使用5年,那么就要用25年计提折旧。

二、如果不能确定是否购买,那么就用租赁期和尚可使用年限较短者计算折旧。

例如:

租赁期为20年,租赁期界满后还可使用5年,那么就要用20年计提折旧。

1.企业对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都应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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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是否可以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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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目前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注意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进行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3.转让无形资产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还是“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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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转让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中,要注意无形资产的转让是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出售),二者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

无形资产出售时相关的账面成本要结转,出售当期即停止摊销无形资产,处置损益通过“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无形资产出租时无形资产的相关账面价值不需要转出,对出租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中。

4.商誉是否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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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不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可辨认性的标准包括: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而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不属于无形资产。

5.无形资产摊销时是否和固定资产一样也要考虑净残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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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存在活跃市场的,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的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

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转换相关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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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模式下转换的账务处理:

(1)成本模式转为自用的账务处理:

借: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

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自用的转为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借:

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公允价值模式转为自用的账务处理:

借: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借记)

自用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

(1)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借: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等

(2)转换当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借: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发产品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注意:

这里的资本公积,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时候,要转入到当期损益即,“其他业务收入”。

5.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或转让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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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来说,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活动核算,所以在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要相应的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相应的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但是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作为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核算的,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2)成本模式下的处置:

借:

银行存款(处置收入净额)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借:

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

投资性房地产

(3)公允价值模式的处置:

借:

银行存款(处置收入净额)

  贷:

其他业务收入

借:

其他业务成本

  贷: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其他业务收入(或相反分录)

借: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按投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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