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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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奇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为依据编制。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⑵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⑶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畜牧业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畜牧兽医局、宣传部、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交通局、科技局、经贸委、兵团农六师108、109、110团社区及奇台县中心团场畜牧兽医局。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县动物防疫规划,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物资储备纳入社会经济规划。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配合疫区封锁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等问题。

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奇台军分区后勤部、兵团农六师108、109、110团社区及县中心团场畜牧兽医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地方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日常处理工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2名,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传真机等设备,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乡镇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⑴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⑵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⑶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⑸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⑹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根据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

a.乡镇畜牧兽医站;

b.乡镇人民政府;

c.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d.县畜牧兽医局;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⑵责任报告人

乡镇畜牧兽医站兽医;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l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州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畜牧兽医局。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州畜牧兽医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公路、交通、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兽医局

a.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自治州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自治州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⑴县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由州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f.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g.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⑵县畜牧兽医局

a.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d.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⑶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⑴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⑵县畜牧兽医局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畜牧兽医局报告。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⑷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⑸按规定做好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州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畜牧兽医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手机、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电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乡镇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且相对固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

⑴诊断试剂;⑵兽用生物制品;⑶消毒设备;⑷防护用品;⑸交通工具;⑹通信工具;⑺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

⑴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⑵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⑶个人防护知识;⑷治安与环境保护;⑸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兽医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

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

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

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各乡镇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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