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目的地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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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地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沈阳工程学院 社科部
德育教研室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一、教学理念与目的
1、教学理念
本章分别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2、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教学,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
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了吗?
2、不知法也能守法吗?
怎样才算知法?
3、怎样维护法律的权威?
大学生应该怎么做?
4、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三、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讲授、讨论
四、课时安排
6课时
五、教学过程
【新课导入】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生。
2000年6月,卢某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
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账号及密码上网,而且还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他们:
“这账号是黑下来的,不要钱就可以上”。
2000年10月至11月期间,卢某甚至在网上发布信息,以每100元使用3个月的形式,将创原世纪公司上网账号及密码在网上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
由于知道了账号密码的人经常在网上向自己的网友传播,致使使用过该账号的人竟达1000多名。
该公司在信息费用猛增数十万元的情况下,终于发现账号被盗用。
据统计,截至案发时,卢某的上述行为,共给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多元。
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还说要知道是犯罪,也不会向同学、好友广泛传播此上网账号及密码,以致造成那么大的损失。
卢某为什么被判刑?
致使其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含义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1、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分为:
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最初,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某种关系或某类事件时,首次找到一种解决方法并加以采用,于是形成了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的“个别的社会调整”,其后,随着同类关系或事件的出现,人们又会援用首次采用的方法。
久而久之,那种方法就成为习惯固定下来,成为人们共同遵行的行为规范。
于是,便由个别调整过渡到经常的规范性“一般的社会调整”。
法律规范形式的演进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发展为成文法调整。
这反映了法律从原始到成熟、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法的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
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这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纲领性文件。
他宣布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主权在民”、“分权”等原则,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制原则。
1791年,制宪议会通过了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废除了封建制度的一切等级爵位、称号和特权,赋予公民以迁徙、集会、请愿、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这部宪法也明确的反映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确认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在法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等。
列宁:
“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
任何统治阶级都必然借助他们执掌的国家政权,将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否则,统治阶级的意志就不可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不能名正言顺地运用以国家名义出现的法律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共产党宣言》
法律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
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了相对应的4中性质的法律。
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才有可能制定《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普通法称为“子法”,说明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选举法》等。
案例1:
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
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
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
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
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
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
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1、行政法—依法行政的根据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主要有: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民商法—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分为:
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知识产权法等。
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
《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经济法—宏观干预经济的法律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
2、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农业法》、《人民银行法》等。
3、关于规范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
4、关于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价格法》等。
5、关于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
《劳动法》、《保险法》等。
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及其修正案、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程序法—解决争议、保障诉讼权利
包括: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的制定
我国的立法体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流程:
法律制定的程序,也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法律案的提出。
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请立法机关将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列入日程讨论。
法律草案的讨论。
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步骤。
法律草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生效。
法律的公布并不等于法律的生效,可以在法律中规定一个生效日期,到达该日期时生效。
也可以在法律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未经过公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二)法律遵守
守法主体:
谁来遵守法律?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守法内容:
“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例:
做守法的好公民
2002年11月成都市市民甲开车在三环路上行驶时,将路旁的市政工程花台等撞坏,尽管当时无人看见,甲仍然立即打电话给有关部门,几经周折,才找到直接的管理部门,甲表示自己使市政工程受到损害,要向该部门赔偿。
由此引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做好市民活动”,人们高度赞扬甲有公德意识。
(三)法律执行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
——洛克
广义上,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1、执法主体
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
2、执法依据
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实施法律。
忠实于法律制度,严格办案;
忠实于事实真相,严肃办案;
忠实于人民利益,严明执法。
3、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1、司法机关
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
2、司法公正
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
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
“法治”与“法制”
法制(legalsystem):
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只是一种制度工具,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的国家中。
法治(ruleoflaw):
法律的统治。
它反映了一种重视人文关怀、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
联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要求完备法制,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
(一)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案例2:
河北省党委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案
据新华网2003年4月24日报道,针对个别地区“非典”疫情汇报不积极的现象,中共河北省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全省11个地市在疫情汇报上如果达到3次不报、3次不按时报的,市长就地免职。
讨论:
河北省委常委会是否有权直接免去市长的职务?
本案涉及到地方行政机关领导的任免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26条的规定,要罢免一位市长的职务,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在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相关罢免案,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表决。
显然,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职务的免除,在权限、程序上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任何组织、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罢免一省、一市或一县之长的权力。
此案表明,执政党必须以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其对国家的领导只能通过宪法设定的权力运作程序来实现。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党组织不能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但可以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候选人,或通过人大中的党员代表联名的合法途径实现党的领导。
而对于渎职或不负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则可以通过向人大提出建议的方式,要求人大罢免其职务。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有限政府
责任政府
服务型政府
高效、廉洁、诚信、公正的政府
案例3:
震惊全国的嘉禾滥用行政权利事件
2003年,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承包了当地商贸城的建设项目。
按照开发商给出的条件搬迁,为了让工程范围内的1100户居民迅速迁出,嘉禾县创造性地推出了“四包”“两停”政策。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
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
“两停”是指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的,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廉洁、公正、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完善的诉讼程序;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
案例4:
改变中国法制进程的孙志刚案件
被害人孙志刚,男,汉族,27岁,湖北省武汉市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
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
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
(这里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18日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
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收容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
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
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
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
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收容站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治能力;
3、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民主与法制建设与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重点)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二、关于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能力和利益。
或权利是宪法或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或义务是宪法或法律所要求人们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注意与职权、职责、道德权利、道德义务比较
1.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到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
2.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提问:
权利是否都可以放弃?
法律义务意味着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和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3.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不能滥用,滥用权利则可能对他人权利造成侵害构成违法。
义务的行使以权利的实现为限。
【案例】别挡我的阳光
河南省漯河市的三户居民状告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原因是管理中心违法规定,在距离居民楼只有12米的地方建造起一座6层高的楼房,严重影响到三户居民的采光。
现在人们买房子要讲究很多因素,首先是地理位置,其次是建筑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房屋的朝向,因为它直接影响到采光。
采光对于居住舒适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
如果房屋没有了采光,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呢?
河南省漯河市辽河路上有一栋房子,房主姓魏,他们家因为采光的问题已经搬离了这里,大白天朝南的房子,屋子里却看不到阳光。
邻居家的这老两口因为没有别的住处,只能还住在这里。
老人们说,他们在这里已经住了快20年了,房子也都是有合法手续的,可一年前他们家就很少能见到阳光了,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
同样是因为采光的原因,这栋楼的另一家已经是人去楼空,院子里杂草丛生,房子显得破败不堪。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一栋楼的三户居民不见天日呢?
三户居民说,挡住他们阳光的就是南面这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房子。
以前三户居民的门前也就是南面同样是居民区,房子的高度和他们一样,并不存在采光问题,后来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南面的房子拆迁了,并且在拆迁的位置上修了宽宽的大马路。
不久市里又在马路边上修建了临街门面房,大家都觉得这应该是件好事,毕竟繁华路段的房价也会随之升高。
可是没高兴多长时间,三户人家就发现事情有些不妙。
三户人家发现临街房的地基距离自己居住的房子只有12米的距离,而且还是在南面,如果将来临街房盖得比自家的房高,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采光。
这样一算,临街房就和自家的房子相距太近了。
三户人家不明白,为什么他们南面的临街房要离他们家那么近呢?
他们和负责施工的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进行协商,可是协商也没有什么结果,而到了这时他们才知道,南面的临街房要盖到6层。
这一下三户人家更不干了,他们说6层高的楼房影响到自家的采光。
三户居民打听到,这辽河路街道两旁的临街房每一栋房子都要盖到6层,至少有18米高。
而据漯河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的一个文件规定,楼高和两楼之间的距离至少要达到1:
1,也就是说南面要盖18米高的楼,那它和北面房子的间距至少应该是18米,这就是考虑到了北楼的采光问题。
可现在南面的临街楼距离自家的房子却仅有12米,三户人家觉得这个事情已经不是个小事情了。
大家和施工者协商,为了避免以后影响采光,能不能不要盖那么高,但是协商没有效果。
为了门前这栋6层高的房子,这三户人家没少和施工者斗智斗勇。
最后实在没有办法,这三户人家就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漯河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停止侵害自己的权利,停建楼房。
郾城区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裁定,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应立即停止建房。
(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关系、对应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对等关系);
3.能上的互补关系;
4.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5.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案例】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今日被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2003年12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职权强令索取他人的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查处,所犯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怀忠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包括以下两项基本内容: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