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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常州市市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与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机电安装、轨道敷设、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目标是:

有效遏止一般事故,坚决杜绝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目标是:

确保市级文明工地,争创省级及以上文明工地。

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率100%,省级及以上文明工地争创率50%。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常州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是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常州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公司各管理部门、各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三级管理体制。

各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流程见附图一。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质量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传达上级对安全质量生产的指示及工作要求。

(四)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质量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线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质量生产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部署安排的规模较大的安全质量检查活动。

(六)组织编制公司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安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组织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等工作。

(八)每季度组织对常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考核。

(九)负责组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小组,每年对公司各级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并指导各部门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同时依照每位员工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

第九条安全质量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要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会议,交流工作信息,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二)按规定督促、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三)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和对策。

(四)配合公司计划合同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七)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考核档案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作相应的处罚,并建立安全档案。

(九)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下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十)检查和督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检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检查施工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档案;

9、检查和督促监理、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要职责:

(一)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三)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和移位,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确认,有需要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对下列情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破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六)督促监理、施工等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并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计划合同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计划工作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计划合约管理工作负责。

(二)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制定投标人的安全行为条款,仔细审查投标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确保满足招标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并负责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分包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市场行为管理,联合政府监督部门建立参建各方的信用管理,对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履约行为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纳入轨道工程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给出信用评价等级。

(三)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具体执行条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的预付、支付和调整条款;计量支付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支付,遵循专款专用原则,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申报、支付,督促施工单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并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批支付办法和台帐。

(四)负责审查各参建单位资格和人员资质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履约检查。

(五)参与或协助安全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从计划执行环节提出整改完善意见;督促落实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时完备资质核验、合同备案、工资担保等手续。

(六)参与事故调查,根据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条款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总工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工程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及办法等,对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二)开展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与设计阶段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推行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控制标准。

协助对工程风险实行分级管理,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三)研究拟定轨道工程线路规划和远景规划,并负责审批、报备工作;及时办理工程推进过程中的用地许可、规划审批、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四)收集、整理工程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环境等方面的资料,并及时提供给工程参建各方。

对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设施,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提供给工程参建各方。

(五)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报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交底,在施工前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测量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特殊地质工程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补勘要求。

(六)督促落实高风险工程的重大安全专项技术设计;负责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另行组成专家组论证方案的技术可靠性,保证方案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并参与过程督促、落实、检查。

(七)及时掌握工作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动态信息,提出其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从技术方面做好把关。

(八)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十)协助安全质量处编制轨道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参与应急抢险救援,提出或审核抢险方案,督促落实。

(十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运营筹备处职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令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有关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过程安全管理负责。

(二)组织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审议发布,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计划部门制定设备采购技术方案,参与审查设备安全技术配置标准,满足相关安全规定要求。

(四)督促落实施工、监理单位强化设备安装的过程管理,负责设备安装施工、调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审查设备安装技术方案时,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须将安全技术措施贯穿其中,确保措施得力、可行,做到有效预控。

(六)联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会议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八)根据相关规定和轨道安装工程特点,负责编制设备安装工程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响应及时。

(九)装饰装修、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抢险救援。

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吸取教训,拟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追究和处罚。

对未遂事故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成因,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勘察报告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施交底,并及时跟踪服务施工中发现的地质问题。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完成应按方案实施封孔,保证封孔质量并做好记录。

勘查作业时严格执行文明施工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应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六)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向施工、监理单位做出详细交底,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七)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工程开工后,设计、勘察单位应将设计、勘察单位资质、设计、勘察人员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放施工现场备查。

(九)施工阶段补勘单位也应履行以上职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负责制定《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其中应设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三)工程开工后,监理部应将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放现场备查。

(四)驻地监理部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

(五)对国家规定的施工现场机械、设施应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验收手续进行复查。

(六)做好监理日志记录、旁站记录、巡视记录,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违规行为。

(七)组织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八)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九)通过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协助公司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十)监理部应对当月发生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等。

监理工程师应在报告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职责:

(一)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施工单位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标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施工单位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三)施工单位应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其数量应满足住建部(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要求。

(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五)施工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将单位资质、项目部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放现场备查;按规定进行分包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将分包单位资质等有关资料报驻地监理部审核、备案。

(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需要变更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得到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新任项目经理除应具备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格。

变更后十天内,将有关资料报公司安全质量处、常州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七)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单位配合向市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报监工作;

(八)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地铁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

(九)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操作资格证书,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十)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在每一个作业过程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所有的作业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包括本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施工工艺要求,现有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应急措施等。

(十一)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施工单位应督促和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施工劳动防护用(具)品和设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

(十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建立与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现场进行公示,做好监控;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安全管理资料应设专人管理,资料归档及时、完整。

(十六)建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排查和评价,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十七)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按照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十八)依法对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九)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及安全生产责任;对于有专业资质要求的工程,应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十)轨道交通工程除国家及行业规定的专业项目以外,不允许分包,专业项目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十一)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承包单位组织审批、备案。

分包单位就分包范围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保险(经纪)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监测和安全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二)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三)保险(经济)单位须在业主的承保标的发生赔付情形时,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测方案必须根据规范标准及现场实际制定,布点科学、合理,监测仪器必须经过法定计算单位检测合格的仪器,监测过程必须严肃认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五)第三方监测单位除按服务合同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外,还应按如下要求向轨道公司工程管理处和安全质量处报送相关信息:

1、每月度提交一份当月的监测月报;

2、当某数据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报监管理

(一)工程开工前,安全质量处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落实申办安全质量报监手续,各参建单位按规定提供报监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核、审批。

(二)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三)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并由施工、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对所有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民工(含各类型的分包单位、租赁设备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做到新来一班人,教育一班人;新来一个人,教育一个人,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教育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常州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分别为公司级教育、项目部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三)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措施,掌握应急逃生方法。

(六)安全培训教育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允许作业。

(七)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八)施工单位进行各类安全培训教育时必须通知驻地监理,各驻地监理必须对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培训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等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应的旁站记录。

驻地监理部必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承包商进行整改。

(九)业主代表定期对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管理

(一)轨道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日常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组织月度、年度和专项的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考核,以及重大节日前及特殊时期的各类专项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通过不间断的巡查,进一步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促使所有参建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常抓不懈,检查流程参见附图2。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每天应由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所有的作业范围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项目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项目负责人带队,对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进行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同时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的施工环节,组织各类型的专项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对项目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三)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施工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正确地纠正各类违章、违规行为;每周应由总监代表单独或会同施工单位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监理部每月应对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由总监带队组织对现场各工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理公司对监理项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

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及时报告轨道公司工程管理处、安全质量处;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处理结果。

(四)对住建部、安监站等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大型检查,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准备充分,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逐项梳理内业资料,高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按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分析总结,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五)各类安全检查均应认真按照规范的表格、格式做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对严重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

隐患整改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应安排专人进行复查,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为止;监理部负责监理问题整改,工程管理处负责监督落实,安全质量处负责复查。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的要求,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临时租赁设备单位等的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按照《安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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