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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检培训试题集.docx

环检培训试题集

填空

1.汽车总体构造差异很大,但基本结构都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器和电子设备四部分组成。

2.根据GB/T3730.1-2001按用途分类,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

3.商用车分为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3类。

4.客车按照长度分为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货车和重型货车四类。

5.货车按照总质量划分为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和重型货车四类。

6.汽车的身份证指的是车辆识别代号VIN,由17位字符组成。

7.对于汽油机而言,空燃比为14.7的可燃混合气称为理论混合气。

8.《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规定:

新能源汽车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

9.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产品。

10混合动力汽车是指那些采用传统燃料的,同时配以电动机/发动机来改善低速动力输出和燃油消耗的车型。

11.混合动力汽车按照燃料种类的不同,主要又分为汽油混合动力和柴油混合动力两种。

12.电动汽车顾名思义就是主要采用电力驱动的汽车,不排放污染大气的有害气体。

13.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以氢气、甲醇等为燃料,通过化学反应产生电流,依靠电机驱动的汽车。

14.燃气汽车是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NG)作为燃料的汽车。

15.对于不同的燃料,其理论空燃比数值是不同的。

16.高怠速工况时指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50%额定转速。

17.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车辆。

18.汽油车燃油供给方式分为化油器式和电喷式。

19.汽车基本技术参数包括动力性参数、经济性参数、质量参数和外廓尺寸。

20.国产汽车的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

21车辆识别码可划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制造厂识别代码、车辆说明部分和车辆指示部分。

22.汽车排放污染物有三种评定指标,分别是浓度排放量、质量排放量和比排放量。

23.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

HC、CO、NO和过量空气系数。

24.柴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有:

波许烟度值、光吸收系数、格林曼烟度。

25.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中HC的计量单位是10

-6(体积分数)。

26.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中CO的计量单位是%(体积分数)。

27.汽油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指标中NO的计量单位是10-6(体积分数)。

28.滤纸烟度计测量波许烟度值,单位是FSN,通常用Rb表示。

29不透光计测量光吸收系数,通常用m-1表示。

30.目测法测量格林曼烟度,其烟度通常分为0-5级。

31.《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2007年10月19日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32.《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8年3月1日正是实施。

33.《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34.《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适用于本市等级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

35.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36.对在本市等级和外地委托本市待检的机动车实行排气检测维修制度。

37.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检。

38.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39.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40.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

41.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

42.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43.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44.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45.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委托和监督性检查。

46.(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对比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47.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48.环检机构委托书有效期满,法人、检测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与委托证书有效期(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书。

49.(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练习方式邓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50.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法师经营和参与(机动车维修业务)。

51.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

(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52.环检机构应于每年

(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予每年

(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报告。

53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气和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4.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

(1)年,超过(5)年,有效期为(6)个月。

55.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56.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证书有效期为

(2)年。

57.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机动车环检机构申请委托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域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

58.环检机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各配备

(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

59.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试验),(受理)公众投诉。

60.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61.GB18285-2005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双怠速(怠速和高怠速)(稳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瞬态工况法)四种排气测量方法

62.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63.GB18285-2005规定,轻型汽车的高怠速转速为(2500±100r/min)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为(1800±100r/min)。

64.汽油车参加排气定期检测,测量的主要参数包括(CO)、(HC)、(NO)、(λ)四项。

65.GB18285-2005规定,车辆排气检测前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检测前熄火超过(5)min应当采取措施为车辆预热。

66.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

67GB18285-2005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λ)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68.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生产的柴油车光吸收系数限值,自然吸气式:

(2.5)m;涡轮增压式(3.0)m。

69.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载运转状态。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空挡)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70.高怠速工况指满足上述(除最后一项)条件,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稳定)稳定控制在(50%)额定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转速时)的工况。

71.基准质量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72.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73.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74.当量惯量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75..GB3847-2005规定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76.GB3847-2005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排气烟度的排放,包括发动机(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化)检查。

77.GB3847-2005不适用于(低速载货)和(三轮)。

78.轮边功率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

79.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GB3847-2005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80..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81.GB18285-2005自(2005)年(7)月

(1)日起实施。

82.GB18285-2005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83.第二类轻型汽车是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84.新生产汽车是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

85.在用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86.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通常指(CO)、(HC)、(NO)。

87.气体燃料是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88.两用燃料车是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烧)的车辆。

89.单一燃料车是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启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的车辆。

90.GB18285-2005规定,对于单一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91.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的主要设备有(底盘测功机)、(五气分析仪)、(流量计)和(污染物排控制软件)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软件。

93..底盘测功机基本惯量指考虑到底盘测功机的各转动件转速与滚筒转速的速比后,其实际(基本惯量)除以(滚筒)半径的平方后所得的商等效的汽车质量。

94.底盘测功机最大允许轴荷是指底盘测功机允许承载的(最大限量)。

95.底盘测功机最大吸收功率是指底盘测功机

(1)min持续时间可吸收的最大(功率)。

96.底盘测功机最大车速是指底盘测功机允许测试的(最大)车速。

97.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指能吸收作用在底盘测功机滚筒上的被试车辆轮边功率的装置,包括(电力式)和(电涡流式)

98.惯量指(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通过其励磁电流形成的加载阻力,该阻力用来补偿被试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作变速运动时的惯量

99.收功率Pa指底盘测功机作用于被试汽车驱动轮的阻功率,包括(指示功率)(寄生功率)

100.功率IHP指底盘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的(加载功率)。

101.滑行时间计算值(CalculatedCostDownTime,CCDT)指底盘测功机在PAU一定加载功率下执行某一速度段减速滑行的(理论计算)时间值。

102.滑行时间实测值指底盘测功机在PAU一定加载功率下执行某一速度段减速滑行的(实测)时间值。

105.底盘测功机安装要求:

当底盘测功机安装处于水平位置,在纵向方向和横向方向上最大倾角不超过(±5)时,不应使车辆产生任何可察觉的或可能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震动)

106.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能够在车速大于或等于(22.5)km/h时,稳定吸收至少(15)kW的功率持续(5)min以上,并能够连续进行至少10次试验,两次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为3min。

108.五气分析仪和取样系统的主要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

(取样探头),取样软管,颗粒物过滤器,冷凝器,水分离器,[CO]、[CO]和[HC]传感器,([O]传感器)[NO]传感器,(气体压力传感器),相应的可控电磁阀和可控泵,(反吹装置),校准端口,检查端口,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端口(可选件)等。

109.基于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尾气排放测量系统的流量计的主要组成部件至少应包括:

(集气锥管),集气锥管,抽气机,流量传感器,(稀释氧传感器),稀释废气压力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微处理)等。

110.①取样管长度应为(7.5±0.15)m。

②直接接触排气的取样管材料应是(无气孔)的。

取样管应是(易弯曲)的,不易打结和压裂。

111..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放测量的主要设备有(取样分析仪),对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进行排气污染物测量的设备还有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软件。

113.GB18285-2005把轻型汽车高怠速转速规定为2(2500±100)r/min,重型汽车高怠速转速规定为*(1800±100r/min)

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115.新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机动车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

116.(山东省环保厅)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17.排气污染防治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当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118.取样探头应能承受(600)C的高温达5min,无永久性损坏的痕迹和功能上的变化,且无任何对探头预期寿命有害的变化。

若取样探头或连接接头由不同的热膨胀系数的金属制成,则这些金属的热膨胀系数的差别不得大于(5)。

119.[CO]、[HC]和[CO]采用(不分光红外法),[O]、[NO]采用电(化学法)。

120.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的主要设备(底盘测功机)五气分析仪(流量计)污染物排放检测计算机(控制软件)。

121.通过规范化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智能化)轨道

122.规范化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基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宣传)的原则

123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初验)工作.

124.规范化管理建设标准包含了环检机构的(检测场所)、(设备)、(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及(检测质量控制)

125.环检机构在委托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工作,并及时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

126.环检机构应与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按要求及时上报(检测数据)信息,并保持网络通道的(畅通)。

127.每年12月底前,环检机构要按规定要求向市环保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128.未经检测委托资质授予部门的批准,环检机构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129..环检机构不准出让、转借检测委托(资质证书)

130.环检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规范)进行检测

131.环检机构不人为修改车辆(信息)及(检测数据)。

132..环检机构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134..在检测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的设备、仪器开展检测工作。

135.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136.环检机构应具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全面检测的服务能力,至少配有(1套移动监检测设备)

137.在环检机构周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制定的(指引标志牌)一个内容包括检测站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

138.在车辆检测中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报告)

139.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

140.在客户休息区应设立(宣传资料)摆放橱架,同于相关宣传材料和报刊杂志的摆

141.初验合格的环检机构,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将验收(申请)及(创建相关资料)(包括检测机构的申请、整改情况、初验结论,创建资料汇编等)报市环保局审查后,由市环保局组织验收。

142.各分局、五市环保局要建立规范化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完善本辖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档案),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工作)相一致

143.为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将创建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市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分局、五市环保局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报告)。

144..环检机构每年要制定检测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检测技术培训)(内部管理)每年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145.环检机构要如实提供车辆(检测数据)和信息等材料。

146.环检机构工作人员不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

147.环检机构不得人为修改车辆信息及(检测数据)

148.安装电子显示屏,即时提供环检机构的车辆(车辆检测)、(待检)情况等信息,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149.单独设立环保服务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

151.技术负责人应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规)、(标准)、标准和技术规范

152.技术负责人负责环检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153.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154.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155.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容和要求。

156..技术负责人应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157.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检测工作(5)年以上

158.技术负责人应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159.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60.质量负责人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161.质量负责人负责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162.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新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技术)(方法)。

163.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164.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改进。

165.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环检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166.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167.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运行环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

168.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169.质量负责人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

170..质量负责人负责本机构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171.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驾驶操作员)

172.检测人员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73.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174.质量监督员负责质量信息的(_收集)(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175.质量监督员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176.质量监督员应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操作)。

177.质量监督员要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178.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179.仪器设备管理员应了解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构造),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

180.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187.(市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保标志的(定制),并负责全市环保标志的(发放)(核销)工作。

188.环保标志的(存放)(使用)应分离,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妥善保管。

189..负责属地化管理的环保部门,应建立当地环保标志的出、入库管理(台账),并做好详细(登记),做到帐目清晰,准确无误。

190.环保驻站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次)领取环保标志。

191.按照检测系统自动生成带流水号环保标志正副本一一(对应发放)。

192.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公安车管部门设立环保标志办理窗口,派驻环保工作人员,负责(新车挂牌)的业务办理。

193..对挂牌的新车,核发环保标志正副本,同一车辆不得(重复)发放。

194..对经排气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辆,应当认真核对检测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符合要求后,方可发放环保标志(正副本)。

195.对柴油车进行排气检测,应当按照车辆的(生产日期)选择对应的(检测方法)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

196..柴油车进行排气检测前,外检员应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排气系统)(消声器)等,相关部件性能完好。

197.车辆检测前充分对车辆进行(预热)

198.发动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温度应达到汽车说明书所规定的热状态,方可检测车辆的排气检测。

199.市环保局(机动车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地转入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审核工作

200.外地委托本地待检的机动车,车主持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到环检机构环保窗口进行(审验)

201.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202.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对比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203.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204.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

(2)年。

205.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

206.(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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