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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检验鉴定规范1剖析

支持性文件

文件编号

RXIS/I-3-08

文件标识

A版第0次修订

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4年9月1日

实施日期

2014年9月1日

1目的

为规范我司对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我司对进出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的管理工作。

3.2业务部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鉴定工作。

4工作程序

4.1接单审核:

4.1.1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司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入境货物报检单、外理货物残损单

2)提单和外贸合同(复印件)。

3)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复印件)。

4)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

6)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单证。

4.1.2受理委托审核

4.1.2.1单证的完整性审核:

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4.1.2.2单证的有效性审核:

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4.1.2.3单证的一致性审核:

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委托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1.2.4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业务。

否则,不予受理业务。

4.2工作准备

4.2.1现场检验鉴定人员根据委托人委托单中的要求,对残损商品的合同、发票、装箱单、重量单、验收报告等应全面查阅。

对理货签证、提单、大副收据上有无批注更应查清,必要时进行复印。

4.2.2与委托人联系和沟通,了解货物发生残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残损货物的现状,确定检验时间、地点,交通方式。

4.2.3准备好检验单证、工作记录、检验计算单和现场检验鉴定的工作器具。

(如手套、防护眼镜、手电、安全帽、笔、钢卷尺、相机、记事本等必备器具)

4.2.4现场检验鉴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应出示相关证件,了解并遵守相关单位、工作现场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规定。

4.3检验鉴定

4.3.1检验鉴定时间

对残损商品的检验鉴定,有关贸易关系人应在发现残损后立即提出申请,并应留有充分的办理残损检验鉴定、缮制证书和给有关方面办理索赔的时间。

4.3.2检验鉴定地点

4.3.2.1残损商品检验鉴定的地点,涉及到有关责任方的责任终止地点。

残损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卸货口岸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4.3.2.2特殊情况下,检验鉴定工作必须在收用货地才能完成的,口岸检验鉴定机构可先接受申请,对残损商品外表作初步的鉴定,然后到商品的最终存放地点继续鉴定。

在国际惯例上是允许运离卸货口岸进行鉴定的,但必须要在不再扩大损失或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前提下,才可运离卸货口岸进行鉴定。

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进口商品在运抵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需由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保护商品及其包装物料的残损现场现状,将残损商品合理分卸分放、收集地脚、妥善保管;对易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或者正在发生的残损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中止事故和防止残损扩大。

残损商品的鉴定地点涉及有关责任方的责任终止问题,因此责任终止地点应以有关规定的到货地点为限,委托人应在残损货物提离码头前申报,检验鉴定工作人员应在码头根据检验现场残损货物的实际情况,结合残损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确定检验鉴定的方式和方法。

4.3.3残损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图2残损检验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4.3.3.1工作条件

4.3.3.1.1残损第一现场现状未被破坏,或虽被破坏但是委托人能提供进行检验鉴定的合法的确凿证据。

4.3.3.1.2残损商品未被卸移残损第一现场,或虽被卸移第一现场但委托人能提供进行检验鉴定的合法的确凿证据。

4.3.3.1.3残损商品应分卸分放,妥善保管,及时合理施救以防止残损扩大或残损原因混淆。

4.3.3.2技术条件

应对残损商品进行正常品质、性能检验以外的检查测试才能确定致损原因或估损贬值的,应增加相应的检查测试项目。

4.3.3.3安全因素要求

4.3.3.3.1进入码头、登轮及下舱进行检验鉴定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必要时应身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滑静电鞋,佩戴防毒面具,使用防爆手电筒或防爆手灯等安全防护用品。

4.3.3.3.2遇七级大风、雷电、大雨等应停止在野外或登轮、登高的检验鉴定。

4.3.3.4中止

如果不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或存在影响对残损现场的检查和有关调查的正常进行、影响检验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其他情况而未有明显改善,可中止残损检验工作。

4.3.4现场检验

4.3.4.1检查货物情况

原则上应逐件开箱(包)检查,尤其是杂货,应逐件检验。

对残损性质相同,受损数量较大的大宗货物,可按其受损程度进行分类,分别扦取代表性样品。

但对表里受损程度不一致的残损货物,应在分类抽样时,增大抽样比例或者逐件开验。

验货时,应核对标记、包件号、标明重量、数量是否与发票、装箱单、重量单所列相符,残损数量是否与货物残损单,提单批注、大副收据批注相符,以证实所验货确系单证所列货物。

4.3.4.2查看包装情况

包装的残损往往与内装货物的受损有关系,它的残损现象又是分析判断致损原因的重要依据之一。

例如木箱的重钉、撬痕、铁腰的重箍等,往往提供了箱内货物被盗的线索和证据。

包装包括袋装、桶装、箱装、纸盒装、捆装、托盘装等。

现将最常见的袋装、桶装和箱装分述其检查重点如下:

——袋装,查明袋的材质是麻袋、布袋、纸袋、纤维袋,还是塑料袋;其缝口方法和质量;袋的层数,新旧程度;残损情况是钩破、撕破、断裂还是缝口不严,是水渍还是油渍损;受损的面积等。

——桶装,查明桶的材质是铁桶、木桶、纸板桶,还是塑料桶等;是大桶还是小桶;其新旧程度;形状是腰鼓桶还是圆桶;桶盖封闭情况;破损部位和漏失情况等。

——箱装,查明箱的材质是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还是木格箱;其新旧程度;箱外有无木档;捆扎情况是铁腰、铁丝还是塑料带,纵横捆扎几道,有无失落和更换;箱板残破渍损面积;有无开启、重钉、修补等情况;箱内是否用防潮纸、塑料薄膜或柏油纸等衬隔;有无破损,箱内有无空隙,是否使用木丝、木屑、

泡沫塑料、纸屑等填充;箱内货物的放置、加固、支撑、防震、衬隔等情况是否妥善。

4.3.4.3几点注意事项:

——必须将包装情况、货物残损情况、致损原因密切结合进行观察,注意其因果关系;

——准确鉴定货物的现状;

——对货物数量、重量要以装箱单、重量单作为依据进行核点、衡量;

——根据需要,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必要时,取样送相关实验室检测;

——对收货单位的验收报告应逐一核查。

4.3.4.4查找致损原因

查明致损原因是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

只有致损原因清楚,才能明确责任归属。

查找致损原因主要根据有关的资料、现场查勘的证据,对有关方的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得出明确的致损原因。

检验鉴定人员查找出的致损原因,要证据确凿,符合逻辑,因果关系清楚,结论毋庸置疑,令人信服。

4.3.4.4.1在致损原因不明显时,查找致损原因最好按一定的顺序进行。

如商品在货舱内遭受渍损,水可能的来源一般是从舱的上、中、下部。

如无明显的痕迹,一般先从舱的上部查起,如检查舱盖、人孔、通风筒等处;再查中部,如管道、舱壁等处,最后查底部,如舱底,污水井、压排水系统等处。

4.3.4.4.2致损原因的查找,如果有可能,应尽量查到能够明确责任归属为止。

如货物残损系渍损,水渍是由于污水井溢出水所致,但致损原因的查找不能到此为止。

因为污水井溢水,可能是船舶本身的设备有缺陷,也可能是由于人为的疏忽,还可能是恶劣天气造成。

这些不同的原因可归属于不同的责任方,所以要进一步查清具体的漏水部位和漏水的具体原因。

如查清污水井溢水是由于污水井内呆存水溢出,还是压载水从管线破漏之处流入污水井溢入货舱,还是止回阀失效海水倒灌进污水井。

只有这样,才能使有关方根据鉴定证书的结论明确地判明责任方。

4.3.4.4.3有时致损原因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查找时要尽可能找出全部的致损原因。

如商品遭受的是海水渍损,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海水是从舱盖接缝处漏入货舱的。

但仅仅有这样的证据是不够的,还应对舱内的其它地方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海水从其它地方(如人孔、通风筒、舱壁、舱底、污水井等处)进入的可能性,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无懈可击。

否则当鉴定结论证明海水是从舱盖进入,而没有对其它可能进入海水之处进行描述,一旦有人提出还有其它漏水之处而推卸部分责任时,就显露出鉴定证书的不足,并且这种不足很难弥补。

在有多种致损原因并存时,要分清各种致损原因之间的关系。

如判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

是次要原因。

如商品在舱内移动,可能是遇到恶劣天气,风浪太大,船舶摇摆颠簸剧烈和加固绑扎不牢所致,这时就要分清恶劣天气是主要原因,还是加固绑扎不牢是主要原因。

4.3.4.4.4对致损原因的判断要符合逻辑,符合行业规律。

如查得的致损原因是某压载水舱漏水所致,此时还要注意证明舱内存水的情况。

如果在整个航途中该舱内一直无水,也没进过水,那么该压载水舱漏水的结论就站不住脚。

4.3.4.5确定残损商品的数量、重量

商品发生残损时,因为不一定全批商品均遭残损,一般残损的往往只是全批的一部分。

为了方便准确地进行残损检验鉴定,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先按不同的残损程度,将残损商品分成若干类。

如对渍损商品,可分为严重渍损、一般渍损和轻微渍损等类,这样可使检验鉴定工作更加细致到位。

在分类的基础上,可确定各类残损商品的数量和重量。

4.3.4.5.1确定残损商品数量、重量的方法有多种,鉴定人员可根据残损的情况和客观条件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如水湿棉花,可能有些棉包外层严重水湿,中间轻微潮湿、中心棉花完好。

在此情况下,既可采用测量法,也可采用衡重法。

测量法在场地受到限制,需要方便快捷地得出鉴定结果的情况下采用;而后者需

要有宽裕的场地和一定的人工,但此种方法得出的检验鉴定结果较为准确。

4.3.4.5.2在确定残损数量时,还要根据实际残损数量情况结合有关交接文件考虑。

如提单上批注的残损数量,大副收据上批注的残损数量,以及理货签残数量等。

这些单证均已记载着交接时存在的实际残损数量,并且可以明确划分责任方。

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实际残损数量与所签残数量不相符的问题。

因为在装卸货时,特别是大宗商品,因受条件限制,当时所查出的残损数量有时可能与实际数量有所出入,而且还存在残损扩大的情况。

真实的残损数量,只有在码头仓库或收货人仓库内才能彻底查明。

当发生实际残损数量与理货签残数量不一致时,如差别不大,为了便于索赔,可以理货签残数量为准。

如出入较大,应以实际残损数量为准,但要留有充分的证据。

4.3.4.6确定残损商品的残损程度

客观准确地对商品的残损程度进行鉴定,是合理估损贬值的基础和依据。

在残损检验鉴定证书上,一般要对商品的残损程度进行专业的描述,以提高证书的说服力。

对残损程度的准确描述和判断可为估定合理的贬值率提供可靠的基础。

与确定残损商品的数量重量一样,确定商品的残损程度的方法也有多种,检验鉴定人员可根据残损商品的情况和客观条件采用不同的检验鉴定方法。

4.3.4.7估损贬值

4.3.4.7.1当残损商品的数量确定后,对残损部分的使用价值损失多少,它与完好商品在价值上或重量上的差异,以一个百分率来表示,这个百分率即所谓的贬值率。

贬值率是确定索赔金额的基础和依据。

贬值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索赔和理赔双方的利益,贬值率定得不准确或缺乏依据,就会引起矛盾,所以确定贬值率时一定要科学合理,综合考虑各种商品的有效成份、使用价值、使用寿命和商销影响等各种因素。

有时还要通过化验分析,有的要经过测试对比,有的根据等级差价计算,有的还要通过市场价格来考虑。

确定贬值率时,必须有一定依据,绝不能单凭印象出发,主观臆断。

有了依据才能有说服力,也才能被各方面接受。

残损货物的原价,是指残损货物完好时的价值。

对残损商品估损贬值的基本原则是:

以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基础,结合市场销售影响或拍卖情况全面考虑。

市场销售和拍卖情况是残损贬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因为市场价格波动很大,所以不能只按残损商品的市场销售情况或拍卖情况进行贬值。

例如,有时市场情况很好,稍有残损的货也可原价卖出,但如果申请残损鉴定还是要予以贬值。

不同的商品,其用途、特点差别很大,发生残损时这些用途和特点的影响也各不相同。

因此,在对残损商品估损贬值时,要以商品的原使用价值为基础,结合市场销售和拍卖等情况,决定适当的贬值率。

4.3.4.7.2具体估损贬值原则

4.3.4.7.2.1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商品,一般根据测试和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销售的影响综合考虑。

4.3.4.7.2.2.对生产设备与大宗原材料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使用寿命的缩短和用途局限性上所受影响来确定其贬值率,销售影响只作次要因素考虑。

对市场销售的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主要考虑好货与坏货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适当参考使用价值来估定贬值率。

对大宗商品的残损可按使用价值和销售影响,全面权衡估定贬值率。

4.3.4.7.2.3商品使用价值,应以合同中订明的用途为主要依据,合同未订明用途时,则应根据该货好坏部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考虑。

4.3.4.7.2.4对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作其他用途的残损商品贬值,可根据到货地的加工整理条件和销售使用情况,按较有利的用途和价格估定适当的剩余价值。

食品、药品则应从严掌握。

4.3.4.7.2.5有些残损商品在用途上还有一定的剩余使用价值,但在经济上已无利用价值,可推定全损。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可推定全损:

——残余价值不足20%且必须经加工整理后才能销售,其加工整理所需要费用接近残余价值者;

——机电仪的核心部件或主机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者;

——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且不能改作他用者;

——使用残损商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4.3.4.7.2.6地脚(扫舱品)应扣除杂质,结合其加工费用,再估定适当的贬值率;对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不值得加工整理者,应作废品。

4.3.4.7.2.7残损商品经过加工、整理、修配后仍能正常使用的,对其支付的合理费用可在证书上列明;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商销仍有影响的,应再给予合理的贬值。

4.3.4.7.2.8机电仪类商品零件短少或部分损坏以致影响整件使用时,在国内不能修理者,如属发货人责任,应由订货部门提请发货人补货或换货,可不予估损。

如属其他责任方,可由申请人通过订货部门向发货人询问其补换货物的CIF价格后,在证书上列明。

在国内能够修配者,按所需的合理费用,在证书上列明。

4.3.4.7.2.9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

例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商店停止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程度制定的,所收取的保险费只能负责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由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很广,涉及的问题也较复杂,若将各种间接损失都列为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那就必然要提高保险费率,增收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需获得间接损失的保障,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加保有关间接损失的附加险。

进口货物在运输中遭损,其责任方属发货人的索赔范围,应按贸易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

如残损、数量、质量等。

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到货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工期,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索赔范围内。

4.3.4.7.2.10额外费用

按照惯例,残损发生后,收货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残损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失。

所采取的措施应该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经济的。

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保险方索赔。

检验鉴定人应对所发生的这些额外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这些额外费用符合上述条件。

所发生的额外费用,既可以在证书上单独列明,也可加入贬值率中。

由于加工、整理、修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核审时掌握的原则如下:

——修理费用,可参照国内同类行业的工时费用标准;

——修配时使用的进口原料、材料和零件、配件等,应按CIF价格作价,一般不按国内市场价格估算;

——同一批商品分调几个地区修理时,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的合理修理费用掌握。

财产保险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在习惯上总称为施救费用,它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进行抢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被救出的货物的搬运、堆存、摊晒、烘焙、整理等各种合理费用,以及为了使受损保险财产增加经济价值而支出的费用。

如整理分档、包车费用等,这些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财产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的损失时,除负责赔偿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外,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也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赔偿施救费用是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的。

经过施救的保险财产所提高的经济价值,必须大于施救费用才予赔偿。

施救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两者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4.4证稿拟制

4.4.1残损检验鉴定证书的基本内容是:

——申请人、品名、数量、运输、卸毕日期、提单号、合同号、商品标记;

——包装情况:

原包装的方式方法,内外包装的原用物料名称,包装内的衬垫、防潮、防震情况以及到货时完整或破损情况;

——货物情况:

残损数量、检验鉴定方法、残损程度、测试数据、化验结果,必要时附照片和实物样品;

——检验鉴定意见:

致损原因及其依据,估损贬值、修理费用及处理意见;

——检验鉴定地点和日期。

4.4.2残损检验鉴定证书拟制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证题明确、内容完整。

残损检验鉴定证书要根据契约规定和索赔要求,明确证明主题,围绕证明主题,提供符合证明要求的全部根据和完整的证明内容。

由于残损现象多种多样,证题必然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防止证书内容的简单化、公式化,又要做到证题明确,要言不烦。

——说理严谨,论证周密。

对证明问题要有充分的证明依据,有逻辑严谨的周密论证,言有所从,有的放矢。

证书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通行的国际惯例。

——文辞通顺,言简意明。

证明用语明确简练,文辞通顺,没有语病,意图明白,不容曲解。

——译文正确,不错不漏。

证书要编排得当,中译文必须一致,尤其是数据不允许错漏涂改,保证整洁清晰。

4.4.3在具体拟证时,还应做到:

——证明的事实是客观的、真实的、具体的,证书能反映出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反映出检验鉴定过程是亲自实践的。

证书中对应该提供的数据和检验鉴定方法必须列明,以增强证书的可靠性、可信性,也便于有关方面核对;

——致损原因的分析判断要合乎逻辑,要有充分依据、有针对性。

一般不直接指出责任方,只描述客观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据。

——残损程度的确定,加工费用证明要公正、合理,有依据;

——签证要及时迅速,符合索赔、理赔时限的要求;

——查核理货签证,大副收据批注,提单批注等情况;

——对收货人的验收报告要认真逐项核对、落实,以原发货单证(发票、装箱单、磅码单等)数量、重量为依据,签发证书;

——同一批受损商品,承运人申请载损鉴定,而收货人申请验残,应注意两份证书结果的一致性,避免发生矛盾,但内容文字叙述不要完全相同。

5相关记录

5.1《江西省瑞翔检验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工作记录单》

5.2《江西省瑞翔检验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工作检验计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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