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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容规》相关问答最新版

《大容规》相关问答

1、问:

总局领导,您好!

学习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时,有以下问题向您咨询:

第1个问题:

4.1.1条中“主要负责人”指的是制造单位的企业法人代表还是公司质保工程师?

第2个问题:

4.1.9.4.1

(1)气压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且派人进行现行监督,撤走无关人员。

而原《固容规》写的是“制造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为什么将安全管理部门删掉了?

第3个问题:

为了更好地学习、正确理解《大容规》的条文,能否编制一个释义发行给使用者看?

答:

1.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具体哪个部门人员参与气压试验,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3.我们会尽快发行。

2、问:

关于大容规TSG21-2016第3.2.10.2.4节接管焊接接头问题总局领导你好:

大容规TSG21-2016第3.2.10.2.4节要求“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与压力容器壳体焊接接头要求相同”翻看原容规TSGR0004-2009此处为“接管对接接头”、“压力容器壳体主体”。

此次将“接管对接接头”改为了“接管焊接接头”,将“压力容器壳体主体”改为了“压力容器壳体”。

请问:

1.此处的接管焊接接头具体指什么部位的焊接接头,接管与筒体或封头的角接接头?

接管与外部管道的环向焊接接头?

与接管相焊的其他角接接头?

还是其它什么?

2.压力容器壳体是指壳体的A、B接头,还是其他与壳体相焊的所有接头?

答:

1、接管焊接接头包括接管自身、接管与管件(如管法兰)或外部管道的焊接接头;2、所有接头。

3、问:

对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如果各单项都是合格的,是否可以只出《大容规》附件J的结论报告和报告附页(结论汇总),而不出各单项检验报告,但检验记录各单项检验记录齐全。

答:

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均应出具报告,报告的具体格式规程不做要求,以所在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为准。

4、问:

请问包括同样功能同样使用场合的烘缸吗?

凹形封头的,有铸铁的,有铸钢的,也有碳钢的,都包含在这次大容规调整的范围内吗?

都不再监管了?

原先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如何处理?

谢谢。

答:

1、TSG21-2016第1.5条(4)不包括烘缸。

2、办理过使用登记的设备可以注销使用登记。

5、问:

换热器一般分为管程和壳程,按照要求应分别按每一腔的情况设计、制造,但总体监管;问题:

如换热器管程不在大容规监管范围内,比方说是常温的水,压力是10公斤,是否管程的设计和制造仅符合GB/T151-2014就可以了,不需满足大容规的要求?

答:

理解基本正确,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多腔压力容器如各腔类别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技术要求(例如对常压腔体选材、检测等要求降低),但设备整体应当按照高类别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6、问:

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

1、4.1.3制造监督检验中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含本规程4.1.5.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部件),需要乐清监督检验,方可出厂”。

而规程4.1.5.2中有锻件、人孔部件等,这些需要监督检验吗?

而6.1.2.1中的监检适用范围:

中没有这些。

该如何理解?

答:

目前,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范围应当以6.1.2.1为准。

7、问:

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

1、3.2.12.2耐压试验温度中“金属无延性转变温度”从哪个标准中可以查阅?

2、4.1.2型式试验中关于“真空绝热深冷容器的型式试验”是以何种类型分批试验?

如结构、容积,可有文件规定?

3、4.1.5.1通用要求中要求“对真空绝热压力容器,需要提供静态蒸发率等结果”是否每台都需要测量?

4、4.2.5.3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中删除了原不少于7年保存期限,是否与产品资料一致,至少保存于设计年限一致;5、4.1.9耐压试验中要求“两个量程相同并且经过校验的压力表”。

往往操作中两只校验合格的压力表读数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下是以高读数还是以低读数为试验压力?

如以低读数为试验压力,则高读数的压力值是否需要强度校验?

答:

1、此条引用GB150.4中11.4.9.3条,常用材料可参阅GB150释义;2、4.1.2中“真空绝热深冷容器”型式试验,仅限制造企业首次制造时,具体请咨询型式试验机构;3、是;4、是设计使用年限(4.1.5.3);5、在误差范围内应当一致。

8、问:

关于大容规《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3适用范围本规程试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我的问题是这里的150mm是否仅指截面尺寸而不包括与截面垂直的长度尺寸?

半圆形截面是否完全参照圆形截面?

另外,如果半圆形截面的直径超过了150mm,但是用一块板把此截面一分为二,使得每个小截面的最大几何尺寸小于150mm,这样是否就不再适合于此大容规的适用范围?

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答:

(1)理解正确。

(2)半圆形截面应当参照圆形截面。

(3)如所述两部分相互连通,应属大容规范围。

9、问:

《大容规》中1.5条(4)规定:

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辊等)不适用《大容规》范围,请问其中的造纸轧辊是否指的就是造纸行业或者纸板纸箱生产单位中的旋转的对纸张进行烘干成型的预热辊?

答:

是的。

10、问:

条款3.2.10.2.2.4表面无损检测时指出本条款的焊接接头应为A/B类焊接接头,请问:

本条款的焊接接头就是指A/B类焊接接头吗?

答:

3.2.10.2.2.4条所指焊接接头为满足本条所列9款条件之一的焊接接头,包括但不仅仅是A、B类焊接接头。

11、问:

在TSG21-2016《大容规》的8.3.1条“检验项目”一章中,原文说到,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是不是指,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必须包括这几项?

比如每台容器必须做表面缺陷检测?

结合8.3.6条'表面缺陷检测'一章,是否还可理解为除8.3.6章第

(1)条要求“存在环境开裂……”等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做表面缺陷检测之外,其余压力容器可做可不做?

答:

理解错误,具体项目由检验单位依据具体产品确定。

12、问:

1、大容规实施后,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作废。

是否意味着简单压力容器铭牌需要按压力容器铭牌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划为I类后,是否需要编制设备代码?

如果有必要,设备代码后四位的制造顺序号如何操作(针对简单容器产量超三万台的企业)2、大容规对于压力容器制造监检部分。

对于原监检规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监检人员签字(章)确认的材料清单、PQR、WPS、无损检测、热处理、耐压试验报告等,需要记录的工艺编号、RT底片编号、外观检查抽查部位等内容,均没有明确要求。

此次修订目的是此类项目保持原有工作方式不变未加赘述,还是由各监检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监检机构的自由度?

3、压力容器出厂时需要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存储压力容器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电子文档的格式有无限定,是否需要电子印章?

此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

1、是;是;按照附件D中的要求执行;2、新容规监督检验部分较原监督检验规则本质无变化;3、目前无限定,增加此规定主要为信息化建设,对企业起引导作用。

13、问:

第一,《大容规》“4.1.9.2耐压试验通用要求”(6)的规定是:

“耐压试验后,如果出现返修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情况,应当重新进行耐压试验。

”请问这里的返修是指什么返修?

因为2009版《固容规》中是指“由于焊接接头或者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而现在的《大容规》并没有规定。

第二,《大容规》“4.1.3制造监督”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容器(含本规程4.1.5.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部件),制造单位应当约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而4.1.5.2中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和部件是指“单独出厂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如筒体、封头、锻件等)和受压部件(如换热管束、人孔部件等)”。

因此,这样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单独出厂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如筒体、封头、锻件等)和受压部件(如换热管束、人孔部件等)都需要监督检验。

那么,请问“单独出厂的受压元件”是指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加工后单独出厂的受压元件呢还是指所有受压元件制造单位生产的受压元件?

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意味着锻件、法兰、换热管、管件等制造单位今后出厂的这些受压元件都要有监督检验证书。

以上两个疑问不知如何理解?

答:

(1)一般指焊接接头的返修或母材缺陷补焊等;

(2)理解有偏差,具体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范围请参阅6.1.2.1。

14、问: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8.10.2(4)规定:

“应用RBI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提出的检验策略制定具体的检验计划,承担RBI的检验机构依据其检验策略制定具体的检验方案并且实施检验,出具RBI报告。

”尊敬的总局领导,我们有如下疑问:

1、该规定是否是指RBI的评估机构和执行现场检验的机构必须是同一家检验机构?

我公司原来的做法是:

请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RBI评估制定检验策略,出具评估报告;然后再请地方上的省、市特检机构依据检验策略制定检验方案,实施现场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原RBI评估机构,再依据检验情况出具RBI验证性后评估报告。

这样做还合规吗?

2、该条只规定出具RBI报告,定期检验报告还需要吗?

如果不需要出具定期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就可能得不到详细的现场检验资料,不利于使用管理。

答:

1、该规定主要是明确责任;具体实施RBI的机构应当是一家具备RBI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2、RBI属于一种定期检验方式,RBI报告包括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报告,使用单位可以向RBI检验机构提出你单位所要求的检验资料。

15、问:

我司具有D1类制造许可证,主要生产造纸机械上的钢制烘缸(焊接烘缸),现在关于大容规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按照TSG211.5(4)条,钢制烘缸是否在此标准的管辖范围内?

2)按照TSG214.1.5.2条,“单独出厂的压力容器部件(如筒节,封头,锻件等)”,其中“筒节”是如何定义的?

这里的“筒节”可以理解为“筒体”吗?

也就是说“筒体”可以分包吗?

还是几个筒节组成筒体,筒节可以分包,筒体不可以分包?

答:

请根据新《特种设备目录》判断;筒节不等同与筒体,筒节可以分包。

16、问:

第6.1.2.1(3)中“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理解,是不是指该管束与外部连接方式为焊接,而不是其自身的连接方式(管板与管子焊接),如浮头式管束就不属于这种结构,对不对呢?

答:

指自身的连接方式。

17、问:

《大容规》的2.1.5条关于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和原《固容规》相比增加了改造、修理单位。

问题1:

压力容器的改造,改造设计必须是原设计单位吗?

新找一个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设计不可以吗?

一台进口机组所带的缓冲罐,需要修理或改造,比如更换接管或封头,难道还要到国外去找原来的设计单位(制造单位)?

问题2:

压力容器修理中,常常有受压元件母材需要补焊或堆焊的,甚至有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在碳钢母材上局部采用奥氏体焊条进行补焊的,补焊材料和母材一定有差别,也一定需要原设计单位批准?

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是否可以?

答:

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批准,如由于实际困难无法进行,可由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进行。

18、问:

针对1.4条在修订说明中提到,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它与符合第6章的区别在哪?

如没有区别为何不在其满足条件中增加“第6章监督检验”?

答:

1.4为特殊规定,修订说明中“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属于对1.4.1的解释和强调。

19、问:

在TSG21-2016〈容规〉中1.4.2范围内压力容器是否需要按第6章监督检验?

答:

需要。

20、问: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1.4.2条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签署)中的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是单指整体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是包括整体按GB150进行设计,局部结构按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答:

不包含整体按GB150进行设计,局部应用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21、问:

TSG21第6.2.1.1条,要求受检单位在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或者粘接工艺规程,下同)和热处理工艺等相关工艺文件提交监检员生产,监检员逐台审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并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

请问:

1、上述的相关工艺文件是否仅限于焊接工艺规程和热处理工艺这两个工艺文件。

如果不止这两个工艺文件,能够列举一下可能的其它工艺文件;2、上述设计文件,质量计划、和相关工艺文件审核合格后,监检员仅需要在设计总图上签字(章),还是在需要在设计总图、质量计划以及相关工艺文件上都要签字(章);3、TSGR7004第四十六条要求监检员在竣工资料审核合格后在竣工图及产品数据表上签字(章)确认,而TSG21则要求在设计资料审核时即签字确认,因为设计总图一般至少是两份以上,一般是3-4份,甚至更多,且竣工图基本上都是在设计总图上修改,现在在设计审核时已经监检确认,那竣工资料审核后,如何监检确认?

答:

1、例如无损检测工艺规程。

2、请参阅6.1.10,都应签字(章)。

3、TSG21-2016中10.2条已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不再执行TSGR7004-2013;关于竣工资料审核可参阅规程6.2.1.4.1。

22、问:

TSG7004内,明确规定了监检人员需要签字的地方和需要记录的内容,如第二十四条要求在材料监检完成后在质量证明书或材料清单上签字(章)确认;而TSG21上除6.2.1.1明确要求签字外,只在6.1.6(5)和6.1.10内要求对工作见证和受检单位提供的质量计划、检验、试验报告上签字(章)。

我想问是:

1、是否监检人员签字(章)仅限于设计总图、质量计划以及质量计划上确定的监检点涉及的检验、试验报告。

2、如果监检人员签字(章)仅不是仅限于设计总图、质量计划以及质量计划上确定的监检点涉及的检验、试验报告,是否如6.2.1.2.1上要求审查的

(1)-(6)项上的全部见证文件都要签字(章)。

答:

监督检验工作应当满足规程的要求和本单位质保体系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见证上均需签字(章)确认,对于材料监督检验一般在相应材料质保书或材料清单上签字(章)。

23、问:

1.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2.10.2.2.4表面无损检测

(2)采用气压或者气液组合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这条款中的“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具体包括哪些焊接接头?

是否包含GB150中所有的A/B/C/D/E类焊接接头?

2.GB1504.5.1.2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为E类焊接接头,如图1所示图1中仅标识了容器外表面的附件焊缝,容器内表面的焊接接头是否也属于E类焊接接头?

答:

1、所有;2、属于。

24、问:

TSG21-2016中条款3.2.10.2.2.4表面无损检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焊接接头,需要对其表面进行磁粉或者渗透检测:

(1)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

(2)采用气压或者气液组合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请问,此处“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包括哪些?

是指GB150.14.5.1焊接接头分类中的A、B、C、D、E类焊缝吗?

包括内件之间的焊缝吗?

答:

指受压元件焊接接头。

25、问: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包括哪些?

答:

请见TSG21-2016中1.6.1条主要受压元件。

26、问:

在TSG21-2016《大容规》的8.3.1条“检验项目”一章中,原文说到,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是不是指,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必须包括这几项?

比如每台容器必须做表面缺陷检测?

结合8.3.6条'表面缺陷检测'一章,是否还可理解为除8.3.6章第

(1)条要求“存在环境开裂……”等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做表面缺陷检测之外,其余压力容器可做可不做?

答:

理解错误,具体项目由检验单位依据具体产品确定。

27、问: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过程中感觉以下问题不太好把握,希望各位领导能够百忙中抽空给予解答。

谢谢!

1.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2.1.2.3要求设计单位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其满足2.1.2.1中的各项要求。

请问在设计文件中是要按2.1.2.1

(1)~(6)逐条说明,还是只要注明“符合2.1.2.1”即可?

材料代用时,如代用成境外牌号,设计单位在确认时是否也要进行同样注明?

对采用国内标准(如:

GB150)已列入的境外牌号材料,是否也要做上述注明?

2.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3.1.6要求“对于用户有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请问对Ⅰ、Ⅱ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是否应在提供给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用户有无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

否则制造单位和监检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查时无法确认是否需要风险评估报告。

3.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规定无损检测、热处理和试件的具体要求,请问,如果设计文件中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制造单位又未能及时发现,制造单位是否负有责任?

4.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4.1.5.1要求出厂资料中包括电子存储介质,请问对电子存储介质与纸质出厂资料的一致性,监检员是否需要进行审查确认?

5.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4.1.6(10)允许批量生产的小型压力容器,铭牌上采用产品批号。

请问对于此类产品按批量监检时,监检员抽查的产品编号如何与实物一一对应?

6.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6.监督检验中并未像TSGR7004-2013《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对“哪些工作见证需要监检员签字(章)确认”作出明确规定,请问是不是各个监检机构自己在体系文件中作出规定并执行就可以了,规程中不再提出最低要求?

答:

(1)需要注明满足2.1.2.1各项要求;是;不需要;

(2)可以注明;(3)应负一定责任,具体由司法机关判定;(4)需要;(5)依据制定的检验计划,应当做到一一对应;(6)新容规的监督检验部分与TSGR7004-2013基本相同,明确了A类项目,请认真阅读。

28、问:

1、TSG21-2016第6.1.6(5)条“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中的“签字(章)”可以理解为:

可以使用带有监检机构及监检员标识的印章吗?

对签章有什么具体要求没?

答:

可以;无具体要求,只要签字(章)有效即可,具体由监检机构质保体系规定。

29、问:

关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第3.1.2设计专用章第

(2)条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我单位有压力容器设计证A2。

我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管理公司。

设计技术负责人是总经理。

总经理授权有审批资格的人对图纸进行审批。

(有对审批人的授权书)请问:

我们的设计专用章上应该是哪两个人的名字?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答:

你公司总经理满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附件D1条规定条件可为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你公司自行确定,应当是你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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