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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规则最终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的审核机构。

第四条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第五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要与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相吻合。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总方针,要与其总体目标相吻合。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和权限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并建立适当的过程确保有效沟通。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部门和岗位,包括质量管理的机构与岗位,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管理层指定一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一)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

(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

需求;

(三)确保在整个机构内不断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意

识。

第七条 教学和培训计划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活动进行控制。

如采用主管机关制定的培训纲要,应对培训实施计划的制定、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

教学和培训计划的编制应满足教育与培训相关国际公约、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充分考虑适用对象、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因素,并考虑委托方要求(如有)、以往教学和培训计划执行的效果、船员市场需求等。

教学和培训计划制定、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具有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制定和评审应由不同人员进行。

教学和培训计划相关活动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八条 学生/学员招录与管理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学生/学员招录、学籍管理与注册、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录取规模符合自身条件和主管机关的规定,学生/学员在健康状况、知识、技能等方面符合规定。

学生/学员招录和管理活动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九条 教学与管理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活动进行控制。

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教师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教育、培训,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用);

(二)管理人员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

聘任、培训和考核活动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条 设施和设备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设施、设备的建设与购置计划的制定、审批与实施,设施和设备保管、维护保养、使用,消耗品的使用与补充,租用设备的评估,文献资源购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实施,教材编制、选用和购置,教材和图书资料保管、利用等活动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进行规定。

以保证教学和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

设施和设备控制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一条 教学和训练的实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部门与教学人员的教学准备,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控制,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环境保护,考核的组织与实施、试卷管理,成绩登录等活动进行控制。

以保证教学和训练的过程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标准)或培训实施计划、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保证教学和培训的有效实施。

教学和训练过程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二条 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教学和训练的秩序检查、教学和训练的质量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控制,以掌握教学和训练的秩序和效果。

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控制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相关质量记录的格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活动进行控制,明确质量记录的保存时间和部位,以提供船员教育培训和质量管理活动符合要求的证据,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具备可追溯性。

质量记录可以包括电子媒体的形式。

第十四条 纠正和预防措施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情况的采集、纠正与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活动进行控制,以保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得到纠正,并根据需要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五条 文件与资料的控制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与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拟定、审批、发布、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进行控制。

受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可以采用不同媒体类型和形式。

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应予保持,保证在使用场所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文件和资料控制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第十六条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计划与审批、审核与评审的准备与实施、审核与评审结果及处置等活动进行控制。

内部审核主要是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符合性和连续性。

管理评审主要是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持续改进的需要。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至少应每年各进行一次。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应明确记录并予以保持。

内部审核报告及不合格项报告、管理评审报告应报送审核机构。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一)质量手册,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介绍其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实现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途径或方法。

(二)本规则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用于描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

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的、适用范围、责任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或程序、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质量记录,需要的附表或附录。

一个文件可包括一个或多个程序的要求。

一个形成文件的程序的要求可以被包含在多个文件中。

(三)规范性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标准。

规范性文件包括与船员教育和培训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等外来文件,也包括本机构的岗位指导、业务指导、操作规范、管理规章制度等内部文件。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采用不同形式或类型的媒介质。

第十九条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或增加新的船员培训项目时,须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情况应报送审核机构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审核与发证

第二十条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内部审核由教育和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外部审核由审核机构组织实施,包括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再有效审核和附加审核。

外部审核的实施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

外部审核由审核组具体实施,审核组组成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次审核应向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教育和培训的任务和对象说明;

(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资料;

(四)教学和培训设施、设备的说明;

(五)配备的教学和训练资料;

(六)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或教学实施计划;

(七)审核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中间审核或再有效审核应向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内部审核报告及不合格项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二)本章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材料的内容若有变化也应重新提交。

第二十三条申请初次审核的材料经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审核机构于1个月内组织审核员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颁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获得培训许可证并实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满3个月,且报送了一次内部审核报告及不合格项报告、管理评审报告后,审核机构组织进行审核。

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修改,则还需要进行文件审核,文件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现场审核。

第二十四条外部审核的结论以审核报告及其附件的形式表现,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是否通过的结论和不合格项纠正的要求。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以不合格项报告和建议项的形式提出。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核报告的要求对不合格项进行纠正。

审核机构对不合格项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外部审核通过后,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换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上进行签注。

第二十六条《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5年,自外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性服从于外部审核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外部审核中发现重大不合格项时,该次审核不予通过,审核机构不予换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或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签注,《临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失效。

第二十八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发生以下情况,且审核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不能得到保证时可以组织进行附加审核:

(一)新增船员培训项目;

(二)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合格项纠正验证发现不合格项未得到纠正;

(四)得到证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附加审核主要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

第二十九条中间审核应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颁发后的第27至33个月之间提出,再有效审核应在《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有效期截止的2个月之前提出。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到期未申请审核,则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临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失效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可以再次申请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提交的材料和审核的实施与发证参照初次审核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员教育和培训”系指为培养和训练符合相应适任标准的船员而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规范的过程或活动。

(二)“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系指经主管机关许可开展上款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和培训机构。

(三)“质量管理”是指制定和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管理职能。

(四)“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过程和资源。

(五)“最高管理者”是指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指为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建立,质量活动是否按预定的程序安排,以及所有质量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地贯彻并达到目标的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质量审核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

(七)“审核员”是指具备质量审核资格的人员。

(八)“内部审核”是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简称,指由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身或机构聘请并以其名义的具有资格的审核员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九)“外部审核”是外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简称,指由审核机构指派的与被审核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核员组成的审核组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十)“质量记录”是指为质量管理活动或这些活动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

(十一)“文件审核”是指审核员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系统性和适应性进行的审核。

(十二)“现场审核”是指审核员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核。

(十三)“初次审核”是指为向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第—次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而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十四)“中间审核”是指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中间签注而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十五)“再有效审核”是指为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再有效签注而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十六)“附加审核”是指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十七)“不合格项”是指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十八)“一般不合格项”是指孤立存在的或因偶然过错而发生的非系统的不合格项。

(十九)“重大不合格项”是指系统性的,且会直接影响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不合格项。

(二十)“建议项”是指不是不合格项或是可忽略的不合格项,若不考虑加以改进,可能会转化为不合格项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规定,不能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机构,由主管机关或授权审核机构注销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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