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属于违法的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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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属于违法的行为

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属于违法的行为

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属于违法的行为

2012-02-0917:

19:

44来源:

中华铁道网

春运以来,因有偿为他人网上代购火车票,已有18人被海南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互联网有偿代购火车票渐成倒票“雷区”。

据了解,今年春运以来,海南铁路警方共查获34起倒卖火车票案件,其中有14起案件属于“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案。

(见《海南日报》2月9日)

海口铁路公安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铁道部推出电话、网上订票的售票方式后,出现了通过网络为他人有偿代购火车票的新动向。

倒票嫌疑人多在订票前收取他人身份证或者记录身份证号,通过上网操作,在铁道部售票网站订购实名制火车票,然后向客户加价出售。

并额外加价,这些都属于违法的行为。

还是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其中的案例:

2月5日晚20时许,因倒卖4个网上订票流水号,29岁琼海女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1月13日,万宁市某五金商行负责人陈某,从网上帮他人订购K512次海口至义乌的硬座火车票一张,加价30元出售。

其于1月16日被拘留5日,直到除夕才被放出。

此前,临高一服装店老板周某因为老乡网上订购火车票18张,每张加收20元,于1月13日被行政拘留5日。

海南铁路警方提醒,加价为他人网上代购火车票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个人加价帮他人购买火车票,即使是宣称帮朋友代购火车票,同样可能面临处罚。

有偿网上代购火车票为啥属于违法的行为?

其实,铁路部门早就有规定,铁路部门对于预订的车票,每张只收5元订票费,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订票费或手续费超过5元以上的,都属于倒卖车票违法的行为。

《刑法》、《治安处罚法》对于倒卖车票都有相关规定。

很显然,铁路部门推出的电话订票、网络购票、火车票实名制除了便民利民的原因外,还有个最主要原因直接打击黄牛党,这样可以掐断黄牛党的“咽喉”。

而一些黄牛党也看准了这个“商机”,利用互联网“刷票”进行非法加价倒票。

借用他人的证件、加价帮他人购票,从中获利,违反了铁路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的行为,理当受到惩罚。

(作者系中华铁道网特约评论员一休)

有偿为农民工代购火车票违法吗?

1月12日,佛山一对帮人网络订票收10元手续费的小夫妻被刑拘,警方称,这是今年广东查获的最大“黑票点”。

消息见报后,网友纷纷为其叫屈,那些“光顾”的外来工们也为之“喊冤”。

那么有偿为农民工代购火车票违法吗?

究竟属不属于倒卖车票罪呢?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的段红梅律师就这一话题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法邦网:

佛山一家网购店帮农民工网上订购火车票,每张收费10元,店主被刑拘,引发热议。

店主涉嫌倒卖车票罪被刑拘,那么法律对倒卖车票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段红梅律师:

因为是被刑事拘留,说明是涉嫌刑事犯罪,就要从我国刑法中来确认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了。

首先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第一条规定“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2006年1月铁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以下简称四部委规定),规定了属于倒卖铁路车票的四种行为:

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囤积车票,加价出售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铁路客票售票点、代售点、代办单位,明知是倒卖铁路客票的不法单位或个人而向其提供车票的: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

但从立法层面看,由于不是部门首长以令的形式签署并公布,而是由铁道部办公厅以函的形式发布,故其性质不为部门规章,其性质应为四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对来说效力较小。

因为对于规章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是参照适用,而规范性文件只是考虑其规定,只具有辅助作用,所以在实践中,该规定的作用主要针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票销售代理点和铁路客票代办单位内部对于提供送票、销售异地客票等服务进行的服务费用的限制。

  而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案件主要依据的就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邦网:

案件中的这对小夫妻帮外来工解决了购票问题,且收取的手续费在大多外来工看来是合情合理可以承受的,但是却被刑拘,很多网友觉得不能理解,帮人代购何以就变成倒卖车票?

那么这对小夫妻的行为究竟够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呢?

段红梅律师:

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要看是否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如果具备这个要件,就涉嫌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法邦网:

案件中的这对小夫妻帮外来工解决了购票问题,且收取的手续费在大多外来工看来是合情合理可以承受的,但是却被刑拘,很多网友觉得不能理解,帮人代购何以就变成倒卖车票?

那么这对小夫妻的行为究竟够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呢?

段红梅律师:

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要看是否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如果具备这个要件,就涉嫌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法邦网:

有观点认为有偿代购火车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代理与倒卖车票行为有何区别?

段红梅律师:

民事上的代理行为是受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与倒卖车票行为的区别在于:

1、代理是先取得代理权,再根据被代理人的要求履行买票义务。

也就是说,民事代理是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处理事务。

而一般情况下,倒卖车票的票贩子在取得车票时其交易对象上不确定。

就是说在取得车票时,票贩子尚不知道车票的使用人是谁。

票贩子每取得一张票,旅客就失去一次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机会。

这是倒卖行为的典型特征。

2、从事代理行为应合法。

既代理购买火车票应通过正当途径获取。

而大多数倒卖车票的票贩子是通过与铁路系统内部人员勾结、串通获取大量车票,也有部分票贩子是从售票窗口购买取得。

3、代理行为不会破坏售票秩序。

代买车票者以具体的委托人名义买票而且通过正常售票窗口买票,代买人取得车票之时也就是委托人权利得到保障时,代买行为没有垄断车票市场,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公平交易。

而倒卖车票行为会严重扰乱车票销售市场秩序,票贩子无论使用什么手段取得车票,其行为都会造成一个结果:

使真正使用车票的人无法从正常的销售窗口取得车票或造成车票的严重短缺。

票贩子利用自己囤积的车票形成一种垄断优势,加价转手给使用人,真正的车票使用人不得不以一种不可预见的价格取得高价车票,可以说票贩子的倒卖行为严重扰乱了车票销售市场的秩序。

法邦网:

实名制下销售火车票涉嫌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段红梅律师:

火车票实名制旨在打击非法贩卖行为,保护乘客人身安全。

但经过这段时间的检验也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二维码信息泄露问题,就让实名火车票成为不法犯罪分子牟利的窗口,也让个人信息安全再度陷入危机。

自火车票开始实行实名制,在启动初期,票面上乘客姓名、身份证号一目了然。

后考虑到个人信息安全,二代身份证购票者,票面上的身份证号码被隐去了四位;一代身份证购票者票面只显示身份证号,不显示姓名。

本以为这样个人信息安全会得到有效保障,没想到一些不法分子见缝插针,利用软件信息技术,破解火车票右下角的二维码信息,盗取乘客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如今,火车站出站口开始集结了一批专业的“捡票族”,他们专门收集人们随手丢弃的车票,然后转卖给他人。

而这些被转卖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人们忽视的废弃火车票,成为了潜在的危险线索。

法邦网:

正规火车票代售点需要取得哪些资质条件?

段红梅律师: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归纳出分两种情况,一是: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由铁路部门来批准设立。

二是:

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的火车票代售点,除了要由铁路部门来批准设立外,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登记部门批准,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次是代售点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齐全。

代售点售票员必须熟悉铁路客运规章和铁路售票业务及计算机操作知识,经铁路有关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法邦网:

很多网友认为从情理上来说案件中的小夫妻的行为没有错,而且是帮助农民工的行为,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危害,如果从法理上认定该行为违法,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种情与法的冲突?

段红梅律师:

情与法出现冲突,这在我们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尤为突出。

比如妻子长期受到丈夫的虐待,积怨太深而将丈夫杀害,等等类似的案件,我在十几年的办案过程中就经历过多起。

但法律就是这样的严格与严肃,以致我们习惯于用“法不容情”这样的刚性词语来描述它。

但事实上法律的严格,绝不等于无谓的严酷。

现代法治的终极关怀在于尊重人性,不但要惩治犯罪,还要着力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我常常想起英国法学家丹宁说过的一句话:

法律条文本身并非正义,正义就藏在法律背后,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就是找出正义,并把它输送给当事人。

所以我非常希望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法律时要谨慎并规范、严格且文明,使执法的过程充满人情味,要把握情、理、法各个因素间微妙的平衡,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法邦网:

对农民工而言,这种交由非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代买点”购买车票的行为会存在哪些潜在风险?

段红梅律师:

一是:

个人信息的泄漏。

这种为了购买到火车票,而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付给他了使用,其实是存在很大个人信息被窃取、倒卖、非法泄露的风险的。

二是:

买到假票。

法邦网:

非实名制下的购票制度在实名制下是否存在着漏洞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段红梅律师:

漏洞还是有的,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表现在:

火车票购买者、铁路旅客若有不注意保管好看管好个人信息证明和火车票,那么个人身份信息将泄露。

所以火车票实名制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

  还有一点就是补票,按照规定,乘客车票丢失了,可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票乘车,旅客到站后凭列车长开出的客运记录、新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票退票手续。

但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在不查票的乘车区间两人通过假挂失车票的方法逃票的情况。

举了一个例子:

甲买了实名制硬座票,谎称丢失后补办。

甲把原票给乙,在验票不严格的车站甲乙能共同上车。

甲在车上坐自己的座位,乙另行找座。

到站后甲乙共同出站,甲办理退票。

法邦网:

从2013年1月1日起,乘坐火车不再被强制收取基本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有些乘客担心没了保险,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自身权益如何保障?

火车票取消强制保险,铁路部门能免责吗?

段红梅律师:

其实大家不用有这样的顾虑,因为旅客持票乘车与铁路部门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输部门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如果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旅客可以以承运人违约提出赔偿请求的。

法邦网:

临近春运,火车票总是最受关注,最近“无座火车票是否该半价”引起广泛热议,您支持火车票站票半价吗?

火车票站票半价可行吗?

段红梅律师:

中国铁路每年售出大量无座票,长期以来无座车票依然全价出售,且无座旅客以农民工兄弟居多,他们没能享受到与车票价钱所匹配的服务。

因此,我比较赞同无座票半价。

至于火车票站票半价是否可行,我的观点是可以搞一下试点,因为社会发展中有这个追求公平的需求,我们的铁路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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