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14284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75.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docx

土建职称法律法规考前资料

《法律法规》考点汇总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考点一: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包括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包括权利和义务

考点二: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事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如工程分包、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如设计变更

(3)内容变更,如权利义务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成

(2)协议终止,包括即时协商和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如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权利不能实现

考点三: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等。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四、建设工程常见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4.串通投标罪

考点四:

代理的法律规定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注:

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力,不是使者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1.委托代理(注:

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三、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同意:

被代理人承担

2.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代理人承担(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

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被代理人承担。

(注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不追认,行为人承担。

五、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构成: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2.后果:

本质是无权代理,但却产生了有效代理行为。

本人(所谓的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损失。

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考点五: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注:

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注:

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3年(主观起算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

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依照特别法规定:

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20年(客观起算时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合同被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继续计算。

(2)中断

1)中断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的任一时间。

2)中断事由: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重新计算。

考点六:

债权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

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考点七:

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力,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

抵押权、置押权、留置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

30年,不需要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期限:

住宅建设用地:

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办理。

(7)消灭: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变动

不动产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注意:

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动产

交付主义,交付或占有时设立(注意:

机动车、船泊、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考点八: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

空间上的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4.期限性

二、专利权

1.保护对象:

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

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三、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

终生及死后50年,自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

(2)法人或者组织:

保护期50年,指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建筑许可法律法规

考点一: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1)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考点二: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

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考点三: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地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进度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图纸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通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钱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2)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大型人员密集的场所和特殊工程)已经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

考点四: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考点五:

从业资格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考点一: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考点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

考点三: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一般情况: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考点四: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超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超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职工32学时,每年至少20学时再培训)。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班组三级。

考点六: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事故

(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七: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高、地、深)

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考点八: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事故等级的类型

注:

等级划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如造成3人死亡的事故应归为较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①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

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日内补报

4.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

省级政府

3)较大:

市级政府

4)一般:

县级政府

(2)地域管辖:

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考点九:

建设工程安全保险

1.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

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既可以是业主/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承包商/施工单位。

但《施工合同》范本中则规定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承保范围:

专保极端事件,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造成的)不保。

保风险,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材料损耗、机械磨损)不保;

(3)保险期限

1)起始:

开工时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终止:

验收合格时或实际占有使用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考点十: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