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密管理制度汇编41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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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密管理制度汇编41p

医院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第1条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中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2条单位党政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管到哪里。

第3条单位党政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研究保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4条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有直接领导责任。

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的问题和失误。

 

定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

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

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

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如“秘密★5年”)。

第四条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

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

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范围进行传递,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

第六条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因为工作需要,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

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盘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

谁发文,谁定密。

定密必须及时、准确,发现错定、漏定、滞后订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会议记录、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变更、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审查。

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情况较重、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定义

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

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第二条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

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区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1.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

第四条密件的使用

1.单位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登记表。

2.单位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密件的保存

1.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

2.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3.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密件的销毁

1.销毁密件,应经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查,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2.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中有关条款执行。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管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文件粉碎机、铁质密码文件柜等保密办公设备。

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

三、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管理,明确区分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必须完全与互联网、局域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采取身份认证、传输加密等保密防范措施。

四、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因工作关系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五、保密机构领导小组负责:

(一)、确定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一)、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

(四)、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

(五)、社会上临时聘用的;

(六)、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机关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区保密局备案。

八、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九、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与单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十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保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涉密载体、密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密技术设备、设施、装置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二、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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