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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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docx

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

本合同专用条款是依据通用条款进行编制,结合福建省普通公路建设管理的特点,进行修正、补充或细化,如果有不同的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特点、环境及其他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正、补充完善,编制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1工程项目

项目名称:

发包人名称:

立项审批情况:

资金组成及到位情况:

工程地点、工程概况:

详见第二篇《投标人须知》附件1—项目说明。

监理合同段划分:

本项目分个监理合同段。

监理合同段:

服务范围为施工标段路基土建工程、路面及安全设施工程、景观绿化和房建工程(若有)等。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监理

合同段

内容

施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长度

(km)

主要工程内容

合同段的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和绿化环保工程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起点桩号K23+225.955,之后向南经大弯头、马尾隔、麦斜西侧、鹫岭,于虎肚里接上S231,终点桩号K30+300

7.074045

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和绿化环保工程

注:

以上表列数据仅供投标时参考,具体数据以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文件为准。

1.1.2服务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增加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增加的服务是指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1.1.7监理合同

修改为:

包括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删除第1.1.12款附加监理服务

增加:

1.1.14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用来指导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增加:

1.1.15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或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增加:

1.1.16项目建议书

被发包人认可并接受的监理人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2解释

1.2.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组成监理合同自由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工程专用规范;

(8)监理规范;

(9)技术规范。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服务形式、范围、目标与内容

2.1.1监理服务的形式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1、服务的要求:

①监理资质、资格

监理人须具有如下资质、资格:

(1)监理人必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级及以上或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书;

(2)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进行全方位监理。

③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监督、管理。

2、组织机构:

①机构设置

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开工里程在20km以下的,宜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一级或二级监理机构。

②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

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2监理服务的范围

2.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见本篇1.1.1款。

工程规模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说明。

提供监理服务的期限: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包括以下各个阶段:

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从监理人进场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

②、施工阶段监理:

从各施工合同段开工之日起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③、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

从交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至缺陷责任终止之日止;

2.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的服务分为正常的监理服务与增加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

2、增加的监理服务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①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超过个月)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③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④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⑤以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

2.1.4、监理服务的内容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及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之外的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应取得发包人的及时授权。

2.1.4.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熟悉合同文件、图纸及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建立监理人的质量、安全、廉政、环保保证体系;

(3)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4)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8)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9)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廉政、环保等保证体系,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0)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1)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2)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3)督促承包人按时上报中期支付资料,及时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4)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6)组织编写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发包人要求编报的其它报表;

(17)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18)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理(如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指导、试验旁站、外委材料抽样、送样见证等),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下达计划、工作联系单。

(1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0)协助发包人督查承包人做好农民工工资管理;

(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4.2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熟悉合同文件、图纸及施工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2)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3)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4)参加设计交底;

(5)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6)初审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初审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季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8)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9)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0)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1)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3)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4)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6)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7)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8)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19)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

(20)指导、监督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包括承包人试验检测旁站、抽样送检等),根据监理规范要求的频率结合工程进展情况安排试验检测单位的工作(如抽检计划、要求和指令),并做好记录;

(21)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2)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3)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4)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5)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6)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

(27)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8)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29)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0)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1)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2.1.4.3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本工程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1.5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对于下述监理权限,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在行使前应向发包人报备或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由此造成的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不受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

①、发布开工令应报发包人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签发暂停令、复工令应向发包人报备。

②、审批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案应向发包人报备。

③、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交工证书及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报发包人批准。

④、审批年度施工计划及年度施工计划调整应报发包人批准。

⑤、签发工程变更令应报发包人批准。

⑥、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监理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增加:

2.1.6条款其它事项

①、上述未尽适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②、其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约定内容予以变更。

2.2、监理服务的依据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2国家和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文件及其附件;

4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

5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其它第三方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和附件;

6发包人批复的本工程监理实施方案、监理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

7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8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9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10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函件。

2.3监理职责

2.3.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本着“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授权不能超出合同专用条款2.1条规定,否则将承担故意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

2.4监理人员

2.4.1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够胜任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监理人配备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组长(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它人员监理人应承诺中标后按最少不低于合同要求提供。

2.4.5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

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2.4.6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组长(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监理职务。

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能离开。

为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规定处理。

增加2.4.7条款: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要求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完成本合同施工监理的最低要求。

作为有经验的监理人,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是在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的,能够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其投标报价亦考虑了各个施工阶段监理人员、设备数量需求及其它各种因素后提出的。

因此,当监理人承诺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施工监理服务需要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加监理人员、设备数量。

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监理人员、设备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增加的服务所造成的,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增加费用。

增加2.4.8条款:

监理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工作,总监办应有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

法定节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包含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的报价中。

增加2.4.9条款:

监理人派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监理工程师证书应在总监办集中保管,发包人将不定期抽查,若发现证书不全或人员与证书不符,监理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予以补交,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并按合同专用条款4.1款规定处理。

3.发包人的义务

3.1监理工作条件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物品。

监理工作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3.2文件与资料

增加3.2.6条款:

承包人结合本项目实际编写的监理管理办法或细则(1份),进场后提供,中标人应无条件遵照执行。

3.9支付担保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中标后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含不可预见费)%的银行保函,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1天内,并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交。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开具履约保函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支付担保。

增加3.10条款:

监理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聘,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人的监理服务费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4.责任和保障

4.1监理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对违约条款及赔偿责任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修改)

4.1.1监理人的违约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①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②合同执行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监理人员,或不能满足发包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的要求;

③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发包人请假制度;

④监理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谋取私利,或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

⑤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

⑥因监理人投入的人员设备严重不足,给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造成重大影响;

⑦缺陷责任期期间发包人通知提供监理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的;

⑧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等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同一施工合同段重复出现。

如发生上述的任一情况,发包人可视监理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①条款问题,发包人最高可按10%合同总价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并视具体情况,直至终止本监理合同,并按照专用条款2.3.1条赔偿发包人损失,没收全部履约担保。

②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②条款问题,即使取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仍可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备选人员的10000元/人次,变更为其他同等资历人员的20000元/人次;驻地监理工程师(若有)10000元/人次;试验室主任10000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5000元/人次、监理员500元/人次。

若更换评标时享受AA级、A级信用奖励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试验室主任的,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更换试验室主任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监理人若更换合同附件中填报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的更换人数累计超过30%,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担保,追究其违约责任。

③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③条款问题,发包人将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500元/人天,试验室主任400元/人天,驻地监理工程师(若有)300元/人天,专业监理工程师200元/人天。

④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④条款问题,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1000-10000元违约金,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⑤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⑤条款问题,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300-1000元违约金。

⑥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⑥条款问题,发包人将视具体情况要求监理人支付最高为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必要时发包人将对其监理任务进行调整,并核减其监理服务费,对此监理人应无条件接受。

⑦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⑦条款问题,发包人将要求监理人每次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用。

⑧监理人发生上述4.1.1.⑧条款问题,每个问题发包人可要求监理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4.1.2监理人的赔偿责任

该通用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应向发包人赔偿,赔偿办法除专用条款4.1.1款中规定外,其它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人与发包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4.4赔偿的限额

监理单位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服务合同价。

4.5保障

4.5.2条款修改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开具,监理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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