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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

摘要

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是指国家通过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对于刑罚目的的界定,中外法学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笔者较为赞同通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其具体内容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个层面,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

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

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

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

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

【关键词】:

刑罚目的;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特殊预防

 

abstract

Thepurposeofpunishmentisaveryimportantissueinthetheoryofcriminallaw,itreferstothestatethroughthecreation,application,implementationexpectedtoachievethepurposeofpenalty.Definedforthepurposeofpunishment,theChineseandforeignjuristshavedifferentopinions,today,thisauthorismoreinfavorofpass,thatthepurposeofpunishmentistopreventcrime,thespecificdetailsincludinggeneralpreventionwithspecialprecautionsattwolevels,boththedialecticalrelationshipbetweenunity.Withthedevelopmentofhumansociety,thepenaltywillbemoreandmoretowardplayful,corporalpunishment,punishmentoflifedevelopmentofthepenalsystemtofreecriminalcriminaljusticesystemillustratesthistrend.Thepenaltiesgentlyrepresentsthepenaltyhumanitariantheretributionpunishmentconceptwillbecomemoreandmorediluteashumanitarianpenaltyera.Socialprogress,people'smateriallife,especiallytheimprovementofthespirituallifeofthissocialdiseaseofthecrimehasbeeneffectivelycontrolled.Theoffenseiscommittedwillbelessandless,whichmeansthatthefocusofpreventionoftorturebythegeneralpreventionsteeringspecialprecautions.However,aslongasthecrimethisseriousactthatendangerssociety,thestatewillbeutilizedpenaltytoretributioncrime,crimeprevention,sothatsocietyasawholeisinanorderlystate.ThepurposeofpenaltypunishmentinChina,ifthepenaltyisjusteducation,reformandeventhepurposeoftreatment,whentheoffenderhasnotbeenphysicalpain,thecrimeforonlyconsequenceistherighttoeducationfree,thepenaltyexistsdoesnotmakeanysense.Meansorpropertyor,asthepurposeofpunishmentandpunishmentdoesnotcontradictthepenaltytobeimposedoncriminals,thepursuitofthepurposeofpunishmentisthepropermeaningofthepenaltyofthedeprivationofthecarrier,allthepenaltiesforpurposessuchaseducation,reformandpreventionarepunishedthemostimportantprerequisiteforthepursuitofcriminals.Eveniftherulerdoesnotrecognize,ordonotrealizethat,but,infact,punishmentasthecontentofthepurposeofpunishmenthasbeenrunning,infact,thepurposeoffactorsincludingthepurposeofpunishmentbypenaltiespropertiesconstraints,thepenaltypropertyisfullycapabletobethepurposeofpunishment.Thereasonmanyscholarsdenythepenaltyofapunitivepurpose,thesocialistnatureofthegoodintentionforadmitteditwillbedetrimentaltoChina'spenalty.Keywords:

penaltymesh;crimeprevention;generalprevention;specialprecautions

 

目录

绪论…………………………………………………………………1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2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2

(二)刑罚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2

1、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2

2、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3

二、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4

(一)绝对主义……………………………………………………4

1.狭义的报应主义……………………………………………4

2.赎罪主义……………………………………………………6

(2)相对主义……………………………………………………7

1.一般预防主义………………………………………………7

2.特别预防主义……………………………………………8

3.双面预防主义……………………………………………9(三)折衷主义…………………………………………………9

三、刑罚目的诸学说的评述……………………………………9

四、刑罚目的的内容………………………………………………11

(一)特殊预防…………………………………………………11

(二)一般预防…………………………………………………12

五、刑罚目的研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论刑罚的目的

绪论

我国三部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在第一条规定了各自的目的,其中都明确指出了惩罚犯罪或惩罚罪犯,虽然这一目的是刑事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刑罚目的,但是,刑罚目的是包含在刑事法律目的之中并受其指导,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明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

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

 

一、刑罚目的的界定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作为一种存在物,是一种本能物抑或是一种目的物,这在刑罚理论中是一个古老而又争议极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刑罚作为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其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这并不能否定在制定、运用刑罚时刑罚的发动者没有所追求的目标。

人是目的性的动物,人类在其任何的实践活动中都是具有目的的。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

同样,国家在创制、运用刑罚的过程中也有其所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即刑罚的目的。

然而,究竟何为刑罚目的呢?

目前法学界观点不一,归结起来大致有广义、中义、狭义三种界定:

其一,广义上讲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中义上讲是指制定和适用刑罚的目的,即指国家制定刑罚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狭义上讲仅指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统治阶级主观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刑罚所达到的结果”。

就此三种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广义的刑罚目的更能把握住刑罚目的的精髓。

刑事法律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它包括了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罚执行等不同的阶段。

各阶段虽然彼此间相互独立,但却又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并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每一阶段都始终围绕着刑罚活动这一核心而运行的。

因此,单纯将刑罚目的限定在制刑、求刑、量刑或行刑阶段,都是片面的,因而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的目的才是较为可取的。

(二)刑罚目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在刑罚理论中,常常有人将刑罚目的与其属性及功能因混淆而产生误解,因此明确其概念后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简单比较,使之更为明晰。

1、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

属性与目的不能混为一谈,属性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一种性质,是一种客观实在;而目的是人们从事某一活动时所预期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主观愿望。

刑罚属性是刑罚所固有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性质。

惩罚(Punishment)一词与“刑罚”实为同义词,惩罚的内涵是有合法惩罚权的人使他人遭受某种痛苦、折磨、损失、资格损失或其他损害,所以,惩罚应该是刑罚的本质属性,而非刑罚目的。

一般认为,刑罚既有其自产生时就存在并且永恒不变的属性,也有随着时代变化而新增加的属性,前者就是刑罚的惩罚性,而后者是指刑罚的教育性。

可以说,惩罚是任何时代、任何一种刑罚方法都必须具有的属性,离开了惩罚性、痛苦性,则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

而刑罚的教育属性主要是近现代自由刑发展、演进的成果和标志,体现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

可见,作为客观实在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概念的刑罚目的是内涵不同的两个范畴。

当然,这种认识并不否认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的密切关联,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哲学上的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来说明,简言之:

刑罚目的是由刑罚属性所决定的,是刑罚属性在人们头脑里的认识和反映。

报应是人类正义观念的表达,是对所受损害之回复、回报或补偿,常常作为惩罚之目的。

但刑罚目的又不是消极地被刑罚属性所左右,如同意识可以反作用于存在一样,刑罚目的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刑罚属性,如果将刑罚目的单纯地确定为报应,必然会使刑罚的惩罚属性过度膨胀,从而导致刑罚的过苛和浪费;反之,如果认为预防犯罪是刑罚的唯一目的,那么则又会忽略甚至牺牲刑罚的惩罚属性,使犯罪人不再被作为人,而是被当成了实现某种功利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样势必会葬送刑罚的生命——公正。

2、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之间的关系意见不一,使之成为学术争论焦点之一。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

静态层面的刑罚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功能,只有动态层面的刑罚才可能产生功能,亦即刑罚功能是刑罚属性的外在表现,而刑罚属性是刑罚功能实现的客观基础。

因此,刑罚的客观功能归根到底是由刑罚属性所派生和演绎出来的。

一般依据其作用对象的不同而将刑罚的功能分为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和对社会上其他人的功能三种。

其中,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功能、个别威慑功能、感化功能和教育改造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则包括安抚功能和补偿功能;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包括一般威慑功能、教育鼓舞功能。

这些功能是在国家刑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得以发挥,进而实现刑罚的目的。

因此,刑罚功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

而刑罚的目的则是主观设定的,是国家通过刑罚运用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同时二者又存在着密切联系,具体表现为:

其一,刑罚功能的全面发挥,有利于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因为刑罚目的就是人们希望通过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所达到的结果,其功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决定了目的所能实现的程度;其二,刑罚目的的科学合理与否,又决定着刑罚功能从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程度。

二、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

(一)绝对主义

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

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

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如果人类抛弃假象,抛弃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那么人类也就抛弃了统治社会的基础,那就是抛弃了自己,之所以向往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到现在都没有准确地描述出共产主义是什么样子,就是因为他们自己也不想抛弃自己,也不敢想象人类自己被抛弃后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

(2)道德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的存在是基于正义,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

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

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

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

这个观点的提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

首先,它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

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

我们暂且从法律报应主义他们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下:

由于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体现,从而也就是违背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就要受到惩罚(报应)呢?

因为正义是人类的追求。

那么人们为什么追求正义呢?

因为人们渴望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维护)得到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享受到公平、公正,从而使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才是人们惩罚违反法律行为的人的目的所在,也是人们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所在,因而也就是刑罚的目的所在。

在黑格尔的思想里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因为他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

他的思想体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利用刑罚对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

所以持法律报应主义观点的人自己都摇摆不定,还怎么能让别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呢?

其次,它指出了罪与刑要相当的原则,即轻罪重罪要与轻罚重罚相对应。

虽然这一理念直到现在都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康德将其报应刑的理论归纳为是同态报复,他认为刑罚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打了别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杀了别人就等于是杀了自己,他的报应刑观点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

黑格尔相对于康德来说,思想上好像是前进了一步,把“等量”提升为“等价”,但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

黑格尔认为报应刑应当是等价值的,因此又被称为等价报应刑。

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

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那么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②。

从康德和黑格尔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们这种刑罚的目的就是对犯罪的等量或等价的报应的观点是值得斟酌的。

任何行为都会被评价为三种,即对社会有利(正价值)、对社会有害(负价值)和对社会既无利也无害(无价值)。

犯罪行为肯定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因此对社会来讲它具有负价值;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具有正的价值,如果不具有价值或是具有负的价值,刑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在这里,我们假设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成立,即: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刑罚对犯罪人的侵害,那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价值应当正好与刑罚所产生的正价值相抵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个侵害行为的存在的性状等同。

那么根据这个观点,刑事司法程序的存在有何价值?

第三,还有一点也是所有报应主义的共同的一个可取之处,就是重点强调了“罚”字。

当我们回顾刑罚的历史的时候,不禁感叹,人类竟然发明了那么多的折磨罪犯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手段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

在我看来,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最后想说明的重要一点,那就是法律一定是正义的体现吗?

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一定体现正义吗?

这非常值得思考,如果是恶法,本身不能体现出人们所谓的正义,那么此时依据什么来惩罚犯罪呢?

此时惩罚罪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我想关于这一致命的缺陷,法律报应主义者是无法弥补的。

2.赎罪主义。

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

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

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

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相对主义

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

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

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

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

此派又有三个分支:

1.一般预防主义。

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

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

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

他们认为用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

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

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

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

如果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能够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

此说与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

(3)警戒主义。

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

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

虽然鲍尔说的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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