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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贾运达备份

提纲

一、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

所谓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就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性的、文明的、公正的从事执法活动。

(一)“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

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

也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

或者说就是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

(二)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

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根本体现,以人为本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大力倡导人性化执法理念,就是要求公安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是指使事物合乎人性的需要,以利于规范和协调人性的冲突。

人性化要求以人为中心,以维护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准则,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将服务于人作为价值导向,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2]所谓人性化行政执法,就是指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

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其核心是要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换句话说,就是指执法者遵循法律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

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

综观当前关于人性化执法的法律规范及其执法实践,

人性化执法包括如下两层基本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

(二)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依法行政

二、当前公安民警执法的基本状况

 

(一)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与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之间的不对称

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证据、讲程序”,既要讲实体正义,更要讲程序正义。

但“取证难”也是目前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实,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群众为民警办案提供证据的意识也是愈加淡薄。

由于有效时间内没有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致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得到惩处的现象时有发生。

究其各种原因,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群众在不明晓民警办案程序的情况下,往往凭个人感情因素来判断民警处理事情的合理与否,当与自己的主观诉求达不到一致时,就认为对自己的事情处理不公,进而对民警进行侮辱、谩骂,甚至纠集人员对民警进行围攻、殴打。

而作为执法主体的人民警察,迫于各方面压力,普遍都是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立场。

(二)公安机关服务功能的强化与群众理解内容的偏差之间的不平衡

我们倡导的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愈加强化,而群众对警察职能却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公安机关就是服务社,而漠视其执法强制功能的存在。

近年来,公安机关过多地强调警察的服务职能,使社会中不少人对警察产生了一种误解:

认为警察就是“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代名词,强制、处罚手段的运用就是执法犯法,群众就有权拒绝或反抗。

这无形之中增加了部分群众暴力袭警的借口。

公安机关若不分对象、不分时机地要求各部门都做到热情服务,就会对部分群众的思维和观念起误导作用,不法分子会认为警察执行任务都要文明,拒绝执法不过是讨价还价,此种观念蔓延开去,就等于给不法分子的恶意袭警行为一种鼓励。

(三)现有立法法条文关于民警执法权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刑法只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笼统条款,并没有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论处,在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暴力袭警仅作为一个从重情节处罚,或以妨碍公务罪处罚,将人民警察同一般国家公务员混为一谈,这就很难遏制暴力袭警犯罪的频频发生。

袭警案件发生后,只有造成一定后果的,才按妨害公务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量刑的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也就是说,此罪处罚最重判处3年徒刑,如果妨害公务行为造成执法民警伤残甚至死亡的,这时行为人才会被以故意伤害罪或是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外,现有的《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等法律法规也只有一般性规定,缺乏和实战相结合的细化规定,难以给公安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在此条件之下,也就导致了处罚过轻的现象产生,也直接导致了袭警案件的频发

 

例如,扬州市公安局邗上派出所民警詹朝龙(曾经是特种兵、散打高手),在劝阻一名酒后把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不愿离开的男子时,遭该男子毒打18分钟之久没有还手,以至于当场昏厥,男子打累了还说“我歇会再打”。

又如,2008年3月31日晚,在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十堰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杨少敏遇袭身亡。

据多名目击者介绍,行凶者当时称:

“打的就是警察”。

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具有不可侵犯性,是因为执法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和认可的,将其纳入人权理论范

围,也是宪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表现。

诚然,“人性化执法”矫正了过去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执法权的倾向,倡导人本价值观,给公民以柔性的关怀。

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一次与时俱进,也是一种理性回归,是司法本质的显性化。

但是这种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执法尺度的放松和对警察权益的任意践踏。

所以,在创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同样也是需要重视的。

如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遭到非法侵犯,其严重后果是民警的法定职责得不到切实的履行,从而最终使民警保护的对象———公民或法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这无论对公安民警或公安机关,抑或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法律权威皆造成极大伤害。

因此,保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均衡发展对于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当前,公安执法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公安执法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和公安队伍的形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正确认识公安执法现状,分析原因,查找症结,因症施治,是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对公安机关来说,执法管理不是目的,甚至执法规范化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大众服务,能够达到人民对公安机关的期望。

公安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包容量大,情况复杂,要求高。

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

不良的执法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执法活动,影响着公安法治的进程。

一、公安执法环境的现状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迅速,治安形

势总体良好,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理解支持的。

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有待改善。

许多民警反映现在执法和过去相比要复杂和困难的多,这集中体现在暴力抗法和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了解,1980年至今,全国公安机关有7000多名民警英勇牺牲,13万余名民警光荣负伤。

仅2004年就有492名民警牺牲,6920名民警负伤。

另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

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不法侵害和暴力袭击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居高不下。

2002年发生1372起,2003年发生1224起,2004年(1—10月份)发生1047起。

不法侵害分两大类:

一是对执法民警殴打、袭击等的人身伤害;二是对执法民警的辱骂、威胁、诬告等精神伤害。

从2004年民警执法受不法侵害的统计数据显示:

受侵害民警的警种大多数为110处警民警占48.2%,其次是交通巡警占45%。

从受不法侵害的类型看,,无论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民主法制建设还是公安队伍和人民群众的素质来看,都处于全国的先进水平。

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

纠正交通违章占26.1%,处理酗酒滋事占16.3%,调解群众纠纷占15%,盘查抓捕占11%,专项整治占6.2%。

造成执法民警轻微伤以上案件占11.5%。

应该说,上海作为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因此,上述统计数字可以反映我国公安执法环境的实际状况,即我国的公安执法环境还不容乐观。

 

记得去年发生的瓮安事件在开始的时候采取了完全打压舆论的事态,由于信息不畅,导致大规模的骚乱,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让群众对政府充满了不信任。

这一事件当中的舆论主要是关心事实的真相。

而今年上海发生的。

钓鱼执法事件”的处理过程,也是一波三折。

开始的时候,当地政府对舆论的批评采取了对抗的方式,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发布信息,表示该事件“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拒绝承认自己的错误。

但最终浦东新区政府通报“孙中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并公开道歉;接着上海市政府明确,坚决依法整治非法

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

这也就是从对舆论的抗拒转到接受舆论的监督,从而提高了执法水平。

这一事件当中,舆论主要关心的是执法是否公正问题,是否有执法谋私的问题。

今年10月28日晚,在郑州市扫黄活动当中,网上流传出一篇题为《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帖子中公布的照片上,民警揪着一名“小姐”的头发,将其脸面暴露在镜头下。

“小姐”一脸茫然,赤身裸体,只能双臂抱胸掩饰。

这一张照片迅速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议。

大多数网友没有认为公布裸照是对“小姐”卖淫行为的正常羞辱,而是谴责警方侵犯人权。

对于舆论。

河南警方的回应也没有进行对抗,仅仅是说这样的事情出现是媒体自.己的决定。

并没有征求警方的意见。

这样的回答至少认同了媒体一致认为的这种做法是对人权的侵犯,对人格的侮辱这样的

现代理念。

可以想象,在下一次的扫黄行动当中,再出现同样的错误的可能性就大大地降低了。

舆论在这一次事件当中主要关心的问题已经上升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事实上,这些事件当中的角色都是少数人,对与错也仅与少数人有关系,但舆论的关心程度却空前高涨。

公众认为,这些事情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法公平的问题,进而关注到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舆论的关注事实上体现了面对强势的行政权力,舆论要求对广大公民的私权利更加予以尊重和保护。

从对真实性的追求,到对执法的公正性的要求,再到对执法的人性化的要求,反映了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强,范围越来越广,标准也越来越高。

在这些舆论的监督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行政部门从不懂得如何面对舆论遭到普遍的批评,到能够面对舆论的批评最终承认自己的错误向公众道歉,再进一步到能够按照舆论揭示的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念去进行人性化执法。

正是这些舆论的鼓噪,最终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当中越来越体现人性化和附和公认的价值标准。

曾经以“维护政府的威信”阻挡批评,但实践中应用的时候从来都没有给行政机关带来任何积极的意义。

个别领导人在维护自己错误的时候就是堂而皇之地打着为了“维护政府的威信”来保护自己、实质性地损害和抹杀政府的声誉。

政府从来就没有在这个口号的实践下得到些许正面的收获。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是人就不可能没有错误。

接受佘众的监督。

也就是舆论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公众的权利,也是保持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一种有效的方法。

也就是在这些有效的监督过程当中,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的能力才得到不断地提高。

我们不能想象如果没

有舆论的批评声音,如何会产生这样多的进步。

我们看到,在比较开放的舆论监

督下,行政执法的进步超过了以往,可以说是在批评声中获得了前进。

从瓮安事件、钓鱼事件到公布小姐的裸照这些舆论热点的出现,其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是巨大的。

传媒不道余力的报道、网友各种角度的分析和评论及其中体现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事件在帮助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也同时成为一次又一次的难得的现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教育。

这类事情引发的一次又一次强烈的社会反响,也说明了我们国家的全体公民正在回归人性。

在这些热点舆论的讨论当中沉下去的将会是违法的、陈旧的执法理念和强权意识。

 

三、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1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

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人性、敬畏生命的理念之上。

2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为落实中央的精神和公安部的部署,2003年年初,南京市公安局新一届党委在深人开展大讨论活动中,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进行了以#执法办案人性化∃、#管理服务规范化∃为重点的研讨,倡导人性化执法,并于2003年8月初出台了人性化执法20条,从执法办案流程人手,围绕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各个环节,制定了一整套人性化的办案规定。

但人性化执法并未遏制暴力抗拒执法案件的频发,南京市2004年8个月共发生146起,324名警察在执法中遭到不法分子殴打,188人受伤、多人住院。

对此,有人认为袭警事件频发与市公安局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懦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

于是,有观点认为,人性化执法有负面效应,应当叫停。

而在此之前,许多学者对#人性化∃执法是拍手称快的,如有

的学者认为,#南京市警方在推行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成功事例,就充分说明了人性化执法在取得执法社会效益中的积极作用和价值。

人性化执法措施的实施,是执法理念的进步,是当前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是有效执法的有力保障。

前述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原因上分析,不但有执法对象的因素,也有执法人员自身的因素,还有其他社会因素。

其中,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

因此,有必要增进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相互沟通,从而有效保障人性化执法良性运作。

“人性化执法导致袭警事件发生”的观点值得商榷随着袭警事件的凸显,有关部门在分析原因时指出,袭警事件频发与公安机关推出的“人性化”执法有关,违法分子将民警人性化执法错误地理解为警察“软弱”可欺,故胆大妄为,大打出手。

究其原因,是与当前地方公安机关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

警察人性化执法是刚柔并济式的执法一系列袭警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许多人将其原因归于“人性化执法”,认为“人性化执法”就是“软弱”执法。

究其原因,是当前地方公安机关在推行人性化执法的细化规则和有关领导理念上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误解造成的。

其中,政府及其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之间缺乏相互了解和沟通,是人性化执法遭遇障碍的一个深层原因然而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局限,立法的非人性化不可避免,而人性化的执法则可以使非人性化的立法的消极因素实施过程中得到一定的抑制,从而缓冲立法的非人性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环顾生活实践,我们不难理解人性化执法提出的原因和背景。

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

采取有力措施,构筑人性化执法的崭新平乙人口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打牢人性化执法的思想基础人性化执法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之一就是与平时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疏于对民警的教育管理有直接关系,使部分民警模糊了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目前人性化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目前有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民警在人性化执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少数民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甚至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不仅没有保护人民,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实行“人性化执法”的南京之所以发生多起警察被袭案件,表面看起来是因为不少违法分子把“人性化执法”理解为“懦弱”执法,更进一层的原因却在于警方在将“人性化执法”制度化的过程中过于简单化,比如为了体现“人性化执法”,公安部门规定民警被投诉达到一定次数,就要下岗,同时又缺乏对投诉进行甄别的机制,一些人正好利用这点对民警不实投诉,以致民警在执法时顾虑被投诉而投鼠忌器、“打不还手”。

 

事实上,推行人性化的执法举措,既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尊重的需要,也是有效落实执法措施,实现最佳执法效益的需要。

人性化的执法活动寓情于法,生动、感人,使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增强了说服力、感召力,在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更容易唤醒人性善的一面,从而使执法活动更容易为人民接受和认同,并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同时,具有亲和力的人性化执法方式,也拉近了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距离,增进了双方的沟通、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政能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建。

)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加强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是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保证。

要在转变执法观念的同时,加强各种形式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的法律素质,提高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

只有当执法队伍的整体法律素质提高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了,执法更加严格、公正、文明了,才能做到人性

化的执法。

提高法律素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劳永逸之事,现实公安工作复杂多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要善于在公安执法和管理实践活动中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熟悉和正确适用常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同时,还要加强与人大、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工作联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认真查找执法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改正。

要坚持专群结合的群众工作路线,经常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性化执法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共鸣,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先进性,正是基于其人性化的特质。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先进的法制形态,它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其他法制意识形态伪善的“人权”、“君权”有着本质的截然不同。

 

四、当前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对策

3解决问题的对策3.1把“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完善人性化立法俗话说“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实现人性化执法,前提是人性化立法,只有所执之法具有人性化内容,其诉求的价值观念合乎人道,有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执法的人性化才有依据和保障。

”[人性化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用新的执法理念指导人性化执法。

可见,要保障人性化执法的顺利实施,应当完善上述法律中的有关规定,提高袭警行为的处罚力度,适时地增设最近几年学界热议的“袭警罪”,以强化人们对警察权威的认识,减少一些人钻“人性化执法”的空子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其次,完善相关的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二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

公安机关在提倡人性化执法的同时应当宣传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正视执法行为具有的暴力属性,避免过度强调人性化执法的固有观念。

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的情况,特别是在执法中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不强,在执法指导思想和执法观念上发现偏颇,没有把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刑事执法的人性化在这方面要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禁止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特别要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超期羁押。

全面实施“温馨告知卡、跟踪服务卡、群众测评表”的“两卡一表”制度,认真落实“先敬礼、先教育、先纠正,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的“三先一不”规定,扎实抓好“三理四心五服务”人性化执法措施落实,即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法尺度要合理;变强制性和刚性执法为刚柔相济的执法,变单纯的“严管重罚”或“以罚代管”为温情执法、文明执法,做到罚而有度、惩戒结合、刚柔相济,无论从执法的全过程,还是每个环节都注重理解人、尊重人、关怀人,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措施将会使管理相对人更加自觉遵纪守法,无疑是推行和谐执法的有益尝试。

自公安机关系统推行人性化执法措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警察人性化执法考核制度。

在当前,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不法分子袭警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归咎于是警察实施人性化执法所致。

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具体措施为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全国公安可谓大胆创新,敢为人先,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完善公安法律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人民的共同心愿。

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警察人性化执法是指警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改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以人为本,最终实现执法公正的一项专门活动。

从实证和理论两方面分析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通过完善公安法律制度、全面提高警察自身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等措施来实现警察人性化执法,最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泗洪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还主动结合工作实际,摸索出一套更加人性化的执法方式——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首查不罚等措施,改变了以往告知、处罚中存在的叙述简单、说理性不强等不足,得到了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规范涉法的“人性化”措施十分有必要,首先可以采取制定措施前举行听证会,由区、市人大或法制办(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涉法“人性化”措施的审批,先试点再铺开等等,抬高“人性化执法”的准入门槛,把各种不规范的“人性化”措施拒之门外但是,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的“人性化执法”措施规定令人眼花缭乱,一些规定借机大行其道,败坏了“人性化执法”的名声,走入“人性化执法”的误区,需要严肃对待,认真解决为此,推行人性化执法一定要深化执法改革,注意把握分寸,做到宽严有度,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并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特别是抗法行为,以确保人性化执法的健康发展,保护执法者,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制社会的形成与完善。

[4]我国警察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对人民警察宗旨和要求的规定,然而,在我们的刑事执法工作中,不能不令人遗憾地看到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反人性化执法现象屡屡发生,以致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况,令人扼腕。

又如执法人员在抓捕一犯罪嫌疑人时,为了不使在其未成年子女面前出现这残酷一幕,执法人员以一种人性化的措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带走,避免了一场涉及暴力的场面展现在未成年人面前。

提出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既是行政执法工作现实对执法部门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改进和提高执法能力的具体措施。

因此,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出发,我们应切实推行好人性化执法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

公安机关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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