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检查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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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检查doc

  

  篇一:

《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一、基本案情

  孙×,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

  孙×及其妻李××、儿子孙××(未婚,与孙×夫妇共同生活)名下现有6套住房、2个车位。

孙×任A市副市长后,于2016年1月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栏,只填报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隐瞒了拥有其他3套住房、2个车位的情况。

同时,孙×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属名义购买了30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二、分析意见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

2010?

16号),其中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近年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

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4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本案中,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蓄意隐瞒真实房产情况,并以其亲属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规避报告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已违反组织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情况;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

  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基本要求是“如实报告”,包括不得漏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

这也要求领导干部尽量详细报告,上述要求报告的事项,若有特殊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需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对党员领导干部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未予报告行为应如何认定处理。

根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人名下的房产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必须如实报告。

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予报告。

我们认为,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这一标准。

即只要根据证据能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没有如实报告,则违反了组织纪律,构成“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第三,关于条规适用和处理问题。

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稳妥处理

  一是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由于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因此,可依据《党纪处分条

  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纪律处分。

此外,对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同时该事项本身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二是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行为。

根据2010年5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实践中,对能否直接依据该规定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我们认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但由于该文件未明确具体处分档次,因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规依据。

考虑到1997年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对此类行为如何处分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可区别不同情节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方式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如党员领导干部既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也有其他违纪行为(如受礼行为)需要处理,可以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纪律审查文书中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作为情节一并表述。

  【相关法规链接】(节选)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

  篇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

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

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日

  篇三: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正确运行,提高干部处理个人重大问题的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台领导班子成员、台机关内设科室(频道、频率)负责人。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家庭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2、本人在工作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因不能拒绝而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信用卡等情况;{关于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检查}.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情况;

  4、本人婚姻变动情况和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及子女升学事宜的办理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的活动情况,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公(自)费留学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参加由企业(单位)邀请赴外地参观和考察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方式和程序

  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告,一般干部向台党委报告,台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宁组字〔2007〕133号文件要求,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报告。

报告必须写清时间、地点、经过、缘由、结果等。

个人重大事项可预见的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事后10天内必须补报。

  四、要求与监督

  对个人重大事项应自觉如实地向组织报告,并虚心听取党组织意见,对于不按时报告又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不按上级答复意见办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报告人要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

  篇四: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十)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应当报告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关于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检查}.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篇五:

《浅析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压缩)》

  浅析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中央先后进行了系列探索,并于2010年7月11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延伸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视角和监督途径,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廉洁从政。

但基层在落实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的重要性

  

(一)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建设高效廉洁干部队伍的需要。

把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收入、房产、投资等基本情况全部“晒”出来,这不仅是党务公开的需要,更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

只有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一身正气,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二)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保护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需要。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变化,可以定性定量地分析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腐化堕落情况,提前介入,打好“预防针”,增强免疫力,让那些思想上认识不够、行动上小错不断的领导干部悬崖勒马,真正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

  (三)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是塑造领导干

  部良好形象的需要。

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不仅可以揭开领导干部财产等情况的“神秘面纱”,还可让诸如“十官九贪”之类的不良舆论不攻自破,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干部形象,拉近干群距离,提高党的威信,得到更多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广泛宣传,统一认识。

坚持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过程作为领导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监管、自我提高的过程,充分利用干部培训、领导干部座谈会、召开专题会议等时机,深入学习宣传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自觉性,连续两年报告工作都在规定的“10日内”完成。

  

(二)突出重点,完善程序。

对家庭、婚姻、住房(建房、买房、装修)和办理红白喜事等情况的填报提出了具体要求,进行重点填报。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对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组织审核、监督检查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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