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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许教基字1号

 

许教基字〔2010〕1号

许昌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名校带动战略为引领,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以建立科学有效的教育评价激励机制为动力,推动许昌教育科学发展、均衡发展、跨越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评价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广大老师的积极性,形成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氛围。

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实现许昌教育科学发展、均衡发展、跨越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围绕创建“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激励每一所学校制定目标,完善制度,强化机制,狠抓落实,实现许昌教育科学发展。

(二)以实现义务教育区域基本均衡为目标,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投入,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力争在2012年前实现各县(市、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

(三)以名校带动战略为引领,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培育1-2所国家级名校,3-5所省级名校,打造一批许昌市级名校,培养一批名校长、名教师。

提高许昌教育的整体水平,实现许昌教育跨越发展。

三、基本原则

创建“人民满意学校”着眼于“四个提高”,即提高学校综合实力,提高教育服务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在创建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定不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原则。

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始终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创建活动的重中之重。

2、坚定不移规范办学行为原则。

严格遵守关于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不断加强学校行风、师德师风、“三风”建设,提升教育执行力,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提升学校社会满意度。

3、坚定不移推进素质教育原则。

切实处理好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与提高教育质量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鼓励改革创新,以教法、学法改革促进质量提升,实现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4、坚定不移提高教育质量原则。

牢固树立质量兴教、质量兴校意识,更新教育观念,提升教师素质,强化教育科研,优化课堂教学,实施高效课堂,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学校质量管理体系,跟踪评价体系,促进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5、坚定不移促进均衡发展原则。

把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努力使区域内中小学校达到“四个均衡”,即:

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师资力量基本均衡;学校管理水平基本均衡;教育质量基本均衡。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领导组织,建立长效机制。

许昌市教育局成立“人民满意学校”创建领导小组(见附件一),负责全市中小学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局机关各科室按照活动内容和目标要求负责实施,把帮助学校完成有关创建任务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解决难题,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的新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各学校要把“人民满意学校”创建作为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工作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定期考核、科学评估、动态管理,推进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二)把握创建内涵,规范学校管理。

各县(市、区)、各学校要认真学习研究《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建总目标和每年要完成的子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班子成员、每个职能部门、每个教育教学岗位以及每个年级和班级,将创建目标细化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每个环节,形成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管理机制。

要加强学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严密的管理、运行、考评、奖惩机制,注重规范,强调细节,达到学校管理水平整体提升的效果,实现学校的内涵式发展。

(三)明确创建程序,逐年分步实施。

“人民满意学校”创建活动,共分三个层次,呈递进关系,由低到高依次为“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

“办学管理规范学校”侧重管理规范,“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侧重素质教育,“许昌市名校”侧重办学特色、教育质量、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申报学校只有具备前一级荣誉称号后,方能争创高一级别。

创建活动自2010年全面启动,五年一届,届满须重新申请评估,不重新申请评估或经重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校,在享受荣誉期间,若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与人民满意学校形象不相符的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黄牌警告或撤销荣誉称号。

(四)健全表彰机制,激发内在动力。

市、县、乡、校要以本《实施意见》为指导,分别开展不同层次的“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和“许昌市名校”(各地不评县级名校)等创建活动,每年进行总结、评估、表彰。

市教育局将根据评估结果,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和激励。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将创建活动、工作业绩与政治荣誉、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经济奖励、绩效工资结合起来,向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名校示范引领,推进均衡发展。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要采取措施,制定规划,精心培育、鼓励争创许昌市级名校,充分发挥名校的示范引领作用,使学校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创有动力,年年有目标、年年有进步、年年有发展。

要加强管理体制创新,鼓励校际联合,以强带弱,加快薄弱学校发展。

积极探索集团化、捆绑式、兼并式等发展模式,促进县域内教育的均衡发展。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要加强对“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启动、实施“人民满意学校”的创建活动作为开发和提升本地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全市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增强区域教育整体实力,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来抓,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许昌市教育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意见

许昌市教育局办公室2010年3月2日印发

附件一

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高建国许昌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

闫全迎许昌市教育局党委书记

宋平许昌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赵献东许昌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京克许昌市教育局副局长

代廷安许昌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兰兰许昌市教育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陈晖许昌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主任

张文敏许昌市教育局纪委书记

杨春香许昌市教育局党委委员

成员:

丁丙义王国防于东恩张伟进李文华郑保社

李栓成薛凌花杨伟民孙广湛冯璞栋菅建国

胡晓甫张建安徐俊亭李瑛孙太安魏喜河

李伟杰张献林杨水钊宋云峰张明慧吕继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科,代廷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二:

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许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人民满意学校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许昌教育科学发展、均衡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评估办法》。

一、评估的工作机构

许昌市教育局成立“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的领导,同时成立“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专家组”,负责市直中小学“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和全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按照“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本县(市、区)中小学“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创建指导、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估的时间安排

“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同时进行。

首轮创建工作从2010年开始,2014年结束。

各中小学校可以直接争创“办学管理规范学校”,2005年以来被评为许昌市级“办学管理规范化学校”的,可向许昌市教育局申请复核,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申报“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具备许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称号的学校可申报“许昌市名校”。

2010年,对于长期以来办学规范,推行素质教育效果显著,社会赞誉度高,通过考核,达到许昌市名校标准的,将直接命名“许昌市名校”。

四、评估标准

参见附件《许昌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标准,评估标准共1000分,“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评估分数分别不低于700、800、900分。

同时,申报“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B级指标的B5,B6,B7,B8,B9,B10,B11,B12,B13,B14,B15,B16,B22,B23,B24,B25,B26,B27,B28,B35,B36,B37,B38,B39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申报“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B级指标的B6,B17,B18,B19,B20,B28,B30,B31,B32,B33,B34,B40,B41,B42,B43,B44,B45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申报“许昌市名校”的,B级指标的B1,B2,B3,B4,B21,B28,B29,B31,B58,B59,B60,B61,B62,B63,B64,B65,B66等每项所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90%。

五、评估办法

市直学校的评估考核分两次进行:

一是年度考核。

每年年底,由市教育局党委统一安排,对所属学校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人民满意度、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每学年两次)等,进行年度考核,计入总分。

二是专家组评估考核。

每年4、5月份,组成专家组,对所属学校进行考核。

专家组按照《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听课、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细则逐项打分,按照80%计入综合考评。

两次考评纳入“人民满意学校”考评体系,加权记分。

县(市、区)中小学校,参照市直学校评估办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确认具有申报资格的,每年4月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向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并上报《许昌市“”申报表》(附件三)和学校的申报材料(不低于三千字)。

市级“办学管理规范学校”的评审工作委托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组织,市教育局进行抽查、审批、表彰。

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许昌市名校”的评审认定工作由“许昌市人民满意学校综合评估专家组”组织。

六、评估结果的运用与公示

(一)综合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向“人民满意学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汇报评估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市教育局将根据创建活动的结果,设立荣誉奖、进步奖、组织奖,对获得不同荣誉称号或进步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命名、表彰和奖励。

各种表彰和奖励统一纳入创建活动的表彰机制,向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倾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综合评估结束后,市教育局将通过许昌教育网和教育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市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评议监督。

各县(市、区)、各参评学校必须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评议、监督意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为下一步的创建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立档案。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档案,把学校创建人民满意学校活动情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每年总积分等记入档案,掌握县域内每所学校的横向对比和纵向发展情况。

七、评估的有关要求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的评估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要及时研究和解决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要大力表彰和奖励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与个人,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不断推动我市中小学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三:

许昌市“”申报表

年月日

学校名称

电话

详细地址

邮编

校长姓名

手机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教育局复评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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