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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韦华云

内容提要:

社会福利是一项社会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贯彻实施,社会福利工作内涵在不断扩大,福利事业由过去的补缺型逐步向普惠型发展,从城市向乡村覆盖和延伸,成为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

本专题,主要介绍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的一些基本知识,以及当前做好社会福利慈善工作的一些思路,重点介绍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一些内容、政策和要求。

目的就是使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的一些基本内容、基本知识和基本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为更好地推进我区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打好基础。

第一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的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含义

社会福利是国家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而提供资金与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指国家与社会对个人、群体、社区所提供的一种公共福利,它涵盖了各个领域和社会的每一个人。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则是指为弱者服务,即为一部分特定的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泛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为人民群众谋取诸如物质、健康等方面福利待遇的福利设施和措施。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

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

二、社会福利事业的特点

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指由国家与社会为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正常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及残疾人等社会特殊弱势群体提供收养、服务、就业等福利性保障的社会福利制度。

其特点:

(一)政府投入与社会化相结合。

社会福利事业主要是靠政府投入,建设福利服务机构,提供示范性福利服务,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为更多有需要的群体提供福利服务。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可以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

集中供养主要由政府举办各种不同形式的福利设施收养老人、儿童、精神病人中的“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分散供养是发动社区等各方面力量,在城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精神病人工疗站等;在农村开展五保户分散供养,亲友代养等。

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方式,既适应各种对象不同需要,又有利于调节人际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福利性与康复性相结合。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利用现有设施,充分发挥潜力,由单纯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转变。

许多单位建立了康复室,设有专人负责,购置和自制了各种康复器械,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活动;使老人健康长寿,幼儿受到良好的教育,精神障碍者得到特殊训练,肢体残疾者的功能得以恢复和改善。

(四)补缺型和适度普惠型相结合。

即由过去纯粹为“三无”人员提供福利服务扩大为社会上有需要的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和贫困人士提供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发展社会福利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密切党群关系。

社会福利事业是国家和社会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其对象是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

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也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所决定的。

由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目的就是为困难群体服务,保障困难群体最基本的生活权益,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为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有利于密切同群众的关系。

(二)有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敬老爱幼、扶贫济困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社会福利事业本身就是扶弱助残、互帮互助、尊老爱幼以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尊重人、关心人的道德风尚与行为规范的社会实践。

通过兴办社会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以唤起人们的爱心,激发人们敬老爱幼、扶贫济困的热情,继承我们中华民族这一优良传统美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

社会福利的发展水平,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任何时候老人、儿童、残疾人和一部分缺乏竞争力的落伍者总是客观存在的。

关心、照顾和帮助这部分人,使老人有所养、有所医、有所乐,儿童健康成长,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落伍者得到帮助,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能力,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目的就是使福利对象得以妥善安置,减少了社会与家庭的压力,也就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社会福利工作服务对象

现阶段,基层民政部门主要还是通过社会福利服务向各类对象提供福利服务,如,利用通过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贫困家庭精神病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可谓是福利对象牵涉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基层民政部门福利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老年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方面的管理等。

第二节 老年人福利

一、老年人福利的定义

老年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安定老年人生活,老年人健康、充实老年人文化生活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它作为养老保险的延续和提高,在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社会目标,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当前我区老年人福利面临的形势

老年人福利面临着最大的问题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形势。

人口老龄化涉及到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康复、教育、文体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目前,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结果,广西在人口普查登记的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603.68万人,占总人口的13.11%,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25.32万人,占总人口的9.24%,比重分别比第五次人口普查上升2.43个和2.12个百分点。

另据,广西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反映,到2010年底全区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近100万人。

我区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形势是:

一是增长迅速快。

近十年来平均每年都以3.5%的速度增长;二是空巢老人的比重增加,据我区民政事业年报披露,到2011年底我区纯老人家庭人口为59.5万人,比上年增加9.3万人,占老人总数的10%。

三是高龄化趋势快于老年化。

据2011年统计,全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超过老年人口的2/3,8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100万人。

四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并存。

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基本上在5000至1万美元。

而我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尚不足1000美元。

在世界上现有70个老年型国家中,我国排名倒数第四,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

另外,到2011年底我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仅是5.1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仅8.05张,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又是未备先老的典型。

三、我区老年人福利事业的现状

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形势,“十一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区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建立。

(一)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目前全区已基本实现每个市县建有1家公办福利院或养老院,1家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为主的光荣院,每个乡镇都建有1以上所敬老院,建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139个,各类收养性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养老床位5.15万张;有60个县区建有老年活动中心;建成近7000个为五保老人提供集中居住的五保村。

(二)居家养老服务得到较快发展。

全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约404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全区有15万多居家老人享受到相应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了4000多个就业岗位。

(三)政策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007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老龄办、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通知》;2010年自治区出台了《广西老年人优待办法》、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我区福利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自治区民政厅下发了《居家养老管理办法》,起草上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

(四)探索国办养老机构运行模式有突破。

目前全区已有18家公办福利机构推行公建民营或委托经营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但是,由于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还存在许多新问题。

一是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与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还不适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尚缺乏统筹规划;二是机构养老床位总量少,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现有的养老床位,大部分是为五保对象和“三无”老人提供,面向社会老人提供的仅有2.3万张左右,相当于每千名老人只拥有3.7张床位,与全国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11张床位相比,有较大差距。

三是各项扶持政策落实难。

四是养老服务队伍严重不足,专业化水平低。

据分析,全区需要长期照料的老年人约40万人,如按1∶5计算,需要专业护理人员约8万人,而目前仅有5000多人,缺口仍很大。

五是养老体系建设资金来源单一,目前除了少量社会力量投入以外,绝大部分依赖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相对较少,导致各地养老服务设施陈旧、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

六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缺失。

目前农村的养老服务主要还是偏重于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问题,对面上的空巢老人、高龄低保老人、重残老人的养老服务严重缺失,设施、人员的投入极少,社会化养老服务几乎为空白。

四、今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形势,民政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连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并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这就是未来五年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以应对人口老龄化为目标,以贯彻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为核心,以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为抓手,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规划布局、增量扩面、政策创制、机制创新、行业管理等领域取得明显进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完善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老年人社会优待,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体系健全的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

2.养老床位快速增长。

到2015年,全国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60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按标准改造30%现有床位,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社会需求。

按照这个要求,我区力争到2015年,全区养老床位达到20万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0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两番。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普遍开展。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此为依托,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普遍展开,在农村加快发展。

到2015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方便适用、广泛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4.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5.信息化支持网络基本建立。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到2015年,国家和省级层面基本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城乡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6.养老服务队伍初具规模。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

到2015年,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总体要求。

1.坚持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相匹配。

资金保障和服务提供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资金保障,主要解决老年人有钱养老问题,要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基础上,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为不同经济状况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

——服务提供,主要解决老年人有服务养老的问题,要根据普惠型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社会参与等多方位服务。

2.坚持重点推动和全局统筹相并重。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既要把握重点,又要注重整体推进。

——在主体功能定位上,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

政府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养老服务的要求。

——在规划布局上,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协调,重点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在资源配置上,坚持政府、社会和福彩公益金投入相结合。

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方式,探索拓展养老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多方筹措发展资金,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衔接。

准确把握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内涵。

——居家为基础是基于居家养老符合中国传统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主要养老方式。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照顾为主要形式,内容涵盖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等。

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人,主要提供交通和伴陪、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和高龄老人提供家务、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援助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等服务。

——社区为依托是基于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居家养老迫切需要社区服务支持。

——机构为支撑是基于养老机构能够弥补居家和社区养老不足,为失能老年人、不适宜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料。

同时,养老机构可以辐射示范周边社区,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4.坚持标准建设和实际适用相兼顾。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既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又要立足实际适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标准建设,必须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标准要求,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实际适用,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建设重点上,优先发展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规模上,推行社区化和小型化,不单纯追求超大规模;建设档次上,公办养老机构要定位于提供基本服务;建设形式上,坚持新建和改扩建并举,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要立足实际,编制并公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

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探索家庭照料者培训和支持工作,巩固家庭养老功能。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实施,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

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机构养老主要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主要内容是:

一是生活照料,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确保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

二是护理康复,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

三是精神关爱,具备开展适宜的、经常性的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的室内外场地及器材,并能为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相应的环境。

四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

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自治区级层面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机构。

——地级及以上层面至少各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老年养护机构。

——县级层面至少各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

——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

2.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1)完善资金保障制度。

完善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推动省级层面建立统筹的高龄补贴制度,采取依申请的方式,按月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支持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购买机构服务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一般服务补贴基础上,对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护理补贴。

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支付能力。

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推进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监管,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

建立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体系。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

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评估制度。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互通互联并纳入政府数据库管理,全面掌握养老服务的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

采取电子政务、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推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向农村延伸,扩大信息化服务覆盖范围。

3.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

(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国家现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扶持。

争取政府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研究制定财政补助、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

促进养老机构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高养老机构竞争力。

(2)实施民办公助。

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根据建设规模、入住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要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引导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丰富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性服务。

(3)推进公建民营。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生机和活力。

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

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4)加强行业建设。

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

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5)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娱乐教育、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

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

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市场。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提供养老产业服务。

鼓励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4.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推行专业学历教育。

鼓励在高、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中有计划地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并依托民政相关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开展社会工作的学历教育和资格认证。

如养老机构具有医疗资质,可以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和就业。

(2)加强养老服务培训。

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完善养老服务教材体系、培训政策和培训方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养老服务培训规划,出台培训扶持政策,建立分级培训机制。

民政部依托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等,主要负责教材编写以及培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鉴定人员、师资和高级以上养老护理员;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并可根据需要建立或者依托现有养老机构设立培训实训基地。

市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初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

(3)建立职业资格制度。

对各类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较高水平。

逐步形成结构合理、技术达标、爱岗敬业、高中初级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

(4)优化人员队伍结构。

通过定向引进、公开招聘、工作培训等形式,建设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中高级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

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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