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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洲市民广场周边建筑亮化工程

前洲市民广场周边建筑亮化工程

 

招标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无锡梁溪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18年12月

一、投标须知

二、开标、定标

三、合同条款及附件

四、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一、投标须知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2工程规模:

见招标公告;

1.3计划工期:

见招标公告,计划开工日期:

见招标公告,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1.4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5质量要求:

见招标公告。

如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违约金按大于或等于中标价的10%支付给招标人。

1.6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分1个标段。

2.工程明标总价

见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招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以及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开标、定标

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3.其他有关事项:

见招标公告。

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2)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3)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

(6)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由投标人代表按签到顺序抽取代码球;

(7)招标人分别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9)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及相关情况公示(3天)。

5.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应将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明标明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明标明投)承诺书原件、项目经理证及安全B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由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2018年9月-2018年11月的投标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装入一个密封袋中一起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符合性检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抽签程序。

6.定标

(1)公示结束后,第一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办、施工单位各一份)交由招标单位审核通过。

逾期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则作自动放弃,由第二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2)招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审核结束(逾期认定为认可)。

通过的,则向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通过的,则告知未通过原因,并通知下一候选人替补。

(3)招标人在30天内与确定的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前洲市民广场周边建筑亮化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前洲市民广场周边建筑亮化工程

2.工程地点:

惠山区前洲镇

3.资金来源:

自筹

4.工程内容:

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市民广场亮化工程,包括市民广场亮化灯具安装,管线敷设,配电箱安装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市民广场亮化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9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7-0201)。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和工艺及行业标准或行业通用习惯执行。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材料、人员、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其他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正式开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现场图纸由承包人准备。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协助。

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设计红线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临时用水、用电、施工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只有发包人指令和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才能产生造价变更。

施工期间如有设计变更,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变更工程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报出单价,经审计和发包人确认。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临时用地、用电、用水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所需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配备电箱、水表、电表;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安装水电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供水管线(含消防栓)至施工及生活区域。

水电管理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进行,承包人必须确保现场接电及相关事宜。

水电费结算方式:

承包人单独接水表、电表,水表、电表费用及水、电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中。

(2)施工场外的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内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开通。

(3)进场施工后由承包人召集有关单位现场交底。

(4)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协助。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控制点的校验,并由承包人提供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和发包人。

(6)开工前,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初次会审交底,以后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一步对施工图纸的会审和详细交底。

(7)发包人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交底;由施工单位对所有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及其他保护物进行保护。

因以上两项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资料应符合要求,各类检验、试验、验收表格应采用我市现行工程通用格式,并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管线井位定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交(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装订,所有竣工图需分别提供纸质及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6.1)每月20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6.2)无偿提供业主办公室2间,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

临时设施区内应统一考虑监理办公用房的布置。

(6.3)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

(6.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有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损坏的,须赔偿三倍的经济损失给管线产权单位。

(6.5)总包单位应全力配合好分包单位及其他现场作业单位的施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配合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6.6)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5000元扣款。

(6.7)本工程不计取赶工措施费,工程结算时合同双方须遵守无锡市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的相关规定。

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6.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6.9)本工程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执行,本工程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6.10)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

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其费用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现行的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

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6.11)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6.12)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

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6.13)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14)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

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

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文明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6.15)安保工作及安全责任: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

(6.16)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渣土、建筑、装修垃圾等,承包人将优先考虑采用湿化装卸,使用符合密闭条件的工具,按照核定的载重量,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完成对本标段原地面地形的复测工作,并经监理人、发包人抽测确认,结果作为土石方工作量的计算依据。

此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工地现场,外人倾倒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均由承包人清运,费用自理。

(6.17)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6.18)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如有)见附件。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少于170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1000元/小时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2万元/人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其退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支付1000元/小时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方承担一切后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经审批后实施。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符合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要求。

一是加强封闭式管理。

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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