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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火灾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管理文书

 

防治火灾安全技术措施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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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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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火灾安全技术措施

一、防治煤层自燃的措施

1、本矿采取平硐暗斜井开拓,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在开拓开采都较为合理,能有效得防止煤层自燃。

2、在采煤过程中不丢顶、底煤,尽量不丢浮煤。

3、留设足够的区段隔离煤柱。

4、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系统,通风方式较为合理。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打上密闭墙,封闭采空区。

6、加强对封闭墙的检修与维护,防止因密闭墙损坏导致漏风引起煤层自燃。

7、在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上山20-30米处设置防火监测站,配备温度计、CO监测器,随时监测采煤工作面及采空区CO浓度及温度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煤层自燃。

8、配置阻化剂防灭火系统。

一旦发现采空区及采掘工作面有煤层自燃预兆,立即采用阻化剂防灭火系统进行灭火。

二、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的防治措施

1、井下机电设备硐室防火措施本矿井下设有绞车房等机电硐室。

绞车房等硐室采用砌碹支护,硐室内均装备灭火器和砂子等灭火器材,硐室内必须清洁、整齐,过道必须保持畅通,无滴水。

井下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硐室内,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严禁带油的电气设备漏油。

如设备溢油时,应立即处理,严禁有积油坑。

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由于本矿属低瓦斯矿井,所有电气设备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要求选择防爆型电气设备。

地面借井下变压器的中性点严禁接地,地面变电所安装避雷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下井管道都必须在井口附近用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网,在井底水仓及采区水仓各埋设一块主接地极,在运输顺槽及掘进头配电点各设一块局部接地极,所有电器金属外壳均采用电力电缆的铠装层或橡胶套电缆的接地芯线作为系统接地线,将所有电器设备与接地极作可靠的电器连接,其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之间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地面高压为10KV,地面低压为380V,井下的低压为380V及127V。

3、井下电缆防火措施

(1)井下电线的选择:

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非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照明、通讯、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讯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电缆,低压电缆应采用铜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2)井下电缆的敷设及联接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整齐,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

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落在轨道上。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盘圈或盘“8”字行的电缆不得带电。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4、电缆的联接必须使用矿用防爆接线盒,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线芯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3)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连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5、井下电气设备的各种保护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1)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均设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并且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2)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总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在水仓中埋设1块,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5mm。

3)在下列地点装设局部接地极:

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

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不止于25mm2的铜线。

6)40W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的馈电线上,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要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保护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要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7)127伏煤电钻和信号应设有检漏、短路、过负荷、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380伏的电气网络中,必须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在每班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应立即停电处量。

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

8)供电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三、其他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1、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主、副、风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坑木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坑木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表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2、防止地面雷电波进入井下

(1)井口安设导体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在伸出井口的钢管和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处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Ω左右。

(3)所在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铠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处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4)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管路,必须在井口处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3、地面火灾事故的防治在地面坑木场、变电所、材料库、柴油发电机房、机修车间、绞车房、办公大楼及职工宿舍等建筑特必须设置消防酒水管路,配备干粉灭火器、防火砂箱等灭火器材。

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灭火,减少事故损失。

4、入井人员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5、防止井下放炮引发火灾的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面起爆,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严禁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设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应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包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6、可燃物管理必须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矿井必须编制对可燃物的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

井下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使用的润滑油、棉杪、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四、火灾检测及防火装置地面建筑物及机房、库房、井下绞车房、水泵房等硐室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等地点,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水管及灭火器,地面矸石场设置消防水管、灭火器、砂等。

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详见下表。

井上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存放地点灭火器材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备注地面消防器材库房干粉灭火器8kg台4 灭火砂 kg200CO2灭火器 台4高倍泡沫灭火器 台4井下消防器材库房干粉灭火器8kg台4 灭火砂 kg200CO2灭火器 台4高倍泡沫灭火器 台4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的处理措施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如用灭火器、灭火砂或水)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发生火灾时的避灾线路:

发生火灾时人员应迎着进风撤离灾区,处在回风巷人员应沿着最近的线路撤到新鲜风流中或避开火势要经过的线路。

3、探明火区的地点、范围和发生火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烟雾向人员集中的地方蔓延。

4、迅速切断火区电源,防止处理事故中救护人员触电或引起瓦斯和煤尘爆炸,并设专人检查瓦斯浓度和风流变化情况。

5、积极组织人力,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封闭火区。

6、电气设备着火时,在切断电源前不得用水或其它导电物质直接灭火,只能用不导电物质(如:

砂等)直接灭火。

防止在灭火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

7、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采取封闭火区的工作。

8、气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因瓦斯积聚而导致爆炸事故。

9、用水灭火应注意的问题1)水是导电物质,不能用于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2)水比油重,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3)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汽逆风而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4)灭火水量必须充足。

若水量不足,在高温下可分解为氢气和一氧化磷气体,有混合气爆炸的危险。

10、发生火灾事故时的避灾路线为:

掘进工作面→运输大巷→提升巷→主平硐→地面。

11、井下工作人员自救和互救一般原则:

井下发生瓦斯、煤尘或火灾事故后,在救护人员赶到前,现场人员必须进行自救和互救,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自救和互救工作参照1996年5月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执行。

一旦发生事故或发现灾害预兆,必须尽快按避灾路线撤退地面,或进入避难硐室,等待营救。

如果是非火灾和水灾事故,应首先应地进行简单救护,然后立即送往井下急救站或地面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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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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