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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经济法学经济法商法1999含答案

华东政法学院

1999年经济法学专业试卷经济法卷

一、概念比较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而集体合同是工会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在劳动、生活方面的共同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合同,而集体合同则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订立的合同。

(2)合同主要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集体合同则主要规定全体劳动者在劳动、生活方面的共同条件。

(3)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劳动关系,而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则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4)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集体合同则是要式合同。

(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单个劳动者有约束力,而集体合同则对用人单位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有法律效力。

2.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破产财产是指由法律所规定在破产宣告后依照破产程序用于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总和。

而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于破产宣告后应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存在如下区别:

(1)破产财产是供破产债权人实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它决定着各债权人的受偿程度,也直接决定着破产关系中有关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而破产债权则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财产请求权。

(2)破产财产的数额在破产宣告后确立,而破产债权则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3)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而存在的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来源是破产财产。

(4)破产财产是由破产清算组织直接控制掌握的财产,而破产债权则不由破产清算组织直接控制掌握。

(5)破产财产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集合财产,并不以单个财产的形式出现,而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各个债权人独自享有的债权,是以单个债权的形式存在的。

(6)破产债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而破产财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标准。

其认证的对角是企业,即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的整体水平。

而产品质量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明某一产品达到相应标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如下:

(1)认证的对象不同。

前者认证的对象是企业,即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的整体水平,而后者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2)认证的依据不同。

前者由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而认证,后者由国家根据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进行认证。

(3)作用不同。

前者有利于引导企业向国际无进水平努力,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后者有利于引导企业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信誉,开拓国内外市场。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评估(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对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它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界定相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的界定;而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接受国家的授权,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国有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国有资产评估的主要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前者包括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而后者包括国有资产法系评估的范围和任意评估的范围。

法定评估的国有资产包括:

①资产拍卖转让;②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④企业清算;⑤企业整体跪产的租赁或者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勾经营性资产;⑦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任意评估是根据当事人的愿望来进行的,法律并不作强行性规定,如发生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企业的部分租赁等。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和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而国有资产评估片不遵循这两项原则。

(3)国有资产评估需要由从事资产评估的中介组织来进行,该中介组织除了要具备—定的人员、人员素质、相应资金和住所外,它的成立和业务开展,必须经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颁发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而对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却并不需要由上述具有特定资格的部门来进行。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的制度。

而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环境污染破坏报告制度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进行的;而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则是在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与破坏的时候发生的。

(2)行为人的行为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是对环境的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的行为;而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则是事故或意外事件的当事人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行为。

(3)内容不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而环境污染与破坏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则是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单位向环境部门报告,环保部门的调查与认定,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解答参考资料]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评述]本试卷的概念比较题均是对基本概念的考核与理解。

每组概念或者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或者有很多共同点,或者是依一定的标准而进行划分的。

考生在回答时,要先回答出每个概念的基本含义,然后再从主体、客体、内容、构成要件、原则等角度予以比较。

要力求针对重点,简明扼要,尽量做到条理清晰,不漏要点,这样才容易得高分。

本题所考核的五组概念,涉及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如劳动法、破产法、产品质量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环境法等,可见考生要想回答好本题,必须扎扎实实地全面复习,不可投机取巧。

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基本功,才能答好本题,问时为答好简答题、论述题作好准备。

[解答参考资料]《劳动法相关规定》;顾培东主编《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杨紫炬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简答题

1.简述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在公司法上,公司业务和事务的管理权是授予公司董事会的,因此董事会必须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行使公司权力。

董事会成员须在适当召集的:

董事会议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就特定的公司事务和业务形成决议,这种董事会形成决议的过程就称为议事程序。

其议事程序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推举一名会议主席主持会议。

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上,就特定事项举行表决,每人一票,如果一个董事同时也是“替代董事”,他可以投两票。

多数赞成票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如果出现僵局,会议主席可在第二轮投票中多投一票。

参加董事会议的任何董事,在事后发现他的董事资格存在瑕疵,不影响他已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属委员会所作行为的效力。

如果在董事会议上就某一董事是否享有表决权发生争执,董事会议主席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可以参加表决。

以上规则仅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因为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应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建议可规定如下内容:

(1)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数。

股东可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在公司章程中将其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对于普通决议可以适用简单多数原则议决,即只须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对于诸如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分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和解散方案等关系股东和公司重大权益的事项可列为特别决议事项,要求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董事会有效召开所需具备的法定人权。

一般可规定出席董事不应少于全体董事的1/2。

[评述]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它具有非常重要的职能,因为它是作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机构,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董事会在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时,遵循着一定的议事规则,以避免某些董事滥用权利以危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董事的合法权益。

对此,考生要清晰准确地掌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不同公司可以规定不同的议事规则。

虽然各个公司的议事规则可能迥然不同,但还是有一些基本规律可循的,对此本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考生可予以参考。

[解答参考资料]覃有士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简述我国股票上市的条件。

(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述]股票上市仅能由上市公司所为。

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将成为广大投资者股票交易的对象。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了一些必备条件,由此来减小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些条件分别从公司股本总额、公司开业时间、公司近年的经营状况、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公司有无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等角度出发对公司予以限制和约束,对此考生要清晰精确地掌握,并熟练地进行应用。

[参考资料]《公司法》相关规定。

3.根据我国竞争法简述对倾销行为的认定。

(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所谓倾销,是指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的行为。

根据我国《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可按照下列标准对倾销行为进行认定:

(1)倾销是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或价格销售的行为。

(2)倾销是一种商业行为,即最终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的活动。

非商业行为,如国际援助或社会团体的赠与所导致的一国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的廉价销售或无偿赠送,则不得视为倾销。

(3)认定倾销的方法是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或价值之比较,在没有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合理方式推导出出口价格或正常价值,然后对其予以比较。

其他方式或其他价格都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倾销。

(4)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或价格之比较必须基于同类产品,即各方面皆相像的相同产品,或基本相似的产品。

不同类产品之比较不能作为认定倾销的依据。

(5)倾销的标的物仅是产品或商品,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以及劳务等等的廉价输出,则不在反倾销法调整对象之列。

倾销认定是对倾销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是反倾销活动的第一程序。

在倾销认定中,产品出口价格,产品正常价值或价格,倾销差额或幅度等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评述]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了制裁倾销行为并对本国企业的发展进行全面保护,各国或者制定《反倾销法》,或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倾销行为进行认定,并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达到保护民族工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关贸总协定〈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对倾销的概念和确定方法也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和解释。

倾销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考生要予以重点把握。

[参考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三、论述题

1.保护弱者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意义及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保护弱者原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为中心制定的,调整以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消费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先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所谓消费者即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的,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常常是弱者,表现在:

(1)结构弱。

消费者都是分散的孤立的个人,与组织起来的结构复杂、势力强大的企业经营者是无法抗衡的。

(2)实力弱。

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也是绝对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

其财力常常不及经营者的“零头”。

因此消费者出现的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常常是消费者及其家庭所难以承受的,而经营者的赔偿往往不过是“杯水车薪”。

在经营者产品上出现的百分之零点几的问题,在消费者身上可能就是百分之百的大问题。

(3)手段弱。

包括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鉴别商品质量缺陷和追究责任原因如科学技术手段,消费者一般都是难以具有的。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单靠传统法律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是解决不了的,必须以新的法律原则、方式和手段,予以纠正和平衡,即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特别的保护。

如:

(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消费者是权利方,经营者是义务方、责任方。

权利与义务分离,以突出对权利主体(消费者)的保护。

(2)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制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

(4)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也体现了一种特别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具有很大的意义:

(1)给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不会破坏法律平等的原则,不会影响经营者的平等独立的法人地位。

相反,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2)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不会破坏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的权利,本来就是其应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什么“特权”;给予经营者的义务也本来就是其应尽的义务,并非“额外负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排斥他们各自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保护弱者的原则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就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必然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者是相得益彰的。

(4)保护弱者原则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弱者保护问题)从微观上看是一个个人侵权问题,宏观上却是一个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

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上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制止其违法、违约行为,督促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这样,就会促进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②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必然会引导和刺激消费行为,反过来又促进生产发展。

消费不仅是使产品成为产品的最后行为,而且也是使生产者成:

为生产者的最后行为。

因为消费是生产的实现,是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作为最终产品,在消费者那里实现了其使用价值,同时也使生产者实现了其产品的价值。

所以消费必然刺激生产。

它实际上是对生产的一种投入,必将推动生产的发展。

③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切实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了国家机关对人民、对社会的经济责任,从而能促使国家机关更主动地协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评述]保护弱者原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

消费者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才产生的,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商品经济社会是由不同物质利益实体构成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不同的物质利益实体,既相互联系,又利益对立,相互制约。

作为经营者,其经营的动机、目的和价值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为此而采取各种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希望从消费者那里赚取更多的钱,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以达到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而消费者则是希望的最少的钱获取最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

两者的利益是你多我少,你消我长,因此必然发生经常性的冲突。

作为分散的孤立的个人消费者,常常是处于劣势的弱者地位,常常是在人身或财产上受到损害或损失的一方,因而就产生了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

本题即是对这一问题的考查。

回答本题时,考生可以按照下列思路进行:

(1)保护弱者原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因而引出消费者的概念。

(2)对消费者(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分析。

(3)对消费者(弱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措施。

(4)对消费者(弱者)进行特殊保护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

如此论证下来,既有理有据,又条理清晰,是一篇很不错的小论文。

[参考资料]杨紫垣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作用。

(华东政法学院1999研)

答:

货币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应当借助什么工具和手段去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形成和变动,并通过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去实现其最终目标呢?

下面,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作用予以阐述,以说明这个问题。

(一)再贴现政策所谓再贴现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利率来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市场的供应和需求,从而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一种金融政策。

再贴现政策分为两类。

一类是长期的再贴现政策,这又包括两种:

一是“抑制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提高再贴现成本,从而抑制资金需求,收缩银根,减少市场的货币供应量;二是“扶持政策”,即中央银行较长期地采取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以放宽贴现条件,降低再贴现成本,从而刺激资金需求,放松银根,增加市场的货币供应量。

另一类是短期的再贴现政策,即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随时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的再贴现率,以影响商业银行借人资金的成本和超额准备金,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市场的资金供求。

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在于影响信用成本,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以达到调整银根松紧的目的。

具体说来,我国的人民银行通过运用再贴现政策,使其发挥了如下作用: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和超额准备,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融资决策,使其改变放款和投资活动。

(2)产生告示效果,表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及社会公众的预期。

(3)决定何种票据具有再贴现资格,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

(二)存款准备金政策所谓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活动。

存款准备金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凡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法定比率保留一定的准备金,其余部分才能用于放款或投资。

(2)规定可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内容只能是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资产不能充作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发挥了如下作用:

(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武器。

因为,商业银行一般都以追求利润为前提,它自身通常不会保持有太多的超额准备金,所以,即使中央银行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很小的幅度,都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

因此,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放松或紧缩银根的一个有效的工具。

(2)即使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维持不变,它也是中央银行控制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的一个重要工具。

因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很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的能力,使之不至于无限地创造信用;而中央银行所有的货币政策工具,都是以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为基础的。

(三)公开市场政策所谓公开市场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的行为。

当金融市场上资金缺乏时,中央银行就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进有价证券,向社会投入一笔基础货币。

这些基础货币如果是流入社会大众手中,则会直接地增加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如果是流人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的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

相反,当金融市场上游资泛滥、货币过多时,中央银行就可以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卖出有价证券,无论这些证券是由商业银行购买,还是由其他部门购买,总会有相应数量的基础货币流回,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和货币供应量的减少。

中央银行就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证券买卖活动,以达到扩张和收缩信用、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央银行从事公开市场活动对我国的金融实践产生了如下影响:

(1)对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影响。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各种有价证券,实际上是向社会注入基础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增强它们创造信用、供给货币的能力,从而刺激生产的发展;反之,中央银行卖出各种有价证券,实际上使基础货币从社会流人中央银行,减少了商业银行准备金,削弱了其信用创造能力,从而缩减社会需求。

中央银行就是通过证券的买卖、基础货币的投放和回笼,以达到稳定经济的目的。

(2)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未来影响。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活动会影响到私人的预期,通过这种预期,对证券价格及收益的未来动向产生影响,这一般称之为宣示效果。

如果中央银行大量收购债券,放松银根,扩张信用,则社会大众又会认为将来利率会继续降低,私人投资者必然会增加债券需求,信用会进一步扩大。

相反,如果中央银行大量抛售债券,会造成对将来利率提高的预期,私人投资者就会降低债券需求,这会加剧信用紧缩。

(3)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影响。

中央银行买卖债券,实际上是向社会注入货币或回笼货币,使社会货币量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市场利率的波动。

即:

中央银行购进债券,市场利率随之降低;相反,出售债券时,市场利率随之提高。

(四)综上所述,我国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等政策工具是对信用总量的调节,以控制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从而调节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评述]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政策三项制度。

再贴现政策是我国中央银行最早拥有的货币政策工具,它属于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我国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因此,现代国家中央银行大多都把再贴现作为控制信用的一项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一个重要工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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