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房地产开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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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房地产开发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
经营治理规定处罚制度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
责任人:
承办人〔A、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2、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1)《城市商品房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金额罚款,情节严峻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者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开发企业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时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开发项目转让未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金额罚款。
”
3、处罚范围和标准
〔一〕处罚范围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开发企业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时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未按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转让合同无效;开发项目转让未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再转让行为无效;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开发项目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二〕处罚标准
〔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房地产开发治理条例规定,应当或者能够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2年内发明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
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经综合开发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明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移交等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组织许多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案件立案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处长审批后送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三〕审查
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对综合开发处报送《案件立案审批表》、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综合开发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综合开发处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的,由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
2.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开发工作副局长审批〔主管开发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经批准后,局开发处制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由综合开发处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实施、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开发处承办人〔A、B〕进行复核。
依法需要听证的,局开发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于10日内完成。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开发处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经承办人〔A、B〕审核、报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送主管开发工作副局长审批〔主管开发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对案情复杂、妨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
综合开发处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综合开发处牵头,局政策法规调研处配合,依法能够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建设局批准,能够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结案归档
综合开发处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主管开发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综合开发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能够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特别情况需要接着延长时限的,报经局政策法规调研处批准后能够适当延长。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告许多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方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附件:
1.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2.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案件受理登记表
询问笔录
↓
附件2: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具体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
1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1、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2、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至1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未办理进省审批、跨区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项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
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未如实填写或者未按时送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处以1000-5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开发项目,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未按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转让合同无效
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条
6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非法所得
开发项目转让未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开发项目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收回开发项目,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将受让的开发项目再行转让的,再转让行为无效
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8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1、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验收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的,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2.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3%的罚款
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1、逾期不办验收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至3%罚款
《城市商品房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9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发建设活动,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开发项目不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
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0
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行为的处罚
1、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2。
由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11
无开发资质违规售楼行为的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销售治理方法》第三十七条
12
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行为的处罚
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第十四条